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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複議申請書(通用19篇)

民事複議申請書(通用19篇)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某縣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民事複議申請書(通用19篇)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於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誌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着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複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20xx年3月28日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説,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趙,男,1965年01月03日生,雲南省曲靖市人,現住雲南省曲靖市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系“雲D-”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男,1983年5月05日生,雲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雲Q”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雲Q車駕駛人員楊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佔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雲龍縣交警大隊中隊經過調查後,於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雲Q)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雲D-)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於楊(雲Q-)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後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誌為40公里/小時”,並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

1、事故發生後,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於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誌,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於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於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並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趙

20xx年03月25日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向__________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__________。

事實及理由:

此致

(受理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1.申請書副本__________份;

2.證據__________份。

行政複議申請書14

申請人:武某,男,_____歲,漢族,工人,

住址:_______縣_______鄉_______村三隊 電話:_______

被申請人: 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負責人:許某 職務:書記

住址: _______市人民路_____號, 電話: _______。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或變更 市土地管理局“ 市 字[ ] 號文,即《關於對武 未經批准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處理決定》。

主要事實及理由:

武 原為水 縣 鄉 村三隊村民, 年元月,根據國家關於對企業實行兼併、租賃、承包等多種方式尋求企業發展的政策,承包了 農工商總公司下屬的________機械廠,出任廠長,承包期為 年,後經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批准,依法變更了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

原 機械廠面積為 平方米, 年 月 日領取了 平方米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當時該廠與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線的爭議,故一部分土地憑證沒有申領。 年 月 日武 承包後,依法向縣土地管理局申領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面積為 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時間是 年 月 日。

武 出任廠長後,為使企業擺脱困境,經隊、村以及 農工商總公司同意,組建了 有限公司。公司因經營規模的擴大,準備新建部分廠房,於 年 月 日正式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請,隊上籤署了同意辦理的意見,而恰在此時,村上與公司因承包租金問題發生爭議,不給報件蓋章並騙走了土地使用證,致使建房用地手續不夠完善。

有限公司為使企業正常運轉,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盤活土地資產,從總體上講是符合國家關於盤活土地資產有關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對其進行的處理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而是不顧客觀實際和後果,欲將企業一棍子打死,這有悖法律關於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精神,是不適當的。具體來説,市土地管理局行政決定的不當之處主要是:

1.主體錯誤。市土地管理局[ ]號文的處理對象是武 ,而實際上武 只是繼宏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將自然人與法人混為一體。主體錯誤,處罰不能成立。

2.適用法律錯誤。市土地管理局處理決定第一項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文是針對非法轉讓土地,而非出租集體合法使用的建設用地。處理決定第二項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發[ ]號文件的“精神”進行處罰,這不符合《行政處罰法》中關於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應遵循的有關規定。再者,中央 號文件下發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亦下發了《關於貫徹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區兩個文件通知的精神實質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實保護耕地”、“凍結非農建設項目佔用耕地一年”,而並非土地管理局處理文件第二項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的法律依據。

處理決定第二項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安排給 村三隊集體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一,繼宏公司法人代表武 與三隊簽訂有合法的承包企業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業時當然包括企業用地;第二,《 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鄉(鎮)村建設用地經批准後,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和出讓,嚴禁買賣和荒廢。生產經營停止後須將土地歸還集體。”繼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產經營,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應重新安排給三隊使用。

3.查明事實不清

(1)房屋 平米是 公司所建,並不是武 個人行為,而其中呈“ ”狀的房子是原隊上已打好的地基,屬合建房屋;

(2)建房時經過了集體土地所有人 村和隊的同意;

(3)房屋沒有辦下房產證是因為與 村就承包費交納產生爭執,不蓋章無法申辦;

(4) 村將土地使用證原件騙走,導致相關手續無法申辦;

(5)此案的舉報人是 村,導致此案查處的真正原因是 村在承包費官司沒打贏後(見法院裁定),隨即以整人的方式將武 舉報給土地局,而事實上,該地塊的房屋建設是經村、隊同意的,但 年當 公司法人武 收房租時, 村已與該地塊部分單位簽訂了租賃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從而形成一個房屋或一塊土地有兩個租賃合同的局面,而且, 村與 公司爭收租金;

(6)該地塊 餘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閒地塊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將出租房屋的行為,按出租土地處理,顯然行政處罰行為不能成立。

