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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款回收管理辦法(精選3篇)

銷售貨款回收管理辦法(精選3篇)

銷售貨款回收管理辦法 篇1

第一章 總則

銷售貨款回收管理辦法(精選3篇)

第1條 目的

為了規範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確保銷售賬款能及時收回,防止或減少企業呆賬的發生和不良資產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

第3條 職責

1、銷售部負責銷售回款計劃的制定與應收賬款的催收工作。

2、財務部負責應收賬款的統計及相關賬務處理工作,並督促銷售部門及時催收應收款。

第二章 結算

第4條 信息交流與反饋

1. 在日常銷售業務中,對購銷方通過銀行匯入公司銀行帳户的貨款,銷售部門應當日通知財務部。

2.財務部進行查詢和確認後將結果當日反饋給銷售部門。

第5條 收據管理事項

1.銷售部門收到客户的預付款或應收款等款項(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兑匯票等)要及時送交財務部出納進行登記並開具收款收據。

2.出納人員對收到票據要分清客户單位,確認印件是否齊全、清晰,單位名稱是否相符,對不符支付和結算要求的票據要退回,對收到款項要及時送存銀行或轉付公司財務處,確保銷售貨款的安全。

第6條 收到的貨款以匯到公司賬户或出納人員開具收款收據的日期為準,做為考核業務員的依據。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7條 銷售部按照合同的要求,對有預付款的客户,應掌握和控制發貨數量,以免造成應收款項與發貨不符。

第8條 銷售部對收到的銷售貨款,要按合同要求的結算方式,及時申請到財務部開具發票,並與購銷單位辦理結算手續。

第四章 未收款的管理

第9條 當月到期的應收貨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至月底止,將此貨款列為未收款。

第10條 未收款處理程序

1.財務部應於每月10號前將未收款明細表交至銷售部。

2.銷售部將未收款明細表及時通知相應的銷售業務員。

3.銷售業務員將未收款未能按時收回的原因、對策及最終收回該批貨款的時間於5日內以書面的形式提交銷售經理,銷售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審核是否繼續向該客户供貨。

第11條 銷售經理負責每月督促各銷售業務員回收未收款。

第12條 財務部於每月月底檢查銷售業務員承諾收回貨款的執行情況。

第五章 催收款的管理

第13條 未收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此應收賬款列為催收款。

第14條 催收款的處理程序

1.銷售經理應在未收款轉為催收款後的3日內將其未能及時收回的原因及對策,以書面的形式提交總經理批示。

2.貨款經列為催收款後,銷售經理就於5日內督促相關銷售業務員收回貨款。

第15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企業將暫停對此客户供貨。

第16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1‰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7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30-9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1.5‰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8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90天以外,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2‰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六章 準呆賬的管理

第19條 財務部應在下列情形出現時將貨款列為準呆賬。

1.客户已宣告破產,或雖未正式宣告破產但破產跡象明顯。

2.客户因其他債務受到法院查封,貨款已無償還可能。

3.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客户無令人信服的理由,並已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5.其他貨款的收回明顯存在重大困難,經批准依法處理者。

第20條 企業準呆賬的回收以銷售部為主力,由財務部協助。

第21條 通過法律途徑處理準呆賬時,以法律顧問為主力,由銷售部、財務部協助。

第22條 財務部每月月初對應收款進行檢查,按照準呆賬的實際情況填寫《壞賬申請批覆表》報請財務部經理批准。

第七章 附則

第23條 本制度由銷售部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24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字後實施。

銷售貨款回收管理辦法 篇2

1、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貨款回收流程,便於應收賬款及時回收,預防發生壞賬,特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整個公司的貨款回收。

3、定義

3.1未收款

當月到期的應收貨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至月底止將此貨款列為”未收款”。

3.2催收款

“未收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眾即日起到月底止將此應收貨款列為”催收款”。

3.3準呆賬

3.3.1客户已宣告破產或雖未正式宣告破產但已有明顯的要破產的跡象。

3.3.2客户因其它債務而受到法院查封貨款已無償還的可能。

3.3.3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沒有令人信服和理由且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3.3.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3.3.5催收款的回收明顯有重大困難經批准依法處理者。

4、管理辦法

4.1未收款的管理

4.1.1財務部應於每月5號前將未收款明細表交市場部業務員。

4.1.2業務員應將未收款之未能收回的原因及對策、收回該批貨款的時間於3日內以書面表式提交市場經理,市場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審核是否向該客户提供銷售。

4.1.3市場部經理每月應監督各業務員回收未收款。

4.1.4財務部根據業務員承諾的收回貨款時間於每月底檢查執行情況。

4.2催收款的管理

4.2.1市場部經理應將未收款轉為催收款式之未收回款的原因及對策於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分管副總轉呈總經理批示。

4.2.2貨款經列為催收款後副總經理應於30日內監督各相關業務員收回貨款。

4.2.3貨款經列為催收款後30日內貨款尚未收回將暫停對該客户提供銷售。

4.3準呆賬的處理

4.3.1準呆賬的回收仍以市場部為方辦由屠務部協助必要時由法律顧問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4.3.2正式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由市場部相關人員同法律顧問前往處理。

