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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論技巧淺説

律師辯論技巧淺説

辯論技巧淺説,不是給大家分析辯論的具體事例,也不是具體分析邏輯方法,例如,演繹,歸納,歸謬,二難推理等,而是告訴大家一些思維方法。今天本站小編整理了律師辯論技巧淺説,很不錯的哦。

律師辯論技巧淺説

律師辯論技巧淺説

律師辯論第一個問題 法庭辯論的目的和説服對象

1、法庭辯論方案和法庭辯論目的。正如我以前多次講過的(現在早已為很多律師所採納),每一次法庭辯論之前都應當基於案件的分析,制定一個辯論方案。而辯論方案的制定要服從於辯論的目的。

辯論的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第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輕委託人的法律責任,避免或減少委託人的各種損失。第二,影響和説服合議庭、審判機關,注意和接受律師的觀點和意見。以上説得是法庭辯論的一般目的。一般目的也是法庭辯論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律。法庭辯論的一般目的要和各案辯論的特殊目的結合起來才有司法實踐的意義。

法庭辯論的特殊目的。法庭辯論的特殊目的,是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將辯論的一般目的具體化,並制定具體的辯論方案,正確有效的辯論方案,對律師的法庭辯論有重要指導作用。我做律師已經二十三年,而且基本上是以經濟訴訟為自己的業務專業方向,可以説在法庭辯論技巧方面有相當的經驗和心得。但是,每次出庭之前,我都會認真地制定法庭辯論方案,確定案件的重點、難點、預測對方當事人或律師可能提出的主張和採用的辯論技巧,以及我們應當採取的辯論應對措施。當我坐在法庭上的時候,幾乎可以説,已經對法庭辯論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了然於胸、胸有成竹。由此,我認為不論資深律師還是資淺律師,不論對法庭辯論經驗豐富者還是經驗缺乏者,都應當以高度的責任心,認真準備辯論方案,辯論方案是保證辯論工作得以有效進行地一個前提措施。

2、辯論是形式,説服是目的。這裏需要説明的是辯論是説理、是説服。辯論的目的是説服,辯論的形式是説理。是通過説理的形式達到説服的目的。我們年輕律師開始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得把説理當作辯論的目的而忘記了説服這更深層次的目的。忘記了説理只是我們進行説服工作的一種形式。

3、説服的對象是法官。那麼説服的對象是誰呢?第一、除非有調解和解的可能,否則對方當事人不可能被你説服。第二,自己的委託人通常情況下也不需要通過法庭辯論的這種説理方式來加以説服。那麼,我們説服的對象其實就是法官,律師出庭參加代理或辯護工作通過辯論的説理主要是説服法官引起法官的注意,引發法官的思考,影響法官的審判思路,近而説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觀點達到保護、維護當事人、委託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4、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關於律師辯論要説服的對象,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是完全不同的。第一,英美法系實行陪審團制度,律師辯論的説服對象首先是陪審團,然後才是法官。此點在刑事訴訟案件中表現的尤為突出。由此決定,律師辯論的方式也和大陸法系國家有很大區別。第二,一般説,在實行糾問制的大陸法系國家,律師辯論説服的對象是法律專家,是法官;而在實行抗辯制和陪審團制的英美法系國家,律師辯論説服的對象是陪審團的成員,是基本或完全不懂法律的,受感情因素和道德因素影響的老百姓。第三,中國長期實行糾問制,最近幾年開始實行抗辯制的審判制度改革。但在中國目前改革的抗辯制度中,大體上,充分吸收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中國國情的相關因素,和英美法系實行陪審團

制度的抗辯制,已經有很大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問題,均以屬於大陸法系國家的中國的審判制度為前提。

5、以法官作為説服對象,決定了律師的法庭辯論方法和風格。我的體會是:第一,語言樸實,避免華而不實的詞藻;第二,使用法言法語;第三,言簡意賅;第四,避免課堂式的教學語言;第五,堅決避免誇張地,表演性的,將説服對象的因素置之度外,極力展示個人風采的辯論風格;總之,在法庭辯論中,充分意識到你的説服對象是法律專家,這是對法官的尊重,也是最睿智的辯論思路。

