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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檢察建議書(精選5篇)

再審檢察建議書(精選5篇)

再審檢察建議書 篇1

再審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在民行檢察監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況下,着眼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依據法律原則和立法精神,在履行民行檢察監督權上的發展和創新。儘管這種監督方式目前還法無明文規定,尚處探索之中,檢、法兩家對此褒貶不一,但實踐證明,檢察建議作為抗訴監督的補充是非常必要的,它與抗訴相輔相成,構成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本文擬對這種做法的有關問題進行分析,以期有益於我國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制度的完善。

再審檢察建議書(精選5篇)

(一)、再審檢察建議存在的理論根源

20xx年9月高檢討論通過了《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在“規則”中增加了檢察建議的內容,其中四十七條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具體規定。在20xx年9月高院下發《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第十七條也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應認真研究改進工作,經與人民法院協商同意的對個案提出檢察建議書的,可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同時高檢民行檢察廳廳長王鴻翼在《完善民行檢察在於修改立法》講話中提出的要完善現有的抗訴制度,要以類似於"再審決定"的形式取代現行的抗訴,在強行啟動再審程序糾正錯案,解決再審案件同級審,從根本解決"週期長""改判難"的問題。以上規定和講話,可視為適用再審檢察建議的司法依據。

(二)、再審檢察建議的價值所在

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抗訴權受阻時,適用再審檢察建議會達到預期的監督效果。他與抗訴權形成一套完整的民行檢察監督體系,從而達到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再審檢察建議有抗訴權所無法比擬的優越性,更有其獨到之處。

(1)、可以彌補民行抗訴在程序上的不足

現行法律對民行抗訴程序規定過於原則,抗訴週期長、程序多,佔用了大量司法資源,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也易引起當事人的上訪告狀,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一些民轉刑、行轉刑案件的發生充分説明了這一點。同時,受審級管轄的制約,上級院的民行部門承擔了過重的辦案任務,越是到高層,抗訴案件就越集中,這種“倒三角”形的辦案結構,給民行檢察工作發展帶來了難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積壓。而再審檢察建議,減少了提請抗訴、提出抗訴、及法院指令再審三個環節,簡化了再審程序,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工作效率。

(2)、可以彌補民行抗訴在實體上的不足。

在辦案實踐中對民行判決、裁定有錯誤,但沒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或審判程序上存在錯誤,但判決結果基本正確的一般不需輕易抗訴,可通過檢察建議,由人民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糾正錯誤。在這裏,再審檢察建議作為抗訴的輔助手段可以發揮獨特的優勢。另外,對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適用抗訴的民行判決、裁定,如以調解形式結案的案件等,檢察機關一般不受理這類申訴,但對於涉及國家和公眾利益的,或調解違背自願、合法原則,當事人提出申訴的,檢察機關經確認屬實的,可運用再審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調解。

(3)、可以促進檢、法兩家的協調

再審檢察建議不受抗訴審級的限制,與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同級或上級檢察院均可提出,適用時能將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形式轉化為法院內部監督形式,搞好檢察建議與審判監督程序的銜接,實現再審檢察建議在審判實踐中的“軟着陸”,使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關係走上一條良性互動的軌道。同時採信再審檢察建議程序是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案件的過濾機制,在很大程度上阻斷了檢察機關抗訴的適用,審判機關變被動為主動,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三)、再審檢察建議的特點

1、適用的全面性。

再審檢察建議能避免抗訴工作中存在的抗什麼審什麼,不抗不審的現象,使再審法院更全面地審理案件,糾正錯誤,維護司法公正。

2、操作的靈活性。

再審檢察建議能使民行工作格局從“倒三角”到“金字塔”的結構轉變,從而使上級檢察院擺脱辦案壓力,更多的案件由基層直接消化解決,能強化下級檢察院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的民事行政檢察權。另外,它的操作形式靈活還表現在對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個案所作出的檢察建議,如果法院因主觀原因不願接受並啟動再審程序的,下級檢察機關仍可使用抗訴權,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抗訴。

3、處理的高效性。

再審檢察建議避免了抗訴繁瑣的程序,能縮短辦案週期,節省司法成本,其以短、平、快的特色得到檢察院的普遍採用。運用時,只要同級的檢、法兩院協商一致,對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檢察機關只要提出書面檢察建議,同級法院便可啟動再審程序,時間短、程序簡化,能及時保護涉訴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檢、法兩家工作協調,提高辦案效率,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三)、對再審檢察建議在實踐操作中的幾點建議

