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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答辯狀(精選4篇)

民事侵權答辯狀(精選4篇)

民事侵權答辯狀 篇1

答辯人:

民事侵權答辯狀(精選4篇)

被答辯人: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對本案事實陳述存在諸多誇大、不實之處。

1、被答辯人訴稱其在路行走,“不幸給被告駕駛的小車(車牌號 )撞倒”實際情況僅是當時答辯人正在路邊一喵志停車線前倒車,被答辯人突然由後面走過來,以至和答辯人的車發生擦掛,導致被答辯人左膝缺傷,答辯人見掛倒了被答辯人,立即將她往附件給及時清洗,包紮了傷口,當時,因見被答辯人傷口不大,情況並不嚴重就開車送她回家休息。其後,答辯人外出辦事時接到被答辯人家人電話,告知她在市第人民醫院診治的消息後,立即趕到醫院,為被答辯人付清了全部治療款項,共計人民幣餘元,並一再向被答辯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希望能與被答辯人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2、被答辯人訴稱“此後,原告還幾次到第二人民醫院進行復查,共花去醫療費人民幣元,路費人民幣元”。答辯人不理解的是元的醫療費能在醫院治療幾次?而被答辯人住在,從路到市第人民醫院何需路費元?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元於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雖然在停車時不慎將被答辯人掛傷,但答辯人主觀上並無故意,隨後又及時將被答辯人送往醫院治療,並一再賠禮道歉,態度誠懇,因而也並不可能造成被答辯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同時,被答辯人的傷情也並不嚴重,並不構成傷殘或輕微傷的傷害結果,對被答辯人將來的生活、學習、工作均不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鑑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規定,被申請人訴請申請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10000元的要求於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鑑於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的侵權行為並未造成被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因而被答辯人訴請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而被答辯人的其餘訴訟請示也存在諸多誇大、不實之處,敬望貴院秉公判決本案,以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利。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事侵權答辯狀 篇2

答辯人:某裝飾布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興市

法定代表人:吳某

答辯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對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權

1.《版權登記證》不能作為認定著作權歸屬的依據

本案中,原告證明其對涉案作品享有版權的唯一證據是一份由江蘇省常州市版權局出具的《版權登記證》,答辯人認為,這不能直接證明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版權。因為《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中明確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完成日自動產生。這有別於商標專用權或專利權的取得要經過申請註冊程序。版權登記不是確權登記,其實行自願登記,形式審查制度,對版權的獲得於否不產生任何的影響。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權登記證》只是一個初步的證據,它可以作為立案的依據,但不能作為認定版權的依據,法院應通過司法程序來審核原告對涉案作品是否享有版權。

另外,答辯人就涉案圖片諮詢了杭州版權局、上海版權局、江蘇版權局、國家版權局等權威部門,這些部門一致認為涉案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權利,不能進行版權登記。

2.涉案作品明顯侵犯他人權利,不產生《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版權

本案中,原告對所主張權利的圖片是不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是組合圖片,在圖片中,明顯存在未經許可非法使用迪斯尼卡通形象(米老鼠、史奴比、高飛狗等)的行為。原告擅自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進行修改、編輯,其實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因此,根據民法“侵權不產生新的權利”的理論,原告對涉案圖片不享有任何權利。

這一點也反映了在我國版權登記制度上及實踐操作中存在着不足。

二.答辯人沒有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

在《起訴狀》中,原告稱被告一(汪X)在x年5月從答辯人處購買了1x個品種的窗簾布,原告認為這批貨使用的圖案侵犯了其著作權,並對這批貨進行了公證保全。然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證據中都無法證明被告一與答辯人進行交易的產品與涉案圖片有關聯。首先,答辯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持懷疑態度(這將在質證過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設這些證據是真實的,合法的,也無法證明被公證的貨物是由答辯人發給被告一的。因為這些證據當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處,而且多份證據與本案毫無任何關聯性。其次,不管事公證書中,還是在汪X的陳述中,都無法知曉答辯人發給被告一的產品上的圖片是什麼圖片,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圖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後,答辯人還要向法院説明的一個事實是,全國各地有眾多生產窗簾布的廠家,好多廠家都生產與涉案圖片相同或相似的窗簾。原告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在某市肥料運輸站倉庫中的產品即是原告的產品。

