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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計劃3篇

退役士兵安置計劃3篇

軍隊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證,是國家穩定的堅強後盾,要保障我國軍隊的戰鬥力,保證進入軍隊和退出軍隊順暢是軍隊現代化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要解決當前退役士兵安置難這一突出問題 ,必須充分發揚開拓創新精神 ,根據發展變化了的客觀實際 ,調整政府的角色 ,把制度創新作為解決安置難的根本途徑。本文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xx退役士兵的安置計劃,僅供參考。

退役士兵安置計劃3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四條 退役士兵安置堅持城鄉一體、多元安置、統籌兼顧、體現優待的原則。

退役士兵安置實行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制,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防動員以及雙擁考核評比目標體系,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級機構編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管理、税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條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接收與移交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計劃進行接收。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退出現役後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現役後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伍時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並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户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就業、醫療、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四條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初級士官,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易地安置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中級以上士官,跨縣(市、區)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應當自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部隊行政介紹信到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部隊行政介紹信,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跨設區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級士官和服現役滿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書。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檔案由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給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檔案的接收、保管、查閲和轉遞工作,並建立退役士兵基礎信息數據庫。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給退役士兵接收單位管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給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退役士兵檔案審核完畢且退役士兵報到後,為退役士兵開具落户介紹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紹信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九條 士兵被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離隊時不予辦理退役手續,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户手續,不享受退役士兵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三章 自主就業

第二十一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養條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信息網絡平台,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政策諮詢、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三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就業服務、小額擔保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税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隨着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服現役年限從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現役年限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數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及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税費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

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或者佔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户口所在地落户,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八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給自主就業證書。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分級負責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一條 省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擬訂,由省人民政府下達。設區的市、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根據上級退役士兵安置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具體計劃,由本級人民政府下達。

第三十二條 承擔安置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及時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於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提供不少於招收聘用人員數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崗位用於安置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條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實行文化考試與檔案考核相結合的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安排退役士兵選崗就業。

退役士兵檔案考核分值權重不得低於考試考核總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年度內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一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六條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條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八條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按規定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三十九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規定時間到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報到且超過三十日的;

(二)拒不服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安排工作通知一個月內,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

(四)辦理安排工作手續後,未按規定期限到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單位報到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 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條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五十五週歲的;

(二)服現役滿三十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退休士官安置計劃,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檔案資料、審定安置去向等,制訂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下達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務。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退休士官接收

安置計劃,制訂本級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下達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務,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續。

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接收安置通知書後,相關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接收退休士官,並負責做好對其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十三條 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養:

(一)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進行醫療處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於分散供養的;

(三)獨身生活,不便於分散供養的。

在實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隊、殘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協商簽訂殘疾退役士兵供養協議,並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簽發接收安置殘疾退役士兵通知書。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六十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方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六十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

決。購(建)房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十四條 符合退休、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實行計劃交接,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育培訓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教育培訓工作堅持以促進就業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本着退役士兵自願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跨區域調整和統籌安排,組織退役士兵參加省內易地教育培訓。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通過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從師資力量、實訓設施、教學質量、就業渠道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中,確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定點機構。

第四十七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一年內可以選擇在安置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承訓機構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教育或技

能培訓;教育培訓期限最短不少於三個月;期滿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習(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

確有特殊原因當年不能報名參加培訓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參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訓。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目標考核體系和教育培訓機構定期考核機制,加強對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對未完成規定教育培訓任務和要求的定點教育培訓機構,取消其承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格。

第四十九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院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第七章 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第五十條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待安置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作年限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會同同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配合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做好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工作。

第五十二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五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等服務,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鑑定、證明的;

(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職責或者未落實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侵佔退役士兵安置專項經費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六)其他違反退役士兵安置規定,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十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安置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非因殘疾退役士兵本人原因而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

第五十六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其相關安置待遇:

(一)偽造或者非法獲取有關文件、證明材料騙取安置待遇的;

(二)在政府安排工作的考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三)採取其他違法方式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或者在安置工作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佈的《山東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魯政發〔1989〕5號)同時廢止。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諮詢。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大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20xx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一:

為貫徹落實省、市、縣民政部門關於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實行職業技能培訓促進就業的重要精神,進一步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20xx年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工作計劃:

一、培訓組織

成立建湖中專“退役士兵培訓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退役士兵培訓管理辦公室。設專門辦公地點和教室。

