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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事項複查申請書

信訪事項複查申請書

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是《信訪條例》確定的一項基本工作制度,是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的程序保障。那麼你知道信訪事項複查申請書是怎麼一回事呢?本站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信訪事項複查申請書,希望你喜歡。

信訪事項複查申請書
信訪事項複查申請書篇一

申 請 人:XXX,女,XX歲(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住XXXXX街道XX村XX組XXX號,電話:X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不服,特此申請複查。

申請複查事項:

一、要求撤銷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

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於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三、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於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

四、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裏3060元。

五、申請人要求參加聽證會,參加辯論。

事實與請求:

本人信訪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XX年6月25日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並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其中第七條為“沒有參加二輪承包結婚後遷入,已經離婚人員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剝奪了申請人與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競置國法不顧,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違反了法律規定。 20XX年7月30日申請人向杭州直播12345反映問題時,XX村樓衞明書記明確表示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8月3日XX街道關於申請人的村民待遇問題召開會議,XX村書記村長也承諾説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享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12月21日XXX人民法院作出(20XX)杭臨民初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書》、20XX年3月28日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浙杭民終字第491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均明確申請人具有XXXXX街道XX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國家法律與政策有權參予本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二、XXX人民政府下發臨政發(20XX)253,關於公民權益依法保障行動計劃(20XX—20xx年)的通知明確了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依法保障公民權益貫穿於政府各項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權益,努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職能,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無越權、濫權和不作為,堅決做到平等保護、權責一致、監督有力,切實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在第四項第20、明確規定保障和規範村民自治。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依法開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組織完善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探索對村民自治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村規民約備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動的糾錯機制。健全村民權益糾紛的行政調處機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XX村20XX年6月25號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並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以會議決議形式捍然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帶領村民對抗國家法律與政策,可XX街道辦事處還是沒有盡其責任漠視XX村的行為,不採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造成XX村違法自治,使村組織上的權力凌駕於國法之上,使XX村變成一個以強欺弱,以勢力欺壓個體,鄰里失和,沒有法律可講,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組織。

三、申請人將情況向被申請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採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對XX村發生的違法村民自治行為採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希望村上級部門幫助與指導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個基層組織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但XX街道辦事處卻模稜兩可不重視的態度。

為了合法權益我又於20XX年5月6日向XXX信訪局反映,市信訪局把我反映的事情轉到街道,XX街道於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答覆是一種極不負責的推脱,説關於村歸民約“備案”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XX街道辦事處屬於XXX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於鄉鎮人民政府,所以對XX村的村規民約沒有備案的職責。以此推卻責任。故要求撤銷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

四、申請人在反映問題的一年時間裏,奔波之事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一個基層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申請人聽到最多的話語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預,而申請人要説的是村民自治不等於村組織不要黨的領導,不等於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門管理,不等於不要批評教育,更不等於可以凌駕於黨紀國法街道辦事處作為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完全有義務與責任,用組織的嚴肅性和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權、行政監督權,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合法有效的引導和干預,促使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理直氣壯地伸張正義,制止錯誤,,正確引導村組織依法自治,否則國家的法律條文與政策就會在一個地方成為廢紙。

五、申請人目的也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從而確保申請人在村組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於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於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裏3060元。

據以上事實與理由,本人依信訪條例有關規定請XX政府對被申請人於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進行復查並撤消,必要時請求政府就本人信訪案件進行聽證。

此致

XXX人民政府

信訪事項複查申請人;XXX

20XX年6月29日

信訪事項複查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姓名:***

申請日期:20XX-03-09

聯繫地址郵政編碼上海市松江區20xx00

工作單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身份證號加拿大BC09++++聯繫電話021-6422++++

辦理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

行政複查請求:

1、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8條,撤銷被舉報人三級資質(暫定期一年)。

2、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0條,吊銷被舉報人滬(青浦)0212號《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事實及理由:

20XX年1月5日,申請人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實名舉報信》(證據編號1),要求依法查處被舉報人違法騙取物業資質行為。

被申請人20XX年02月22日給申請人的回覆(證據編號2),認定事實不清,與青浦區局先前的答覆不符,有違政府公信力,涉嫌行政亂作為,為企業違法行為謀利益。

一、被申請人回覆事實不清

被申請人回覆稱:“20XX年12月8日賓泉物業公司因其持有的資質證書已過期,按照新設立物業管理企業向青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並提供了相應的文件材料”,與青浦區局的答覆不符。