三、原告索賠的數額沒有法律依據。

在《起訴書》中,原告要求答辯人與被告三賠償其經濟損失3萬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著作權法》對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已作了明確的規定,首先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為賠償標準;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進行賠償。在前兩種賠償數額都無法查清的前提下,實行法定賠償。

原告在起訴時未提交其遭受損失的證據。在《起訴狀》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簾布一共是1x個品種,總價格是1x5.5元。平均每個品種的價格是x4x.x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圖片能夠獲得賠償的數額最多是x4x.x元。而其所要求賠償3萬元的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綜上,原告主張權利的圖片是侵權圖片,其無法證明其對涉案圖片享有版權,也無法證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權的行為,索賠的數額缺乏法律依據,因此,答辯人請求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裝飾布有限公司

X 年 x 月 x 日

民事侵權答辯狀 篇3

答辯人: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五台山1號。公司電話:

法定代表人:杜,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住所地:xx縣xx鎮元田壩老街。

負責人:陳某某,男,系該項目部經理。

因原告譚某某訴答辯人生命健康權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起訴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

本案原告起訴的被告是“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及“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項目部”。而通過工商檔案資料查閲,卻根本就不存在這是訴訟主體,同時,也沒有這個工程項目部。答辯人的企業主體為“建設有限公司”,答辯人為修建桐楚大道而設立的項目部名稱為“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並不存在原告所起訴的“桐楚大道項目部”。因此,本案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訴稱“桐楚大道系答辯人承建”是事實,但是,原告訴稱“自己於x年2月29日在答辯人承建的工程現場被摔傷”證據不充分,其主張難以成立。

首先,原告訴稱的是“自己於x年2月29日下午4時,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壩組玩耍,在放風箏奔跑的過程中掉進一個井洞中受傷”。而x年的2月就僅僅只有28天,並沒有29日這一天。因此,原告起訴的侵權時間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辯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擴建工程雖然是客觀事實,但是,在x年2月28日這一天,答辯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現場施工,但是,答辯人當天並沒有發現有任何人在施工現場及工地被摔傷,答辯人也沒有接到有關任何人員受傷的報告及反映。因此,對於原告訴稱是受傷事實,答辯人不予認可。

再次,根據原告的起訴:“自己當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風箏受傷”,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又相互矛盾。令狐某某x年3月3日在公安機關陳述説“三四天前的中午12點,自己和譚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約在石壩高速公路邊的一塊空地上放風箏,譚某某在跑的時候沒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裏去了,自己還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譚拉了起來”。按照令狐某某的陳述,三四天前,就應當是2月27-28日期間,且時間是發生在中午12點鐘,可原告主張的事發時間卻是“2月29日下午4時”,時間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而且,從受傷地點來看,原告所説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現場摔傷”,而令狐某某又説“是在一塊空地上”,並沒有談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説施工現場,這在地點也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中,又交代“自己於x年2月29日下午4點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譚謝琳四人在兩棟在建房屋邊上的空地上放風箏,看見譚謝琳在跑的時候掉進洞裏,隨後就叫譚謝琳的爸爸把譚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這與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陳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説的“2月29日下午4點30分”與原告的陳述幾乎一致,但這一天卻又不存在。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個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個人,而且是在“空地上”。因此,原告主張“自己於x年2月29日這一天在答辯人施工現場公路上受傷”證據不充分,且主張難以成立。

此外,根據證人令狐某的陳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護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但是,從xx縣人民醫院出具的《出院記錄》來看,原告並沒有“在其他醫院清創縫合上藥”的既往史,原告是於x年3月1日入院,於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且根據病歷記載,原告曾經於2月28日到xx縣人民醫院作了一個CT檢查,但其檢查結果顯示“未見明顯腦挫裂傷及骨折徵象”,且原告是x年3月1日才到xx縣人民醫院進行“行頭皮裂傷清創縫合並肌注破傷風后”。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損傷的可能,且原告是在x年3月1日B超顯示,才發現腹腔有積液。