1、領導小組

組 長:王端詳

副組長:朱長安

成 員:林哮虎 商德剛

2、退役士兵培訓管理工作辦公室

主 任:林哮虎

副主任:商德剛

成 員:鍾 智 趙正萍 查文秀

二、培訓類別

汽車裝潢與維修(六個月)、培訓分理論課程、實踐實訓兩部分。培訓結束後,參訓者根據所選報的培訓專業,可取得“雙證書”,即培訓結業證、職業資格證書。

三、開學計劃

1、開學事宜:

報到時間:20xx年2月27日。已預計報30人,全部男性。

報到地點:建湖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就業處

開學典禮:20xx年3月6日

上課安排:20xx年2月28日(以課表安排為準)

四、培訓費用

嚴格執行省財政廳、民政廳《江蘇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鹽城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訓所需學雜費、住宿費和技能鑑定費等由政府財政部門全額負擔。

五、培訓管理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與技能培訓工作由學校招就處與退役士兵培訓管理辦公室牽頭管理,負責與民政部門保持業務聯繫,按時頒發培訓結業證書,積極探索退役士兵培訓與就業的新模式,引導參訓學員儘快適應就業形勢,盡最大努力做好就業推薦;學院汽車教研組系、具體擬定並實施培訓計劃和實訓方案,選聘高職稱、雙師素質的教師任課與教學指導,做好教學的過程管理與記載,組織開展參訓學員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並配合做好培訓檢查與評估工作;財務處要對培訓專款建立資金使用動態監控機制,科學計算教育培訓成本,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並按照實際考勤情況按月給參訓學員發放生活補貼或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教育培訓任務,經考試(考核)、鑑定合格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畢業(結業)證書後,一次性發放;總務處要做好住宿條件的合理安排,不斷改進伙食質量。

六、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視“退役士兵職業教育與培訓”項目工作。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加快培養現代化建設人才的重要內容,是新形勢下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大舉措,是利國利軍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2、要抓好培訓教學、培訓管理工作。繼續教育與培訓部職業培訓科要與市民政局、市人社局保持暢通聯繫,並將擬製的培訓期間“培訓課程安排表”、“安全管理規定”、“班主任管理規定”、“培訓管理辦法”、“實踐性環節管理規定”、“教學評估”等材料報相關部門存查。

3、增強安全意識,切實做好培訓期間的安全防範工作。培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成員及任課教師都要將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實安全防範與教育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由領導小組組長負總責,全方位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確保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

4、做好服務保障工作,保證培訓工作有序良好地開展。後勤服務工作是保證培訓工作正常有序開展的重要保證。要以奉獻、敬業、高效、及時的服務觀念和意識,各方面為參訓學員提供和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確保培訓工作安全、有序、順利實施,圓滿完成,為促進漢中社會和諧發展作出新貢獻。

5、積極促進參訓的退役士兵走向就業崗位。通過定向培訓、“訂單式”培訓,充分利用市人力資源市場等渠道,拓展退役士兵就業渠道,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20xx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二:

為深化我縣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進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確保我縣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順利有序進行,根據xx《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教育培訓的工作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為提高城鎮户籍退役士兵技能水平,增強其擇業競爭力,經與縣民政局商定,現制定《20xx年武勝縣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實施方案》如下:

一、明確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目標要求和實施原則

(一)重要意義

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提升退役士兵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對解決當前退役士兵就業安置難的問題,促進退役士兵實現穩定就業,更好地為川渝經濟建設服務,推動城鄉協調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目標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堅持以人為本,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為目標,積極動員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使每個參訓退役士兵掌握一種以上技能,提高就業能力,力爭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做到退役士兵滿意、用人單位滿意、部隊滿意,推進武勝經濟作出積極貢獻。

(三)實施原則

1、以就業為導向。以實現就業為目的,合理明確培訓內容、培訓期限和培訓方法。

2、堅持長短期培訓相結合、自願參加。針對培訓對象的實際情況,開展三年制學歷教育、三個月短期技能培訓和六個月短期技能培訓,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自願報名參加。

二、健全機構、有序工作

成立技培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夏生榮,副組長為高 攀、劉 傑,組員有周 煜、張輝明、唐詩明、姚利民、杜 勇、鄧芳梅、舒小平、徐平、段永華。夏生榮同志負責統籌,高 攀同志負責教導,劉傑同志負責常規管理,夏生榮同志負責招生和就業安置。下設辦公室,由周 煜負責,徐平、段永華協助,負責通聯、檔案整理和辦證等工作。

