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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著作權管理辦法

浙江省著作權管理辦法

著作權法承擔着保護著作權和促進社會文化、科學事業發展的雙重使命。下文是浙江省著作權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浙江省著作權管理辦法
浙江省著作權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著作權(版權)的行政管理,加強對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保護,鼓勵文化創新,促進版權相關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著作權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著作權管理,是指與著作權行政管理相關的管理、服務、指導和保護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版權相關產業,是指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文化娛樂、廣告設計、工藝美術、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等產業。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著作權管理工作的領導與協調,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安排、落實著作權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有利於促進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優秀作品對外傳播和文化交流,並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保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文化、廣電、工商、公安、海關、科技、教育、財政、外經貿、信息產業、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著作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服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著作權管理工作責任制,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宣傳教育,規範有關登記、備案程序,為著作權人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七條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作品登記工作。

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作品登記工作需要,依法委託有關單位受理作品登記申請,並對其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作品登記實行自願申請原則。作品登記證是用於認定著作權權屬的證據之一。

下列作品可以申請登記: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計算機軟件作品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著作權人可以向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作品登記。

申請作品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記申請書;

(二)作品登記表;

(三)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

(四)作品説明書;

(五)權利保證書;

(六)公民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證明;

(七)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作品登記核查工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作品應當核發作品登記證;對權屬不明或者不受著作權法律、法規保護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作品,不予登記,並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已登記作品的著作權人、作品名稱、登記時間等相關資料定期進行公告,並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一條在本省印刷或者複製境外著作權人的出版物等,印刷、複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授權書等著作權證明和相關合同等材料,依法辦理登記。

在本省出版境外著作權人的出版物的,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事項時,應當要求出版生產經營單位向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出版合同等相關材料,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著作權人以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著作權質押合同,並按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合同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登記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由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三條訂立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合同備案。

第十四條舉辦涉及著作權的展會活動,舉辦者應當及時向展會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版權相關產業專業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長效管理制度和機制,規範競爭秩序,提高市場的版權保護水平,為版權相關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第十六條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件等,未經合法授權,印刷、複製、製作等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刷、複製、製作。

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件等經營者,不得銷售無合法來源證明的複製品。

廣播電台、電視台、娛樂場所、網站等經營單位,不得違法播放音像製品和違法使用電子出版物。

第十七條直接使用或者通過技術設備使用他人作品用於商業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作品的使用權、獲得報酬權時,應當在行使該權利前發佈公告,公告期60天;所得報酬應當及時繳入國庫。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著作權糾紛進行調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機關的申請,對有關案件中涉及著作權的問題出具意見。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指導權利人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落實保護措施,依法加強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保護。

第三章執法檢查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著作權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依法維護著作權人及有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巡察等工作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和辦事程序,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日常監管,提高工作效率,及時依法處置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涉嫌損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相關場所、物品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有關證據,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予以收集:

(一)查閲、複製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書面材料;

(二)對有關的作品、複製品等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

(三)對有關的工具、設備、材料等物品先行登記保存;

(四)其他可以依法採取的取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檢查和取證時,被檢查、取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三條公安、海關、文化、廣電、信息產業、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與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建立協作制度,加大對著作權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

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著作權侵權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侵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視其情形,予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燬侵權複製品、沒收涉案工具(設備、材料)及罰款等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申請作品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作品登記的,由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撤銷登記,並對申請登記人處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保全證據。

第二十八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看,應從“過錯”與,“無過錯”,兩方面來分析,在適用過錯歸納原則的場合,其構成必須同時具備行為的違法性:(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與過錯四個要件。就基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的侵權行為而言,由於不考慮為人是否有過錯,因而過錯不再是該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即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未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如某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複製其作品,但未分行,這是否屬於侵犯版權行為?又如某出版者,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給作者稿酬的。我認為這些都是侵權行為,因為他們未經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3、因果關係。即是隻有當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如果加害人雖然侵權違法行為,但受害人的損害與此無關,就還不能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4、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並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到來的叫故意過錯,例如明知投於人羣會傷人而仍然投者屬於故意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預見或者能預見但未預見到或雖預見到而輕信不會發生,以致發生損害結果的稱過失過錯。如汽車司機明知車輛剎車不靈,但自信技術好,仍然駕駛出車,途中因剎車不靈而撞傷人的。在適用無過錯的場合,主觀上有無過錯,就不應成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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