三、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訴其他共同侵權人,在訴訟程序上可能存在遺漏當事人。如果説原告的確是在答辯人的施工現場放風箏被摔傷,那麼,根據原告的陳述,以及證人令狐鑫語、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的陳述可以看出,他們四人邀約一起外出放風箏,並在現場奔跑,屬於實施共同危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實施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共同參與者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護人作為被告,並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如果不申請追加,將減少其他人賠償責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義務和防範義務,本次事故的發生答辯人沒有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首先,答辯人在施工的地點以及有危險的地方均設立了許多安全警示標識,並採取了安全防範措施,提醒過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員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義務。其次,原告所訴稱的地方不論是否屬實,但是,該地點不屬於公共通道或者210國道上,而且,根據原告的訴稱“自己是奔跑着放風箏,自己不看路掉到洞裏”。因此,被告沒有任何侵權的事實和侵權行為,原告的損害後果與答辯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且答辯人在中也不存在過錯,故,依法不應當對原告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責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但是由於監護的監護不力造成的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其次,原告已經年滿11週歲,有相當的認知能力和水準,應當預見和知曉危害後果,但是,原告卻奔跑着放風箏,故其本身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

六、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明顯過高,且沒有法律依據。

1、對於誤工費問題:答辯人認為,原告作為未成年人,不具備勞動能力,故其主張誤工費依法不能夠成立。

2、遵義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對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鑑定天數,已經表明僅供參考,不具有確定性。而且,鑑定書表明,原告本次受傷的總計營養期為60-90日、護理30-60日,其已經包含了住院期間,故原告主張分別計算住院護理及出院護理存在重複,且天數及計算標準均不符法律的規定。根據xx縣醫院人民醫院的出院記錄體現,原告住院期間就只有陪員一人。因此,原告主張按兩人護理進行計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原告的住院情況,本案只能夠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一人或者30天。營養期限可考慮60日,但標準最多隻能夠參照住院伙食補助標準30元每天計算。

3、殘疾賠償金不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居住在xx縣xx鎮元田村,且病歷體現,所繳納的保險也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故,殘疾賠償金只能夠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而且,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入學和就醫的,即便居住在城鎮,也不能夠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4、車旅費1000元過高,請人民法院綜合就醫及鑑定酌情確定;對於精神撫慰金10000元,答辯人認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支持該費用,且該標準也明顯偏高。

5、對於原告主張的醫療費9031.67元,答辯人懇請人民法綜合相關證據及病歷資料依法確認;對於原告主張的鑑定費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答辯人沒有異議。但認為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後,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謝!

此 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建設有限公司

x公司xx項目經理部

(蓋 章)

代理人:張(律師)

x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侵權答辯狀 篇4

答 辯 人(原審原告):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 該公司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吳,男,漢族,生於1x年x月13日,住xx省xx市惠濟區南陽路1號3x號樓號,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陳,男,漢族,生於1xx5年12月2x日,住xx省xx市衞濱區高村路2x號附5x號,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電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金盃路x號院x號樓x層x號

法定代表人:陳 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事由:上列三被答辯人就xx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3]鄂襄陽中知民第x2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原審判決”)分別提出了“民事上訴狀”,鑑於其主要上訴理由基本相同,故一併予以答辯。

答辯請求:三被答辯人在其“民事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既無事實基礎,又無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主文合法有據,請求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答辯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祕密”,事實清楚,論證有據,符合法律規定。

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口徑一致地訴稱:“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即指答辯人——答辯人注,下同)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祕密,上訴人及其他二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祕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認定事實錯誤。”是完全不顧事實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辯人的“商業祕密”之“祕密點”及其載體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據,又有證據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從“技術信息”的角度講,答辯人的“電廠汽輪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化學清洗工程技術”(簡稱“清洗技術”),其祕密點為:該清洗技術以表面活性有機化合物清洗製劑為主體,在對電廠發電機組潤滑管路的沖洗過程中採用外部設置大流量清洗泵,連通被沖洗的管路設備,形成一個閉式循環沖洗系統,配之以獨特的沖洗工藝,將管道內污垢油垢分解和剝離而清除掉。本沖洗技術在沖洗過程中不會對設備產生腐蝕和損傷、廢液排放,對生態環境不產生污染。該技術信息載體有x1年x月11日荊州市科技情報局的《xx省科技成果鑑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結論為: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託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此為載體一;

載體二:x1年x月21日,荊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出具了荊科鑑字(x1)第號《科學技術成果鑑定書》,認定該清洗技術為科學技術成果,其密級為二級。

