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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鎮建設管理條例

江西省市鎮建設管理條例

新市鎮建設中存在的建設資金不足、建設用地指標緊缺、管理體制尚未理順、人口不夠集聚和建設規劃亟待完善等問題。下文是江西省市鎮建設管理條例,歡迎閲讀!

江西省市鎮建設管理條例
江西省市鎮建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市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加強各種公用設施的建設,進行環境的綜合整治,改善市鎮經濟、文化建設條件,逐步實現城市現代化,為市鎮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國家對市鎮建設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市、鎮建設管理。

第三條 市鎮人民政府在組織市鎮建設時,必須根據市鎮總體規劃,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中心城市與衞星城鎮、城鎮與鄉村、生產與生活、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遠期、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以及需要與可能的關係,注意保持和發揚各市鎮的風格和特色,切實保護和改善市鎮生態環境,防止公害和污染。

第四條 市鎮建設基礎設施應當按照統籌兼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合理安排,特別對供水和排水管網,燃料氣和熱力管網,輸配電和通訊線路等,要預先鋪設或預留管道穿路設施,避免進行反覆挖掘或重建。

第五條 市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市鎮中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在“自願、受益、合理、合法”的原則下,集資聯合建設其受益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參加市鎮建設公益勞動。

第六條 市鎮建設的規劃和實施由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集中領導,市鎮長負責,市鎮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市鎮規劃是建設市鎮和管理市鎮的依據。市鎮規劃的任務是:根據國家對市鎮發展和建設的方針,經濟技術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市鎮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和建設條件,合理佈置市鎮體系;確定市鎮在規劃期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確定市鎮的性質、規模;確定市鎮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的總體佈局;綜合部署市鎮經濟、文化、教育、衞生及其它公共事業等各項建設,保證市鎮有秩序地、協調地發展。

第八條 各市鎮必須編制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經市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經批准的市鎮規劃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情況變化,確需更改,須報經原批准機關同意。

第三章 土地使用的規劃管理

第九條 市鎮建設要注意節約用地。舊城區要逐步改造,使土地得以充分利用;新區建設要儘量利用荒山、荒地、劣地,少佔耕地。

第十條 市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土地,由市鎮建設管理部門按照批准的市鎮規劃,實行統一的規劃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需要徵用屬於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均須持按國家規定程序批准的建設計劃、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先經市鎮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徵用土地手續。否則,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徵地手續。因工程建設或生產需要臨時佔用土地的單位,亦須辦理申請手續,佔用期間,應儘量不影響或少影響原來的使用狀況,並在用後將建築剩餘物清理乾淨。臨時佔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並不準建永久性建築物。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徵用土地後,必須嚴格按批准的建設計劃進行建設,不得任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建設內容,不得徵而不用,多徵少用。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經批准徵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得私自買賣、出租、轉讓。

第十三條 市鎮規劃區內的私人建房(包括市區農業人口建房)必須按國務院頒發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市鎮建設管理部門申請,經核准用地位置和範圍,方可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四條 凡經政府批准徵用的土地,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鎮規劃建設用地的需要,在指定期限內交出土地,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或阻撓。

第十五條 對於違章用地、佔地的單位和個人,市鎮建設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退出所佔土地,吊銷其用地許可證,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經濟制裁。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在市鎮規劃區內進行的一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建設單位均應持上級批准文件,平面規劃圖,建築設計圖,向市鎮建設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建設許可證,並由市鎮建設管理部門派員核定後方可施工。

第十七條 市鎮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築底層應儘可能安排商業服務網點及公共福利設施,建設單位要積極支持,不得藉口拒絕。

要在市鎮商業區、居民稠密區和工廠區附近的一些街、巷設置集市貿易市場或攤販市場,以促進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的發展,方便羣眾購銷和生活。集市貿易市場和攤販市場的設置,由市鎮建設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衞生部門,本着方便羣眾購銷和不影響交通、市容、環境要求的原則,確定地點和範圍。

第十八條 經市鎮規劃確定改建的街區和地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改建與規劃要求不符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市鎮私有房屋,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時,應按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合理的補償,並對原住户予以妥善安置。拆遷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鎮建設規劃和市鎮人民政府拆遷的決定,不得阻攔改建拆遷工作。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必須納入市鎮總體規劃。新建工程要儘量結合市鎮建設,修建平戰兩用的服務網點、旅館、倉庫、醫院及其它公共工程,做到地上地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第二十條 舊城區的改造要按照市鎮規劃進行,市鎮住宅設計,要貫徹“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住宅設計應多樣化,要有地方特色。住宅層數,一般4至6層為宜,大中城市可視具體條件,建造一些高層住宅。新建住宅樓羣的樓高與間距應保持1:1至1:1.5的比例。對臨街陽台應加強管理,注意美化。

第二十一條 未領建設許可證,或雖經批准領取建設許可證而擅自變更建設項目,改變使用性質,改變位置,改變設計,均屬違章建設。對違章建設,市鎮建設管理部門應吊銷其建設許可證,建設銀行應停止撥款,施工單位應停止施工,並視情節輕重處以工程總造價1%至5%的罰款。嚴重影響市鎮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必須限期拆除。

第二十二條 在新建、擴建和改建市鎮的時候,必須同時規劃和建設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原有市區的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合實際需要的,應當進行技術改造或者改建、增建。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新建、擴建和改建市鎮的時候,必須同時規劃和建設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交通隔護攔、交通標誌等公共交通設施。

