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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師管理辦法

外籍教師管理辦法

外籍教師管理辦法該如何制定最合理?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外籍教師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外籍教師管理辦法
外籍教師管理辦法一

為了切實加強外籍教師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聘用效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組織管理

第一條 我院外籍教師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學院外理部門是外籍教師管理工作歸口部門,教務處、外語教學部門或部系、總務處、人事處、財務處分別負責教學、食宿安排和工資核定發放等工作。

第二條 學院成立外國文教專家管理辦公室,由學院外理部門、教務處和外語教學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外籍教師日常教學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學院外理部門

1、負責外籍教師聘請的信息發佈、申請報批、聘用進院等工作。

2、辦理聘請外籍教師的相關手續(如合同簽定、資格證書、到職通知書、體檢、簽證、居留許可等)。

3、負責外籍教師工資等的領取。

4、向外籍教師宣傳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學院規章制度。

5、向上級部門彙報我院聘請工作情況,填報各種報表。

6、協助教務處和聘請外籍教師的部系及外語教學部門對外籍教師的教學工作評估。

7、負責外籍教師檔案的歸檔工作。

8、負責外籍教師的日常生活管理。

第四條:聘請外籍教師的部系

1、擬定聘請外籍教師的需求計劃。

2、安排外籍教師的教學任務以及各項學術活動。

3、統計外籍教師每月的教學工作量。

4、協同教務處及外語教學部門對外籍教師進行教學工作評估。

5、整理外籍教師的教學檔案工作。

6、聽取外籍教師對我院教學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7、協調和處理外籍教師在教學中出現的問題。

8、負責外籍教師的年度教學工作總結

9、負責配備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較強的中方教師作為外籍教師的合作教師(原則上每一位外籍教師應配一位合作教師),協助外籍教師開展教學工作。

10、負責外籍教師授課班級學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教務處

1、審核教學計劃並指導教學工作。

2、負責外籍教師的教學工作評估。

3、終審外籍教師的工作量。

第六條 總務處

1、負責外籍教師公寓安排及生活保障工作。

2、提供相應生活物品及設施,包括廚房、空調、彩電、電冰箱、微波爐、熱水器、卧具、衞生間設備等。

第七條:人事處

負責外籍教師工資的核定工作。

第八條:財務處

負責外籍教師管理經費的核撥及其工資發放。

第九條:保衞處

負責外籍教師安全保衞工作。

第三章 聘請的原則和要求

第十條 聘請外籍教師要從學院教學和科研工作需要出發,堅持標準,貫徹按需聘請、擇優選聘、保證質量、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十一條 聘請外籍教師的部門暫限於我院教學和科研部門。

第十二條 聘請外籍教師的部門應擬定聘請外籍教師需求計劃,計劃中應包括擬聘請人員的個人詳細資料以及使用安排(如:合作教師、聘用期限、所授課程及課時等)。申請報告經主管領導同意後,提前半年報送學院外理部門初審,最後報院長審批。

第四章 具備的條件和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 外籍教師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來我院從事基礎語言教學(口語、寫作等課程)的應聘者應擁有學士學位,具有在中國高校一年以上的教學經歷,或擁有碩士學位,有講授本國語或文學課一年以上的教學經歷,口齒清楚,語音、語調規範;申請來我院從事科研工作,應聘者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技術職稱和三年科研或技術工作資歷,既要有紮實的理論知識,又要有解決科研或技術難題的實際操作能力。

2、年齡在25—60歲之間。

3、身體健康。

4、沒有未了結的法律糾葛案件。

第十四條 外籍教師提供的材料

個人簡歷、學歷證書、工作經歷、論文或著作發表情況、推薦信和健康證明等。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五條:外籍教師行為規範