4.3.3法律顧問以專案形式處理準呆賬時由市場部協助往來會計確保法律顧問隨時知會市場部案件的進展情況並予以跟進。

4.3.4財務部每月初對應收款進行檢查將準呆賬填寫”壞賬申請批覆表”報請部門負責人批准經批准為壞賬的貨款將對該相關業務員進行處罰。

4.4準呆賬的檢查

準呆賬的報送法律部門處理後由銷售會計報請董事會定期召集市場部、財務部、負責市場的副總等相關部門召開檢查會,檢查事件的前因後果,以作為前車之鑑,並評述有關人員是否失職。

銷售貨款回收管理辦法 篇3

為了規範公司貨款回收流程,便於應收賬款及時回收,預防發生壞賬,特制定本制度。

一、貨款回收管理流程

(法律顧問審核合同範本) (銷售公司和財務部備案)

(客户確認發貨清單) (銷售內勤分類存檔)

(銷售公司建立應收賬款台賬) (財務部每月出具催款明細表)

(業務員寫出逾期貨款報告) (附合同和貨單的複印件)

(掌握客户的基本資料) (派業務精英配合收款)

(逾期一年以上的貨款) (法律顧問配合催收)

(逾期18個月以上的貨款) (催款組安排專人催收)

二、發貨原則

保障貨款安全,做好貨款回收工作,必須從源頭做起,必須堅持以下發貨原則:

1、公司的定型產品,如變壓器、電線電纜、電工圓鋁杆等,以“先款後貨,現款現貨”為發貨原則;個別“貨到付款”的業務,1~3萬元業務員要打出貨款欠條,3萬元以上應由本公司有擔保能力者(如各公司總經理或年薪制工程師等)簽字擔保,10萬元以上除辦理欠款手續外,必須經董事長批准。

2、公司的不定型產品,如箱變、配電櫃、支架等,必須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公司可以接受的付款方式。

3、客户訂購的定型產品(公司無存貨或存貨不足),也要簽訂購銷合同,落實定金和付款方式。

三、合同的簽訂

簽訂規範的產品購銷合同,是保證貨款安全,規避經營風險的重要措施:

1、公司要製作各種產品的購銷合同範本,並經法律顧問審核;所有合同均應以公司的合同範本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簽訂。

2、合同擬好之後經銷售經理審核簽字,然後由財務部加蓋公章。

3、儘量要求客户全款到賬,如果對方提出付定金採購,定金不得少於總貨款的30%。定金到賬後,公司採購物料安排生產。

4、本公司無法主導合同範本的客户(如央企、上市公司等),付款方式等重要條款要報董事長批准。

四、回款跟蹤

1、銷售公司要建立應收賬款台賬,財務部每月1~3日出具《催款明細表》,銷售內勤要注意在收款期限內,對業務員的回款工作進行提醒和督促,發現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反映。

2、業務員對逾期未收回的貨款,要書寫情況彙報,連同以下材料呈交主管領導:

A.該筆貨款的購銷合同複印件;

B.客户簽字的發貨清單複印件;

C.《客户詳細資料登記表》。

3、主管領導接到報告,要落實責任人,制定應對措施,時刻關注貨款的回收情況,避免因超時效或遺失證據而導致的壞帳。對於人為因素造成的壞帳,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賠償責任。

4、每簽訂一筆新合同,業務員要儘可能多的瞭解對方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詳細資料,並填制《客户詳細資料登記表》,以便在貨款回收發生障礙時可有多種途徑保護公司的債權。

5、如需集團公司總部發函給較嚴重的欠款單位,業務員要向總部填寫申請(附相關證據),總部收到申請後立即着手辦理,並直接將催款函寄給欠款單位。

6、每季度末,財務部要與較大客户進行應收貨款函證,並負責《應收貨款詢證函》的發送、回收、保管、整理、歸檔工作。

五、逾期應收貨款管理

1、業務員負責對自己經手的逾期貨款回收,為此,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客户進行訪問(電話或上門訪問)。訪問客户時,如發現客户有異常現象,應及時向業務經理報告並建議應採取的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財產可供作抵價時,徵得客户同意立即協商抵價物價值,妥為處理避免更大損失發生。但不得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再次向該客户發貨,否則相關損失由業務員負責全額賠償。

2、銷售公司全面負責所有逾期應收貨款的回收工作,瞭解每筆逾期應收貨款的基本情況,在指導、配合經辦人清收的同時,向集團總部提出切實可行的清收建議。

六、責任追究

1、業務員因故離職時,必須對經手的應收貨款進行交接,取得客户對應收貨款的確認函,若交接不清擅自離職者,扣發未發的工資、提成和獎金,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者,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業務員接交時,辦理人員遇有疑問或賬目不清時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反映,有意代為隱瞞者與離職人員負同等責任。

3、業務員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催收貨款,逾期1個月暫扣當事人工資10%,逾期3個月暫扣當事人工資30%,逾期6個月暫扣當事人工資50%;當業務員在1年內全額收回貨款時,上述扣款全額退還,收回部分貨款的酌情退還。

4、業務員截留、挪用、坐支貨款者,按銷售公司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者適用公司獎懲制度或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5、逾期應收貨款超過本人當年銷售總額的30%時,暫不結算或酌情扣押部分提成和獎金;逾期1年以上的應收貨款按壞賬處理,相關人員承當經濟責任。

6、壞帳按賬面餘額由業務經辦人賠償40%,主管經理賠償15%,營銷總監賠償15%,公司承擔30%。

七、其它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總部制定、修改、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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