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吸引留學人員細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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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含配偶和子女)在京工作一年以上的,應持“Z”簽證入境,入境後須於30日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辦理二至五年(不超過護照有效期)有效的居留證及與居留證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簽證。
申請辦理居留證手續時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國護照和簽證;
(二)市人事局頒發的《工作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
(四)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五)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並加蓋所在單位公章。持“Z”簽證在京工作不滿一年的,可以申請辦理《外國人臨時居留證》,免交《健康證明書》。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含配偶和子女),在其居留證件有效期內出境並需要返回中國的,應當在出境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辦理返回中國的簽證,申請返回簽證時,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國護照和居留證件;
(二)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張;
(三)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返回簽證可與《外國人(臨時)居留證》同時申請辦理。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在簽證或居留證件有效期滿後,需繼續在京停留或居留,須於期滿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延期。其中,已取得《外國人居留證》的留學人員,可在居留證期滿前再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二至五年,同時亦可申辦與居留證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簽證。居留證件內容有變動的,持證人應於變動後的1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申請辦理“F”簽證延期,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國護照和簽證;
(二)審批單位公函;
(三)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並加蓋接待單位公章。
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申請辦理居留證件延期或工作單位及身份變更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國護照和居留證件;
(二)市人事局頒發的《工作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並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四)變更工作單位及身份的,須提供原單位解聘證明和新工作單位的聘用證明,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並加蓋新聘單位公章。持“L”或“F”簽證入境的留學人員因工作需要申請變更為“Z”簽證的,經審核批准可以予以變更。申請變更時,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國護照和簽證;
(二)市人事局頒發的《工作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聘用單位公函;
(四)填寫《簽證、居留證申請表》並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的外籍家屬申辦有關簽證或居留證證件時,可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的相關條款辦理。
未在境外辦妥簽證的留學人員,可持外交部授權單位的邀請函(電)向市公安局口岸簽證辦事處申請辦理口岸簽證。
持中國護照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留學人員申請辦理落户手續,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人事局頒發的《工作居住證》;
(二)經市人事局核批的《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原籍有户口的留學人員,提供本人的户口、身份證;已在原籍註銷户口的留學人員,提供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註銷户口證明;
(四)留學人員配偶及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隨遷人員的户口及身份證;
(五)在京合法居住住所證明(包括:本人房產證;親屬或朋友同意居住、落户的證明;所分房屋產權單位同意落户的證明);
(六)在國外生育子女的留學人員,需提供子女出生證明和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
持中國護照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留學人員申請辦理落户手續的程序:
(一)到市人事局辦理《工作居住證》及引進手續;
(二)持《工作居住證》及相關證件、證明到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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