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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範本

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範本

導讀: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的範本,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範本

公司離職證明範本1: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場開發部 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範本2: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範本3:

XXX 同志於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於XXX公司,於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公司離職證明範本4: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人事專員職務,至20xx年06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擴展:

【為什麼要寫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面的兩項規定中可以看出:提供離職證明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同時,離職證明的內容也具有法定約束性,不能隨意亂寫。

【開具離職證明要求】

1、時間確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提供;

2、內容法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並且只能寫“四要件”,即: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期限。對於離職原因,或者對員工的任何評價性內容,則不是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因為任何評價性的內容有可能“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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