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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條例全文

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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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條例全文
20xx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九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户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於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户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户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户口登記

第十五條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節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20xx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税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或者佔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户口所在地落户,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後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後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節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20xx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中央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下達。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九條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節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一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週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十三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章保險關係的接續

第四十四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五條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係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八條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並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鑑定、證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五十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

第五十一條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佈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1999年12月13日國務院、xx下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執行本條例,本人自願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

待業安置期間,退役士兵可領生活補助

一、對已到政府安置部門報到,非個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選擇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規定安排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上崗。待安置期間,由當地政府按不低於當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其生活補助費。願意選擇自謀職業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無法按時到崗,每個月有80%的補助

二、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補發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不願在原接收單位上崗,可選公益崗

三、對政府已安置接收單位、因個人原因未領取安置介紹信或接收單位已安排工作崗位因個人原因未上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崗的,由原接收單位負責安排其上崗。不願在原接收單位上崗的,可以辦理自謀職業,對符合相關規定的,也可以選擇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上崗。

企業破產,優先清償退役士兵工資

四、對安置後待崗或失業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保障其合法權益:

1.對安置上崗後非個人原因待崗、且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從文件下發之日起,自願解除勞動關係自主就業的,由企業依法為其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有到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就業意願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落實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要求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可等單位情況好轉後上崗,待崗期間,由其所在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70%的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

2.對因單位破產改制等原因解除勞動關係失業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職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優先予以清償。本人有到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就業意願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

3.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在個人提出申請、企業批准、雙方簽訂協議後,可實行內部退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4.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退役士兵參保,軍齡視同繳費年限

五、安置在企業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對目前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對所在企業確實困難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當地政府協調企業和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協議,納入欠費管理,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繳納部分按規定由本人繳納後,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安置到企業後又處於失業狀態、目前尚未參保繳費或中斷繳費的,允許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養老保險費。

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役士兵,按照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執行,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由當地政府督促其按規定參加當地的醫療保險,參保前軍隊退役士兵發生的醫療費由企業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屬無力支付的,應納入城鄉醫療救助體系或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

對關閉破產企業的退役士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解決其醫療保險參保問題;對符合條件的失業退役士兵按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醫保費,並享受職工醫保待遇;靈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屬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自願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鼓勵民企優先聘用退役士兵

六、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發放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20xx年之前退役的,按20xx年的標準發放;20xx年之後退役的,按退役當年標準發放。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過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並保障其享受自主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鼓勵效益好的民營企業優先聘用退役士兵。

符合條件家庭,全部納入低保範圍

七、對生活困難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全部納入低保保障範圍,對低保邊緣困難家庭給予臨時救助。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難家庭納入扶貧工程,採取一對一的幫扶措施幫助其脱貧。

住房有困難,保障性住房優先安排

八、對住房困難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專門台賬,優先解決其保障性住房,做到應保盡保。

結業託底,要開發專項公益性崗位

九、對有就業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級政府要大力開闢就業渠道,積極扶持其就業。同時要結合本地實際,盡最大努力開發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作為退役士兵就業的託底措施。開發的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可以延長政府補貼時限。

完善立功退役士兵專升本免試政策

十、對退役士兵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資源,制定優惠政策,在春季大學聯考中單列部分高職(高專)計劃,單獨劃線錄取;在高職院校單獨招生中,安排辦學水平較高的高職院校,選擇優勢學科專業面向退役士兵單獨招生,單列計劃錄取;進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專升本錄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間立功退役士兵專升本免試政策,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願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鼓勵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創業能力。

所需資金將建台賬,省級財政補助

十一、各市對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所需資金,要逐人建立台賬、逐縣(市、區)彙總後上報省有關部門,省級財政對財政困難縣區別情況,按比例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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