1、外籍教師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干涉中國內政和學院的內部管理。

2、外籍教師應尊重中國的宗教政策,不在學生中宣傳自己的宗教信仰。

3、外籍教師應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和道德規範。

4、外籍教師應自覺遵守課堂紀律。授課時應當注意儀表,衣着整潔,不得穿拖鞋、背心上課,不得在課堂抽煙。

5、外籍教師應遵守教師的職業道德,嚴禁與學生談戀愛或發生親密關係。

6、外籍教師應接受學院的管理、業務指導、檢查和評估。

7、未經學院同意,外籍教師不得兼做與教學無關的業務。

8、對於紀律渙散或不尊敬外籍教師的學生,外籍教師應向有關部系或外語教學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報告並建議採取措施,但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侮辱,也不得以不上課作為懲罰手段。

9、外籍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強迫學生購買學院沒有要求的教材或資料。

第十六條 授課、代課、調課、請假。

1、外籍教師應服從學院分配的教學任務和課程安排,除非學院分配的教學任務超出合同規定的範圍,任課外籍教師不得拒絕接受。外籍教師應按期完成教學任務,並保證教學工作的質量。

2、外籍教師代課、調課、請假應該遵守以下審批程序:

⑴按要求填寫申請表

⑵申請代課、調課提前三天向其教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得到批准,同時報外理部門備案。

⑶外籍教師因事因病請假除徵得教學主管部門同意外,還需得到外理部門批准。

⑷外籍教師因為突發情況確實不能提前遞交書面申請的,應向教學主管部門口頭申請並得到批准,在一週內補報書面申請表並按照以上程序得到批准、備案。

3、因以下情況,外籍教師申請代課、調課、請假不予批准:

⑴旅遊;

⑵做兼職或者從事其他與學院教學無關的業務活動;

⑶教學主管部門、外理部門認為不應當批准的其他情況。

4、外籍教師違反以上關於代課、調課或者請假的規定,學院外理部門在與外籍教師所在部系或外語教學部門協商後,可以向該外籍教師發出書面警告,並根據外籍教師與學院簽訂的合同扣除相應的課時費。

第十七條 外籍教師無故遲到、早退兩項累計超過三次,外籍教師所在部系或外語教學部門應向該外籍教師提出書面警告,並報外理部門、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 住宿

1、外籍教師應在學院指定的公寓住宿。外籍教師入住時,外事部門應與外籍教師清點學院配置的電器、傢俱和其他物品,並簽收清單,保證妥善使用這些物品。離校時,應通知外理部門辦理電器、傢俱和其他物品的清點和移交工作。

2、學院提供的公寓,作為外籍教師在我院任教期間的宿舍,外籍教師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非法目的,不得從事賭博、色情、聚眾酗酒等活動。

3、在學院住宿期間,外籍教師應自覺遵守校園作息時間,早7時前和晚23時以後,不得在公寓內留宿外人,否則將根據學院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

4、外籍教師如有親友來訪,確實需要在外籍教師公寓過夜的,應提前告知其所在部系,並得到外理部門批准,同時報保衞處備案。

5、外籍教師不得允許單個異性學生拜訪其公寓。

第十九條 外出

1、在教學期間,外籍教師原則上不得到外地旅遊、參觀。

2、未經相關部系和外語教學部門請示外理部門同意,外籍教師不得出差或到校外進行講學或舉辦講座。

3、學院各部系需安排外籍教師到校外參加社會活動或坐客的,應事先徵求外理部門的意見;若需在外留宿,部系應以書面形式徵得外理部門同意,同時部系要保證外籍教師的安全。

4、未經任何部門同意,外籍教師私自外出,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條:家屬來華探親

聘期在一年(或一學年)以上的外籍教師,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子女的配偶均可在外籍教師休假期內來華探親。外籍教師提前兩個月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寫明親屬的外文姓名全稱、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外國住址、同本人關係、在華停留時間、申辦簽證地點、入境地點以及護照號碼等。如學院同意其申請,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探親的一切費用自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外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之日起執行。

