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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查的申請書(通用5篇)

複查的申請書(通用5篇)

複查的申請書 篇1

安定區人民政府:

複查的申請書(通用5篇)

我是內官營鎮萬崖村村民曹蘭花,因我對安定區內官營鎮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內政初查字(201_)21號《關於萬崖村村民曹蘭花反映信訪事項的答覆意見》不服,現向安定區人民政府提出複查申請,情況如下:

1999年農曆8月1_日夜間8點多,被小兒子程顯明將與共同生活的父母趕出家門,兩位老人後經商量後其到二兒子程顯林家生活,兩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經營地(朱家地2.3畝,河灣地1.6畝)由程顯林承包經營,及其劃分承包地當時由老人程顯明、程顯材、王建基劃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現場。現如今程顯明由我經營15年的地説是給他們少分了,望上級領導重新丈量,河灣地1.6畝和朱家地2.3畝是否少分少劃。現如今河灣地1.6畝程顯明佔路挖路,無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

2.3畝和自己的0.6畝總3畝一無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農曆20__年5月17日由程顯明夫妻和兒子程志軍將我丈夫程顯林毆打致傷,因是親兄弟再沒有上訴,也沒有追究其責任。

201_年5月3日,程顯明駕駛微耕機要強行通過我的菜地,我説地已經平整過了準備種菜,在我攔擋時,程顯明就出手毆

打於我。後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

從5月3日到現如今半年已過,派出所的處理結果根本與事實不符,並干涉我在自家地裏種菜。

201_年農曆7月4日,程顯明以該土地寫在老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為由,將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剷除,並將菜苗全部損壞。當時報案後,民警到現場後不但沒有阻止程顯明的破壞行為,反而告訴我説不要在此塊地中栽菜,後我多方諮詢,派出所沒有權利來阻止村民在自家地裏播種,望上級領導複查。

申請人:曹蘭花

電話:130793_____

複查的申請書 篇2

齊分局信訪辦:

申請人:高憲金 男 漢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職工

公民身份證號:_8202413

現住址: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泰康慶齊路大山街7-193號 聯繫方式:

被申請人:黑龍江大山種羊場

申請複查事項

一、 撤銷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1_]1號關於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

包侵權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

二、 還我土地承包權,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來籤合同。

三、 還我馬德海所欠下的錢款。

四、 還給我馬德海改合同後所產生的效益和糧食直補款。

申請複查理由

我是大山種羊場的工人,叫高憲金,由於騎摩托車摔傷,至使大腦失控,最終造成癲癇病,20__年我和妻子去義烏治病並打工,在20__年我倆離婚,離婚後我又去義烏治病,在201_年9月份回來後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歸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並把合同變在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訪,要求場領導給與解決。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間,由中間人馬金山協商(約定)好,病好後,土地仍歸還給我,當時約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合同改在馬德海的名下,並把欠款掛在我名下。我對此

事不服,所以,根據國家黑墾局、農墾局文件和生產隊領導、百姓、大山財務賬為證,地塊是大山六隊,豬舍門前一塊,豬舍西一塊,三角坑一塊,其中水田52.4畝,旱田29.9畝,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糧田)。現在大山種羊場對我上訪做出了“答覆”,既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1_]1號文件《關於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包權問題的答覆》處理意見。對此答覆我不服,現提出複查申請。理由是:

1、在我與大山種羊場簽訂合同時沒有當年交承包費的字樣,更沒有不交地承包費收回承包土地經營權這一款項的説明。

2、大山種羊場從沒有書面或口頭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費。(有李傑隊長證言)

3、20__號農墾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費,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項規定,但不適用於我,因為文件是20__年下發,大山種羊場是20__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經營權,所以文件不適用於我。

4、大山種羊場不僅是我一家掛賬,85%的承包經營者都掛賬(欠賬),有的農户欠十幾萬元,場方也沒有收回土地承包權,單收我的承包經營權,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應把“答覆”撤消。5、1998年發洪水不應掛賬,1999年由於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蕪,無法耕種,所以不應該掛賬。兩年不合理掛賬款總計:1_956.35元。