律師辯論第二個問題 抓住關健問題

一個案件在法庭辯論中可能會涉及很多問題,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各種主張,但律師應當抓住關健問題。關健問題是指和實現辯論目的有重要影響的問題,通常包括:第一,關於案件的基本事實的認定。第二,關於案件的主要證據。第三,關於案件的法律關係。第四,關於對方當事人的過錯問題。第五,關於雙方當事人的混合過錯問題。第六,關於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問題。第七,關於雙方當事人訴爭主張的法理分析。案件不同,涉及的主要問題也不同。通常法庭辯論都要注意上述幾個問題,但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確定重點,有時上述幾個問題都會成為關健問題。但更多的情況下,還會有一兩個問題是決定本案勝敗最重要的問題,而這一兩個問題就是我們説的關健問題。

律師辯論第三個問題 逆向思維和換位思考

第一,所謂逆向思維,顧名思義,是按照我們通常的思維方向進行反方向思維。例如,當一般人的判斷推理為:“因甲而出現乙”時,律師會經常想,“如果乙不因甲而出現,怎麼辦”。但在律師辯論實務中,逆向思維首先指的是“換位思考”,簡單説,就是將自己放在對方代理人的立場,來思考一個案件。應該説,換位思考對律師提出了更高的全面瞭解案件案情,把握案件全局和把握案件發展不同階段各個部分的相系聯繫與變化的要求,是對律師的更高要求。

第二,作為一個優秀律師,“換位思考”實際上已經成為他的一個本能的思考方式。即首先站在委託人的角度來思考案件,然後站在對方當事人的角度來思考案件,最後回到委託人的角度思考案件。這種經歷一個“之”字型的否定之否定的思考過程,將會有助於律師從案件全面發展和變化的角度,考慮案件對方當事人可能採取的各種策略的角度,去準確的把握案情。往往能否使用換位思考,是衡量一個律師在成長過程中是否達到了一個質的飛躍的重要標準。

第三,換位思考是在本位思考基礎上進行的,首先要充分考慮自己的委託人提供的案情、證據、要求和依據這些案情、證據、要求做出的判斷;然後就同樣的案情和證據,轉換到對方代理人的角度,完全從對方當事人角度來考慮這個案情,“如果我是對方律師,我會出那些主意,提那些要求”。這種換位不是一種形式上的換位,不是追求一種形式過程,而是真正徹底的轉換到對方代理人的角度來思考問題。當把對方代理人可能採取的思路,思考的角度,提出的問題和主張,做了全面綜合判斷之後,再回過頭來重新考慮自的委託人的訴訟要求以及我們應當採取哪些應對措施。所以,只有換位思考才可能全面的瞭解案情,做到最大限度的“知己知彼”,提出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來。

律師辯論第四個問題 辯證思維

第一,所謂辯證思維,是指用辯證的觀點對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以及基本事實之間,基本證據之間的相互關係做全面的辯證的分析。逆向思維和辯證思維都是一名訴訟律師所應當具備的基本職業思維方式。

第二,在一個案件中,律師要以辯證的方式,考慮以下基本問題。其一,案件的主要事實和主要事實之間的相互影響和聯繫。其二,案件的主要證據和主要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繫;其三,案件的主要主張,觀

點和相互之間的聯繫;其四,對方當事人的主張對自己一方當事人的主張可能產生的影響;其五,案件發展的不同階段,案件的主要事實和主要證據,以及自己提出的主要主張和觀點,會有哪些變化和相互影響;因為在一個案件發展過程中,事實和證據本身是不會變化的,但其要證明的對象和證明目的卻可能發生變化;同一主張和觀點,在不同的訴訟階段,也會有利弊轉換的可能;其六,局部和全局的關係;包括局部的事實、證據,主張,觀點和全局的事實,證據,主張,觀點的關係。有些事實,證據,主張,觀點,在局部看是可行的,但在全局看則不可行,或者弊大於利,反之亦然。

所以,在一個複雜的訴訟案件中,包括刑事和經濟訴訟案件中,經常會隨着訴訟過程的發展,出現主次事實的變化,主次證據的變化,各種因果關係的變化,經常出現一波三折,“柳暗花明”,“有心栽花花不活,無心插柳柳成蔭”的情況。所以,逐漸掌握以辯證的觀點分析案情,把握案件各種因素的局部和全局的關係,預見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案件各種因素的發展變化,是非常重要的。