外籍教師管理辦法二

為更好地推動我校特色鮮明世界一流大學建設,加快師資隊伍建設國際化的步伐,規範外籍教師管理,為外籍教師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堅持高端引領、需求導向的原則,加大引進高層次外籍教師力度。以開放、靈活、高效的政策,吸引更多符合我校戰略發展需求、帶動學科建設、促進師資隊伍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高端、高層次外籍教師來我校工作。

第二條 學校鼓勵各二級單位根據本單位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需要,通過申報國家、部委(地方)和學校各類人才計劃聘請外籍教師來校工作。優勢特色學科應加大聘請外籍教師的力度,重點擴大專業外籍教師和長期外籍教師的比例,特別是高端、高層次外籍教師的比例。

第三條 建立、健全外籍教師管理和服務體系,營造良好的環境氛圍。人事處為外籍教師聘任和管理的牽頭部門,國際合作交流處為外籍教師服務工作的歸口部門,二級單位為外籍教師日常管理和服務的主體部門,其它相關部門努力做好支持工作。各單位用好用足國家、地區、學校在引進外籍人才方面的配套政策,做好外籍教師崗位管理,為外籍教師在出入境、證件辦理、居留等方面提供服務便利。

第二章 適用範圍及聘任條件

第四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指外籍教師是指依託國家、部委(地方)、學校各類人才計劃、專項計劃、國際合作項目聘任,與我校簽訂正式工作協議或合同,聘期內具有明確的任務和考核目標,能夠對我校相關工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等)做出實質性貢獻,每年來校連續工作時間不少於三個月的外籍人員。

第五條 聘任條件

1.身體健康,對華友好,師德師風良好,學術、業務水平較高,符合我校師資隊伍建設需要,年齡一般在60週歲以下,對於部分國家特聘的高端外國專家,年齡限制可適當放寬。

2.專業類外籍教師,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副教授以上職稱,五年以上的教學和科研經歷或滿足學校引進人才相關要求;語言教學類外籍教師,應當取得國際通行的語言教學資格證書,長期語言外籍教師每週授課時間一般不少於14課時。

第三章 聘請程序及合同管理

第六條 擬通過國家、部委(地方)或學校人才計劃(工程)等聘請的外籍教師,由相應人才計劃(工程)的校內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推薦申報。

第七條 其他外籍教師的聘請,由二級單位負責遴選和推薦,人事處負責組織學校層面的審批。

第八條 人事處負責協同國際處、用人單位進行工作協議或合同的商談、起草、審核與簽訂。

第四章 薪酬待遇及福利

第九條 外籍教師的薪酬,按經費來源分為國家資助和學校資助兩類。國家資助一般是國家(地方)部委設立的人才引進計劃項目或科研項目;學校資助一般是學校批准設立的人才引進計劃和學校專項外籍人員聘用計劃項目。薪酬具體標準依據相關規定在協商工作協議或合同時予以確定。

第十條 符合國家、北京市相關規定的外籍教師可參加基本社會保險。高層次外籍教師還可參加能獲得上級部門資助的高端醫療保險。

第十一條 外籍教師在校工作期間,除國家及學校政策明確規定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外,與校內現有中國籍教師享有同等福利。學校在房源允許的情況下為外籍教師提供可租住公寓。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條 外籍教師納入學校現有教師體系統一管理,入職時應履行報到手續。學校相關部門及用人單位要為外籍教師設立綠色服務通道,用人單位應為外籍教師配備工作助手,共同為外籍教師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三條 外籍教師入職後,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應及時向外籍教師介紹我國情況和我國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及有關規定,幫助其瞭解中國、瞭解學校,督促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尊重中國的公眾利益、文化傳統及風俗習慣。

第十四條 外籍教師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學術素養,認真履行教師職責,嚴謹治學、關愛學生、團結協作,將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和方法、嚴謹的治學態度和科學精神融入教學、科研工作中,悉心指導青年教師和學生,在團隊中起到表率和帶動作用。