6、按規定,就算收回土地經營權,再發包也應該在同等條件下,我優先,而大山種羊場沒有這樣做。

7、大山種羊場收回土地經營權,影響了我的生產、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貧困,有病不能治,孩子無法上學和生

活。這一切都應該由場方承擔侵權責任。

8、按照國家對自然人之規定,人人有飯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應剝奪我勞動、工作的權利,必須給我土地,或給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為止。

綜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請複查理由執行。

複查的申請書 篇3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

我是 ,住址 ,我反映

的問題 , 單位給我出具了處理意見《 》,我對處理意見不服,特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提出複查申請。

我對處理意見不服,主要有以下幾點:

1、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 部分 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 (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2、處理意見的內容中某 部分 針對這

一點應該為: (事實和所根據的證據)

現在,我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申請複查,提出如下要求: 1、

2、

3、

申 請 人: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複查的申請書 篇4

申請人:___,女,__歲(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街道__村__組___號,電話: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於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不服,特此申請複查。

申請複查事項:

一、要求撤銷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

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__村於201_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

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三、要求被申請人責令__村依法改正於201_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

四、要求被申請人責令__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裏3060元。

五、申請人要求參加聽證會,參加辯論。

事實與請求:

本人信訪反映的是

一、__街道__村在201_年6月25日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並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其中第七條為“沒有參加二輪承包結婚後遷入,已經離婚人員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剝奪了申請人與村民的同等待遇,__村競置國法不顧,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違反了法律規定。

201_年7月30日申請人向杭州直播1_345反映問題時,__村樓衞明書記明確表示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_年8月3日__街道關於申請人的村民待遇問題召開會議,__村書記村長也承諾説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享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_年1_月21日___人民法院作出(201_)杭臨民初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書》、201_年3月28日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_)浙杭民終字第491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均明確申請人具有_____街道__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國家法律與政策有權參予本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二、___人民政府下發臨政發(201_)253,關於公民權益依法保障行動計劃(201_—201_年)的通知明確了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依法保障公民權益貫穿於政府各項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權益,

努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職能,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無越權、濫權和不作為,堅決做到平等保護、權責一致、監督有力,切實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在第四項第20、明確規定保障和規範村民自治。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依法開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組織完善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探索對村民自治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村規民約備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動的糾錯機制。健全村民權益糾紛的行政調處機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__村201_年6月25號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並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以會議決議形式捍然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帶領村民對抗國家法律與政策,可__街道辦事處還是沒有盡其責任漠視__村的行為,不採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造成__村違法自治,使村組織上的權力凌駕於國法之上,使__村變成一個以強欺弱,以勢力欺壓個體,鄰里失和,沒有法律可講,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組織。

三、申請人將情況向被申請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採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對__村發生的違法村民自治行為採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希望村上級部門幫助與指導__村依法自治,避免一個基層組織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但__街道辦事處卻模稜兩可不重視的態度。

為了合法權益我又於201_年5月6日向___信訪局反映,市信訪局把我反映的事情轉到街道,__街道於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答覆是一種極不負責的推脱,説關於村歸民約“備案”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__街道辦事處屬於___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於鄉鎮人民政府,所以對__村的村規民約沒有備案的職責。以此推卻責任。故要求撤銷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

四、申請人在反映問題的一年時間裏,奔波之事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一個基層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申請人聽到最多的話語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預,而申請人要説的是村民自治不等於村組織不要黨的領導,不等於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門管理,不等於不要批評教育,更不等於可以凌駕於黨紀國法.__街道辦事處作為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完全有義務與責任,用組織的嚴肅性和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權、行政監督權,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合法有效的引導和干預,促使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理直氣壯地伸張正義,制止錯誤,,正確引導村組織依法自治,否則國家的法律條文與政策就會在一個地方成為廢紙。

五、申請人目的也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從而確保申請人在村組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使__村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__村於201_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要求被申請人責令__村依法改正於201_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要求被申請人責令__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裏3060元。