律師辯論第五個問題 以我為主

法庭辯論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問題,雙方都希望自己提出的主張能成為法官注意的中心,因此爭取以我為主,即以自己這一方提出的辯論觀點和辯論問題為主,就成為爭取法庭辯論主動權的重要技巧。第一,以我為主的目的,首先表現為爭取法庭辯論的中心問題,始終是自己這一方所關心的問題。第二,突出自己的重點問題,引起法庭的充分注意。第三,要充分認識以我為主,主動權就在我的手中,以對方為主,主動權就在對方手中。所以,力爭以我為主,牽着對方的鼻子走,而不能相反。第四,在法庭辯論的實踐中,爭取以我為主,是雙方代理人都可能會爭取的目的。如何達到以我為主,必須注意以下技巧和方法:其一,對自己不利的問題少講或不講,對自己有利的問題多講。其二,自己關心的問題要多講反覆講,從多個不同角度講,整個法庭辯論過程,僅僅扣住自己關心的問題為主題和核心。其三,對自己關心的問題或對自己有利的問題,引發辯論,對自己不關心的或對自己不利的問題,則避免辯論。

律師辯論第六個問題 理論分析和法律條文

第一,理論分析在法庭辯論中的重要意義。我曾講過,律師職業是實踐性和理論性高度結合的職業;我又講過,法理水平的高度往往是律師水平高下的一個分界線。為什麼在同樣一個案件中,依據相同的事實,甚至相同的證據,雙方當事人會主張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或對同一適用的法律規定作出不同的解釋?這完全依靠律師在辯論中所作出的法理分析。我還説過,從律師執業經歷來看,年輕律師往往注重法條的規定;而執業八年到十年的律師,則更注重立法原則和立法精神;隨着你執業經驗的豐富,資深的大律師往往更注重挖掘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這裏所説的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直至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實際上,反映了律師隨着實踐經驗的增加,而對法學理論水平領悟的程度在不斷提高。

第二,法理和條文的關係。法理和條文的關係,實際上是指導和適用的關係;是抽象和具象的關係。應當説,隨着一個國家法制水平的提高,立法技巧和立法經驗的不斷髮展,在司法實踐中,都會經歷一個重視法律條文本身,重視法律條文所體現的立法原則,重視法律條文所體現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這樣一個不斷深化和昇華的過程。就第一個層次而言,往往會注重法律條文和法律條文的具體理解,甚至包括一個字一個詞的含義的不同理解;第二個層面,則在法律條文的基本上,去理解法律條文所體現的立法原則,由立法原則來指導某一條文的理解和適用,而在法治的更高層次,則在法律條文、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的基礎上,領悟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

第三,再往深層次講,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是法制社會追求的最高價值理念。我們知道,一個社會在發展過程中,要經過以道德規範作為調整社會關係主要手段的階段;以法律規範作為調整社會關係主要手

段的階段;但是就法治的更成熟的階段,則是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之上首先依靠道德約束來調整社會關係。即以法律為後盾的道德規範來調整社會關係的階段。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其本身既以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為基礎,又源於立法原則和立法精神,高於立法原則和立法精神,成為協調調整各種社會關係,各種社會價值平衡點的最高標準。公平正義不再是一個道德規範的概念,也不再是一個法律規範的概念,而是融合了道德價值理念和法律價值理念的雙重內容,成為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所追求的最高價值理念。

第四,所以,我們對法律條文的法理分析,應該理解為法理是法律條文產生的基礎,法理是法律條文適用的指導,而法律條文又是法理對具體法律關係調整的具體化和外在表現形式。但是,僅僅看到法理和條文之間的這種關係似乎還不夠,當我們進行法理分析的時候,不能脱離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而是用法理去指導法律條文的適用,領悟法律條文的含義,對法律條文作出正確的適用。

第五,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大陸法系的特點是以成文法為執法依據;而英美法系國家的特點是判例法,是法官制定法律,由此決定,判例法國家的法官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例如英國的衡平法,規定法官可以根據法律良心和公平正義的理念,對普通法中的缺陷進行補救,進行救濟。但是,這種救濟,也要尊重普通法的規定。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救濟,也是對普通法的追隨。由此,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不能超出成文法規定的幅度和範圍。

第六,“法律眼”,法庭辯論的華彩樂章。新聞有新聞眼,法庭辯論也有“法律眼”。法律眼就是雙方律師在法庭辯論中,對爭議焦點作出的最出色的理論分析,具有獨到性和突破性,使人振聾發聵,耳目一新。法律眼,是法庭辯論的“畫龍點睛”之筆,是交響樂的華彩樂章。律師的精彩觀點,就是通過法律眼放射出奪目的異彩。法庭辯論,如果沒有這種亮點,就會變得平淡無奇。當然,並非每一次法庭辯論都會有“華彩樂章”,所以,“法律眼”經常不是刻意追求的結果,往往是法庭辯論的思想碰撞產生的智慧火花。

