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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地管理辦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辦法

林地是我國重要的森林資源,也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林地資源是重要的不可再生資源,我國森林資源及其豐富,做好林業管理對我國森林資源管理有着巨大的意義。下文是福建省林地管理辦法完整版,歡迎閲讀!

福建省林地管理辦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條 為進一步規範林地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國有林場、林業採育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國有林業單位經營區範圍內的其他土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林地管理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林政資源管理機構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違法行為,任何裏位或個人均有權檢舉。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各種舉報件,應依法查處;不屬職權範圍的,應當轉送有權查處的機關。

第五條 在林地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林權登記與發證

第六條 依法實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下簡稱林權)登記發證制度。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權登記的具體工作。林權登記按照國家林業局《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執行。林權依法登記後,由同級人民政府發放林權證。

第七條 國有林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

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已經屬於村集體所有的、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或鄉(鎮)集體所有的,應將林地所有權分別確定給以上各有關單位。

第八條 林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滅失,自依法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九條 林權證是林權權利人依法享有相關權利的法律憑證。新發、換髮的林權證應使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林權證記載的事項應與登記台帳記載的事項一致,記載不一致的,以登記台帳為準。

第十條 因轉讓、互換、入股、贈與、分割、合併等取得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林權變更登記。

第十—條 林地全部或部分滅失,致使林地使用權不能實現的,或放棄林地使用權以及經營的期限屆滿的,應辦理林權註銷登記,受理登記的機關應收回或註銷林權證。

第十二條 林木、林地作為抵押物時,當事人應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林權證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林權權利人應當按《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六、七、八條規定的義務協助登記機關進行林權登記。

林權權利人有權查閲、抄錄、複印與自己有關的林權登記台帳記載的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林權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認為林地權屬登記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經查實,登記事項確有錯誤的,登記發證機關應予更正。

第十五條 林權發生爭議的,根據《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請處理。

當事人認為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侵犯其依法取得林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有權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林地保護與開發利用

第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嚴格實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總量控制制度,採取措施遏制林地面積逆轉。

第十八條 禁止毀林開墾、採石、採砂、採土、築墳以及其他毀壞林地的行為。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開墾耕地。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在閩江、汀江、九龍江、晉江、賽江、木蘭溪和鐵路、國道、省道兩側可視範圍內以及城鎮周圍一重山佔用、徵用林地露天採礦、築墳等。

第二十條 確因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佔用、徵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佔一補一”的調整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簽訂新的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書。

第二十一條 經依法批准,臨時佔用林地進行勘測、修築非永久性沒施、採石,採礦,採砂、採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保護林地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不得損毀批准用地範圍以外的林木、林地。

第二十二條 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改變林地用途的,林權單位有權抵制並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舉報、處理。

第二十三條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轉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和《福建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執行。

第四章 佔用徵用林地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訊等建設工程,需要佔用徵用林地或者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當向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佔用林地的,按下列規定分別向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省屬國有林場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林業主營部門提出申請;

(二)自然保護區向其所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其他森林經營單位向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申請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請表》;

(二)項目批准文件;

(三)被佔用或者被徵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票據複印件;

(五)與被佔用或者被徵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和安置補助費的協議或付款憑證複印件;

(六)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申請臨時佔用林地的,應提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安置補助費除外),還應提交用地單位與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期滿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合同或繳納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保證金合憑證複印件。

第二十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需在所經營的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的,應提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一)至(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徵用林地的,應當根據項目批准文件或總體設計一次性提出申請,不得化整為零。

建設項目工程量大、施工期長,進行分期分段建設的,必須提供分期分段建設的立項批准文件或項目分期分段初步設計的批覆。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由用地單位或個人委託有資質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事務所或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主要包括用地單位或個人名稱、項目建設目的、佔地總面積、林地面積;

(二)被佔用徵用林地區域概況:以行政村或鄉鎮為單位。主要包括面積、人口、經濟等社會基本情況,林地總面積、有林地面積、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生態公益林面積等森林資源狀況。

