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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鼓勵企業柔性引進人才的實施辦法

關於鼓勵企業柔性引進人才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企業柔性引進人才,是指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在不改變引進人才原有户籍、人事關係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務為核心,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

關於鼓勵企業柔性引進人才的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柔性引進人才的對象為:

(一)在鄞州區註冊納税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二)自身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才:

1.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人員;

2.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高級技師資格人員。

第三條 為維護人才和用人企業的正當權益,用人企業和柔性引進人才,應本着雙方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第四條 柔性引進人才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參照《鄞州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生活津貼發放暫行辦法》(鄞人〔XX〕19號)及XX年以來的區委區政府1號文件相關規定領取工作生活津貼,年齡、學歷、職稱、享受津貼標準及申報程序等參照辦法執行。

(二)在人才選拔、培養、獎勵、職稱評審等方面享受我區同類人員待遇。

(三)在申請科研經費資助、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申報科技獎勵、項目申報等方面享受我區同類人員待遇。

(四)隨柔性引進人才生活的子女入托、入讀中國小(義務教育階段),可以由教育部門根據居住就近原則,享受本區户籍居民同等待遇。一般在每年4月上旬向居住地所在鎮鄉(街道)教輔室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1.人事部門出具的人才引進證明;2.身份證和户籍證明;3.鄞州區房屋居住證明;4.如果是轉學到我區的,還需提供轉學證明和學籍材料。

(五)在鄞州區及寧波市老三區(海曙、江東、江北)暫無居所的,可租住區人才公寓,向區人事局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申報單位須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取消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資格,並追繳相關補助資金。

第六條 本辦法自XX年1月1日起實行,由區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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