律師辯論第七個問題 法庭辯論的語言要求

我們前面説過,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説理的形式達到説服的目的。而語言作為説理的載體和外在形式,對於能否達到説服目的,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用語簡潔。我曾經講過,一個好的訴訟律師,他的法庭語言應該做到口語書面化,文字口語化,儘量去掉不必要的詞句和語氣詞。通過準確的遣詞造句和有效的詞語連接,達到用簡潔的語言準確完整表達自己的觀點,達到出口成章的目的。

第二,語言流暢。流暢不僅是語言表達能力的一個方面,語言流暢還體現了這個律師對自己觀點的自信,對自己觀點理解的透徹,以及律師本人有清晰的思路。所以流暢不能單純理解為自己表達的語言乾淨利落,實際上他是一個律師對自己所要論證的問題的信心,對問題理解的透徹以及思路清晰和語言駕馭能力的綜合表現。語言流暢僅僅是對自己所闡述的問題而言,但切忌“口若懸河,離題萬里”。

第三,節奏適度。語言的應運在於説服。但是,沒有節奏感的,沒有抑揚起伏的語言表達,往往不容易提起聽者的興趣,不容易使聽者隨着語言的節奏而掌握你所要表達的意思重點。所以,我們在發表代理意見的時候,要有張有弛,有緊湊有停頓。有時如長江大河,一瀉千里;有時如潺潺流水,安詳舒緩。 第四,語氣。語氣大體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辭鋒利,語調鏗鏘,咄咄逼人。一種是言辭內斂,語調舒緩,娓娓道來。一般説,咄咄逼人的語氣,可以增加辯論者的聲勢,但有時缺少親和力。娓娓道來的語氣,似乎減弱了辯論者的聲勢,但往往具有親和力。我一般不認為單純的咄咄逼人和單純的娓娓道來,是絕對正確或錯誤的語氣,應該説這兩種語氣都有其可取之處。關健是要根據情況靈活應用。例如,如果對手一

味胡攪蠻纏,那麼,適當的“咄咄逼人”一下,也許比一味的“娓娓道來”效果更好。但是,如果你意識到説理只是形式,説服才是目的,那麼語言的親和力可能會使聽者更容易傾聽和接受你的觀點。特別是考慮到有些案件的開庭氛圍,直接影響到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前景,娓娓道來的語氣,就更有可取之處。 第五,法言法語。法言法語的使用,是律師法庭辯論的一個獨特的語言特色。法言法語是法律專業經過數百年的發展,而形成的一個鮮明的職業語言特點。法律的語言所表達的概念,已經有了嚴格的法律含義。因此,應該注意在專業場合使用法言法語。其一,可以使你表達的意思在法律上有嚴格準確的意義。其二,應用法言法語,可以使聽者能感受到你的專業素養和專家的風格,而增加接受你意見的可能性和信服力。即使你口燦蓮花,滔滔不絕,但如果你不能夠使用法言法語,就會給人一種“徒逞口舌”的門外漢感覺。

第六,遣詞造句。律師在法庭辯論中,其實體現的不僅是口齒的清楚。口齒清楚只不過是一個訴訟律師最基本的素質要求,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通過正確的遣詞造句,表達你駕馭語言和文字的能力,表現你的文采。有時候,當你恰當地使用了一個成語,使用了一個典故,使用了一個排比句,或者恰當地使用了一個古訓名句的時候,聽者往往會有一種拍案叫絕的感覺,就像潺潺小溪中湧起的一朵浪花,像交響樂章中的華彩樂章的旋律,讓人對你刮目相看。而一個律師在法庭辯論中所體現出來的這種文采,恰恰是增加説服力的一個非常重要手段。

第七,平和大度。我覺得自己可以接受的語言風格,從整體感受講,應表現為“平和大度”。具體説,其一,尊重對手;尊重對手,就是尊重自己。尊重對手,經常是從細節表現出來。包括語言,表情,甚至肢體動作,肢體語言。其二,用語文明;儘量避免使用激烈的、極端的語言,特別是不用可能帶有人身侮辱的語言。即便對手有不得體的表現,也決不用同樣的語言迴應,所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甚至可以説,當對手使用不得體的語言時,實際是給了自己一個表現“風度”的機會。這種風度,在辯論中是會得分的。其三,寬容平和。當對手錶現失當時,只要指出其失當之處,點到即止,留有情面,不使對手過分難堪,也不要表現出瞧不起的神情。一定要記住,辯論不是逞一時口舌之利,追求個人表現,辯論是通過説理的形式和過程,達到説服法官的目的。而法官是專家,所以只要你的道理講清楚,就可以了。其四,張弛有度。張弛,指的是語氣有咄咄逼人,也有娓娓而談,語言有言詞犀利,也有平穩緩和。有度,指的是有節制,恰到好處。如何理解張弛有度,一切視不同的人,不同的風格,不同的案件,以及法庭辯論中的不同情況而定,絕無千篇一律的模式。