三、市場導向、設置專業

根據市場需要,三年制學歷教育我校根據實際現狀將開辦機械加工技術、電子技術、汽車應用與維修等三個專業,三個月短期技能培我校將開展鉗工、焊工、電工等三個專業的技能培訓班、六個月期技能培訓我校將開展車工、數控、汽修等六個專業的技能培訓班。

四、宣傳發動

縣民政局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向退役士兵及其家庭發送公開信、印發報讀指南、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開闢專欄等形式廣泛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的宣傳發動工作,大力宣傳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準確宣講解讀有關政策;開通 名諮詢電話、設立諮詢點,認真做好政策諮詢和解答工作。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發動,讓廣大退役士兵理解黨和政府的關愛,瞭解參訓程序,明確參訓要求,踴躍報名參訓。

五、報名招生程序

1、預測參訓人數

縣民政局通過調查摸底,預測每年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人數等情況,通知培訓單位(武勝職業中專學校)。

2、組織報名入學

退役士兵在11月底前,向縣民政局提出參加技能教育培訓報名申請,在招生計劃內自主選擇教育培訓形式和專業。報名時須提供身份證、退役證件、學歷證書及複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4張,填寫《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申請表》。

六、入學管理

1、學校認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入學管理和培訓工作。要根據退役士兵的特點,建立規章制度。縣民政局可指派優秀幹部到學校進行指導,加強參訓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生活管理,確保培訓順利開展。

2、退役士兵持培訓推薦函、錄取通知書、退役士兵證等相關材料按時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

3、學校組織退役士兵培訓,三年制學歷培訓原則上退役士兵學員不集中單獨開班,根據學員選學工種,由培訓學校根據本校各班次開班情況具體安排學員入學;三個月短訓單獨編班,並建立考勤制度。在開學後的10天內,將退役士兵學員花名冊報縣民政局、縣人社局備案,並提出預撥經費的申請。

七、教學管理

1.教學安排。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應在校本部(含校區)舉辦,不得將培訓班設在教學點。要針對退役士兵特點,參照部頒勞動預備制教學大綱和教材,合理科學編制教學計劃,配備好教師,保證實習工位和設備。

2.教務管理。學校將教學計劃、課程表、教學管理要求等信息在培訓班開班前在培訓場所張貼公告。在開班第一堂課向學員宣講職業培訓政策和學校規章制度。建立學員培訓日簽到制度,考勤簽到表要彙總存檔備查。

3.鑑定考試。退役士兵完成培訓後,學校及時組織職業技能鑑定,成績合格者即發給職業資格證書、中專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三年制學歷教育學員畢業後發放中專畢業證書和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培訓的學員參加初、中級工的職業技能鑑定,其在校期間專業考試成績合格可視同職業技能鑑定理論考試合格,實際操作考試成績合格即可發給初、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和結業證書。

八、學員管理

1.日常管理。學校配備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的教職人員擔任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對學員日常管理,原則上按照學校的規章制度進行規範,同時根據退役士兵的特殊性對有關規定作適當調整。

2.思想政治教育。學校把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培養結合起來,幫助退役士兵儘快實現從士兵到學員的角色轉變。要積極開展學紀學風教育,安排好退役士兵學員的黨團組織生活,充分發揮黨、團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讓退役士兵學員珍惜機會,勤奮學習,努力成為思想、技能“雙過硬”的優秀人才。

3.嚴格獎懲制度。學校對退役士兵學員秉承既要關心愛護,又要嚴格管理,切實維護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嚴肅性。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員,承訓學校應進行嚴肅耐心的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員,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並報告民政部局、人社部局。

九、就業服務

一方面,在學員入學後即開展就業聯繫。由夏生榮同志負責,招就處具體操作,積極穩妥地聯繫好就業單位,並反饋給學員,同時徵求學員就業願望,儘可能保證學員到長三角、珠三角、成渝等地電子類、機械類、汽車類訂單企業,如深圳恩斯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昌電機、東莞三星電機有限公司、惠州住電電裝、蘇州聚力電機有限公司、富士康重慶成都分公司、英業達集團重慶分公司、上汽依維柯紅巖商用車有限公司、重慶吉爾法渝美壓鑄有限公司、中建鋼構有限公司、重慶延鋒江森座椅有限公司、佛吉亞排氣控制技術(重慶)有限公司、重慶長安汽車等企業就業,保證月工資在20xx元以上。另