4.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就 公司來説,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 機械廠時大部分為閒置土地,荒廢多年,就連集體租金都沒法上交, 公司盤活土地資產,合理利用,這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7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擴、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閒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如果我們刻意去追求一種看似合法赦質不利於企業和社會發展的形式,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 市土地管理局 [ ] 號文件決定讓 公司在 日內自行拆除 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項中又規定“如該片土地繼續出租,聯營建廠,其土地使用權必須先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這説明該片土地是允許進行工業或建設使用的,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也批准為建設用地。市土地局不讓其補辦有關手續而必須先拆除後辦手續再蓋房子是沒有合理性的。自治區黨委、政府貫徹中共中央11號文件的《通知》第四點第二段中明確規定:“對於建設項目確需佔用的土地,必須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後,按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而並非要求一律拆除。

綜上所述,綜觀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所涉及的法律, 市土地管理局[ ]號文件處理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明顯不當,根據《行政複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第1、2、5、點的規定,請求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或予以變更市土地管理局[ ] 號文件,以維護國家、集體、企業乃至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___

日期:20__年_月__日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5

(第三人姓名或者名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經審查,你(單位)同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你(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1、在複議過程中,第三人有權查閲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

2、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向本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3、如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複議,請向本機關提交第三人出具的委託書。

附:空白委託書一份

__市旅遊事業管理委員會(印章)

__年__月__日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6

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委託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請人:名稱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於年月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經查。

本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寫明: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寫明:本決定為最終裁決,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於年月日前履行。)

年月日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7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及身份證號。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詐騙申請人5萬餘元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峯合夥利用段新利註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

20xx年,魏玉星趁我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的機會,編造能找人運作減少處罰的事實,騙取我們合夥人的信任,向公司騙取5萬元“罰款”。20xx年1月,魏宇星與段新利、杜志峯三人合夥騙我説因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莊質監局繳納罰款,並讓我向魏宇星打欠條。

我通過河北青年報得知,石家莊市質量監督局雨花分局執法人員只是發現40個規格為18L標註“易邁斯”高速高增壓柴油發動機機油的油桶並予以扣留,並沒有對公司罰款的事實。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申請人: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8

申請人:關琳江

性別:男民族:漢族出生年月:1974年4月住址:成都市青羊區寧夏街207號電話:__

被申請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請事由:申請人因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_年12月22日在紅星路出具的編號為的處罰決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複議。

事實與理由:

1、號處罰決定處罰50元扣1分。處罰依據為“駕駛

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但執行該處罰的警官並沒有證據能證明申請人在當時未系安全帶。並且申請人認為該警官的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

2、號處罰決定書上對當事人的電話與其他聯繫方式

未做詢問,也未填寫該兩欄。由此申請人認為以上的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請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況下被警官攔下

處罰的。申請人認為這種處罰方式欠妥,並且有違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上簽字時,申請人説是否可不在上面簽字,警官便把此事擱置去處理其他事情,讓申請人在一邊等待。此種做法是否合適?

複議目的與要求: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1、證據不足。2、行政處罰程序不合

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號處罰決定。並衷心希望一線警官能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也在此對廣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謝!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請人:關琳江

20__年1月9日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9

申請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説,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案由:因對_______(單位)____年__月__日__號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複議。

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撤銷或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某個決議或處理意見,以及訴求)

(列舉文件依據和事實依據以及邏輯判斷,證明被申請人的議決或處理意見是錯誤的,申請人的訴求是合理的。)

此致

___________(被申請人單位)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11

臨沂市人民法院執行局領導:

蒙陰縣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號、165號案,已於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決,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賠償責任。而後扣押了英梅文的車輛,車號是魯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呂昌立、馬連民提出了異議申請,稱魯Q01366車為他們與英梅文的合夥財產,但其並未提供任何登記機關的登記證明,亦未有應當表明的“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等字樣。沒有營業執照,沒有變更登記,我們已向蒙陰縣法院執行局提出其為合夥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提出反駁。

同時,英梅文於07年12月7日給劉法餘寫的以魯Q01366車作擔保抵押的還款保證書和20__年5月16日山東省臨沂市交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確認魯Q01366號宇通卧鋪客車是由英梅文個人出資購買的證明。足以認定該車不是合夥財產而是英梅文個人所有,因此,應當依法駁回魯Q01366車為合夥財產之主張。