律師辯論第八個問題 判斷推理的邏輯力量

我在向年輕律師談起自己對法庭辯論的感悟時,經常講到,要注意將自己在學校學到的關於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的基本知識,應用到法庭辯論中去,有的時候這種邏輯的力量比華麗的詞藻更能夠説服人。但是嚴格説,到底如何在法庭辯論中發揮邏輯力量,特別是關於邏輯學和法律的關係,關於法學邏輯的問題,我目前的認識還很膚淺,還需要不斷學習,並進行這方面的經驗梳理和總結。但是有一點兒體會,可以告訴大家,供大家參考。

其一,理論上説,我們現在的邏輯學包括四種分類或者叫做三種分類,其中常用的思維方式,關於思維的理論和學説,是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此外還有數理邏輯,數理邏輯應該不在我們研究的範圍之內)。 其二,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有很多聯繫,也有很多不同。如果從邏輯學的角度,我們可以做很認真的深奧複雜的學理研究,但是從一個律師的角度看,其實很簡單,我認為可以直截了當的説,形式邏輯是從靜態的角度來研究抽象思維的內存規律和外在規則的思維方式;辯證邏輯是從動態的角度來研究抽象思

維的內存規律和外在規則的思維方式;其三,我認為邏輯的核心,邏輯的力量,或者説邏輯學;我們在法庭辯論中,不是為了逞口舌之利,而是為了通;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提出解決訴爭問題的辦法,恰恰;第十個問題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公平正義”是法律;在多年的訴訟律師生涯中,我有一個基本判斷,只要當;我認為,我們在法律和道德關係的層面,存在一個偏頗;的地方,但也有相互重疊融通

維的內存規律和外在規則的思維方式。所以,所謂邏輯的力量,是指的一種思維方式的力量,而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是從靜態和動態的角度,來研究思維的內在規律和外在規則,研究思維方式的一種學説。通常,我們只要掌握辯證邏輯和形式邏輯的一些基本觀點,基本原則就可以了,不必將其複雜化,關健是將這些基本的思維方式,思維規則,應用到我們的司法實踐中去。

其三,我認為邏輯的核心,邏輯的力量,或者説邏輯學之所以能夠存在的生命源泉,在於邏輯學可以根據思維規則產生判斷和推理。比如説,形式邏輯就有演澤推理、歸納推理、類比推理等等;再比如説,辯證邏輯有演繹和歸納相統一的方法,分析與綜合相統一的方法,抽象和具體相統一的方法,等等;我認為這種推理才對法律的應用具有直接的實際價值。目前我注意到,理論界對邏輯學的研究有了更新的拓展。比如説主流邏輯和非主流邏輯,傳統邏輯和現代邏輯,非形式邏輯和法學邏輯,以及邏輯學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等等。我相信理論界的研究成果將會對我們的法學邏輯的豐富,有重要的推動和指導作用。但是,作為律師來講,我們對理論的使用,更側重於它的應用性,我們講理論,首先講的是應用理論,所以我們更應當關心形式邏輯,辯證邏輯的基本思維規則和它的推理價值,推理功能在法庭辯論中的應用。

律師辯論 第九個問題 提出解決訴爭問題的辦法

我們在法庭辯論中,不是為了逞口舌之利,而是為了通過説理達到説服法官的目的。説服法官的目的,不是贏得法官的同情,而是要説服法官考慮和接受自己提出的解決訴爭問題的辦法。所以在法庭辯論中時時不要忘記,在激烈的對抗性的説理過程中,以合適的語言、時機和角度,通過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提出解決爭議的方法。

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提出解決訴爭問題的辦法,恰恰是律師所有工作的出發點。例如,我們大地所一個很有發展潛力的年輕律師,有一次承接了一個標的比較巨大,案情比較複雜的合同糾紛案件。他拿着寫好的法律意見書徵求我的意見。我看了以後,認為寫得相當不錯,就其法律意見所涉及的問題而言,幾乎已經到了面面俱到,完美無瑕的程度。但是我毫不客氣地告訴他,以律師的標準而言,這份法律意見不符合要求。他當時大惑不解。我説,你的法律意見非常客觀公正地分析了案件的情況,對雙方責任作出了客觀準確的判斷,指出了由此可能引發的法律後果。但是嚴格説,這是法官應該做的事情,而不是律師應該做的事情。律師應當做的是,根據案情,根據委託人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目的,對委託人遇到的難題,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不論你是以何種方式指出了委託人的“對和錯”,你都應當提出解決“對和錯”的可行的辦法。這個律師按照我的要求從新的角度重新撰寫了法律意見書,獲得了比較好的結果。所以,從當事人的角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這就是法官和律師職責的本質不同,這也是一個優秀律師應當“是解決難題的能手”這一基本特徵的本質表現。