一方面,培訓結束後儘快為學員辦好結業證和技能等級證,建好培訓檔案(包括:教學大綱、教學實施方案、教案、學員個人檔案、就業合同、結業試卷等),做到一人一檔,專人管理,並進行一年以上的跟蹤服務。

培訓結束後,邀請縣民政局、縣教育局、縣人社局領導在我校召開培訓工作總結會,通報就業情況,表彰先進個人,總結辦學成果,為今後培訓提供經驗。

20xx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三:

根據市民政局對退役士兵技能培訓的工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現制定我校20xx年退役士兵技能培訓計劃與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退役士兵技能培訓本着“自願報名,免費培訓、自主選擇、就近培訓”的原則,組織好我校退役士兵的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讓每位士兵都能很好的掌握計算機、車工、電工、鉗工、電子商務、創業等方面的知識,從而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學文化和職業技能素質,增強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就業競爭能力。 二﹑組織機構

1. 根據培訓總體要求,我校成立退役士兵培訓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李元林

組員:王懷明 湯小明 雷江鳳 胡搖泉 賀斌

授課老師:王婭、胡志軍、黃習文、張建村、付連珍、馬良斌、任輝、

宋漢明

2. 根據培訓工作需要,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培訓辦公室:

主任:王懷明

工作人員:湯小明 雷江鳳

3. 具體分工

(1) 明確第一責任人,建立責任制度。

(2) 招生就業處負責招生宣傳、接待工作、對外協調、推薦就業。

(3) 教務處具體負責學員面授課程安排,安排優秀專業教師上好每節課。

(4) 總務處做好後勤保障工作,安排好學員食宿,通過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學員意見。

(5) 實訓處安排好學員實訓工作,安排優秀專業教師對學員進行系統性的技能培訓。

三﹑工作目標

根據上級文件精神,我校制定目標如下:

1. 做好學員宣傳工作,把培訓精神宣傳到每位退役士兵家庭,爭取實現100% 報到率。

2. 做出“亮點”,取百家之長、補己之短。力爭在新一年的培訓工作中,利用我校比較完備的教學資源,讓學員掌握過硬的技術技能。

3. 進一步拓展校企合作單位,讓每位參訓學員就業有保障,用人單位、學員滿意率達雙百。

4. 開展自主創業宣傳培訓,讓更多的學員參與自主創業。

四﹑宣傳發動

1. 學校安排專職人員,駐點市民政局,確保每位退役士兵及時瞭解培訓精神,安排現場報名手續,確保報名工作順利進行。

2. 退役士兵技能培訓辦公室與市民政局、武部保持密切聯繫,摸清學員情況,逐個登記註冊,同時編制好宣傳手冊。

3. 做好電話、家訪工作,確保學員報到率。

五﹑培訓時間

20xx年12月16日—20xx年4月8日(為期三個月,寒假休息20天。) 六﹑組織管理

1. 合理編辦強化班主任管理

安排責任性強、有工作能力的胡搖泉同志擔任專職班主任,做好班級管理工作,妥善處理在培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定期召開班會,強化學員集體觀念,及時瞭解學員思想動態,認真填寫班主任工作手冊及班級日誌和學員考勤。

2. 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根據退役士兵特點,制定學習、實習、後勤等各項規章制度,讓每位學員熟悉制度,確保培訓工作順利進行。

3. 開展思想教育 強化思想意識

積極開展退役士兵文體活動,讓學員們擁有豐富多姿的培訓生活,以講座、班會課等形式,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動。

七﹑教學管理

1. 根據退役士兵特點,認真編制教學計劃,並做好退役士兵學籍管理工作。

2. 上課老師要根據教學計劃,認真備課、上課、作業批改等教學工作,確保教學質量。

八﹑後勤保障

校總務處認真做好學員食宿管理工作,安排專門的退役士兵宿舍區,食堂伙食讓每位退役士兵都滿意,班主任要按時檢查宿舍安全及衞生情況,督促學員搞好內務。

九﹑就業安置

為了進一步落實好退役士兵就業工作,確實提高就業率、滿意率:

1. 招生就業處要根據專業特點,認真進行市場調研,千方百計尋求技術含量高、工資福利高、企業品味高的“三高企業”,儘量做到“訂單式”培養。

2. 積極開展就業和創業指導工作,鼓勵引導學員自主創業。

3. 做好學員就業意向登記徵求意見,確保退役士兵滿意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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