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當運用,加強了檢察機關對民行訴訟的法律監督職能,在開展民行工作中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再審檢察建議作為一種監督方式,畢竟未經立法認可,缺乏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規範,仍處於一種探索狀態,若運用不當,不但未能達到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而且將有損檢察機關形象,需要在實踐操作中把握一定的原則。

(1)、加強與法院的溝通,達成共識

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已適應了檢察院運用抗訴這一職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法律監督的做法,但現在檢察院提出將再審檢察建議作為抗訴的補充,法院就會出現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形。因此作為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院,一定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繫,爭取在執法思想上求同存異,並在目前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與人民法院統一檢察建議的適用原則、範圍和作用,力爭與人民法院達成書面或口頭上的協議,為再審檢察建議的有效實施打下基礎。

(2)、統一和規範適用再審檢察建議的內容、條件、程序再審檢察建議的提出須有理可據,切實可行,有問題所在,內容言簡意賅,要用精煉、

準確的語言,針對性強,能恰好地反映判決中存在的問題。在適用時從原則上可規定為符合抗訴條件,經與人民法院協商,人民法院同意再審的;標的小、社會影響小,裁判結果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不大的;雖符合抗訴條件,但如通過抗訴途徑解決,因訴訟週期太長、成本太高,會影響訴訟實際效果的案件;原審法院願意再審,且由法院自行再審效果更好的案件;經審查確有錯誤,但依照有關法律不能經抗訴啟動再審程序進行救濟的案件等。在適用程序上,一是要辦案程序規範化,辦案中應經立案、閲卷、調查、集體討論、主管檢察長或檢察長決定等一整套嚴密的程序後形成;二是要送達程序化;三要附卷存查等主要內容。在內部管理中,把檢察建議被採納率作為評價民行抗訴工作的一項內容。

(3)、建立反饋和跟蹤制度,切實保障再審檢察建議的督促落實

對於發出的再審檢察建議,民行部門應及時瞭解和掌握檢察建議的落實、採納情況,如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中的事實、證據等提出異議的,應對有關問題重新核實,避免錯發,達不到預期效果。同時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民行部門應及時向本院領導及上級業務部門彙報備案,以便檢察長髮現本院或上級檢察院發現下級檢察院發出的再審檢察建議不當時,能及時責令撤銷,並及時通知法院,避免造成新的司法不公。

(4)、建議儘快制定司法解釋,明確把再審檢察建議納入法律監督手段

由於再審檢察建議這種監督方式目前尚無法律明文規定,檢察機關在運用中,工作較被動,會碰到一系列的困難和問題,影響監督效果。故建議高檢會同高院共同制定《關於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的有關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以程序保障再審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減少下級檢察院特別是基層檢察院與法院的磨擦,確立再審檢察建議的法律地位,使民行檢察監督工作達到明顯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再審檢察建議書 篇2

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在民事審判監督實踐過程中摸索出來併為實踐驗證了的行之有效的檢察監督方式。由於法律地位的不明確,適用範圍、程序、效力規範的不完善,影響了再審檢察建議效能的發揮。應積極推動立法改革,在立法上確立並完善民事再審檢察建議。

20xx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活動享有提出檢察建議的權利。該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法院備案。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修改後民訴法將再審檢察建議的地位上升為法定的監督方式。但是,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適用標準、適用時限等都沒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對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以及其法律監督效果造成了影響。

一、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概念和司法依據

1.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概念

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向人民法院發出民事建議,從而啟動人民法院再審程序的一種法律文書。這是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監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根據法律原則與立法精神,對實現民事檢察監督權的創新與探索。

2.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司法依據

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20xx年9月23日開始實施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八十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3.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性質

再審檢察建議書 篇3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孔繁菊,女,漢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閔行區七莘路2299弄131號502室,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上海青竹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光華路2118號3幢152室,法人施瑞華,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雷柏特(上海)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楊家巷村3668弄1號。法人林枚香,公司總經理。

申請人孔繁菊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xx年9月13日作出的(20xx)滬高民二(商)申字第242號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提出申請檢察建議。

檢察事宜:新證據2上簽字的見證人及新證據3上證言的人,系定製及現場安裝此定作物的實際知情人,還是與我有利害關係的親友?

注:以下證據編號是按一審判決書上的排列。

1,證據1單上有其記載巴爾桑波及此公司的聯繫方式嗎?那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簽訂合同時,我怎麼知道林枚香的簽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

2,屏風玻璃證據1《訂貨單》上是否表明了0.8鋼化?