律師辯論第十個問題 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公平正義”是法律和情理的統一

在多年的訴訟律師生涯中,我有一個基本判斷,只要當事人的訴訟要求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大體上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或者大體都存在獲得法律救濟的可能性。為什麼會有這樣一個感受和判斷呢?這就涉及到法律和道德或者説法律和情理的關係。

我認為,我們在法律和道德關係的層面,存在一個偏頗,存在一個模糊認識,就是認為道德和法律調整的是不同的社會關係,道德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範圍和法律調整的法律關係的範圍,包括調整手段和後果,都是不一樣的。我們經常説,“法律不講情理”。應該説,這一觀點在大學學習法律的時候,老師都講授過。但是,隨着我們對民主法治社會的日益加深的認識,隨着我們對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隨着我們對法治社會最高境界和價值理念的深入認識,我們逐漸領悟到,法律和道德有其調整範疇不一致

的地方,但也有相互重疊融通的地方,而且在法治發展水平越高,社會形態越成熟的階段,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重疊融通就越明顯,法律和道德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就越統一。

比如説,我們現在所講的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實際上,首先是西方資產階級法學思想家在法學理論發展到一定階段,而提出來的一個價值理念。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從道德層面上升為法律層面,首先體現於英國的衡平法。但我國目前公開提出要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則已經不是照搬西方,而是將西方思想家和法學家的優秀思想成果和中國的法律文化,和中國的國情結合起來的結果。所以,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情理,越來越變得密不可分。當我們講公平正義的時候,我們不能忽視具體公平正義和社會公平正義的辯證關係;當我們講利益平衡的時候,我們不能忽視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辯證關係;當我們講法律責任的後果時,我們不能忽視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辯證關係;當我們講公平正義的時候,我們要強調“合法合理”,“平等對待”,“及時高效”,“程序公正”這些基本原則,強調“禁止歧視處於劣勢地位的訴爭主體”這樣的原則。這些內容恰恰是將法律、道德、情理有機地結合起來,而構成了法制社會發展的高級階段的較高的價值理念追求和法制境界。實際上,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和社會公德的最高境界是相統一的。“公平正義”,即包涵了法律的價值追求,也包含了社會公德的價值追求,正是法律和道德這兩個範疇形成的共同價值理念,在一個民主社會最高境界的融匯貫通。

基於以上認識,我們在法庭辯論中,既要依據法律,又要張揚情理。實際上法庭辯論是通過説理的方式,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達到説服的目的。這個“理”既包括了法律上的法理,也包括了道德上的情理,即“法和情的統一”。所以,我們在法庭辯論時,既要引用法律條文,又要考慮到人文因素,考慮到人性的需求,考慮到社會情理和社會公德的價值追求,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將其有機的結合起來

律師辯論 第十一個問題 針鋒相對和各説各話

針鋒相對是指脣槍舌劍,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個説個話則是你説你的,你説東我説西,你指南我答北。通常,在法庭辯論中針鋒相對能夠碰撞出火花能夠形成高潮,能夠引起法官的關注,同時,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一定要針鋒相對,通過針鋒相對的辯論分清是非曲折而不能迴避有的時候對於一些次要的問題也要針鋒相對予以反駁,明確觀點和立場以避免對方提出的一個問題因沒有我方的反駁而產生一種是事而非的負面效應或減弱了已方的氣勢。個説個話在通常意義上是不被接受的因為法庭辯論只有論而沒有辯則失去了辯論的意義。個説個話不但不能形成高潮不能形成撞擊使人感到厭倦而且也往往是理屈詞窮的一種表現。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個説個話也有其存在的意義,即對方提出的問題我認為我們已經給了明確的答覆或者明確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不值一搏,不再贅述轉而談及自己所重視的更主要的問題這不但給對方一種不值一搏的感覺而且有舍有得利用已方發言的機會去宣傳自己的主張闡述更重要的問題,或者由此契機改變法庭的辯論方向和辯論主題。所以,針鋒相對和個説個話通常意義上有通常意義的理解但是在各案中使用得當也會相得益彰各得其所。

