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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有責任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嗎

單位有責任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嗎

【案例原文】

單位有責任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嗎

今年5月,一職工被一家咖啡店招聘為服務員,當時簽訂了一年勞動合同。該職工腰曾經受過傷,入職兩個月時,因為每天上班都要站着,結果腰病復發,為此休了一段時間的病假。上班後,經與公司協商,單位同意該離職,然後該職工去辦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

8月底,該職工給一家文化傳播公司投了簡歷,經過面試,對方決定聘她為行政文員,但他們要求該職工必須出示上一供職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否則不予聘用。她趕緊打電話給咖啡店經理,對方卻一口回絕,表示公司從沒先例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該職工又到店裏找過經理兩次,均遭拒絕。

【職工提問】

用人單位是否有責任和義務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有義務為你開具離職證明。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該職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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