3,證據4圖紙類,有青竹子自畫的錯誤圖紙嗎?

4,如果按證據1單上青竹子提出的要求去定做不鏽鋼物品,通不過驗收其有責任嗎?

5,詳細事實在3/16及4/16兩份超支原因證據3的函件上。

事實與理由:青竹子公司稱,其只是介紹我生意的。

而其是成人又是法人是有法制概念,應明確當日其在合同《定貨單》上簽名的法律關係責任。但在本案中:其即自作主張敷衍提供我錯誤的圖紙造成了我損失(證4),又提出不符實際的要求等誤導我(證1,3),連價格懸殊的屏玻樣品也是簽訂後其才提供給我(證1,3、新證1)等一系列其錯誤的行為造成了我損失,定作中又多次改變方案要求(新證3),其還在安裝現場不負責任的盲目定錯裝屏風的位置,卻又拒絕聯繫有關人士到現場糾正錯誤(新證2)等一系列由其經手的過錯(證1,3,4、新證1,2,3)事實。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之定義:居間人是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此媒介服務的。且其也無依據委託代理關係而系代理人。

因此一審、二審我始終否認其是單純的介紹人,因其的行為已超越了居間人法定的義務權限,而替作份外的並且是已構成定作人要件的義務,根源是一系列過錯的行為。而且其在諦結合同時還故意隱瞞上海雷柏特與南通雷柏特(前名:巴爾桑波)公司是同一位法人但非同一家公司之重要事實(證1),故當時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簽訂合同時,我不知道林總在此《定貨單》上的簽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而且在此《定貨單》上其也未記載巴爾桑波及此公司的聯繫方式(證1),全程都是其聯繫操作的,直到一審法院去年11月26日的開庭審理後,我才知此真相(有庭審筆錄)。由此還導致了我受蒙因素而被駁回起訴。這理應是青竹子依法承擔的責任。並且定作中因存在諸多問題需聯繫林總,但其提供我林總的電話號碼卻是假的(證3),致使我聯繫不上又受影響。

故青竹子就是直接造成我損失的當事責任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青竹子公司的行為已符合此條款,其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且訴請中我始終否認其是單純的介紹人,而去年一審法院7月30日開庭審理那天,我申請的二位證人已到了法院,要當庭作證,見證其人蔘與此項並且過錯的事實(新證2),但卻被拒之法庭門外不讓作證,為什麼?

我申請再審時其又稱:我提供的新證據2上簽字的見證人及新證據3上證言的人,都是與我有利害關係的人其不認可,及其它非事實理由,要求高院駁回了我再審申請。

在此,我依法提出檢察建議申請,請求檢察院依法查清事實,以維護我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民行處

申請人:

xx年x月x日

再審檢察建議書 篇4

陽新縣興國鎮儒學堖社區居委會位於縣城區中心,轄區面積_平方公里,現有居民小組7個,居户_户,區內單位_家,總人口9748人。近年來,隨着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一些社會共性問題,如老年人、“三無”對象與殘礙人士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問題,在我社區也呈現日益加劇的現象:現我社區60歲以上老齡人口已達1465人,城鎮“三無”對象189人,殘礙人數_人。

從長遠看,隨着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進一步加快,此三類人口的比例在我社區還將上升,特別是人口老齡化問題猶其突出,這要求我們社區相應儘快拓寬社會服務功能、服務領域,解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的現實矛盾。為此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社區工作目標要求,我社區遵循社會福利社會化,福利市業產業化,管理方式市場化理論,擬建設一家社區服務站,通過服務站實施老年人託養、殘疾人康復服務等措施,推進社區服務事業的發展,為社區老年人、特別是對“三無”對象和殘礙人士帶來生活和康復便利與保障,緩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一、項目概況

(一)項目名稱:陽新縣興國鎮儒學堖社區服務站。

(二)項目地址:陽新縣興國鎮儒學路93號。

(三)建築面積:佔地面積110平方米;建築面積330平方米。(四)設置牀位:90張。

(五)殘疾人康復服務項目:康復醫療、康復訓練指導、心理支持、健康知識普及與視、聽、運動用品用具和諮詢轉介六項服務。(六)項目投資:60萬元,其中申請上級撥款50萬元,自籌資金10萬元。