(三)被佔用徵用林地所處的位置和地貌情況:上要包括被佔用徵用林地單位,林地位置、權屬、總面積、分地類或林種面積,樹種,蓄積或株數,保護樹種的情況,按照規定標準計算的各項補償費用;

(四)對森林生態效益影響的評價,造成重大影響的應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

(五)使用林地是否可行的結論。

第五章 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條 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按《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林業主管部門兩級審核制度,經審核同意的,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第三十二條 為簡化手續,方便羣眾生產生活需要,除防擴林、特種用途林和省屬國有林場經營區範圍內的林地外,佔用或者徵用林地面積0.2公頃以上不足1公頃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交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代審核;佔用或者徵用林地面積不足0.2公頃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交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代審核。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臨時佔用林地的,按國家林業局《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權限採用文件審批。

第三十四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沒施需要佔用林地的,按下列規定的權限採用文件審批:

(一)凡需要佔用生態公益林(《福建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範圍)林地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省屬國有林場需要佔用林地的, 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其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需要佔用林地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交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四)其他森林經營單位需要佔用林地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 林權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伐林木,不得佔用或徵用林地。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急需佔用或徵用的,可先審核同意。但應將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勁費上繳爭議雙方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山林糾紛工作機構,待爭議解決後,歸還林地、林木所有單位。

第三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在受理用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用地單位送審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送審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用地單位,並限期補齊。

送審材料齊全的,應派出不少於兩名林地管理人員或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人員會同用地和被用地等單位,對擬用林地範圍進行現場查驗,並對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內容進行核實。

第三十七條 使用林地現場查驗包括下列內容:

(—)面積核查採用的方法(實測、勾繪);

(二)核對被佔用、徵用林地的權屬情況;

(三)調查被佔用、徵用林地的基本情況:

1.面積、地類、林種、亞林種;

2.林班、小班應按林權證記載和最新森林資源檔案記載對應填寫;

3.是否涉及國家或省重點保護的珍貴樹木、生態公益林林地以及沿海防護林基幹林帶林地等。

(四)標有四至位置的林業基本圖和林權圖複印件;

(五)查驗人簽名和查驗單位蓋章。

第三十八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佔用徵用林地初步審查同意後,應制定異地恢復森林植被的措施。

異地恢復森林植被措施的主要內容包括:植樹造林的規劃設計單位名稱(蓋章)、造林前的地類、造林時間、地點(林班和小班)、面積、樹種、方式、密度以及資金的安排計劃。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用地申請後,經審核,對符合用地規定且材料齊全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或者審批;需要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也應當在15小工作日內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上籤署審查意見後,逐級上報。

對不符合用地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退還用地單位或下一級林業主管部門,並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中明確記載不同意的理由。

第四十條 工程建設臨時佔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的,在批准時應同時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認為下級林業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予以批准佔用林地的,應在收到報備之日起30日內通知其撤銷或直接下文撤銷。

第四十一條 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佔用地審核和審批管理檔案。

第六章 補償費用的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三條 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用地單位必須依法分別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四十四條 林地、林木補償費的標準,按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按照福建省物價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林業廳閩價[1993]費字7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經濟林地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他林地按福建省物價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林業廳閩價[1993]費字7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是法定收費項目,法律、法規均無規定減或免的審批機關和審批權限,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減免。在國家統一標準下達之前,暫按每平方米一元收取。工程建設佔用、徵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收取。

臨時佔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的,屬於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收取;屬於設區市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分別由其審批的林業主管部門收取。

第四十六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由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按規定統一安排異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

省屬國有林場在經營區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佔用林地的,其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應大部分返還各有關國有林場安排植樹造林。

第四十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臨時佔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保證金,在用地期滿後一年內,用地單位已經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應退還保證金;逾期未恢復的,由收取保證金的林業主管部門用預繳的保證金代為恢復。

第七章 檢查監督

第四十八條 按照省人民政府下達的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佔用、徵用林地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檢查監督實行分級負責、逐級檢查制度,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門實施檢查監督。

