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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重慶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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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重慶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完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監督預算的執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堅持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財經委”)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承擔預算審查監督方面的工作。負責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會預算工委”)協助本級人大財經委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可以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預先審查,提出預審意見。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在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時,可以聘請專家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六條 在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召開時,各代表團推舉二至三名代表作為本屆預算審查監督聯絡員,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協助本代表團開展預算審查工作,閉會期間聽取和反映關於預算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組織的關於預算審查監督的相關活動。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預算執行進行監督。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在出台財税政策後,應當及時報送本級人大會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財政部門就重大財税政策提交本級政府前,應當徵求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意見。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部門、單位的預決算應當依法公開。政府預決算和部門、單位的預決算應當按功能分類公開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公開到款,並對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績效情況等重要事項進行説明。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關於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公開應當選擇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官方網站。官方網站應當建立專欄,並做到統一規範、易於查詢、持續公開。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依法向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併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和講求績效的原則編制預算,並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預算基本支出定額標準體系、項目支出定額標準體系、預算績效評價體系。

第十二條 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市政府應在國務院批准的年度限額內,確定市本級和各區縣(自治縣)的年度限額。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在上級政府下達的債務限額內,合理確定當年債務舉借額度,並納入本級預算。

第十三條 部門預算應當包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本級財政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撥款、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和相應的支出應當全部納入部門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規定編制預算草案。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應當按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相應科目,項目支出應當細化到預算單位和具體項目。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佈置預算編制工作之前,將預算草案編制的原則、依據、標準、重大政策調整等情況報告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應當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對本級預算編制情況進行調研,廣泛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對編制預算的意見建議,並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市、區縣(自治縣)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認真研究,並將採納情況反饋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同時提交下列相關材料及有關説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

(二)税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分地區預算表、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表、國有資本經營收入轉移支付表;

(三)重點支出預算及績效情況;

(四)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及績效情況;

(五)預算收入安排的依據、重點支出的政策依據;

(六)政府債務情況,償債資金安排使用情況;

(七)部門預算編制情況;

(八)初步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處理。市、區縣(自治縣)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的處理情況反饋本級人大財經委。

初步審查意見以及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印發全體人大代表。

初步審查時,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應當邀請本級人大代表、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會有關工作機構、有關專家參加。市、區縣(自治縣)政府財税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到會説明情況,回答詢問。

初步審查前,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可以對本級部門預算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交被審查部門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被審查部門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研究處理情況反饋本級人大財經委。

第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預算草案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大會。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應當根據本級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結合初步審查意見,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全體人大代表。

第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大會主席團、人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依法聯名,可以提出本級預算草案修正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是否提交大會審議、表決。

列入會議議程或者提交大會審議、表決的修正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修正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本級預算草案表決前,應當先對修正案草案進行表決。修正案草案通過後,本級政府應當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級預算草案,大會再對修改後的本級預算草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 預算草案未獲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應當對預算草案進行修改,並在三十日內將修改後的預算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預算執行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三)部門預算及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五)經營性國有資產的運營和保值、增值情況;

(六)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況;

(七)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和償還情況;

(八)結轉結餘資金的統籌使用情況;

(九)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十)預備費、預算週轉金及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使用情況;

(十一)其他與預算執行相關的重要事項。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會分別專題報告前款第四、五、六、七項內容;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可以對專題報告進行審議,並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對預算執行情況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政府研究處理。政府應當在三個月內,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六個月,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大會提出書面報告。必要時,本級人大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政府提出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可以採取聽取報告、專題調查、委託專項審計等方式,開展對預算執行的日常監督檢查。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可以委託第三方對重點支出資金、重大投資項目資金、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評估,並形成評估結果報告。經本級人大會主任會議同意,評估結果報告交由本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研究處理,並在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向本級人大會主任會議報告。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可以與本級政府財政、税務等部門建立信息聯網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實時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財政、税務、金融、統計、國資、人力社保等部門應當及時將下列預算相關資料抄送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

(一)預算支出政策的相關文件;

(二)每月預算執行分析情況;

(三)部門預決算和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的批覆情況;

(四)半年及年度政府採購情況;

(五)年度績效目標編制、執行及評價情況;

(六)預算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處理情況;

(七)預算信息公開情況;

(八)國有資本管理和營運情況;

(九)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況;

(十)税務、金融、統計方面的資料;

(十一)其他與預算執行相關的重要資料。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可以要求本級政府責成政府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本級人大會報告。

