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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法庭辯論應當注意什麼

律師在法庭辯論應當注意什麼

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亦或者是行政案件,法庭辯論環節都是不可或缺的環節,而且法庭辯論環節對於案件是否最終取得勝利有着十分重要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那麼,作為律師如何在法庭辯論中增加獲勝的把握?下面小編為你整理律師在法庭辯論應當注意什麼,希望能幫到你。

律師在法庭辯論應當注意什麼

律師法庭辯論應當注意什麼

一、不要過多法理分析

法庭不是課堂,不是法治論壇。法庭開庭的時間也非常有限,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可以引用,但不宜進行過多的法理分析。現在的刑事法官都非常專業,無需你去為他普及法律知識。

一個真正有理論功底的律師往往在法庭上最不講理論,而是善於運用樸實的語言將複雜的問題簡單化,讓大家聽得懂,如果不能讓法官聽得懂,你説這些話有何意義呢?畢竟我們進行辯論是為了説服法官接受你的觀點呀!

我親口聽到一個擁有博士頭銜的律師向我抱怨,説某某基層法院的法官無知,他簡直是對牛彈琴。我問他,對牛彈琴,是牛愚蠢還是人愚蠢?他啞口無言了。

二、切忌與法官進行辯論

法官不是法庭辯論的一方,法官是法庭辯論的主持者。實踐證明,與法官進行辯論雖然可能會獲得些許所謂的律師的尊嚴,但往往是以犧牲委託人的利益為代價的。雖然最高法院和各省級高院均出台了量刑規範化的指導意見細則,但當不得真,那是用來貼在牆上的,不是用來適用的,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是非常大的。有些時候,由於律師的強悍往往造成對被告人量刑過重。有些時候,被告人、被告人家屬解除對強悍的律師的委託也是權衡利弊、認真考量過的。本律師並不懦弱,因為擔任過法官職務,審理過案件,知道法官的心態。

三、不能對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人身攻擊

無論什麼案件,都不能進行人身攻擊,這是常識。你是律師,你出庭是履行職責,不要融入過多的感情色彩,有些時候,你的同情心可能會贏得被告人、贏得被告人家屬的歡心,但被告人需要的是一個冷靜、理智、專業的律師!不需要同情者,更不需要一個打手!在刑事案件中,你與公訴人其實並不對等,他後面有強大的公權力在支持,你後面是誰?你後面真的站着中國30萬律師嗎?如果你真的身陷囹圄,你知道有多少你的同類在竊笑嗎?説不定,你的孃家人會發一通知,要把你當做典型,不是好典型,是供批判用的典型!

四、不要使用誇張的言辭

據説,有老律師教年輕律師所謂的律師辯論技巧時,教使用誇張的手法,稱為“適度的誇張”。本律師不贊同這種方法,“適當”也不贊同。法律語言只有頓號、逗號、冒號和句號,沒有感歎號。本律師不喜歡律師在法庭上用一些諸如“令人髮指”、“萬分震驚”等等辭藻,特定場合可以慷慨激昂,但儘量用詞樸實無華。誇張的辭藻、咄咄逼人的氣勢、譁眾取寵的作風可能會獲得當庭喝彩,但效果卻往往適得其反!法庭辯論不是演講,法庭不是舞台,不是用來展示律師風采的!

五、不要脱離爭議焦點進行辯論,緊緊圍繞主線

法庭辯論雖然是辯論,但不是辯論賽,一定要抓住主攻方向,不要偏離主題,也就是辯論主旨,要抓住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法律適用進行辯論。對於與定罪量刑無關緊要的細枝末節,沒有必要進行辯論。儘管案件比較複雜、案卷很厚重,但真正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未必有多少,就像下象棋,捉住老將就獲勝了,至於剩下多少棋子,沒有意義。

本律師剛剛參與了一起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的庭審,由於涉及犯罪數額高達9,700餘萬元,對其中的部分數字不準確的事實在法庭上就沒有去較真,對於這樣的數額而言,區區數字對定罪量刑並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但認罪態度卻會影響量刑。

六、切忌使用政治敏感性語言

本律師不贊同辯護律師“用個案推動司法公正”,雖然我尊重某些學者,但從律師介入個案的宗旨而言,我不同意普通案件介入政治因素,我們不能犧牲委託人的利益換取中國的法制進步,除非委託人也同意這樣做,作為辯護人,我們永遠不要忘記,委託人委託我們的目的是什麼!在這裏,我們再重温一下《律師法》所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七、不要長篇大論

庭審中,要根據案件的繁簡、法院的級別、法官的文化背景、庭審時間等細節調整發言的長短,可以考慮準備繁簡兩套辯護詞或者從繁雜的辯護詞中提煉出簡單版本,可長、可短。一般而言,在基層法院開庭,儘量發表提綱式的辯護意見,基層法院案件數量多,人員有限,真的沒有更多的時間聽你的辯護意見。如果法官出於對你的尊重,耐着性子,聽完你的辯護意見,是多麼沒趣的事呀。

八、善於總結、歸納

法庭辯論有時時間很長、內容很雜,但要隨時銘記法庭辯論的功能是為了説服法官,讓法官接受你的觀點。在法庭辯論時,要善於歸納、總結你的基本觀點,不要雜亂無章、不知所云。法庭辯論結束時,你的總結往往會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

法庭辯論詳細介紹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鑑定人提供鑑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鑑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並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從一定意義上講,辯論是調查的一種方式,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否則,很容易使法庭辯論流於形式。因此,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在法庭調查和各方充分發表自己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每個證據的證明力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對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作進一步的辯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提出申請,徵得審判長同意後,方可發言。在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的機會是均等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應徵求各方是否還有新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應宣佈辯論終結。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如果在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合議庭可宣佈休庭,決定延期審理,進行調查核實證據。

總而言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都是法庭審理的重要內容。

標籤: 辯論 法庭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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