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青浦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備案情況》(20XX年)公開信息證明:

被舉報人:1、資質過期,2、接管物業產生糾紛。

處理意見是:“延期一年”。(見證據3)

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給申請人的函(證據編號4)證明:“該企業得知換證消息後,於20XX年2月到青浦區房地局辦理物業資質換證手續。由於申報材料不全,信息操作等方面原因,直至20XX年9月才通過信息預審,取得了申辦預約號20xx001815號”。

二、被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1)

被申請人回覆稱:“按照新設立物業管理企業向青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法定職權,是行政亂作為。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7條: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一年的暫定期。

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給申請人的函(證據編號4)證明:“賓泉物業註冊於青浦,並於20XX年9月12日在青浦房地局申請並獲得《上海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4條,如果重新核定,也要先辦理註銷手續。

被舉報人不是“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被告是因為:“1、資質過期,2、接管物業產生糾紛”被“延期一年”而停牌。

三、被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2)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五)物業服務合同複印件;

(六)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上海市關於實施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強調,“申報材料要求真實可信,完整齊全”。

被舉報人在20XX年12月12日前不可能提交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複印件”。如有提交,一定是已在20XX年7月5日被撤銷(證據編號5)的《上海金蘭花苑物業管理委託協議書》(證據編號6)。

四、被申請人濫用職權,幫助被舉報人獲得非法利益

(1)被申請人回覆稱:“我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意見: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上海賓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核發資質證書的行為符合相關規定。”這是被申請人在掩蓋自己濫用職權的行政亂作為,有違政府公信力。

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給申請人的函(證據編號4)證明:“我局接到市房地局來電通知,要求青浦區房地局暫緩對賓泉物業公司的物業資質申報受理……20XX年12月5日,市局告知已作出了信訪答覆並簡要告之事情經過:賓泉物業在青浦申報物業資質證書期間,徐匯金蘭花苑業主大會通過投票表決同意由賓泉物業接管金蘭花苑的物業管理,並於20XX年6月21日在小區內公告,並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1條指出: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准。《青浦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備案情況》(20XX年)公開信息證明:被舉報人接管物業產生糾紛。處理意見是:“延期一年”(見證據3)。被申請人作為資質審批部門應依法對被舉報人資質申請不予批准。

被申請人混淆時間的先後,20XX年12月5日還以被撤銷的物業管理合同來指導青浦區局。這是被申請人,刻意為企業的違法謀利益的行為。

(2)被申請人回覆稱:“關於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開信息《青浦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備案情況》(20XX年)中賓泉物業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資質情況與事實不符的問題,我局已要求青浦區局更正”,這是被申請人意在毀滅證據掩蓋自己的錯誤。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開信息“中賓泉物業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資質情況與事實不符”,為什麼此前要求被申請人公開被舉報人信息,時,被申請人答覆是“請向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部門申請”?(見補充證據13)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開信息“中賓泉物業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資質情況與事實不符”,被舉報人早就提出了。為什麼涉及到被舉報人名譽和經營的政府公開信息,被舉報人至今認可。

被舉報人“接管物業產生糾紛”不可能是假的。青浦區局處理意見“延期一年”也不可能是假的。是有案卷可查的,被申請人蓄意毀滅證據是錯上加錯。

五、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根據職權可以撤銷資質證書:

(一)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他情形。

(1)被舉報人20XX年無“物業服務合同”不具備申請資格,無內容填寫《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申報表》中“物業管理項目情況”(見證據8)、不符合申報法定條件。

被申請人對被處罰的被舉報人按新企業對待,沒有法律依據,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8條,撤銷被舉報人三級資質(暫定期一年)。

(2)被舉報人以被撤銷的《物業服務合同》為欺騙手段,隱瞞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12月12日期間無物業服務資質,非法經營(見證據5),違規收費(見證據7),簽署虛假《承諾書》(見證據9),騙取資質證書。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60條,吊銷被舉報人滬(青浦)0212號《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六、被申請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22條:資質審批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審批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1)根據證據5,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在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12月12日期間確無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證據4,青浦房地局認為:“市局於20XX年9月4日接到信訪投訴,反映賓泉物業在原資質證書已過期,資質證書申報辦理期間尚未取得新證的情況下,承接了徐彙區金蘭花苑小區的事宜。”