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將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通報。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會審查和批准。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按預算編制的要求予以細化,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管理措施及有關説明。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應當在收到預算調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處理。市、區縣(自治縣)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的處理情況反饋本級人大財經委。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應當向本級人大會提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七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級人大會。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包括下列重點內容:

(一)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二)調整的項目、數額;

(三)收支結構調整情況;

(四)收支平衡情況。

第三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會議期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人大會主任會議、各專門委員會、人大會組成人員依法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會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的修正案,由本級人大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會會議審議。

提請會會議審議的修正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本級人大會主任會議同意,會議對該修正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預算調整方案表決前,應當先對修正案草案進行表決。修正案草案通過後,本級政府應當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級預算調整方案,會議再對修改後的預算調整方案進行表決。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大會提交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的報告,以及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預算執行結果。

第三十二條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説明。

決算草案的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預算收支執行總體情況;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和本級人大會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決議落實情況;

(三)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四)分地區、分項目轉移支付安排情況;

(五)以前年度結轉結餘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本年結轉結餘資金情況;

(六)政府債務的餘額、限額,當年新增和償還債務情況,債務風險防範情況;

(七)預算週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備費使用情況;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況;

(九)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應當在收到本級決算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交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處理。市、區縣(自治縣)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的處理情況反饋本級人大財經委。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應當向本級人大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初步審查前,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可以對本級部門決算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交被審查部門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被審查部門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研究處理情況反饋本級人大財經委。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七日前,將本級決算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級人大會。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提交對本級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以及查出問題的處理情況和有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七日前,將審計工作報告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級人大會。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真實地反映審計情況。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對本級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做出的審計評價;

(三)審計查出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並詳細列出清單;

(四)針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時,有關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並接受人大會組成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本級人大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後的六個月內,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可以就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開展專題詢問。

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應當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市、區縣(自治縣)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應當組織開展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調研,提出跟蹤調研報告。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政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三十日前,將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人大會預算工委徵求意見。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政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七日前,將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報送人大會。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審計查出問題的單位的整改結果情況應當作為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附件,提交人大會會議審議。市、區縣(自治縣)人大會在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有關被審計單位和政府審計部門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並接受人大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第三十八條 決算草案未獲本級人大會通過的,政府應當對決算草案進行修改,重新提請下一次人大會審查批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大會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序、時限和內容編制、報送或者提交預算草案(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報告、部門預算、部門決算以及相關材料的;

(二)未按本條例規定向本級人大會報告、備案的;

(三)對本級人大會在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提出的意見不按要求研究處理的;

(四)不按要求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並處理人大代表或者會組成人員就預算、決算、審計查出問題等提出的詢問或者質詢的;

(五)對檢舉和控告違反預算法律、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打擊報復的;

(六)其他妨礙人大會依法行使預算審查監督職權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大會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屬於本級人大及其會選舉或者任命的,由本級人大及其會責令其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或者罷免職務:

(一)違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預算、決算、預算調整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二)未經法定程序進行預算調整的;

(三)對本級人大會就決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不按要求研究處理的。

第四十一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的其他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對其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等政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30日經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市級預算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兩種制定預算的基本方法

(1)定期預算:在這一預算中,為下一財政年度制訂一個隨時期推移而改動最少的計劃。一般來説,每年度的預期總費用是按月、按要素成本的活動優勢分攤在全年中的。這樣月“工資”作為預期成本的1/12簡單分攤在各個月份上,而銷售的季節性波動,要求多一點關注營銷和生產成本以及在波動的過程中成本的變化。

(2)連續(滾動)預算:在這一預算中,準備一個試驗性的年度計劃,其中第一個季度按月份詳細準備,二、三季度的計劃準備相對較為簡略,而第四季度的計劃只有一個大概輪廓,每月(或者也許是每季度)該預算都要通過增添下個月(或季度)所要求的詳細情況來加以修訂,並且加上一個新的月份(季度),以這種方式使計劃向前延伸至一年,這種編制預算的程序圖順應環境的變化和一些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是非常理想的。因為它迫使管理人員不論處在當前財政年度的哪一階段,都要不斷為新的一年考慮具體的條件。

定期預算對於處在穩定行業的公司來説常常是令人滿意的,因為這些公司可以對計劃期間作出相對精確的預測。相反,在更為常見的由消費者需求不確定帶來的某些不規則週期活動的情況下,滾動預算具有更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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