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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概述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根據《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城鎮退役士兵按照“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由原徵集的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接收: 服現役期滿的; 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旅)級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因病致殘或患病基本治癒,經駐軍師以上醫院證明,不宜繼續服現役的及經連續治療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證明,經軍隊團以上機關批准,需要退出現役的;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服現役的。

“歸口安置”政策 退伍義務兵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工作單位已撤消或合併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退伍義務兵原是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准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它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系統分配任務,指令性計劃安置政策。原徵集地人民政府在安置城鎮退伍義務兵時,對於入伍前沒有參加工作的退伍義務兵,採取政府向各行業系統合理分配退伍軍人安置任務,各行業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必須無條件的承擔分配任務。

“區別對待”政策。此政策各地有不同的特點,所以在此僅舉例説明:根據魯政發〔1998〕73號文件精神,對進西藏服役原是農業户口的義務兵,凡在部隊獲得“優秀士兵”稱號以上榮譽的,報市級以上安置部門批准後由當地政府安排工作。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待分配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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