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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怎麼開離職證明

用人單位怎麼開離職證明

勞動者入職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樣,離職需要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那麼用人單位要怎麼開離職證明呢?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用人單位怎麼開離職證明

一、用人單位是否必須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首先,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並且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這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法定義務,即開具離職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手續,這是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來源。

其次,用人單位若未依法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還需要承擔不利後果。《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賠償責任包括:

1、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者符合失業人員條件的,可以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也就是説,如果勞動者因為拿不到離職證明,無法辦理失業登記證明從而無法拿到失業保險金的,用人單位要對此承擔過錯責任。

2、勞動者無法就業的損失。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時,一般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已與前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該證明,可能就無法被錄用,因此造成就業方面的損失,這時候用人單位如果對不開具離職證明有過錯的,就需要賠償勞動者無法就業的工資損失。

二、用人單位開具勞動證明,有哪些注意事項?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離職證明的內容有以下必備項:原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其次,一定要注意,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入職時間不能隨意寫。因為工作年限和入職時間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決定着工資發放、社保繳納、工傷賠償的時間長短和待遇數額。若用人單位在離職證明中記載的內容和實際情況不一致,又無法提供相反證明,那麼很可能被勞動者鑽了空子,給本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最後,離職原因要如實寫。有些用人單位認為離職證明只是用來證明了勞資雙方解除、終止了勞動關係,至於具體的內容可以不用寫或者不用如實寫,如員工在本單位有重大違法情形被開除,礙於面子寫了“不能遵守本單位勞動紀律”這樣模糊的內容,這種觀點含有非常大的法律風險。因為離職證明是法律明確要求的文件,具有相當法律效力和證據效力,可以直接證明離職原因,從而證明離職中雙方誰存在過錯,進而涉及到解除勞動關係合法與否,是否需要賠償的問題。

三、勞動者拒不配合交接,離職證明怎麼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但是如果勞動者未辦理交接手續,或者不配合公司辦理交接手續,但又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這個時候怎麼辦?

我們給大家的建議是:照開不誤,同時給大家提以下兩個建議:

1、離職證明裏寫明:勞動者並未配合辦理交接手續。一來用人單位履行了義務;二來,留下了勞動者並未辦理交接手續、後期方便追責的證據;三來,相信不會有用人單位願意招錄一個和原用人單位尚有糾葛的勞動者。

2、完善本單位的工作交接制度。最好是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裏寫明,“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 ,這樣,就變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的被動為主動:並不是我不給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而是勞動者未找我辦理手續。

由此可見,離職證明開不開、怎麼開都有一些講究,HR不僅在入職時需要把好關,在離職時也要把好關,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標籤: 用人單位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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