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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數字檔案共享管理辦法

福建省數字檔案共享管理辦法

數字檔案資源是重要的知識載體,是社會文化文明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刻地影響着人們的學習和生活。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福建省數字檔案共享管理辦法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福建省數字檔案共享管理辦法
福建省數字檔案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數字檔案的有效利用,促進數字檔案共享,提升數字檔案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數字檔案共享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數字檔案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檔案形成單位)收集保存的,可以通過信息網絡系統進行傳輸和在線利用的電子檔案或者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等載體的檔案。

本辦法所稱數字檔案共享是指數字檔案在標準化、規範化並符合保密要求的基礎上,在不同層次、不同部門信息網絡系統間實現互聯互通並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數字檔案共享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規範有序、便民快捷、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數字檔案共享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數字檔案共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數字檔案共享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建設管理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字檔案共享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收集數字檔案,為數字檔案共享的互聯互通提供更新和維護,並按照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可共享的數字檔案。

專業檔案館應當依法收集其專門領域的數字檔案,並向福建省數字檔案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主動提供有關數字檔案。

第七條 檔案形成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和符合規範標準要求的紙質檔案數字化副本。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數字檔案共享的相關工作。

對在數字檔案共享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數字檔案共享體系

第九條 建立本省統一的數字檔案共享體系,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和管理資源中心,構建數字檔案共享利用系統,為數字檔案共享提供支撐。資源中心應當與福建省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和福建省電子文件交換服務平台實現對接。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數字化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規劃,確保資源中心及其應用系統與共享平台之間的實時聯通和同步更新。

第十一條 各檔案形成單位應當逐步實現檔案的數字化處理、存儲,將各類業務系統中屬於歸檔範圍的電子文件向本單位檔案管理系統歸檔,並向資源中心移交。

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方誌館及其他有關數字檔案的收藏單位,應當主動向資源中心提供有關數字檔案。

第十二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構建數字檔案網絡系統,建設、配備檔案數字化設施、設備,基於省市兩級電子政務雲計算平台,統籌建立數字檔案的目錄數據庫、全文數據庫、專題數據庫等數據庫。

第十三條 數字檔案管理軟件由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組織開發與維護,並無償提供給檔案館、檔案形成單位使用。

檔案館、檔案形成單位自行組織開發或者採購的數字檔案管理軟件,或者已在使用的各類數字檔案管理軟件,符合數字檔案共享條件的,應當實現與資源中心相對接。

第十四條 資源中心應當具備下列基本功能:

(一)聯通匯集各檔案形成單位以及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等單位的相關數字檔案;

(二)處理整合、存儲交換各檔案形成單位以及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等單位提交的數字檔案;

(三)維護數字檔案的真實與完整,保障數字檔案傳輸過程中的安全與保密;

(四)通過綜合檔案館提供不同層次的數字檔案在線查詢與利用服務;

(五)數字檔案利用與共享規劃所確定的其他功能。

第十五條 各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建立數字檔案共享工作機制,設置共享平台交換接口,基於電子政務網絡,實現本單位辦公系統與共享平台之間的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全省施行統一的電子文件形成、歸檔和電子檔案標識、描述、存儲、查詢、交換、網上傳輸和管理等方面的標準與規範。具體標準與規範由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與國家標準規範相銜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數字檔案共享工作的人才隊伍建設。綜合檔案館應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數字檔案共享工作。

第三章 數字檔案共享服務

第十八條 數字檔案共享服務應當遵循分級分類、依法共享、創新應用、精細服務的原則。

第十九條 數字檔案共享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三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形成的、可以公開的數字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形成的、已到法定公開期限可以公開的數字檔案;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數字檔案;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數字檔案;按照規定可以公開的重大活動數字檔案,為無條件共享類。

內容敏感、按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提供給特定需求方利用的數字檔案,為有條件共享類。

涉及國防、外交、國家安全和其他國家重大利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以及按照國家規定不宜公開的數字檔案,為暫不共享類。

第二十條 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數字檔案,可以直接從共享平台獲取;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數字檔案,應當得到數字檔案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權利人的授權方可獲取和利用。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統一配置數字檔案共享利用系統的接口;對接入數字檔案共享利用系統的單位進行確認,並確定使用權限,配發電子統一標識。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和獲取授權公開的數字檔案,應當提出申請,數字檔案提供方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特殊情況不能答覆的,經數字檔案提供方負責人同意,可延長三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方。

公民可以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證件在數字檔案查詢平台進行身份確認後,遠程利用記載有關本人婚姻登記、學籍學歷、工齡、職稱、獲獎榮譽、離退休、土地房產權屬等證明性數字檔案。

第二十三條 從共享平台下載生成唯一序列號並經統一電子標識確認的數字檔案,具有與紙質檔案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通過共享平台,採取數據查詢模式、直接交換模式、定製處理模式提供數字檔案共享服務。

綜合檔案館提供數字檔案查詢服務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數字檔案共享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數字檔案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應急處置和災難恢復機制,加強資源中心的安全管理,完善身份認證、訪問控制、信息審計追蹤等防控措施。

第二十六條 檔案形成單位向資源中心提供和上傳數字檔案之前,應當依法對數字檔案進行脱密、脱敏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數字檔案共享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授權,對資源中心的應用程序和數據庫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二)故意製作、複製、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破壞數字檔案共享利用系統;

(三)偽造或者篡改數字檔案序列號等電子標識;

(四)超出授權範圍通過共享方式獲取數字檔案;

(五)其他違反數字檔案共享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將各類業務系統中屬於歸檔範圍的電子文件向本單位檔案管理系統歸檔的;

(二)未主動向資源中心移交有關數字檔案的;

(三)未對提供和上傳的數字檔案進行脱密、脱敏處理的;

(四)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取數字檔案查詢服務費用的。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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