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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婚姻法司法解釋補充規定

最高法對婚姻法司法解釋補充規定

近日,最高法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作補充規定,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最高法對婚姻法司法解釋補充規定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進行補充規定,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修改前的該條文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並且規定了除外情形。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因為配偶瞞着自己借下外債而要共同承擔責任。近幾年,該條文備受社會爭議。

【補充規定】

虛假債務、非法債務

今後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根據這份補充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規定:

1.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該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推進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

通知提出,不經審判,未舉債的夫妻一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應當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

另外,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典型案例】

前夫瞞着她借300多萬元

債務卻要兩人共擔

去年5月,用户名為“被負債-泉州蘭瑾”的王女士,把自己為前夫背上鉅債的經歷寫成文章發佈在微博上,文章名為《婚姻有風險,領證需謹慎》。

王女士介紹,20xx年,離婚後的一天,村幹部帶着法院的人到家裏送傳票。與前夫對質後,她才知道前夫在婚內揹着她,借下300多萬元的鉅款。

剛開始王女士沒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想着自己不知情,也沒花借來的錢,官司一定能贏,“找了個律師去代理就沒管了。”

而判決結果下來後,王女士傻眼了,這300多萬元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必須由倆人共同承擔。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文就包括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

文章發出後引起社會強烈關注,截至昨天,這篇文章已被閲讀616萬餘次。

王女士發現,自己的遭遇並不鮮見,不少人在離婚後被法院判處要為前夫或前妻舉下的大額債務負責,而這些債務他們壓根兒不知情。

之後,他們在網絡上匯聚到一塊兒,建立QQ羣等來交流,呼籲對該條文進行修改或刪除。

【問卷調查】

四成多的舉債方

有賭博惡習

有相同遭遇的李女士等人歷時數月,完成了一個針對因“二十四條”而承受夫妻共同之債羣體的問卷調查,問卷調查遍及27個省、市、自治區,共收回有效問卷284份。

結果顯示,近九成的受害人是女性,八成多的受害人受過高等教育,四成多的舉債方有賭博惡習而受害人卻不能有效舉證,三成的訴稱債務為虛假債務或具有虛假訴訟特徵,近三成的相關債務被舉債方用於養“小三”。

也有人大代表長期關注該司法解釋。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研究發現,涉及“二十四條”的案件,有不少都是惡意舉債、惡意訴訟。有一些前配偶勾結他人或者職業放貸公司,偽造鉅額債務、形成惡意債權,鑽法律漏洞進行惡意訴訟,侵犯不知情配偶方的權益。被侵犯方舉證難度大,而惡意串通者卻能因此獲取鉅額利益。

河南商報記者梳理髮現,中國青年報、中國婦女報等媒體都呼籲對該司法解釋進行修改。

解釋説明

制定司法解釋時最高法內部爭論激烈

從條文出台到爭議不斷,再到現在進行補充規定,“二十四條”經歷了怎樣一個過程?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

20xx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司法實踐中出現較多情況的是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藉以逃避債務。在制定司法解釋時,最高法內部的爭論很激烈,反覆討論。

近年來,配偶的一方和債權人聯手坑配偶的另一方的情況開始出現,現象主要集中在,生產經營負債、高額利息貸款、非法集資、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所謂債權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擔,甚至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為虛構債務、養情人惡意舉債,讓不知情配偶承擔。

河南省高院民二庭法官: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非常複雜,但基本能達成共識的是,只要配偶一方知道該債務,又沒明確反對的,或者家庭從該債務中受益的,均可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通常情況下,如果夫妻關係正常,債務人配偶對債務的發生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應該是知情的,而且家庭也大都從債務中獲得了一定的利益。

不可否認的是,當夫妻關係不正常,一方惡意舉債或偽造債務時,所舉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時,“二十四條”確實可能會傷及無辜配偶的利益,“司法實踐中對該條的適用,需要裁判者具備高超的掌控駕馭案件水平和出色的解釋適用法律的能力。”

相關閲讀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 相關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推進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

通知明確提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應當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通知規定,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係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通知強調,要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

在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基礎上,該通知還明確提出,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後用於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關案件執行工作方面,該通知提出,要樹立生存權益高於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時強調,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原則。要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家事審判對下指導力度,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同時將積極配合相關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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