第十五條 學校及二級單位應充分尊重外籍教師的宗教信仰及風俗習慣,但不允許外籍教師在教育教學中進行非法宗教活動及政治活動。外籍教師在教育教學中,要嚴格執行上級和學校有關規定,不得散佈攻擊我國政府和政策法規的言論,不得從事傳教活動。如有違反者,一經查實,給予解聘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外籍教師師德教育和監督。外籍教師不得違反教育部《高校教師師德禁行行為“紅七條”》(教師〔20xx〕10號)、《嚴禁教師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行為的規定》(教監〔20xx〕4號)及學校有關師德學風要求。如有違反者,一經查實,給予解聘處理。

第十七條 外籍教師在聘期內應參照遵守我校現有教師有關管理規定。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用人單位應每月上報外籍教師的考勤結果,維護工作秩序,保障外籍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外籍教師出國(境)執行公務,需按學校相關規定,年初上報出訪計劃。出訪前須填寫《北京交通大學外籍教師因公出國(境)審批表》,附境外邀請信、出訪日程等,履行校內相關審批手續,報銷時需提供審批表原件、所持證件相關信息複印件及有效票據等。如有特殊情況,未在年初上報出訪計劃但又確需出國訪問,經審批後可以酌情處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依據與外籍教師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對外籍教師進行考核。對外籍教師的考核可分為年度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和申報北京市人民政府“長城友誼獎”和中國政府“友誼獎”等相關獎勵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聘任期滿前一個月,應對外籍教師進行聘期考核,學校根據聘期考核結果,在自願基礎上平等協商,確定續聘事宜。高層次外籍教師的聘期考核由學校組織相關專家,進行交流述職,確定考核結果;其他外籍教師考核由用人單位組織考核,必要時可在自我總結評價的基礎上進行述職,其自我總結評價、單位考核意見報人事處備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國家外專局、教育部設立的各類引智項目和學校外專培育項目入選專家按照《北京交通大學外國文教專家引智項目申報與經費管理辦法(暫行)》(校發〔20xx〕14號)和《北京交通大學外專引智培育專項項目與經費管理辦法》(校發〔20xx〕26號)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外籍教師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請勞動仲裁、法律訴訟。

第二十三條 涉及為外籍教師辦理出入境、證件、居留等方面的服務工作實施細則另行制訂。

第二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文件發佈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和國際處負責解釋。

外籍教師管理辦法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籍教師(下稱外教)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專家局關於《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教外辦[1991]462號)及相關規章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外教管理工作應圍繞我校開放式、國際化的辦學方針,着力於重點專業、重點學科、熱門學科和重點科研方向的建設和發展,不斷優化我校外教的數量和質量,以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促進教學科研水平的提升,提高學生外語水平,開拓學生國際化視野,營造國際化辦學氛圍為目標。

第三條 外教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多方招聘,擇優錄用;依法聘請,強化管理;用其所長,講求實效;增進中外人民的友誼,為我校教學、科研服務;並保護好外教在我校工作生活期間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第二章 管理職能部門

第四條 外教管理工作歸口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統一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1、全面統籌外教管理工作,負責開展外教招聘,組織外教的應聘考核和合同簽訂,辦理外教來華手續,核定發放外教工資。

2、負責對外教進行外事紀律教育,嚴格要求外教遵守中國法律、依法執教。

3、維護外教的合法權益,確保外教在校期間享有國內員工的同等權利。

4、協調、考核各所在教學系部、各相關職能部門對外教的聘用管理,確保我校外教聘用的效益。

第五條 外教的教學、科研、生活管理及福利發放由所在教學系部、教務處、科技處、財務處、總務處、保衞處、人事處等各職能部門配合完成。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條 聘用條件 年齡原則上在60歲以下,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史;無犯罪記錄和不良嗜好;專業類外教需具有專業碩士以上學位和相關工作經驗;語言類外教須具有學士以上學位,母語是英語或其他所需語種,優先考慮具有國外教育工作或相關語言培訓工作經驗者。