第五章 道路、河道與公共交通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鎮道路及其各項設施必須符合市鎮建設規劃及其技術標準的要求。在可能受到洪澇侵害的市鎮,市鎮建設管理部門應按照江河流域防洪規劃,選定防洪標準,建設和管理好防洪堤壩、涵閘、排漬管渠、泵房等防洪工程設施,規定防洪保護地帶,並使防洪工程設施經常處於完好狀態。

第二十四條 履帶車輛、超重超高車輛、裝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車輛等,通過市鎮前,必須向市鎮建設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通過。

第二十五條 對市鎮河岸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必須負責建設和管理其使用的河岸工程設施,也可以委託市鎮建設管理部門統一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未經市鎮建設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下列各項活動:

(一)挖掘市鎮道路或拆除道路設施。

(二)佔用市鎮道路作非交通運輸性質的利用。

(三)在橋樑、涵洞、隧道架設管道、電纜等,增加其荷載。

(四)遷移道路照明設施或從照明設施上接裝其他用電設備。

(五)進行危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作業活動。

(六)堵塞河道或改變河道。

(七)攔河築壩或設置導流壩。

(八)拆毀防洪設施或河岸工程。

(九)在行洪區、防洪設施及防護地帶進行建築、挖取砂石土方、堆置廢棄物和其它障礙物,或進行其它妨礙防洪的活動。

(十)其它危害道路、河道與公共交通管理等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確需進行上列活動,須經市鎮建設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繳納賠償費或佔用費。

第二十七條 市鎮公共交通企業,要合理設置網點和運行路線,使公共交通形成網絡,並應制定服務制度,提高服務質量,保障安全。

第六章 供水、排水與水源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市鎮水源和防治市鎮水源污染納入市鎮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市鎮排水管網和污水治理設施。

第二十九條 市鎮供水系統應將水質好的水源優先用於居民生活飲用水和醫療部門用水,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質標準。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市鎮供水和排水管網上接裝分支管道、興建建築物或構築物、圈佔土地、堆放物料或植樹。嚴禁在排水道口、排水明溝和檢查井內設閘堵水或安裝水泵抽水。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打深井,抽取地下水,不得從事可能損害市鎮水源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需要開發利用市鎮水資源的單位,必須事先向市鎮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按照批准的位置和數量進行開發利用,並按國家規定向市鎮建設管理部門繳納水資源費。市鎮建設管理部門在審批時,必須嚴格控制開採量,防止過量開發。

第七章 園林綠化和文物古蹟管理

第三十三條 改造舊市鎮,建設新市鎮,一定要把綠化放在重要位置。房屋基本建設,要保證30%的綠化面積;改造項目,也要負責留出25%的綠地面積。新建、擴建的市鎮道路,綠化面積和路面比例應1:1,最低不能少於1:2,使市鎮綠化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所需經費,應列入基本建設或改造項目的總投資中,並和建設項目同步進行。

第三十四條 市鎮總體規劃中的公園、苗圃、花圃、花壇等公共綠地,由市鎮園林部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市鎮行道樹同電力線路發生矛盾需要修剪時,在正常情況下須經園林部門同意,由其統一組織實施。因工程建設需要移植砍伐時,應按規定繳納賠償費。

第三十五條 有重要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技術價值的名木、古樹、古建築、文物古蹟和風景名勝都要納入市鎮規劃,確定保護範圍,重點加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侵佔。

第八章 環境衞生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在市鎮居住區,現有廢氣、廢水、廢渣、噪音和有放射性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應限期採取根治措施或遷出市區。新建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同時建設根治各種污染的設施,否則,不得在市區興建。

第三十七條 市鎮都要設置必要的公共衞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維護市鎮公共衞生,禁止擅自移動、損壞公共衞生設施;禁止亂倒垃圾、廢渣、餘土、污水、糞便;禁止亂拋果皮、紙屑、煙頭等雜物和死動物;禁止隨地吐痰,禁止隨地大小便。所有垃圾、廢渣、餘土,一律按市鎮建設管理部門指定地點傾倒。推行門前“三包”,訂立文明公約。

第三十八條 市鎮糞便由環境衞生部門統一管理,主要街道的垃圾清運和掏糞、運糞工作,必須在規定時間進行。糞桶、糞車要加蓋密封。運送垃圾車輛要設置罩網,不得撒漏。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凡在實施本條例中,堅持原則,同違章、違法行為作堅決鬥爭,取得顯著成績者,當地政府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於違反、破壞市鎮規劃,破壞市鎮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市鎮建設管理人員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令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經濟的或行政的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人民羣眾有權揭發、檢舉,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否則,從嚴懲處。

第四十條 各市鎮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訂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鎮建設的管理

市鎮規劃是建設市鎮和管理市鎮的依據。市鎮規劃的任務是:根據國家對市鎮發展和建設的方針,經濟技術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市鎮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和建設條件,合理佈置市鎮體系;確定市鎮在規劃期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確定市鎮的性質、規模;確定市鎮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的總體佈局;綜合部署市鎮經濟、文化、教育、衞生及其它公共事業等各項建設,保證市鎮有秩序地、協調地發展。

各市鎮必須編制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經市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經批准的市鎮規劃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情況變化,確需更改,須報經原批准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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