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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高級會計人才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暫行)全文

昆明市中高級會計人才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暫行)全文

我市會計管理工作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踐行“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理念的重大舉措,是我市貫徹實施財政部、省財政廳關於會計行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的重要措施。獎勵辦法共有12條,主要是根據財政部、省財政廳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會計從業隊伍壯大,但中高級會計人才總量偏低的實際情況,從四個方面實施物質和精神獎勵。

昆明市中高級會計人才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暫行)全文

一是對取得中高級會計職稱的獎勵。

其獎勵範圍包括:自20xx年起,參加會計師考試,兩年內三科合格者;通過考評,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者;通過考試取得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者;經推薦和考核,參加全省高級會計管理人才培養者;經省財政廳推薦和考核,參加全國會計領軍(後備)人才培養者。獎勵對象為:本人持有市或縣(市)區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本人户籍在昆明市轄區內,或在昆明市連續工作三年以上;在市、縣各級行政企事業單位或市域內民營企業從事財務會計、審計工作的在職人員。獎勵標準從2500元至8000元不等。

二是對成績顯著的社會辦學機構給予精神獎勵。

為調動社會辦學機構從事會計人才培養的積極性,經考核,其招培會計人員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兩年累計會計師合格人數100名以上、每年助理會計師合格人數90名以上,且經考核符合條件的,由市財政局發給“昆明市會計人才培養基地”牌匾。

三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獎勵。

為形成主管部門、用人單位共同重視人才培養工作,獎勵辦法要求各單位應安排人才培養專項經費,建立人才培養激勵機制。其中:凡被財政部、省財政廳培養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全省高級會計管理人才,單位應保證其每年規定的脱產學習時間,承擔脱產學習期間的食宿費、往返差旅費和外出考察差旅費;對取得註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和中、初級會計師職稱的人員,單位應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四是注重精神獎勵。

為從精神上給予個人鼓勵,獎勵辦法把積極參加會計專業職稱考試作為評選全國和省、市先進會計工作者條件之一,以形成良好的會計人才培養、成長環境。

獎勵辦法的頒佈實施,是新形勢下優化會計人才隊伍結構,提高全市會計行業核心競爭力的客觀需要,是我市會計人員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對於全面實施人才戰略、推進“興昆富民”工程、把昆明建設成為面向西南開放的國際大通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會計人員積極向中、高級會計人才發展,開創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會計工作新局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雲南省會計行業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xx—20xx)》和《昆明市會計行業人才發展規劃(20xx—20xx)》,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中、高級會計人才是:會計師、高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雲南省高級會計管理人才和全國會計領軍(後備)人才。

第三條 獎勵範圍:參加會計師考試,兩年內三科合格者;通過考評,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者;通過考試取得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者;經推薦和考核,參加全省高級會計管理人才培養者;經考核,參加全國會計領軍(後備)人才培養者。

第四條 獎勵對象:本人持有市或縣(市)區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本人户籍在昆明市轄區內,或在昆明市連續工作三年以上;在昆明市各級行政企事業單位或市域內民營企業從事財務會計、審計工作的在職人員。

第五條 獎勵標準:參加會計師考試,一年內三科合格者,市級給予個人一次性獎勵2,500元,兩年內三科合格者,市級給予個人一次性獎勵1,500元;通過考評,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的,市級給予個人一次性獎勵3,000元;通過考試取得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市級給予個人一次性獎勵5,000元;考取雲南省高級會計管理人才培養班的人員,市級一次性獎勵個人2,000元;考取全國會計領軍(後備)人才培養班的人員,市級一次性獎勵個人8,000元。

第六條 經考核,社會財會辦學機構招培會計人員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兩年累計會計師合格人數100名以上、每年助理會計師合格人數90名以上,且經考核符合條件的,由市財政局發給“昆明市會計人才培養基地”牌匾。

第七條 各單位應安排人才培養專項經費,建立人才培養激勵機制。凡被財政部、省財政廳培養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全省高級會計人才,單位應保證其每年規定的脱產學習時間,承擔脱產學習期間的食宿費、往返差旅費和外出考察差旅費;對取得註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和中、初級會計師職稱的人員單位應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第八條 市級補助資金在預算安排的會計管理經費中列支。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自取得職稱證書之日起(簽發時間)三個月內,持本人《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户籍證明、單位工作證明、社保證明和相應的職稱證書原件,到市會計監督管理局辦理獎勵手續。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會計人員考取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本人可持相關材料向省會計主管部門申請兑現省級獎勵。

第十條 健全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表彰機制,把積極參加會計專業職稱考試作為評選省、市先進會計工作者條件之一,以形成良好的會計人才培養、成長環境。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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