第七條 聘用程序

1、需要聘請長期外教的院系所須在每年4月1日以前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遞交下學年外教名額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1) 聘請外教數額及業務水平要求(含資質、知識經驗結構等要求);

(2) 外教的教學任務(教學課目、教學時數、教學對象等);

(3) 外教的教學目標及其業務管理(教學要求、合作教師配備等)

2、聘(邀)請外教要根據我校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物力、工作基礎條件,進行全面規劃、統籌安排、注重質量、突出重點、保證急需。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根據優先安排重點急需和高層次教學科研項目和“少而精”的原則,對各院系的聘請報告進行審議, 提出初步意見報主管校領導審定。

3、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就外教的資歷確定其工資標準及福利待遇,並向主管校領導提交聘請外教申請報告,申請報告經校領導簽發後即報湖南省外國專家局審批。

4、申請應聘外教需提供以下信息與資料:

(1)個人履歷,含詳細的個人信息(含教育和工作經歷)、聯繫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

(2)護照複印件及2寸白底照片6張,如有家屬隨行,須提供隨行家屬的護照複印件及照片2張;

(3)學歷或學位證及相關培訓類證複印件;

(4)前任僱主的推薦信,説明僱主和應聘者的工作關係以及應聘者之前的工作內容和表現;僱主個人簡介;對已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須提供原所在教學系部出具的蓋有主管專家工作部門公章的推薦信;

(5)《外國人體格檢查表》原件;

(6)其他備選資料:我國對外使、領館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證明;經我國對外使、領館鑑發的無犯罪證明;個人保險單複印件;教師證書或有關專業技術證明。

5、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通過資料審核、工作經歷調查、電話口試或視頻面試等形式,初選出符合應聘條件的遴選對象。

6、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將最終聘任人選及方案上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後,即可向省外國專家局提交申請並辦理聘任手續。

7、外教到校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需及時辦理以下手續:

(1) 到達郴州後24小時內到學校校區所屬派出所辦理外國人來華住宿登記手續。

(2)在一週內陪同外教到湖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接受身體檢查,取得健康證。

(3) 持外教的護照原件、正式合同及《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邀請外國人來湘申請表》及《健康證》向省外專局申領外國專家證。

(4)經郴州市公安局審核申辦外國人居留許可,同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 外教的護照原件、工作簽證及其複印件

②《外籍專家證》原件及複印件

③ 健康證原件及複印件

④《外國人申請居留許可申請表》

⑤ 正式合同及複印件

⑥ 照片2張(小2寸)

注:持Z簽證入境的外國專家,需在一個月內辦理《專家證》和居留許可。否則逾期居留將被罰款,逾期一天500元,累計不超過5000元。專家證和居留許可一年一辦。如需延期,延期應在原居留時間到期前一個月內提前辦理手續。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八條 我校實行合同工資制,外教的薪酬待遇及具體工作任務以聘用合同規定的內容為準,我校將定期對外教進行工作考評,按時向考評合格者發放工資。

第九條 鼓勵符合聘任要求的外教長期在我校任教,根據其年度各項工作測評情況,酌情提高外教續聘期的合同工資。

第十條 外教工作內容需包括課堂教學(16課時/周)、與教學有關的第二課堂活動及參加所在教學系部的工作討論和經驗交流。如外教自願承擔超出合同所規定的工作量,每項工作的補貼標準和發放方式需另行商定。

第十一條 薪金自到職之日起至合同期滿之日止,按月薪發放。聘期內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需在外教繳清各類費用之後發放,費用未繳清者,將從其該月工資扣除。

第十二條 外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税,繳納方式為按相關規定由學校代扣。

第十三條 學校為長期聘用的外教(不含隨行家屬)在中國購買包括意外保險、大病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在內的專項保險;短期外教,應在來華前自行購買境外醫療保險。