據以上事實與理由,本人依信訪條例有關規定請__政府對被申請人於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進行復查並撤消,必要時請求政府就本人信訪

案件進行聽證。

此致

___人民政府

信訪事項複查申請人;___

20__年6月29日

複查的申請書 篇5

申請人:賈茗苟,男,漢族,1987年8月1出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謝莊鄉常信二村育才巷26號。電話被申請人:馬自揚,男,漢族,1977年1_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卅鋪鎮紅旗村紅旗組。電話:

申請人於201_年8月29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椒江大隊於201_年8月29日作出的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複核申請。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認定責任不公。

二、請求依法重新認定被申請人馬自揚承擔事故全部過錯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過錯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_年8月1日20時50分左右,被申請人馬自揚駕駛浙JT1337號轎車沿雲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距雲西路與巖嶼路交叉口紅綠燈左轉彎7—8米時,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與路口自北向東轉彎過來由申請人駕駛的、正在自己道路正常行駛的椒江H27365號燃油助力車發生碰撞,造成申請人及後座乘坐人李沙沙倆人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傷的交通事故。

一、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

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的事實是“馬自揚駕駛浙JT1337號轎車在椒江雲西路由東向西行駛,20時50分左

右,駛到雲西路與巖嶼路交叉口紅綠燈左轉彎時,提前駛入對向車道”。這樣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是逆向行駛而不是提前駛入對向車道

一般認為,提前只是快要輪到而尚未輪到之時為提前,是個極短的時間,而且所在通行線路是正確的。而此處的信號燈卻是先東西二側的左轉綠燈亮→南側的全部綠燈亮→北側的全部綠燈全亮→東西二側直行綠燈亮→再東西二側左轉綠燈亮,而申請人經過時被申請人還得等南側信號燈亮→東西側(被申請人在東側)直行信號燈亮→東西側左轉信號燈亮,最後才能通行。故此,被申請人的行為遠沒有“提前”那麼簡單,而是搶了好幾只紅燈,並且在根本沒有路權的情況下強行駛入對向車道,逆向上行。更為嚴重的被申請人不是在路口搶道,而是在路口與中間隔離帶的中間位臵(離路口約7-8米之處)突然駛入對向車道,應屬逆向行駛……

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的事實不清,作出的認定缺乏正確事實基礎,其作出的認定責任就不會公正。申請人當然對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產生疑問。因為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就沒有責任,原因是申請人在交叉路口遵守交通信號規定,按信號燈提示,在道路上正常行駛並無不妥,而被申請人目無交通法令,臵眾多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於不顧,逆向行駛,才是造成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適用的法律不當。

第一,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被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一)在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按所需先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適用法律不當,存在言輕蔽重不公行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是逆向行駛行為,而不是在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因為逆向行駛根本就不可能為其“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供其“按所需行進方

向駛”。他不僅違反了該《條例》第38條第(三)款紅燈亮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且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第二,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本人認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是對機動車駕駛員原則要求,它涵蓋了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內容,違反這二個條款須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並不一定導致事故的發生。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也即根據引起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綜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其關鍵因素是被申請人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在根本沒有路權的情況下通行,死必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對一個完全按照交通信號規定正常行駛的人來説是無法避免的,如要強加給他,無疑是天大的冤枉。猶同一輛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的車輛必然發生交通事故是同樣道理。申請人雖有無證駕駛的行為存在(責任書説經檢驗才知是機動車),但此行為未必必然導致事故發生,即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更何況申請人自己(連交警也要經檢驗後才知是機動車)也不知道是機動車輛(商家給他説不用駕照的),可見申請人主觀上沒有違法故意,其違法行為極其輕微(現實生活中交警對F駕照幾乎不查驗)。

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和法律規定,作出的認定責任顯失公平正義,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認定的責任不公。申請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五十一條規定,請求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隊依法撤銷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重新認定被申請人馬自楊承擔事故全部過錯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過錯責任。

此致

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隊

201_-9-1

申請人:賈茗茗

標籤: 申請書 複查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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