律師辯論第十二個問題 揚長避短,避實就虛

在我二十三年的訴訟律師生涯中我有一個感受作為經濟訴訟案件當事人的責任往往是混合責任,一方絕對的對和另一方絕對的錯都比較罕見,實際上俗話説一個巴掌拍不響當爭議產生的時候,糾紛產生的時候以及損失造成的時候往往會有很多因素雙方都會有過大過小的過失。而律師在接受委託時可能自己的當事人有理或理比較多,也可能自己的當事人無理或理比較少這個時候就要特別注意揚長避短,避實就虛。所謂揚長避短,就是經過詳細地分析案情,找到對自己最有利的長處充分張揚而意識到自己的短處加以迴避。張揚長處和迴避短處其實是一個技巧要做得不漏痕跡,不顯山漏水一個優秀律師對一個自己佔理不多

的案件有的時候反而在法庭辯論中處處佔上風處處得理不讓人好像渾身都是理,好像理都在自己的當事人這一方而對方當事人滿身是理有口卻説不出。這種局面的造成和一個律師採用揚長避短的策略是非常關健的。避實就虛就是對於案件實質性問題對自己不利的儘可能迴避對枝節的非本質問題儘可能糾纏,這種方式也是為了吸引法庭的注意力影響法官的審判思路使其忽視對本案中對已方委託人不利的問題。當然這一招往往對水平高的法官是作用不大的但是律師他的職責所在就是採取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手段和技巧在法庭辯論中達到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所以避實就虛依然是一招非常高明的策略。

律師辯論第十三個問題 攻其一點,不計其餘

這一點和前面的所講的揚長避短,其實有異曲同功之妙,但是也略有不同。“攻其一點,不計其餘”有幾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攻其一點,這一點是對自己有利的一點,不計其餘,這個餘是對自己不利的餘,也就是對於自己有利的方面我要全力加以張揚而不顧及其餘對自己不利的方面。這和揚長避短似乎殊途同歸。但是,還有另外一層意思。第二層含義,就是在一個枝節延蔓複雜的案件中,如果事事計較,事事爭論,就不能突出重點,所以為了撥開層層霧團,剪除繁雜的枝蔓,索性抓住一個本質問題,集中進攻,直搗黃龍,直接觸及問題的本質,而對於其餘問題,則略加點撥,不花費很大的力量。往往攻其一點成功了,其餘的問題不辯自明;攻其一點成功了,整個案件勝敗立分,基本態勢就明朗了。如果事事要求一清二白,可能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和漫長的訴訟過程,還沒有達到問題的本質,在這中間也很可能會一波三折。所以攻其一點,不計其餘,也是一個出色的訴訟律師所應當掌握的辯論技巧。

律師辯論第十四個問題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在我代理案件時,常有一個體會,我們經常會利用,甚至必須利用對手提供的證據,為自己所用。在刑事辯護案件中,更是如此。所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是律師辯論的常用手法和技巧。其一,很多證據的作用都可能是雙刃劍。在對自己產生有利作用的同時,也可能對自己產生不利的,或潛在不利的影響。對自己不利的一面,就是對對方有利的一面;反之亦然。其二,在案件審理的不同階段,案情發展的不同階段,原來從前一階段或局部看,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後一階段和全局看,可能會發生對自己不利的影響。證據的作用發生了轉換。由於證據作用的上述特點,使雙方律師都有把握和利用證據作用轉換的機會,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律師辯論第十五個問題 法庭辯論的心理素質

第一、激情。一個優秀律師在法庭辯論中必須有激情。“激情”,是律師本人對基於案件事實和證據所要提出的論據和觀點,充滿信心,併為駁倒對方的論據而全力以赴,傾注的全部感情。“激情”是為每一個案件的觀點、事實所激動,所激發,並準備為維護自己提出的觀點而全力以赴,進行論戰的決心;“激情”,是將每一個神經和細胞都調動起來,隨時準備駁倒對方每一個觀點的亢奮心情。“激情”,是一種基於職業的自豪感和責任感所產生的,渴望辯論,贏得辯論的感情。我有一個體會,在充滿激情時,特別是和對手有思想碰撞的時候,神經就會興奮起來,自己的思路會變得特別清晰,口齒會變得特別流利,語言會變得特別精彩,平時對案件的反覆思考和知識經驗的積累,也會在這一瞬間,化作朵朵蓮花,自舌尖噴湧而出。反之,則會心生厭倦,思維遲鈍,語言乏味,詞不達意,整個人也會無精打采。所以,精彩的法庭辯論只有在激情之中才能產生。沒有激情的律師,就不可能有出色的法庭辯論。

