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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條例特徵

監督條例特徵

關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特點大家知道是什麼嗎?下文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特點,歡迎閲讀!

監督條例特徵
監督條例特徵

2月17日和18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別公佈。這兩部黨內法規的頒佈實施,是我們黨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特別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對於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推進黨的制度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xx大明確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並要求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xx大之後,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果斷決策,將制定黨內監督條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xx在中紀委二次全會上表示,帶頭自覺接受全黨監督,為各級領導幹部作出了表率。在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高度重視下,經過中紀委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在已有工作基礎上,經過一年多時間的調查研究、起草撰寫和廣泛徵求意見,幾經修改,數易其稿,《條例》最終誕生。

《條例》的顯著特點是把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列為監督的重點對象。多年來反腐敗工作的經驗教訓表明,對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既是監督的重點,也是監督的難點和薄弱環節。《條例》突出強調了黨內監督的重點是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條例》還明確了七個方面的監督內容。

《條例》在制度設計上為加強黨內監督提供了保證。實現監督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並使這些規範和制度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是加強黨內監督工作的關鍵環節,是黨內監督工作持續、深入、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條例》在監督制度的設計上,實現了四個方面的突破:

一是首次正式確立各級紀委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紀委作為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兩個委員會之一,不能等同於同級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而是實施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按照《條例》規定,紀委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專司黨內監督的權力。

二是首次規定了黨代表的監督權利和責任,從而為全面深入推行黨代會常任制找到了最佳切入點。《條例》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行使監督權,反映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這一規定,對於發展黨內民主具有重大意義。

三是將各地在實踐中探索並總結的監督辦法和經驗,上升為黨內法規制度。《條例》確立的“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這10項制度,是依據黨章並總結黨內監督的實踐經驗提煉、概括的制度,反映了黨內監督的規律。

四是首次以黨的法規形式,確認輿論監督的地位和作用。《條例》中關於“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的規定,賦予輿論監督以法規保障地位,這是前所未有的。它對於整合監督資源,進一步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意義重大。

新修訂的監督條例有哪些主要內容和突出的特點

新修訂的《條例》共8章、47條、6600餘字。內容分為三大板塊:

第一章是總則,構成第一板塊,主要明確立規目的和依據,闡述黨內監督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方式以及強化自我監督、構建黨內監督體系等重要問題。強調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黨內監督重點是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監督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

第二章至第五章構成第二板塊,是《條例》的主體部分,分別對四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以及相應監督制度作了規定。第二章是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對試行條例的突破,體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該章中主要規定了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會,以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監督職責。針對黨的高級幹部中發生的違紀問題,明確提出中央委員會成員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紀等問題,必須堅決抵制並及時報告,堅決維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第三章是黨委(黨組)的監督,是整個《條例》的重點,圍繞落實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的主體責任,從加強日常管理監督、巡視監督、嚴肅組織生活、黨內談話、考察考核、述責述廉、個人重要事項報告、重大事項干預記錄等方面明確監督職責和措施。明確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職責,強化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第四章是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圍繞維護黨章黨規、嚴明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派駐監督、早發現早報告、受理信訪舉報、把好乾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覆”關、約談函詢、執紀審查、通報曝光等方面提出監督職責和制度。強調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第五章是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主要就黨的基層組織要發揮戰鬥堡壘作用,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等作出規定。強調黨員應當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行使黨員權利,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

第六章至第八章構成第三板塊。第六章是自我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主要對黨內監督與有關國家機關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社會監督及輿論監督等的關係作出規定。強調各級黨委要支持和保證其他監督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對黨內監督與其他監督的協調銜接作出程序性規定。第七章是整改和保障,分別就分類處置、整改落實、責任追究、監督者和監督對象的權利保障等作出規定。對黨組織開展整改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對不履行責任的嚴肅問責。第八章是附則,主要包括授權規定、解釋機關、施行日期等內容。

修訂後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突出尊崇黨章,聚焦全面從嚴治黨。黨章是黨內根本大法,也是開展黨內監督的根本依據。黨的通過的黨章18處提到“監督”,對堅持民主集中制、明確黨內監督的重點等提出原則要求。《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相關要求細化具體化,突出強調黨內監督的政治性,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情況強化監督,着力解決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問題。

第二,突出“兩個圍繞”,強化擔當精神。“兩個圍繞”,即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目前,黨內監督存在的各種問題同監督責任沒有落實有很大關係。《條例》堅持權責對等,以監督責任為主軸,依據黨章對黨的工作主體的劃分,明確了黨的中央組織、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4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責任,規定了黨的工作部門監督職責。同時,對監督發現問題和線索的處理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對糾錯、整改不力的嚴肅追責,着力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機制。這些規定構成了黨內監督的嚴密體系,既有實體內容,又有監督保障,有利於促進各級黨組織及其負責人扛起主體責任,瞪大眼睛、伸長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把黨內監督落到實處。

第三,突出民主集中制,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強化黨內監督的核心。當前,民主不夠和集中不夠的問題同時存在。解決這些問題,關鍵是按照從嚴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嚴格起來、執行下去。強化黨內監督必須把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有機結合起來,把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出來。《條例》通篇貫徹民主集中制的總體要求,既強調黨內監督的權威和責任首先來自於黨的組織,要正確集中,強化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自上而下的監督責任;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發揮同級相互監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監督作用,實現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第四,突出關鍵少數,重點盯住一把手。這是由領導幹部所處的位置決定的。“關鍵少數”在推進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方面起着關鍵作用,他們率先垂範、以身作則、從我做起,將會對所在地方或部門產生良好引領帶動作用。反過來講,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對黨造成的損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條例》明確把“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作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要求“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

第五,突出問題導向,注重務實管用。不貪大求全,有什麼問題解決什麼問題,增強現實針對性。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煉有效做法,提出具體招數,增強可操作性。

標籤: 條例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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