第十四條 長期聘用的外教(不含隨行家屬),每年可憑票向我校報銷國際國內旅費。新聘的長期外教:聘期一學年,學校提供國際往返旅費;聘期一學期,學校提供單程國際旅費。延聘外教,延聘一學年,學校提供國際單程旅費和暑假工資。

第十五條 學校為長期聘用的外教提供公費醫療(不含保健),如一次醫療費超過人民幣400元,其超出部分由受聘方自行負擔。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條 外教需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擬定並代表學校與受聘外教簽訂,內容需包括聘期、業務職責、工資數、雙方基本職責、違約責任等。

第十七條 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對不遵守合同的外教,要認真地分析情節和原因,多做工作,消除誤解,或進行批評幫助。問題嚴重的,必要時可以解聘。凡中斷合同,提出辭聘或解聘,應報請省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根據有關規定外教聘用合同原則上一年一簽,一旦簽訂合同,所在教學系部則應將其視為本單位職工予以管理,如發生違約應及時通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第六章 外教教學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為切實加強對外教的教學管理,各聘請院系除了確定一位主管外事工作領導外,還必須為外教配備一名合作教師,並將合作教師的名單及聯繫電話報知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合作教師既是外教的助手,也是外教與學生、工作單位之間的聯繫人。所在教學系部應在開學前將外教的課程表報教務處和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各一份。

第二十條 對外國專家的教學工作,既要大膽管理、嚴格要求,又要注意方法。所在教學系部應在外教上崗前負責向外教介紹本單位情況及明確具體業務要求,到崗後加強與外教本人的聯繫溝通,定期組織工作交流。所在教學系部有關領導和合作教師應定期與外教交流,聽取外教意見,提供必要的教學條件,及時反映師生對外教在教學上的意見,幫助外教儘快適應學校教學環境。凡與外教教學工作有關的工作及活動等,應當及時向他們介紹,請他們參加。

1、於每學期開學前向外教介紹所教授課專業的培養方案、課程體系,明確所開設課程的主要內容、教學目標、授課對象,提供教學大綱和計劃範本、必要的參考教材和教學用品;

2、及時通知外教校歷安排、法定假日調休、課時安排、請假或調課手續、教室分佈及學校相關信息;

3、有效地組織外教與合作教師的教學合作,確保外教的教學有效地融入我校的教學體系,同時使合作教師的業務水平得到提高。

4、鼓勵外教自主編制新教材和擬定教學大綱、教學計劃,但需在開課前要求外教進行提交,經審定同意後方可使用。

5、邀請和要求外教參加教學教研活動,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6、鼓勵外教與本單位教師、學生正常友好交往,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7、長期做好外教相關教學資料的收集、歸檔和利用,在充分吸收外教優質的教學經驗、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基礎上,培育新課程或精品課程。

第二十一條 外教應按照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進行教學,具體教材的選用由院、系、教研室與外國專家協商決定,應鼓勵外國專家引進國外比較先進的教材和視聽輔導材料,允許外國專家用不同方法進行教學,提倡與外教在學術上自由討論,歡迎他們對教學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造詣較深的外國專家,可以組織他們從事講學活動,也可邀請他們參加同其專業對口的學術討論會。允許外國專家借閲與業務有關的公開出版的書刊、資料和影印工具書。

第二十二條 所在院(系、部)負責向外教介紹我國的教育方針、政策、教學制度、學校的培養目標、教學組織、教學計劃和教學中的重大改革。國際交流與合作處配合所在教學系部組織師生每學年對外教的教學至少進行一次評估,建立外教教學考核制度;對教學責任心強,教學效果好的外教應予以表揚或獎勵,對教學責任心差,教學效果差的外教應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辭退。

第二十三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應在外教到校後,及時向外國專家介紹我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外教管理員應該定期對外教進行聽課,並進行必要的審核與評定,將結果及時反饋給主管領導和各院系。

第二十四條 短期外教完成任務離校後兩週內由所在教學系部對其工作效益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寫成書面報告分別上交教務處和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各一份。