第二、冷靜。一個優秀律師在法庭辯論中必須保持思維的冷靜。律師在辯論時的思維應當向手術刀那樣犀利,冰冷,準確的,毫不猶豫地抓住對手任何一點辯論的疏忽和思維的縫隙,及時迅速將思維的手術刀插進對手思維的縫隙,將對手的思維肢解,攪亂,甚至崩潰。“激情”和“冷靜”,會十分和諧的同時

體現在一個優秀律師的身上。

第三、勇於迎接挑戰。訴訟,是對抗性極強的律師工作。訴訟律師的基本素質,首先體現在是否喜歡挑戰,渴望挑戰,是否能夠因面臨挑戰而興奮。訴訟的對抗性和壓力錶現在:其一,訴訟律師工作的每一個環節,從瞭解案情開始,就進入了挑戰狀態。訴訟律師必須在與對手鬥智的心態中進入角色。第二,法庭辯論是直接的思想語言激烈碰撞的,對抗性的工作。第三,雙方代理律師都在全力爭取勝訴的結果,避免敗訴的結局。但是,除了調解、和解結案的以外,總有一方勝訴,另外一方敗訴。每一方律師都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承受敗訴的苦澀後果。所以,訴訟為那些勇於接受挑戰的律師提供了展示自己風采的舞台,也為不喜歡競爭和對抗的律師打開了地獄之門。

第四、不屈不撓,屢敗屢戰。法庭辯論,就像拳擊手在拳擊台上,以極快的速度出拳,每一記出拳,無論是直拳、上鈎拳、右鈎拳、組合拳,都是為了打倒對手,防禦自己。但我們不可能像計算機一樣,預先知道哪一記出拳是正確的,哪一記出拳是錯誤的。法庭辯論也是如此。法庭辯論的形勢,經常是變幻莫測,一波三折,此消彼長,柳暗花明。一時的失誤,在所難免。接二連三的失誤,也是有發生。但優秀律師的思維和注意力,永遠集中於正在辯論的問題,而不被一時發生的錯誤所影響,不受一時的失利所影響,並隨時等待,或積極製造反攻的時機,和彌補失誤的機會。

第五、無人無我的境界。一個優秀律師,在法庭辯論中,除了和案件有關的事實,決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響。一個優秀律師,只要一坐在法庭自己的位置上,就能在第一時間進入角色。對手,不論是否相識,甚至是同學、朋友,都僅僅物化為一個法律程序中的因素或者符號,甚至連自己也是如此,直至進入心中只有案情,心無旁騖,無人無我的境界。如此,則一心二用,慌張忐忑,患得患失,凡此種種心態,都將離你而去,都和一名優秀的訴訟律師無緣。

第六、處變不驚。法庭辯論,情況千變萬化,跌宕起伏。律師必須培養“處變不驚”的心理素質。“變”,是突變,鉅變,不利的變化,事前沒有預料的不利的巨大變化。“不驚”,是指冷靜和反應敏捷的應對心態,是一種心理素質和思維活動方式。

影響法庭變化的主要因素主要有人的因素和法律因素。其一,對法庭審理工作產生影響的人員主要有,出席法庭審理活動的訴訟參加人和訴訟參與人,例如,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員。主持法庭審理工作,居於法庭審理工作核心地位的合議庭成員。除此之外,還要考慮到對法庭工作有時可能會產生某種影響的旁聽人員。上述人員由於職能不同,享有的職責或者權利義務不同,在法庭審理工作中的位置和地位不同,對法庭審理工作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其二,對法庭審理工作產生影響的法律因素主要有,涉及訴爭的主要事實和主要證據;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和觀點,律師的辯論活動(包括辯論的觀點,依據,語言和風格等);

所以,不論律師在事前做了多麼充分的準備,還是會有自己想不到,控制不了的因素,會導致法庭審理時出現巨大變化。當法庭審理髮生對自己不利的突然變化時,要能夠以冷靜的心態,敏捷的思維,迅速分析事態發展,評估可能產生的影響,採取最接近正確的應對策略。

結束語 法律功底和技巧的關係

技巧和法律功底,是毛和皮的關係。沒有皮,則毛不存焉。所以,技巧的理解和運用,以深厚的法律功底為基礎和前提。法律功底的基礎不紮實,再好的技巧,也是沙上建塔,頃刻流散崩塌,毫無用處。所謂“運用之妙,存乎一心”,這個“心”,就是法律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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