載體三:xx省科學技術廳經審查,認定“清洗技術”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並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

從與“清洗技術”相匹配的“實而行之”的“輔助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角度講,還包括與“清洗技術”密不可分的“專用活性劑配方”、“清洗技術規範的商務文本”等,這些都具有商業祕密的法定屬性。因為國家工商局曾發文稱:商業祕密包括:①設計程序;②產品配方;③製作工藝;④製作方法;⑤管理決竅;⑥客户名單;⑦貨源情報;⑧產銷策略;⑨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就“經營信息”的載體而言,還有原告xx公司創作編制的《技術規範書》、標書文本、報價單等。對此,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十六(諸如xx公司與襄陽電廠簽訂的“工程項目合同”、“技術措施”、“施工記錄”),對這方面予以證實。

第二,原審判決關於答辯人之“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祕密”的認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論證充分講理。

一是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中認為的作為答辯人的清洗工藝之輔助技術,諸如清洗泵製作技術、清洗劑之配方技術、清洗技術規範等以及答辯人公司的經營信息,諸如客户網絡、工程項目報價等專利權利證書尚未予以披露,並不為公眾知悉。這些輔助技術和經營信息,屬於法定的“商業祕密”的範疇。

二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與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文中涉及的具體的保密內容為據,認定答辯人對自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據。

三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公司提交的業務合同,多份生效判決文書確認的陳等長期、連續侵權事實為據,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能夠給答辯人帶來“經濟利益及具有實用性”,是有根有據的。

顯然,原審判決從“不為公眾所知悉,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個方面“論證、評析”了答辯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祕密”,是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的。

第三,從實證的角度講,答辯人在長期的業務實務中制訂“技術規範”、“專用商務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獨立創制的,是符合“商業祕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辯人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徵,答辯人之清洗技術的研製始於1xx3年,經過多年的實驗、實踐、探索、總結,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技術成果。在x1年x月11日,荊州市科技情報局經過鑑定、數據檢索查新,作出了《鑑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稱:“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託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可見,答辯人所研製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徵。

二是,答辯人所研製的清洗技術,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x1年x月15日

,荊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答辯人的清洗技術作出《科學技術成果鑑定書》。該鑑定書稱:“該技術突破了常規的酸洗、鹼洗、有機溶劑清洗等所帶來的成本高、耗時長、洗滌率低的弊端,在國內電廠汽輪發電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領域處於國內領先水平。”

該鑑定還稱:“該技術在國內電力系統八家電廠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中得到了實際應用,收到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x1年1x月,xx省科學技術廳給答辯人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該證書載明:“經登記審查,認定你單位參加完成的該項成果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特發此證。”

可見,答辯人的清洗技術能給作為權利人的答辯人帶來經濟效益,這是不爭的客觀存在。

在長期的實施、實驗過程中,答辯人自主研發了清洗技術,開發了專用活性劑“配方”、創作了清洗技術規範的技術文本。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可見,答辯人在實踐中自行創作而編撰的《技術規範書》以及象襄陽電廠這類特殊的客户名單,也屬於法定的“商業祕密”範疇。這些“商業祕密”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是確確實實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辯人對自己的“清洗技術”等“商業祕密”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答辯人擁有的“清洗技術”,既未公開,也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上引查新報告書證實:“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託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實際上,答辯人從來沒有向任何人轉讓過自己的清洗技術,也從來沒有向任何人公開部分或者全部有關清洗技術的資料。不僅如此,答辯人為了防止自己的商業祕密流入“公關口”渠道,在與自己招聘的員工的勞動合同中,訂立了相應的保密條款。原告與被告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他們負有保守原告商業祕密的保密義務。

顯然,大量的客觀證據證明:答辯人不僅在主觀上對自己“商業祕密”的保護給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觀上也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證實:答辯人研發的清洗技術及在付諸實施過程研製的配方比率、在商務業務中創作的技術規範書、客户名單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的。

二、原審判決認定三被答辯人的行為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祕密”,既有事實基礎,又有法律依據,是完全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x條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具體到本案來講,三被答辯人侵犯了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其理由為:

第一,吳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是有證據予以證實的。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四”(答辯人與吳勞動合同)、證據六(答辯人提交的《承攬合同》等業務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關沮派出所的陳述,崇文派出所對胡秀麗的詢問筆錄,關沮派出所出具的《關於吳身份情況調查的説明》,答辯人提交的被告x公司與深能電力公司簽訂的有“代洪漳”署名的業務合同書,加上陳在原審提交的專利證書之申請人聯署有“代洪章”。佈列的這一系列證據形成一個具有邏輯聯繫的“證據鏈”。這系統的“證據鏈”能證實:吳曾在答辯人處從事清洗、策劃工作,且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答辯人處“不辭而別”,與陳、x公司配合,從事了與答辯人單位經營相同的清洗業務,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為。

第二,陳、吳曾經是本案答辯人的員工。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完全知悉答辯人的商業祕密。尤其是被答辯人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長期擔任清洗工程部負責人,先後參與了答辯人單位承擔的大唐洛陽有限公司、商丘裕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的潤滑油管路沖洗工程。陳、吳離開原告單位後,公然違反與答辯人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保密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為。

第三,x年3月3x日沙市區人民法院()沙民初字第xx1號生效判決書確認的事實證實:被答辯人陳於x年初離開答辯人單位後,先後在荊州市三雄科技發展公司(以下簡稱三雄公司)、平頂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xx公司)工作期間,陳與三雄公司、平頂山xx公司共同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並且,該判決書對侵權人給予了判令賠償的法律制裁。然而,陳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直至目前,其侵權行為一直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第四,x年1月x日,以陳為“法定代表人”,在x市登記成立了“電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x公司登記成立後,被答辯人吳假冒“代洪漳”,印製“xx公司”總經理名片,而實為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印製“xx公司”工程部經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電力(河源)有限公司(x年x月)、黃石電廠(x1年5月)、襄陽電廠(x1年x月)、寧夏大唐國大壩電廠(x1年x月)承攬清洗施工業務,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祕密,使答辯人蒙受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x3)民提第1x號《民事判決書》在其“本院認為”一節認為:“……x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是,吳詳林和陳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以及陳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洲xx公司明知陳和吳詳林的非法行為仍然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為。”

事實清楚地證實:三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確實的。

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一節用較大篇幅,對三被答辯人是構成侵權,作了有理有據,充分講理的“評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觀真實,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確的。而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共同聲稱的“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及其他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祕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屬於事實認定錯誤”,是不顧本案客觀事實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審判決關於三被答辯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確定的賠償數額,既符合本案客觀案情,又符合法律規定。

被答辯人吳、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知悉和掌握了答辯人的商業祕密。他們倆人離職後,違反法律明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為,而由陳擔任法定代表人的x公司持續實施侵權行為,是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之侵權行為的共同侵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3x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x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答辯人在其訴狀中佈列了三被答辯人利用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獲取的“商業祕密”,先後承接了河源公司、黃石電廠、襄陽電廠、寧夏大唐國際大壩電廠等四家單位的清洗施工業務。

對上列四家單位的其中三家的業務工程價款的情況,答辯人曾申請荊州中院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在原審開庭過程中也予以了“質證”:河源公司2x萬元,襄陽公司1x萬元、張家口2x萬元、黃石1x萬元,共計xx萬元,按照本案所涉有關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清洗工程利潤率.5x%來計算損失數額,也是持之有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x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x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的方法進行,……”。

《專利法》第x5條規定:“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具體到本案來講,尤其是被答辯人陳,根據生效法院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從他離開答辯人單位後,便先後一直持續不斷地與李新初、荊州三雄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實施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為。x年12月13日荊州中院作出[]鄂荊中民四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後,不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後在平頂山,在註冊同名的“”公司,和吳一起變換住所、變換註冊地,假冒他人身份證,遮人眼目地繼續施行侵害行為。這充分證實:本案被答辯人陳、吳根本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理應給予其懲罰性的賠償制裁。

原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的負擔判令以及判令被答辯人承擔答辯人聘請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服務費一萬元,也是合理的。

對此,國務院頒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x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關於因訴訟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實際開支及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服務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也應當是應然之理。

以上證實:原審判決判令三被答辯人停止侵權,並且連帶承擔賠償答辯的人的41萬元的損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主文公正合理,應當依法予以維持;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x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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