(七)建設工期:一年

二 、項目建設背景及建設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着我縣社會經濟改革的全面深入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特別受國家人口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帶來人口流動加劇因素的影響,我社區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並且出現了許多以老人兒童為主的“留守家庭”和“空巢家庭”,甚至有以三無對象為主的“孤寡家庭”;此外伴隨着縣域工業化進程的加快,隨之帶來的不良環境因素等的影響,社區殘疾人數也日漸增多。現我社區60歲以上老齡人口已達1465人,佔社區總人數的15.02%,城鎮“三無”對象189人,殘礙人數_人,並正呈全面上升趁勢,由之引發了諸多社會不和諧因素。面對這一現實情況,社區組織如何適應社區民情,順應社會發展客觀要求,進一步發揮好為民服務的功能,切實消除由人口老齡化和殘礙人士生活起居引發的各類社會不和諧的因素與各種矛盾,使得建設好社區服務站猶為必要,且迫在眉睫。

社區服務站作為社區為羣眾服務一箇中心載體,開展老年人託養服務和為殘疾人與智障人士提供康復訓練和服務事項,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已有成功的經驗可供參考與借鑑。一方面,依託社區服務站,開展老年人託養服務,在現代社會不僅可以減輕子女的養老壓力,解除其後顧之憂,提高他們的工作效率,更讓老人衣食住行有切實可靠的保障。同時由於老年託養的集體生活模式,使老人之間多了交流溝通有了身心娛樂的空間,勢必帶來老年人生活質量的全面提高;另一方面,依託社區服務站,開展對殘疾人與智障人士多方位康復服務,不僅可以緩解家庭壓力,更重要是通過專業的心理、醫療指導和康復訓練等途徑,可以讓他感受到社會的關愛,增加他們的自理能力,更重要的是由此能激發他們熱愛生活,重拾信心投身社會。此外社會服務站的進一步發展,隨着其服務日益走向專業化,規範化、系統化,必然會增加就業機會,緩解社會就業壓力。

三、項目建設的條件

(一)社會經濟條件

社區處縣城中心,老齡人口比例較大,單位眾多,其中有部分家庭經濟條件較好老人由於子女長年在外工作,加之自身又是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年老孤獨,身邊缺乏親人照顧,其子女和本人有着參加社區託養的願望;同時,社區中的一批“三無”老人,無親無靠,更急需社區組織的關愛,納入托養體系;而社區部分殘疾與智障人士,其心理支持與機體康復又急需較為專業的醫務工作人員的指導和專業康復工訓練器材與場地。而目前整個陽新城關社區,還無一家專門的社區服務站來開展這些工作,因此該項目建設具備了一定的社會基礎。

(二)政策優惠條件

社區服務站屬於社會福利事業,有別於其他商業化建設項目,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享受眾多的優惠政策,特別是在土地徵用、城市規劃、市政配套工程方面都可由政府與民政部門出面給予最優惠政策,因此該項目建設具有一定寬鬆優惠的政策環境。

(三)基礎設施條件

項目區緊鄰文苑廣場,環境靜淨優雅,水電、通信、交通極為便利,距醫院、商場、學校和人民廣場不足十分鐘路程,有多路公汽可直達社區服務站,生活醫療衞生教育等條件優越,是開展老年託養和殘礙人士康復服務的理想場所。

四、項目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項目建設指導思想:堅持以黨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理論為指導,牢固樹立“立足社區、服務於民”的工作理念,緊緊圍繞“建設社區服務於民”的工作中心,紮實推進社區各項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優化服務,着力推動社區社會保障等各類公益事業的發展,促進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區。

(二)項目建設的基本原則:

1、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支持,社會參與的原則;

2、堅持面向“三無老人”,面向貧困和殘礙人士,面向有需求的社區羣體服務。

3、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並重和雙贏的原則。

五、投資概算與資金籌措

(一)投資概算

項目總投資包括項目建設投資和流動資金總計——萬元,其中項目建設資金——萬元,流動資金——萬元。

(二)資金籌措

項目申請財政專項資金——萬元,佔總投資的——%。項目實施單位自籌投入資金——萬元,佔總投資的——%。 八、效益分析

六、效益分析與評價

(一)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後,每年可為——名老年人提供託養服務,為——名殘礙人士開展六大類系統的康復服務,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

(二)項目建設過程中和投入使用後,均需要一定的勞動力,為當地富餘勞動力和下崗職工提供了就業機會。同時,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後預計——年就可以收回成本,其經濟效益較為顯著,該項目在經濟上是可行的。

七、項目建設結論

綜上所述,陽新縣興國鎮儒學堖社區服務站,具有良好的前景,項目建設集中優化了社會資源,加強了社區基礎設施建設,體現了社區服務於民的工作宗旨,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總之,該項目建設,在擁有一定的經濟效益的同時,更能彰顯出十分顯著社會效益。

