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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託書需要公證嗎

授權委託書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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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託書需要公證嗎

授權委託書公證是公證機構一項公證業務,是其他部門無可代替的,在國內民事公證中,佔有一定的比重。授權委託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證明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的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辦法人授權委託書公證,當事人應向法人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律師説法:

授權委託書只要是委託人的真實簽名或蓋章,都是生效的。但是實踐操作中,尤其是重大事項的辦理,為避免麻煩(比如澄清授權事實的成本),最好使用公證授權的方式,這樣受託人辦理委託事項更加方便、順利。

如果是訴訟或仲裁中委託律師,因律師職業的公信力以及執業特點則無須如此。

一、申請辦理法人授權委託書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法人資格證明;

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證件;

3、擬辦理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公證處亦可代擬授權委託書)。

二、辦理法人授權委託書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法定代表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2、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代理日期和有效期、有無轉委託的權利等,授權委託書

【拓展閲讀】

一、授權委託書公證審查的範圍

由於授權委託書是委託人的單方授權行為,這種授權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受《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代理有關規定的調整。這就決定了授權委託書公證審查的範圍如下:

1、 委託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必須親自向公

證機構申辦授權委託書公證。

2、委託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委託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看委託人是否以授予受託人以發生代理權為目的。當前有一些授權委託書是以借民間高利貸為目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辦理一份賣房授權委託書公證,委託人(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受託人(貸款人)利用代理權擅自出售委託人的房產,此類授權委託書公證的目的在於擔保,這就違背了代理權的設定宗旨,同時也違背了委託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委託人製作的委託書內容符合《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委託代理的事項是法律規定允許代理的。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代理;委託人無權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雙方當事約定應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不適用代理。

二、授權委託書公證應把握的重點

委託人在授權委託書上的簽名真實是授權委託書公證的重點和核心問題。這是因為,代理只解決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歸屬問題。《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受託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委託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相當於被代理人自己的行為,產生與被代理人自己行為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被代理人享有因代理行為產生的民事權利,同時也應承擔代理行為產生的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如果授權委託書上不是委託人的簽名,誰來承擔受託人所實施的行為後果,能否認定無權代理,如果能認定無權代理,行為後果應由受託人承擔,如果不能認定無權代理,後果應由在委託上真正簽名的行為人承擔,公證機構就要先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再向在委託上真正簽名的行為人追償。委託書公證暴露出來的問題都與公證員對委託人的身份失察有關,法院在判決此類糾紛時,以侵權行為判決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授權委託書上委託人的簽名真實是授權委託公證的重點和核心問題,只有簽名真實公證才無風險。

委託人的簽名真實,首先是委託人提供的身份方面的證件要真實,身份證件真實是身份真實的前提和基礎,委託人的身份真實是簽名真實的根本,公證員親自監督委託人的簽名是簽名真實的保證。

目前公證機構對賣房方面的委託公證和涉及財產處分方面的公證,對二代身份證讀卡器不能識別的身份證上網查詢,對公證當事人進行現場拍照。這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對公證當事人拍照有很多方面的好處,其一,對假冒他人的人起到威懾的作用;其二,對假冒他人簽名的行為人,可以通過照片查找行為人,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其三,能使公證爭議快速查辦。

標籤: 委託書 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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