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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外債是一個國家所擁有的、債權人為外國的債務。債務人可以是政府、企業或私人。今天小編要來給大家説説外債登記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外債的定義是什麼

外債(或對外債務)(英文external debt或foreign debt)是一個國家所擁有的、債權人為外國的債務。債務人可以是政府、企業或私人。債權人可以是私人商業銀行、其他政府或國際金融機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

最新外債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準確、及時、完整統計外債信息,規範外債資金流出入的管理,防範外債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 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債務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借用外債,並辦理外債登記。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外債的登記、賬户、使用、償還以及結售匯等管理、監督和檢 查,並對外債進行統計和監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統計監測,並定期公佈外債情況。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統計標準,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確定外債統計範圍和統計方法。

外債統計方法包括債務人登記和抽樣調查等。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變化情況,對外債登記範圍和管理方式進行調整。

第二章 外債登記

第六條 外債登記是指債務人按規定借用外債後,應按照規定方式向所在地外匯局登記或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償還和結 售匯等信息。根據債務人類型實行不同的外債登記方式。

外債借款合同發生變更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外債未償餘額為零且債務人不再發生提款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條 債務人為財政部門,應在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逐筆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結匯、購匯、償還和 賬户變動等信息。

第八條 債務人為境內銀行,應通過外匯局相關系統逐筆報送其借用外債信息。

第九條 債務人為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以下簡稱非銀行債務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外債簽約逐筆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十條 對於不通過境內銀行辦理資金收付的,非銀行債務人在發生外債提款額、還本付息額和未償餘額變動後,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章 外債賬户、資金使用和結售匯管理

第十一條 境內銀行借用外債,可直接在境內、外銀行開立相關賬户,直接辦理與其外債相關的提款和償還等手續。

第十二條 非銀行債務人在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後,可直接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外債賬户。

非銀行債務人可開立用於辦理提款和還款的外債專用賬户, 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開立專門用於外債還款的還本付息專用賬户。

第十三條 根據非銀行債務人申請,銀行在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後,可直接為其開立、關閉外債賬户以及辦理外債提款、結 售匯和償還等手續。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結匯使用。

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使用。

第十五條 債務人在辦理外債資金結匯時,應遵循實需原則,持規定的證明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

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審核證明文件後,為債務人辦理結匯手續。

第十六條 債務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外債資金用途應當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短期外債原則上只能用於流動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

第十七條 債務人購匯償還外債,應遵循實需原則。

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審核證明文件後,為債務人辦理購付匯手續。

第四章 外保內貸外匯管理

第十八條 符合規定的債務人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 境內債權人應按相關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

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其擔保履約額應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規模管理。

第二十條 中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境外擔保的,應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

中資企業可在外匯局核定的額度內直接簽訂擔保合同。

第五章 對外轉讓不良資產外匯管理

第二十一條 境內機構對外轉讓不良資產,應按規定獲得批准。

第二十二條 對外轉讓不良資產獲得批准後,境外投資者或其代理人應到外匯局辦理對外轉讓不良資產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受讓不良資產的境外投資者或其代理人通過清收、再轉讓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經外匯局核准後可匯出。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外債資金非法結匯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有擅自對外借款或在境外發行債券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債或外債結匯資金用途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涉及外債國際收支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外債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外債業務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債賬户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債登記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匯管理 條例》第四十七條進行處罰:

(一)違反規定辦理外債資金收付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外債項下結匯、售匯業務的。

第二十九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外匯管理條例》法律責任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銀行應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將非銀行債務人的外債賬户、提款、使用、償還及結售匯等信息報送外匯局。

第三十一條 外匯局利用抽樣調查等方式,採集境內企業對外貿易中產生的預收貨款、延期付款等企業間貿易信貸信息。 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間發生貿易信貸的,無需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外債登記。

第三十二條 債務人可按照有關規定簽訂以鎖定外債還本 付息風險為目的、與匯率或利率相關的保值交易合同,並直接到銀行辦理交割。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xx 年 5 月 13 日起實施。

標籤: 外債 登記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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