但是,蒙陰縣法院執行局無視以上有力證據,在案外人提出異議整整一個半月(45天)後的10月6日才下達裁定書,確定魯Q01366車為合夥財產。

對此,我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四款“申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的規定,就蒙陰縣法院執行局不顧事實,強行認定魯Q01366車為英梅文、呂昌立、馬連民三人共有財產的裁定不服,並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請人: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某集團天津房地產開發公司

住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局

複議請求:

撤銷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做出認定某某右眼受傷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的《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傷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認定了某某右眼負傷為工傷,並載明某某所在單位為某集團天津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做出上述具體行政行為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且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存在多處嚴重錯誤,故依法申請撤銷其具體行政行為。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認定某某右眼受傷為工傷無事實依據。某某右眼受傷一事,被申請人並沒有經過認真的調查研究,在沒有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就認定了某某為工傷,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某某右眼受傷一事,某某本人曾經在**年9月份與天津開發區泰達醫院進行過訴訟,但經過法院審理,並沒有辦法認定某某右眼受傷系在該醫院受傷,此事實説明了某某受傷一事很難被認定為是在履行單位安排的任務時受傷的情況,對其受傷認定為工傷缺乏事實依據。

二、被申請人認定某某的工作單位為某集團天津房地產開發公司屬。

認定事實錯誤。某某的工作單位為天津開發區某某賓館,而非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認定存在錯誤。

三、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年11月26日做出的編號為××××的《工傷確認通知書》中,援引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傷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規定,認定某某受傷屬於工傷。但是,該《辦法》為**年十二月十九日經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第24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自**年四月一日起實施,也就是説,在被申請人做出該工傷認定時,該辦法根本還沒有出台,更沒有開始實施。因此,被申請人做出的工傷認定屬於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13

申請人:樊永正,男,漢族,富源縣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5322252。住富源縣大河鄉青龍村公所樊家灣村183號,系富源縣大河鄉莊子山煤礦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申請人:富源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職務:局長

地址:富源縣太和街27號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複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永正控告王光順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複議,並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

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20xx年,富源縣大河鎮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王光順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王光順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於20xx年7、8月間註銷申請人獨資企業,並採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王光順、顧會珍的合夥企業,將申請人獨資企業篡改成合夥企業(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夥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王光順的主張【王光順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夥不具真實性)】。

已經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夥企業的真實性,本院不予採信。”“原告(王光順、顧會珍)對被告(樊永正)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樊永正)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

王光順在虛假註冊合夥企業時提供的富雲會師驗字(20xx)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樊永正”(實際是王光順)提供給富源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驗資業務約定書》等不是樊永正簽字摁手印。雲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雲會師決字【20xx】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

20xx年7月28日,王光順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28.8%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並協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於獨資企業為由阻止王光順轉讓股份,並阻止他人進駐煤礦。

20xx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佔為己有。

(20xx)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起訴,並沒有做出對企業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王光順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進行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鑑定的情況下,對王光順“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王光順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富源縣公安局

申請人:樊永正

20xx年3月28日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14

申請人:汪某某,男,1969年5月9日生,漢族,無業,住南京市.

被申請人: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刁,職務:局長。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寧勞社工認字(20xx)第0750號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並確認申請人於20xx年9月27日發生的事故傷害屬於工傷。

事實與理由:

**年3月28,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寧勞社工認字(20xx)第075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對汪學明於20xx年09月27日發生的事故傷害認定為不屬於工傷。申請人認為:

一、該工傷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就職於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廚師長一職,此一、二審法院判決書業已認定。而被申請人將申請人職業定為生產運輸工人,此為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的案情為:在工作休息期間,因個人原因滑倒受傷。此與實際事實不符。實際情況是:申請人身為廚師,他的工作職責就是為學校師生提供飲食,因此,別人休息的時候正是他們工作的時間。事故發生當天,大概在8點多,學生早餐時間也接近尾聲。申請人看食堂就餐人員不多了,也不太繁忙了,因申請人自己尚未吃早飯,就準備乘這段空閒時間抓緊弄點吃的。就在申請人從食堂窗口拿好飯菜轉身離開時,因食堂地面有積水,不小心滑倒受傷。而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吃飯時間為個人休息時間,對此申請人不服。吃飯、上廁所為一個人最根本的本能需求,不應將此時間段定為工作休息時間,況且吃飯也是為了上午的工作需要做準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的此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另外,被申請人僅根據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而認定申請人是在工作休息期間,因個人原因滑倒受傷。對此,申請人想作以下説明:

在一、二審訴訟階段,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否認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且不承認申請人在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蘇警官學院二食堂從事廚師一職。為了證明其主張,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2份經律師調查取證的書面證言。一份為中國傳媒大學南廣學院食堂一員工的證言,一份為南廣學院門衞的證言,2份證言均證明申請人20xx年8月至10月在南廣學院工作。另外,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審階段申請了一證人出庭作證,且此證人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國珍有親屬關係。此證人出庭作證,否認申請人20xx年9月份在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且其稱並不認識申請人。但,事後事實證明,申請人20xx年9月份在南京**公司工作與其存在勞動關係。因此,申請人認為,南京**公司在一、二審訴訟階段向法院提供了虛假的證人證言。此次工傷認定階段,南京**公司又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證人證言,且證人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存有利害關係,故申請人認為**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足採信。而被申請人卻單方採信了**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而認定申請人所受事故傷害不屬於工傷。

現申請人對該工傷認定不服,特依法向貴局提起行政複議,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申請人: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15

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張,男,38歲,苗族,工作單位:麻陽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電話: 被申請人:麻陽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局長

案由:申請人對麻陽苗族自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xx年3月30日)編號;20xx002號工傷認定書 ,現向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麻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3月30日作出的編號:20xx002號工傷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申請人張澤和在20xx年2月12日的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2月12日中午12點10分左右,剛下班回家就接到國土局地基股長張斤華的電話,要求慢點休息先到局辦公室查一下黃雙鄉宅基地發證指界人員的工作經費出入問題,由於事發突然,鄉鎮在外工作人員都在等待核查結果。申請人為了不耽誤工作,只好從家中騎電動摩托車返回辦公室,當時,正逢趕集天中午,車輛、人羣絡繹不絕道路擁堵,只好另闢捷經走火車站貨場道路趕往局裏,恰巧道路前一輛貨車塵土飛揚迎面駛來,申請人謹慎駕駛不料使入道路中的坑窪處人車一起滑倒,因貨車撒落地面的碎石、礦渣較多車子打滑摔得嚴重,經醫生診斷申請人右腿脛骨平台粉碎性骨裂實施手術後導致傷殘。

申請人於20xx年2月15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xx年3月30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編號為20xx002號的不予受理書 , 認為申請人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認定申請人不屬於或不視同工傷”.。

對於該認定書,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第一,該認定書認定的情形與事實不符,是工作人員不通過認真調查核實得出不負責任的認定結果通篇沒有任何關於申請的情形為什麼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説理性理由.

第二,被申請人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該認定書所提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傷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處所指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應作擴大解釋,即只要是執行單位指定行為,在單位指定地點.至於內容,這完全取決於單位的規定或領導的指定,作為單位幹部職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午休時間的工作,員工根本上沒有選擇權,否則,員工將面臨的不僅是處罰,更有被開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簡單:不服從領導安排!此情形,員工面對的是強大的用人單位的任職處罰權,不服從又能怎樣呢?

該條例第十一條確切規定了三種不能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結合第九條第七項的兜底條款,立法如

此規定是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國家的醫療衞生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國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禦醫療、意外等風險.基於此,國家通過立法來彌補國家保障體系的缺乏而給職工造成的損害,即只要不是該條例第十一條或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就應該認定為工傷.盡最大可能的減少職工的損失,彌補職工已經受傷的心靈.否則,從邏輯學上來説,只適用該條例第九、十條之規定,而不適用第十一條之規定,那麼,立法就沒有必要另行規定禁止性條款,第十一條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請人的行為應認定為工傷.

申請人作為國土資源局的員工,在由單位領導的安排下,該事實有證人證言,病歷診斷書以及得到單位領導等的認可.該行為是為了完成領導交給的任務,更好的協調單位員工之間的協作關係,熱情的工作。 .此種情景,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單位以及勞動監察部門在看待該事件的態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規、不負責任的現象 但其也是社會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擔法律所賦予的社會責任,今天這個結論表明該企業承擔了其所應負的社會責任嗎?勞動者的受傷行為是單位領導安排所導致,請問,這種不是勞動者自身的過錯而受到的傷害,就非得需要無辜的勞動者自己來承擔嗎?作為國家的保障機構,為什麼就不能來承擔該責任呢?

