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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財政監督條例

江西省財政監督條例

隨着我國公共財政改革的逐步深入,迫切需要建立同公共財政理念相一致的公共財政監督模式,要求財政資金得到有效的使用以滿足公共目的。下文是江西省財政監督條例,歡迎閲讀!

江西省財政監督條例
江西省財政監督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監督,規範財政監督行為,維護財經秩序,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接受財政監督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被監督對象)涉及財政、財務和會計等事項的審核、檢查、監控、處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對本省駐外的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政監督,依照本條例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財政監督與財政管理相結合,堅持源頭監管、動態監督和績效考核相結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財政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財政監督工作協調機制,支持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財政監督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工作,財政部門承擔財政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財政監督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一)部門和單位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

(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

(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

(四)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處置;

(六)財政性資金賬户的設立、管理、註銷;

(七)財政收入票據的管理、使用;

(八)政府採購活動;

(九)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財政監督事項。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機構保持設立條件的情況和執業質量等事項進行財政監督,依法對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財務隸屬關係對財政、財務事項實施財政監督,按照行政區域對會計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督的重大事項直接實施財政監督,也可以將本級監督的事項委託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的財政監督事項提請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財政監督工作計劃,按照計劃組織開展財政監督檢查;或者根據舉報和日常財政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組織開展財政監督檢查。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開展財政監督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並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者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協助開展財政監督檢查。開展財政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所需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十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被監督對象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

(二)與被監督對象或者財政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被監督對象認為財政監督檢查人員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的迴避,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在決定財政監督檢查人員迴避之前,財政監督檢查人員不停止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不得將檢查中取得的材料用於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事項,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 檢查組在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前,應當熟悉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瞭解被監督對象的基本情況,編制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開展財政監督檢查,應當於3個工作日前向被監督對象送達檢查通知書。但提前送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工作有不利影響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檢查通知書可以在開展財政監督檢查前適當時間下達。

第十四條 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時,財政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被監督對象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第十五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在財政監督檢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監督對象提供與財政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二)查閲、複製被監督對象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電子數據等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三)核查被監督對象的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資產;

(四)核實被監督對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核算等情況;

(五)核查被監督對象的財政性資金項目實施情況;

(六)向與被監督對象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

(七)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的存款;

(八)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先行登記保存。

行使前款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職權,應當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十六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第十七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內容和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並製作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底稿。

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字或者蓋章,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底稿應當有被監督對象的簽字或者蓋章。未取得提供者或者被監督對象簽字或者蓋章的,財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第十八條 對被監督對象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檢查組應當責令被監督對象停止違法行為。對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

第十九條 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監督對象存在的問題及相關證據材料等事項書面徵求被監督對象的意見。被監督對象應當自收到書面徵求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説明;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説明的,視為無異議。

被監督對象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説明的,財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核實後答覆被監督對象。

第二十條 檢查組應當在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提交書面財政監督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本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提交財政監督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一條 財政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監督對象的基本情況;

(二)檢查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被監督對象執行財税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的基本情況;

(四)被監督對象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認定依據、證據;

(五)被監督對象的意見或者説明;

(六)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

財政監督檢查報告應當由檢查組組長簽名,並註明財政監督檢查報告日期。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審核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發現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監督對象依法作出財政監督檢查結論;

(二)對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監督對象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依法移送有關機關。

受移送機關應當自收到移送通知書後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移送的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被監督對象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被監督對象依法享有的權利。

被監督對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財政部門應當聽取被監督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對被監督對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核查;被監督對象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採納。

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罰事項,被監督對象要求聽證的,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四條 被監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自查並及時糾正自查出的問題的;

(二)對財政部門檢查出的問題,能認真檢查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其他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財政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作出的財政監督檢查結論、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法定期限送達被監督對象。

被監督對象對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財政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反財政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工作時,應當包括財政監督工作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發展和改革、税務等部門應當加強聯繫,互相通報有關監督檢查工作情況。有關部門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部門應當加以利用,減少重複檢查。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財政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舉報。財政部門應當為舉報單位和個人保密,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拒絕、阻撓、拖延財政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提供財政監督檢查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在財政監督檢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財政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

(二)將檢查中取得的材料用於與檢查工作無關事項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包庇被監督對象財政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頒佈的《江西省財政監督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同時廢止。

財政監督的重要性和工作方式

(一)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強有力的財政監督。

(二)健全財政職能,加強財政管理,需要加強財政監督。

(三)嚴肅財經法紀,整頓財税秩序,需要加強財政監督。

(四)強化財税幹部隊伍建設,需要加強財政監督。

財政監督檢查以確保預算任務完成為中心,以促進財政管理為重點,一般以監督檢查與規範財政管理相結合的形式實施。實施方式分為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

(一)日常監督檢查

日常監督檢查主要是對預算執行和財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項進行日常監控。財政機關業務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是結合預算編制,對財政資金分配進行事前的審查、稽核,對資金撥付、使用進行事中的審核、控制,以及對財政資金運行和預算執行中重要環節進行必要的延伸檢查核證,及時進行重點監控和實地檢查。

(二)專項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檢查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強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監督的必要補充。從現實情況看,經濟轉軌時期各種經濟關係、經濟利益重新調整、組合、變化,但相應的法規制度和約束機制還沒有及時建立或不盡完善,為此,財政機關根據財政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暴露的難點、熱點和重大問題,堅持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相結合,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一些專項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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