再審檢察建議書 篇5

把握底線,做人的大智慧,一切入世者與成功者的真諦。有了底線,我們的價值觀才能確立。我們的行為才能規避風險!越過底線,動搖了自己的人性堤壩,行為必然失去最起碼的控制和約束,人生將是苦澀的,落寞的。你能堅持底線,才能享受到做人的快樂與最後登上巔峯的愜意。

人來到這個世界上就做兩件事:一是做人,二是做事。一個人的人生態度,決定了做人的優劣和做事的成敗;一個人的品德,決定一個人人生的走勢和走向。

一、要有“會做人、能做事”的品行

我們常説一個人的“品行”如何,“品”就是品德,就是做人問題,“行”就是行為能力,就是做事問題。“會做人”就是一個人要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並能按道德標準去處理好各種社會關係;“能做事”就是在一定社會關係中充分發揮自已的才智,做好各方面工作並獲得社會認可。“品行好”就是道德修養好、“會做人”,業務能力強、“能做事”。

(一)成就事業、成就人生要具有“能做事”之“行”

人活在世上必須要做事,因為人的基本生活資料需要通過做事獲得,人的各種素質在做事中形成,人的本質在做事中展開,人的潛能在做事中開發,人的能力在做事中發揮,人的成就在做事中才能取得,人的價值要在做事中實現。做事是我們立身成人之道。不做事,做人就沒有內涵;做事越多、付出越多,收穫就越大;做事越少、惰性越大,收穫就越小。只要我們養成做事的習慣,我們就會擁有越來越多奉獻社會的資本。有人時常感慨自已碌碌無為而寄望於下一代的有為與成功,這反映人都有成就事業的渴望,那為什麼不把握自己的現在奮發作為、成就自已的事業?

(二)成就事業、成就人生要具有“會做人”之“品”

做事要先會做人,是因為人格決定了做事的空間。做事必須先把握方向,識正道,才不誤入歧途;做事必須先處理好各種社會關係,以創造一個做事的良好環境,獲得周圍各種力量的支持。

“能做事”是立身成人之道,“會做人”是立身成人之本。孔子説:“德之不修,學之不講,聞義不能徙,不善不能改”,就是説道德不修養,學問不研究,這樣聽到了正義的道理也不能理解和實行,身上有缺點也不知道,不能改正。所以做人的道理知之越深,行之越多,做事就會越成功。品德不修養,不會做人,就失去了立身之根本,就不會、也不能做事。會做人的人有人緣,有得心應手的環境,做事的能力和特長能夠得到發揮,短處也能夠彌補,其事業就會發展上升,對社會做出貢獻,獲得社會認可。

(三)成就事業、成就人生要把“會做人”與“能做事”統一起來 做事先做人,做人要做事,二者是內在統一的。因為人們的取捨不同,在做人與做事問題上往往出現三種情況:一是有些人做事能力較強,有成績,但忽視個人品德修養,做人的缺陷就阻礙了個人事業發展;二是個人品德修養不錯,但做事的本領不強,使得自己的工作難有創新和突破;三是有些所謂的“精明人”,整天不琢磨事,專琢磨人,見風使舵,搬弄是非。這三種情況都屬於做人做事有缺陷,都會妨礙自身的成長進步。只有兩者統一,才能實現自身的價值。 會做人、能做事,就要講良心、講道德、講禮節、立志向、養見習、充才幹,就要在其位、講其話、謀其事、盡其責。如果只談做人而不培養做事能力,可能會碌碌無為;如果做事能力強而品德不正,可能會走向歧途,荀子説:“士不信愨而多有知能,譬之其豺狼也。”説的就是一個沒有誠實信用的人,才幹越多,就會像豺狼一樣危險。

二、要時刻提醒自己怎樣做人

做人的道理深隧而浩瀚,但自有其標準可循。中華五千年文明造就的優良傳統、時代的道德要求都是做人的標準。

一是立志高遠。幹事業的人首先要立志,要有強烈的事業心。明代王守仁説:“志不立,天下無可成之事。志不立,如無舵之舟,無銜之馬,漂盪奔逸,終矣何所底乎?”人無志則無努力的方向與動力,不思進取,勿談做事。立志要切合社會要求,符合道德標準,為向上向善之高遠志向,且適合自身能力,能自勵又可踐行。