綜上所述 ,申請人於20xx年2月15日在上班工作時遭受的意外傷害,完全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於在工作的時間與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理應認定為工傷.但是被申請人無視《工傷保險條例》 的明文規定,做出了錯誤的工傷認定結論,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麻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依法撤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3月30日作出的20xx002號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麻陽縣人民政府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16

申請人:趙,男,1965年01月03日生,雲南省曲靖市人,現住雲南省曲靖市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系“雲D-”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男,1983年5月05日生,雲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雲Q”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雲Q車駕駛人員楊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佔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雲龍縣交警大隊中隊經過調查後,於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雲Q)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雲D-)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於楊(雲Q-)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後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誌為40公里/小時”,並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

1、事故發生後,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於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誌,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於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於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並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雲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趙

20xx年03月25日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17

複議人(被執行人):彭漢銘,男,1959年7月30日生,漢族,無職業,住柳州市柳邕路二區1號4棟1-4-1號。

申請執行人:任素華,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漢族,物業,住柳州市柳江路北一巷18號。

被執行人(複議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漢族,住柳州市紅陽路雲嶺區111號。

被執行人:覃少華,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漢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燈台區水南路84號金桃園1棟1單元201室。

複議申請人(異議人)不服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20xx)南執異字第14號執行裁定書特申請異議,請求中級法院依法撤銷該裁定結論,支持複議申請人的 異議成立,其具體的異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位於柳州市柳邕路二區1號4棟1-4-1號的房產是複議人生活所必需最後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產,法院強制執行行為,剝奪了其合法居住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因此,懇請中級人民法院 依法審查複議的事實和理由,撤銷原裁定結論,糾正執行法院的違法行為,以示公正。

此致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18

申請人:XX縣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號。

負責人:,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20xx]號關於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20xx]號關於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20xx年10月8日上午受傷當時,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剛到申請人廠裏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操作旋切機,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繫,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中板廠

民事複議申請書 篇19

申請人:浙江中富建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號

委託代理人:高嶽鬆 本公司項目經理

委託代理人:鄒鑄仁 江西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於20xx年11月5日,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執字第150-1號《執行裁定書》,不能接受該裁定書:解除被執行人江西易思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思傑公司)位於南昌市高新區京東大道399號萬年青科技園內的已完成結構封頂的在建廠房的查封的決定,依法提出異議,南昌中院在舉行聽證之後於11月7日製發(20xx)洪中執異字第27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駁回裁定);駁回申請人異議,申請人不服,現提出複議申請,理由如下:

一、 駁回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其一、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傑公司所籤執行和解《協議書》第一條約定:易思傑公司應於20xx年8月31號支付最後一筆40萬元給申請人,而易思傑公司自己在聽證會上當庭承認其最後一筆40萬元是20xx年10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帳户,可見易思傑公司已明顯違約。為此,異議人於20xx年9月2日7日22日三次向南昌中院執行局送交恢復原判決強制執行申請書。現駁回裁定對易思傑公司明顯違約的事實不予認定,所以該裁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其二、駁回裁定書認定,“易思傑公司支付最後一筆款項的義務和申請人出具工程款不足部分國家正式發票的義務,應為同時履行的對等義務”與事實不符,是在迴避易思傑公司逾期支付的事實的基礎上,對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傑公司所籤執行和解《協議書》的曲解,所以該裁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其三、根據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傑公司所籤執行和解《協議書》第二條第1款約定:申請人有權要求易思傑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項,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決內容執行。申請人在易思傑公司未按協議付款後不僅沒有義務向其出具發票,而且有權要求恢復執行原判決的內容。申請人也按約行使了要求恢復原判決執行權利。所以,駁回裁定認定申請人未同時履行出具發票義務是錯誤的。

二、 駁回裁定駁回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駁回裁定駁回申請人解除查封異議的理由是認定:“申請人履行沒有與易思傑公司付款同時出具發票的義務”,不僅是無視雙方執行和解協議對付款期限的明確約定,而且無視易思傑公司的最後一筆付款已明顯逾期違約的事實,是強加於人的徑行裁判,還具有以執代審之嫌。所以駁回申請人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認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查封是《民訴法》為切實保障生效判決內容的實現和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申請人在易思傑公司沒有按期償付拖欠款項的情況下,當然不能同意解除對易思傑公司在建廠房的查封。對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異議於法有據,現南昌中院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駁回申請人的異議,是明顯偏向於易思傑公司,同時也是在放縱或助長不守誠信的逾期違約的行為,所以,申請人不能接受,現向貴院申請對駁回裁定予以複議,撤銷南昌中院的錯誤裁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異議人:

浙江中富建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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