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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縣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xx縣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縣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我縣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困難,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國務院、xx413號令)、《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民發[XX]101號)、《aa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試行辦法》(鄂民政發[XX]51號)等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對象

(一)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紅軍失散人員;

(三)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

(四)在鄉複員軍人;

(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六)參戰參試退役人員。

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其餘對象統稱為其他重點優撫對象。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按照屬地原則,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為依託,以醫療優惠、醫療補助和醫療救助為補充,結合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建立與國家基本醫療制度相銜接的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

第四條其他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通過縣級財政預算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項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

第五條其他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由財政部門按季度撥入民政部門“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帳”,專款專用。

第六條其他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主要用於:重點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保費,定額門診醫療補助和住院醫療補助。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七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第八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醫療費用,按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九條其他重點優撫對象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辦理。其他重點優撫對象無工作單位的,農村户口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户口的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由民政部門統一辦理。

第十條定點醫院在掛號、門診、取藥、住院等窗口要設立優撫對象優先的提示牌,其他重點優撫對象憑民政、衞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發的《xx縣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證》,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

第十一條其他重點優撫對象在定點醫院就診享受免收普通掛號費、注射費,鼓勵、支持定點醫院在檢查費用、普通住院牀位費等方面對優撫對象優惠減免。

第十二條其他重點優撫對象在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的基礎上,另享受民政部門定額門診醫療補助。具體標準:

1、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在鄉複員軍人、紅軍失散人員、“三屬”撫卹對象每人每年補助240元;

2、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每人每年補助120元。

第十三條其他重點優撫對象到定點醫院住院享受優惠、減免後,按參合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個人自負部分民政部門給予住院醫療補助。具體標準:

1、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在鄉複員軍人、紅軍失散人員、“三屬”撫卹對象按20%的比例補助;

2、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按15%的比例補助。

上述對象住院醫療補助最高限額每人每年1500元。

第十四條其他重點優撫對象在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和優撫醫療補助的基礎上,符合我縣現行城鄉貧困羣眾大病醫療救助規定的,可再享受大病醫療救助。

第三章部門職責

第十五條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縣民政、財政、衞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六條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符合醫療保障的優撫對象身份;統一辦理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參保、參險和繳費等手續;管理落實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醫療救助;協調相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負責籌措和及時撥付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衞生部門負責將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的農村户口其他重點優撫對象中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落實定點醫院,加強對定點醫院的監督管理;保障參合對象享受相應的農村合作醫療待遇;落實醫療優惠減免政策,制定落實醫療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一至六級和在職七至十級殘疾軍人按原政策享受各項醫療保險待遇。負責將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的城鎮户口其他重點優撫對象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保障參險對象享受相應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二十條《xx縣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證》由民政、衞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聯合署名,按照上級業務部門的統一格式印製,重點優撫對象定額門診卡由縣醫療保險局製作。醫療證和醫療卡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發放

第二十一條參合保費和門診定額醫療經費,由民政部門每年一次性核撥到相關帳户,縣醫療保險局負責將定額門診醫療充值至個人定額門診卡上。

第二十二條重點優撫對象住院,入院後2天內要到當地民政機構申報。在鄉鎮衞生院住院的,向鄉鎮民政辦申報;在縣級醫院住院的,向民政局優撫股申報。由民政辦(優撫股)核准身份後,填寫《xx縣重點優撫對象住院醫療補助申報表》。醫療對象憑申報表在所住醫院申請住院醫療補助。

第二十三條重點優撫對象在定點醫院住院,由合管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辦和定點醫院分別按規定比例報銷和落實優惠減免,個人自負部分按本辦法規定比例享受住院醫療補助。住院醫療補助由定點醫院先行墊付,縣民政局按季與定點醫院結算。

第二十四條全縣11個鄉鎮衞生院、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精神病院、婦幼保健院為重點優撫對象住院定點醫院。其他重點優撫對象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第二十五條其他重點優撫對象經批准在省、市級醫院住院的,憑縣人民醫院轉院證明和合管辦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辦公室的結算清單,直接到縣民政局申請辦理住院醫療補助。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重點優撫對象,按照就高的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二十七條經民政部門認定發證的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醫療保障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不按規定審批或發放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的;

2、不按規定審批落實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優惠減免待遇的;

3、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或不按規定結算醫療費用的。

第二十九條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證只供本人使用,不得外借。如發現非持證人使用,取消持證人優撫醫療保障待遇。虛報冒領,騙取醫療補助資金的,由縣民政部門從其享受的撫卹金或生活補助中扣回。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由縣民政局會同縣財政局、縣衞生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XX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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