二是誠實守信。誠實守信是做人最基本的道德底線,是為人處事的基本要求。清代王夫之説:“質以忠信為美,德以好學為極。”做人要講實話、辦實事,為人正直,言而有信。一個誠實的人,還應該處事謙讓、私心不重、富同情心。不守誠信、欺上瞞下的人必然遭人唾棄,終究四處碰壁、一事無成。

三是以禮待人。以禮待人,是營造為人處事良好環境之道。孔子説:“不學禮,無以立”,“博學於文,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矣夫”。

禮,從表現形式看主要是尊重他人的行為和言語。在言論自由的當代,説話也要講四條原則。一是真言,説真話不講假話。二是善言,譽言多説,勸言好説,自誇之言少説,多協商方式少命令口吻,多恭敬少刻薄。説話要有技巧和方法,注意措詞和方式,善於把握表達時機。三是慎言,説話要謹慎,分場合説話,説與自已職責相適應的話,不造謠傳謠,不説無根據的話。四是無讒言,不説加害誹謗人的話,不搬弄是非,當面有更多譽言不如背後無一句讒言。《勸學》曰:“言有召禍也,行有招辱也,君子慎其所立乎”,做人要慎對自己的言行。知恩感恩也是以禮待人的要求,是人的良知和品德的表現。

四是謙虛謹慎。謙虛謹慎是做人的一種態度,是一種美德,能使人學到他人的長處,使人冷靜思考,這對一個人的立身創業至關重要。唐代吳兢在《貞觀政要·謙讓》中説:“己雖有能,不自矜大,仍就不能之人,求訪能事。己之才藝雖多,猶病以為少,仍就寡少之人更求所益。”謙虛謹慎,低調做人,恭敬和氣,心淡人靜,知進知退,便會富有人緣,獲人擁戴。

五是自省知悔。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一個人能否知恥,能否及時反省與悔過、認識與糾正自己的過錯和不足,往往成為衡量一個人是否成熟、是否有修養的一個標準。孔子説:“見賢思齊焉,見不賢而內自省也。”人不怕有不足或做錯了事,就怕意識不到自己的錯誤,固執傲慢,執謎不悟,甚至對自己的錯誤言行加以掩蓋和辯解。明代陳繼儒説:“執拗者福輕,而圓融之人其祿必厚。操切者壽夭,而寬厚之士其年必長。”人不固執,能經常反省自己,做錯事能幡然醒悟,

認識到自己的缺點和不足,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而糾正自己的不足,就能使人更加完美。

六是崇能重友。崇尚有能力的人,尊敬有才華的人,是人向善向上的具體表現,也是良好人品的體現。崇能尊才能使自已有一個奮鬥的目標與動力,經過奮鬥最終也能使自已成為有才華的人。因此,人不應妒賢忌能,不應為別人經歷奮鬥獲得成功而感到心理失衡,更不應對有能力有才華的人施以惡行甚至暗中加害,若如此只能使自己更不能明辨事理,從而將自己引向無所作為的極端。個人的學識與能力是有限的,要增長能力,成就事業,需要“人和”的環境,事業上的朋友是自己能力的伸延。古人言:“友以成德也,人而無友,則孤陋寡聞,德不能成矣。”孔子説:“友直,友諒,友多聞,益矣。”人要講交友之道,交德友能友,不能求人時講友,達到目的後非友,要以誠待友,不能做過河拆橋甚至陷害他人的卑劣之事。

七是責任感強。人要有強烈的責任意識,對國家有忠誠的責任,對崗位有盡職的責任,對親人有關懷的責任,對朋友有幫助的責任,等等。角色越多,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多,所處的地位越高,肩負的責任也就越重。我們拿着國家的俸祿,是源於自己的工作崗位並履行這個崗位的職責,做好自己的工作,這是天職,是責任,也是良知。

從我們走出社會的第一步開始,可能就很想可以實現自己為自己所定的理想目標,有的人確實可以如願以嘗,可也有很多人還是事與願違,雖然也很努力,也很認真.仔細想一想,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做人的標準是什麼.

做人的標準很多,但是在我看來,做好人是最根本的.不是有這樣的一句話嗎?“不管是好人還是壞人,都喜歡好人.”而誠信則是成為好人非常重要的一項條件.

誠信不僅是一種品行,更是一種責任;

不僅是一種道義,更是一種準則;

不僅是一種榮譽,更是一種資源.

當你以真誠之心待人,當你用友善之心對人,並且總能夠站在他人的角度去理解和思考對方的感受和需要,你的真誠與誠懇一定會為你帶來意想不到的信任與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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