第四十九條 佔用、徵用林地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1.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執行情況;2.佔用、徵用林地的起數和麪積審核率;3.違法佔用(含未批佔用和少批多佔)林地及查處的情況;4.違法批准佔用、徵用(未按規定和越權審核或審批)及查處的情況;5.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和異地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第五十條 建立違法佔用林地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對下列違法佔用林地案件,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應於瞭解情況之時起24小時內將案發情況、初步調查情況和進一步查處的意見報告省林業主管部門:

(一)違法佔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

(二)違法佔用除生態公益林以外20畝(1.33公頃)以上林地的;

第五十一條 代審核審批的設區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除按月向省林業主管部門報送審核審批台帳外,各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還應按季度將本單位及本市各縣、市、區已核發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存根聯及相應的申報材料和審核同意書輸入軟盤彙總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福建省森林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臨時佔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審核審批的佔用徵用林地文件無效:

(一)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

(二)超越職權審核審批的;

(三)化整為零審核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或非法定形式審核審批的。

第五十五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林業主管部門違規行使佔用徵用林地代行審核權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視情收回代行的審核審批權,情節嚴重的。建議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規批准臨時佔用林地或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的,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林業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或者直接紿予行政處罰,並相應追究有關林業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八條 干預或改動佔用、徵用林地管理有關統計報表數據的,按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掛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林地保護管理人員在審核審批、現場查驗以及調查設計人員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對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指示、批覆或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不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報送有關法律法規條文,或不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盲目執行造成林地資源破壞的,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員的法律責任。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部門負責人的有關指示、批覆或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不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並報送有關法律法規條文,或者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盲目執行造成林地資源破壞的,迫究該工作人員的責任;同時追究做出違法的指示、批覆或決定的有關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條規定的情形,涉嫌犯罪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省林業主管部門此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林地的基本介紹

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蓋的土地,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防護林等各種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佔用的土地。中國宜林地面積約佔全國土地面積的25%以上。1994年底我國森林覆蓋率為13.9%。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對林地所作的解釋是:“林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按土地利用類型劃分,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綠化用地,以及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的護路、護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跡地和苗圃6個二級地類。

我國有林地資源

全省5606000公頃有林地中,喬木林5494321公頃,佔98.01%;竹林111679公頃,佔1.99%。

(一)喬木林資源

全省喬木林中,純林面積4336366公頃、蓄積247251819立方米,混交林面積1157955公頃、蓄積55297201立方米

喬木林按齡組劃分:幼齡林2832166.5公頃、蓄積93553124立方米,分別佔51.55%、30.92%;中齡林1917256.7公頃、蓄積139713644立方米,分別佔34.90%、46.18%;近熟林496012.4公頃、蓄積48065598立方米,分別佔9.03%、15.89%;成熟林215778.6公頃、蓄積17117855立方米,分別佔3.93%、5.66%;過熟林32783.9公頃、蓄積4098800.2立方米,分別佔0.60%、1.35%。

全省喬木林中,馬尾松1480842.3公頃、蓄積109223134立方米,分別佔26.95%、36.1%;杉木1065212.2公頃、蓄積84153629立方米,分別佔19.39%、27.81%;闊葉類樹種(包括櫟類、樺類、楊樹、闊葉混、其他軟闊類、其他硬闊類、喬木經濟林樹種等)2343299公頃、蓄積87650050立方米,分別佔42.65%、28.97%;其他樹種604968.6公頃、蓄積21522209立方米,分別佔11.1%、7.11%。

全省喬木林單位面積蓄積量為57.54立方米/公頃,其中:喬木純林為60.29立方米/公頃,喬木混交林為48.06立方米/公頃。

喬木林中低鬱閉度等級的佔19.96%,中鬱閉度等級的佔54.80%,高鬱閉度等級的佔25.24%。平均鬱閉度為0.58,鬱閉度以“中”為主。

(二)竹林資源

全省111679公頃竹林中,毛竹45146.3公頃,雜竹57490.6公頃,小雜竹9042.1公頃,其中雜竹面積比例最大,佔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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