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書信 >證明書 >

用人單位離職證明範例

用人單位離職證明範例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轉移社保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和必要材料。下面為大家推薦的是用人單位離職證明範例,歡迎閲讀參考。

用人單位離職證明範例

離職證明(公司存根)

茲證明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 )於xxx年xx月xx日入職,擔任我公司xxx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xx。至x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因未簽訂相關《競業禁止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工作交接人:

《離職證明》領取聲明:本人已收到上述內容的離職證明,並確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對於勞動合同關係有關的所有權利義務均已清償履行完畢,不存在任何爭議。本人不再以公司名義對外行事,不進行違反保密義務、侵害公司形象的行為,否則公司可以追究相應責任。

員工本人確認簽字:

20xx年 月 日

(蓋騎縫章)

---------------------------------------------

離職證明(個人留存)

茲證明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 )於xxx年xx月xx日入職,擔任我公司xxx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xx。至x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因未簽訂相關《競業禁止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一、離職證明的作用

1、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辦理完離職手續的證明,即勞動者已是自由人,與原單位不存在糾紛,可以應聘新崗位。

2、勞動者轉移社保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和必要材料。

3、離職證明還有一個附帶功能就是工作經驗的證明。

二、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用人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實務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四、勞動者主張賠償損失,應當就自己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以下證據注意保留:

1、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2、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證明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

4、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shuxin/zhengmingshu/9oermr.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