上述證據證明被申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2)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不但“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反而將被停牌的違法企業按新企業對待(行政亂作為),在被舉報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無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下,幫助被舉報人獲得非法利益。

被舉報人的行為屬:“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

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必定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為樹政府公信力,直接責任人員應該檢討並予行政處分。

被申請人應該依據《上海市關於實施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的:“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並對所有受理、批准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樹政府公信力。

特依據《上海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暫行辦法》申請複查。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信訪事項複查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浙江省仙居縣城關為民醬菜廠。地址,仙居縣城區原穿城北路大泉頭。

法定代表人:張月珍,女,20XX年12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仙居縣城區機建路1一8號,系廠長。身份證號:332624531208002電話:7752556

申請人仙居縣城關為民醬菜廠﹙以下簡稱申請人﹚,對仙居縣城區建設整合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20XX年2月9日作出“關於穿城北路為民醬菜廠拆遷事項要求補償的回覆”和20XX年4月6日仙居縣城區建設整合指揮部“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的認定和補償標準不服,特此申請複查。

申請複查事項:

一、申請人被拆遷的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是申請人通過合法手續轉讓來的。指揮部認為是徵用的劃撥土地,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二、申請人被拆遷的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應按集體性質轉讓的土地標準補償。指揮部認為按徵用的劃撥土地標準補償,於法無據,應予糾正。

申請複查事實和理由:

20XX年,申請人自籌資金籌建醬菜廠項目,向仙居縣計劃經濟委員會申報,該委於20XX年4月27日作出仙計經固(20XX)53號文件同意批覆。20XX年4月4日,仙居縣計劃經濟委員會同意申請人的項目結轉至20XX年度實施。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明”的規定,20XX年10月7日,申請人在徵得仙居縣原城關鎮市橋村十隊全體社員同意,支付了座落在仙居縣城北大泉頭地方1.15畝土地補償費10000元、安置補償費13000元和青苗補償費500元,合計人民幣23500元,取得該處土地使用權後,向市橋村、城關鎮、仙居縣土地管理局遞交建設用地呈報表。10月7日由市橋村、10月8日由原城關鎮、10月15日由縣土管局分別批准同意使用。

20XX年10月15日,浙土仙證字﹙20XX﹚第45號浙江省建設用地許可證,准予城關為民醬菜廠在城關穿城北路大泉頭,土地性質集體,用地面積為壹畝壹分伍釐的耕地上建設廠房。

20XX年10月9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92﹚浙規徵,編號1141020准予在穿城北路(北段)西建設廠房。

20XX年11月21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92﹚浙規證,編號1141020准予建設。

醬菜廠建成後,投入了生產。20XX年,因仙居縣城區穿城北路建設需要,拆除了申請人286平方米廠房,至今未給予土地補償和安置,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

20XX年8月23日,申請人向指揮部遞交“房屋拆遷安置申請書”一份。經過165天等待和電話、走訪18次艱難請求後,該部於20XX年2月9日作出“穿城北路內的286平方米土地由於是為民醬菜廠徵用的劃撥土地,根據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收回時徵用非耕地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按縣政府徵地區片綜合價給予補償”的回覆。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劃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規定。指揮部至今沒有向申請人支付過徵用土地補償費,也沒有向申請人核發過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指揮部認為申請人的286平方米土地是“徵用的劃撥土地”無事實依據,與《行政複議法》“土地劃撥,是指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將土地交給某個單位無償無期限使用的行為”釋義不符。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根據《憲法》第十條第四款“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申請人2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是依法取得,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的規定,指揮部對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至今沒有給予補償,就認為申請人286平方米土地是徵用的劃撥土地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按徵用劃撥土地的標準補償,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和《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信訪人不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規定,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複查,撤銷指揮部“穿城北路內的286平方米土地由於是為民醬菜廠徵用的劃撥土地”的錯誤認定,要求按照20XX年11月31日仙居縣人民政府福應街道辦事處,福街辦發﹙20XX﹚64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每平方米600元標準”規定予以作價補償,呈請支持。

此致

仙居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仙居縣城關為民醬菜廠

法定代表人:

電話:7752556

標籤: 申請書 信訪 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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