第二十五條 所在教學系部應該制定外教教學管理條例,提供外教工作業務考核與綜合評定的參照標準。所在教學系部應以開放式引導和規範化管理相結合,對外教進行教學管理。

第二十六條 所在教學系部應充分挖掘外教的科研能力,鼓勵外教以所在教學系部教工名義發表學術論文,協助外教申報科研課題,利用外教的資源開展學術科研交流合作。

1、外教可申報校內科研課題和教研課題,參與重大科研項目(有特殊科研涉密安全要求的項目除外)。

2、外教在完成合同內的教學科研任務外,同樣享受科研獎勵。

第二十七條 外教應認真履行教師職責,做好教學科研工作,接受學校和所在教學系部組織的工作檢查和督導。

1、外教需嚴格按照相關要求組織教學,認真備課,按時撰寫並提交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教案及其他各類教學資料。

2、鼓勵外教引進國外先進的教學經驗和教學方法,引進使用優質的外文資料,但不得以教學名義在課堂中傳授與教學無關的內容。

3、加強學生考勤和課堂管理,認真佈置並批閲作業,按要求完成相關命題、閲卷和成績登錄,充分完成課外活動的工作要求。

4、注意儀容儀表,不遲到早退,不無故缺課。因病或事假要提前向所在教學系部履行請假和調課手續。

5、不得擅自承擔校外的兼職工作。如有需要,應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出書面申請,並保證兼職不影響在我校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應協同教務處、所在教學系部對外教(含兼職外教)的業務表現進行多方面的檢查評估,並將各項結果作為外教續聘、獎勵及提薪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七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總務處協助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在外教入住前檢查、修護、完善外教公寓內應有的各類傢俱家電,做好入住前的衞生清潔。外教入住時,派人陪同講解和説明公寓設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外教離校時,派人檢查公寓內各項傢俱家電是否丟失或損壞。

1、學校提供的外教公寓為一室一廳住房(具備廚房、衞生間),配備基本傢俱、空調(含取暖設備)、彩電、冰箱、洗衣機、熱水器、網絡、卧具、及簡單廚具等。若外教對外教公寓有其他要求,所產生的費用應以上述標準進行折算,超出部分由外教承擔。

2、短期聘用的外教,確須安排住房的,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前十五日提出申請,經分管校領導批准後,總務處根源房源情況統籌安排。

第三十條 外教入住公寓後如有維修要求或對服務、設施等不滿應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出,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協調總務處解決。

第三十一條 校內外教宿舍的安全保障工作由保衞處負責,總務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配合完成,需定期對校內外教宿舍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盜及其他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條 外教入住公寓應遵守如下規定:

1、不得私下更換公寓,不得把公寓轉借或出租給他人。

2、注意節水節電,公寓內電費的免費額度為300元∕月,超支部分需自費,由學校統一從工資中代扣。

3、需保持公寓內環境衞生,公寓內設施不得隨意丟棄或損壞;如因個人照管失誤造成丟失或損毀,需照價賠償。

4、應保持寓所安靜, 避免大聲喧譁, 以免影響他人工作或休息;如因朋友聚會等造成嘈雜,請事先協調好鄰居,團結鄰里,避免矛盾。

5、為了保證外教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所有來訪人員正常會客時間為每天的8:00至22:00;來訪外國客人如需在此公寓內留宿(最長不超過一週),應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報告,經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手續後方能留宿;且中國客人不能在外教宿舍留宿。

6、注意防火防盜和謹防意外事故,如有情況發生,請立即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報告;重大事故,請及時報警。

第三十三條 外教到校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應派人協助外教辦理校內各類報到手續,熟悉校園環境和周邊生活環境。

第三十四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所在教學系部應為外教組織相應的節慶活動和聯誼活動,邀請外教參加校內師生的各類文娛、體育活動,可根據外教的意願,安排一些節假日參觀旅遊活動,豐富外教的業餘文化生活。

