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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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問自願簽訂離婚協議書要公證嗎?我跟妻子説好離婚,是自願離婚的,所以就去民政局辦理手續就可以了,我們都寫好了協議書,想要具體地瞭解一下去辦理的時候需要帶的材料,還有就是離婚協議書是否要公證?
解答:離婚協議無需經過公證,因為該協議需要在民政部門備案,只要雙方拿到了離婚證,這份協議就有了法律上的效力。
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就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相關離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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