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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為保障網絡訂餐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範網絡餐飲服務行為,加強對其監督管理,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網絡餐飲服務,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接受訂購需求後製作並配送膳食的食品經營活動,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台)為餐飲服務交易雙方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移動客户端)設立訂餐網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開設網上店鋪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食品經營者。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市網絡餐飲服務相關電信與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主體責任)本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從事網絡餐飲服務,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鼓勵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入社會第三方機構,協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開展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行業管理)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台依法從事網絡餐飲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舉報投訴)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八條(許可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應當與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一致。

第九條(信息公示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相關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

上款規定公示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十條(食品製作條件和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食食品現制現售衞生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條件和要求製作食品。

第十一條(送餐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行送餐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並按照以下要求從事送餐活動:

(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並執行送餐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證明。患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依法不得從事送餐活動。

(二)用於盛放食品的容器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送餐時應當採取能夠防止灰塵、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應當定期清潔、消毒。

(三)有特殊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四)鼓勵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示食品製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並提醒消費者收到後儘快食用。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委託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上款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不應當委託不符合上款條件的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

第三章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第十二條(管理制度)第三方平台應當建立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入網標準,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入網審查、實名登記、平台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報告和處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法律義務。

第十三條(資質審查)第三方平台應當對申請加入平台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如有需要,應到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進行現場核實。

鼓勵第三方平台將平台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與政府監管部門的許可數據進行比對,提高資質審查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條(實名登記)第三方平台應當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記錄其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許可證件編號、許可證有效期、核准名稱、地址、經營項目、聯繫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上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第三方平台應當在知曉後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責任告知)第三方平台通過與平台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入網協議等方式,明確雙方應當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報告處理義務)第三方平台檢查發現平台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無許可證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

第十七條(數據監測分析)鼓勵第三方平台通過對平台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上傳信息、消費者點評等數據分析,獲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線索,並報告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信用評價體系)鼓勵第三方平台建立平台內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並將其真實信用評價情況在網上公示。

鼓勵第三方平台在平台上公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等信息。

第十九條(消費者權益保護)第三方平台應當按照法律及相關規定,建立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鼓勵第三方平台建立消費預賠金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宣傳和培訓)鼓勵第三方平台對平台內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平台經營和送餐)第三方平台自身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第二章的相關規定。

第三方平台從事送餐活動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信用管理)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台實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台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被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任約談及整改等情況,並根據信用記錄,調整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三條(監測和檢查)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餐飲服務活動的監測,對其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第三方平台報告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線索開展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違法案件管轄)網絡餐飲服務違法行為由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管轄。

兩個以上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因網絡餐飲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管轄。

具有重大影響或者案情複雜的網絡餐飲服務違法行為,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二十五條(違法行為處理)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市的網絡餐飲服務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嚴重違法行為處理)第三方平台存在違法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吊銷許可證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函告市通信管理局,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台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部門定義)本辦法中的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九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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