第八章 出入境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向上級有關部門辦理所有外教的報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將外教的基本信息及出入境情況報送白鹿洞派出所,由白鹿洞派出所負責上報相關上級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外教任教期間, 如有外出旅遊或出境探親應經所在教學系部同意後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出申請,報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日期,經批准後辦理好調課手續,並於返回當日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所在教學系部報到。未經同意,擅自離開外出者將視為違約處理。

第三十八條 外教與我校解除合同關係後(期滿無續聘或違約被終止),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將收回其外國專家證,並要求外教配合提供護照,將其居留許可進行相應變更。

第三十九條 外教應在與我校解除合同關係後的10日內離校,退還外教公寓,繳清各類費用,歸還借用圖書資料等。

第四十條 外教應在我校為其辦理的簽證或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內出境,逾期者將構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擔出入境管理機構的相關處罰。

第四十一條 如護照、外國專家證等證件遺失,應及時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報告,再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協助本人補辦,費用自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為計劃內聘請的外教提供機場接送服務。

第九章 綜合管理

第四十三條 外教上崗前需要接受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主要內容為:

1、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如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宗教政策等;

2、文化差異、地方風土人情、風俗習慣;

3、學校基本辦學情況及校園教學生活基本相關信息;

4、我校關於外教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外教應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教育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尊重我國人民的風俗習慣;不得在教學場所和其他公開場合,以任何形式宣傳宗教、發展教徒,不得以調查或其他形式進行有煽動內容或危害我國安全內容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外教除享受中國法定的節日休假,經所在教學系部同意,還可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申請病假和事假,具體如下:

1、外教請病假,應當憑學校指定醫院醫生的證明。病假在三十天以內的,薪金照發。三十天後,我校有權解除合同。

2、外教請事假經聘方同意,按日扣發薪金。在合同期一年(一學年)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十天。連續事假不得超過三天。未經聘方同意擅離職守,曠職一天,扣發三天薪金:曠職三天的,按違反合同處理,須支付違約金,情節嚴重的,我校有權解除合同。

第四十六條 外教可以通過申請擔任小組長或兼職工作人員等形式參與我校的外教招聘管理、對外交流拓展、教學科研指導等方面工作,薪酬待遇另行商議。

第四十七條 對於外教聘用和管理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通過各種方式予以補貼、表彰和獎勵。

1、綜合表現突出的外教將授予“優秀外籍教師”稱號,並推薦參與湖南省瀟湘友誼獎、中國政府友誼獎和學校優秀教師的評比,獲獎者將予以表彰及物質獎勵。

2、外教聯繫人、合作教師、學生助理可以分別申請減免工作量或超工作量補貼、勤工助學工資。

3、評選外教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並予以表彰及物質獎勵。

第十章 師生員工與外籍教師交往管理

第四十八條 外籍教師在學校工作、講學期間,全院師生員工(含家屬)應與其友好相處,講究文明禮貌,不卑不亢。

第四十九條 全院師生員工不得隨意出入外籍教師宿舍。需與外籍教師會晤的,必須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批准並經外籍教師本人同意。

第五十條 不得隨便將外籍教師請入家中做客。

第五十一條 嚴守國家機密,不得將祕密文件、資料(含上級及學院文件)給外籍教師或帶入外籍教師宿舍。與外籍教師談話不能涉及政治。不得接受外籍教師的政治、宗教及不宜宣傳的資料。

第五十二條 不得隨便打聽外籍教師的隱私,特別是外籍教師的年齡、收入、衣飾質量和價格、婚姻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 不得同外籍教師發生個人作風上的問題。

第五十四條 不得私自邀請外籍教師在校內外辦班或講學。邀請外籍教師外出郊遊等必須到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保衞處辦理審批手續,超過一天或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須經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領導批准。

第五十五條 不得隨意接受外籍教師的禮品。在因公交往時,外籍教師贈送的禮品或紀念品須如實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按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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