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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

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XX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XX〕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XX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問題如下:

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

一、調整範圍

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按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XX〕64號文件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下同).

二、調整水平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的調整係數乘以170元計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業)調整係數(見附件1)根據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養老金替代率和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二部分按XX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4.8%計算增加。

(二)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1.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定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和年滿80週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週歲、75週歲和8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220元、130和240元。

同時具備上述兩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可重複享受。

3.企業退休的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包括按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足平均水平。

(三)退職人員的調整辦法。對符合條件的退職人員,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辦法分兩部分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退休人員標準的80%計算增加,第二部分按與退休人員相同的辦法增加。

同時,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年齡條件的退職人員,參照該項的規定執行。

三、資金列支渠道

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四、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範圍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企業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養老金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四)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角,角以下四捨五入。

五、審批程序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金保險管理工作規範、基礎信息齊全準確的,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協助辦理。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市、各部門、各企業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要加大資金籌措力度,儘快將增加的養老金髮到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手中。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結束後,各市要寫出總結,連同《XX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彙總表》一併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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