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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材料大綱

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材料大綱

在規範中改進 在繼承上創新

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材料大綱

不斷探索和建立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

寧波市鄞州區地處浙江省東部沿海,東、西、南三面與寧波市區接壤,全區面積1381平方公里,海岸線長25.66公里,總人口73萬。寧波櫟社機場,全省最大的淡水湖“東錢湖”和列入全國十大名寺院的“天童寺、育王寺”均在鄞州區境內。優越的自然條件和迅猛發展的鄉鎮、個私企業,使鄞州的經濟一直較為發達,位居全國百強縣前列。2002年4月19日,經國務院批准“撤縣設區”,撤銷原鄞縣而設立為寧波市鄞州區,這不僅有利於拓展寧波城市發展空間,也有利於鄞州區域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在這特殊的地理環境和良好的經濟環境下,鄞州區司法局遵照區委、區政府提出的“全區的各項工作都要與經濟工作相適應”的要求,幾年來在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關心指導下,各項工作駛入了良性發展的快車道,在榮獲省級先進集體和集體三等功的基礎上,1997年榮獲集體二等功,2001年又被人事部、司法部聯合授予“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和保障社會穩定的基石,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多年來,我區廣大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工作者,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學習推廣“楓橋經驗”,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防範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目前,全區已基本形成了一個較為完善的“大調解”格局。至2002年6月底,我區共有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959個,人民調解員3830人。近三年來,全區各類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13576件,成功調處13338件,成功率達98.2%。防止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自殺14件16人;防止因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的41件150人;制止羣眾性械鬥事件28件;防止羣體性上訪199批5186人。在着力探索和建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的過程中,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Ò»¡¢不斷健全組織網絡,努力提高基層調解隊伍素質

按照“哪裏有人羣,調解組織就建在哪裏;哪裏需要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就在哪裏發揮作用”的工作要求,我們積極探索,大膽實踐,不斷創建適應新形勢要求的人民調解組織,在鞏固和完善村、居、企調委會等傳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的同時,不斷延伸工作領域,在全區先後組建起八種類型的調解組織。一是聯片調解組織。為解決區域內幾個周邊鄉鎮間因藺草引發的各類糾紛,在專產藺草的西鄉片建立了聯片調解組織。二是接邊地區調解組織。為解決行政接邊地區糾紛多發的問題,我們建立了區、鎮、村三級聯合調解組織。三是跨區域調解組織。針對兩個行政區域間頻發的一些共性糾紛,在我區的瞻岐鎮與北侖區的三山鄉建立了全市首家跨區域調解組織,藉以調處因行政隸屬關係不同而出現的“盲點”糾紛。四是集貿市場調委會。由於經濟利益的交織和影響,使市場成了各種矛盾的交匯點,矛盾解決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集貿市場的秩序穩定。因此,建立集貿市場調委會就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我區已有輕紡城等18家集貿市場建立了調解組織。五是個私企業調委會。我局與區工商分局協作,將過去在一些國有、集體企業中特有的調解組織引入較大的個私企業、三資企業中,化解糾紛成效十分明顯。六是外來人口聚居地調解組織。1998年,我區在天童北路建立了寧波市第一家外來人口調委會,專門調處外來人口聚居地的民間糾紛,該調解組織中的工作人員有外來人口中的優秀分子參與,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七是學校調委會。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各種矛盾和影響也滲透到教育系統中,目前,我區區屬中學已全部建立了調委會,學校調委會對指導調處各類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八是社區調委會。在宋詔橋社區建立了我區首家社區調委會,為撤縣設區後我局職能的轉換作了有益的嘗試。經過幾年的努力,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遍佈城鄉、紮根基層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化體系已基本形成。截至目前,全區共建各類調委會959個,其中,村民調委會665個,居民調委會38個,廠企調委會205個,集貿市場調委會18個,流動人口聚居區調委會2個,聯合調委會8個,其他新型調解組織23個。我們按照“鞏固一類、完善二類、消除三類”的工作思路,深入開展“標準化調委會”建設。目前,組織、制度、工作、報酬“四落實”的基層調委會已達到826個,佔86%。這些調委會基本做到了“四化”即人員專職化、工作規範化、待遇工薪化、組織網絡化。同時,對已經達到標準化要求的調委會採取動態管理,對工作不到位的,採取了摘牌或降低等級等措施,不斷鞏固和擴大標準化建設成果。

要想提高調處民間糾紛的辦案質量,增強糾紛調解的社會效果,提高調解隊伍的素質是關鍵。為此,我們緊緊抓住農村區域調整、村級換屆選舉和城市社區建設的有利時機,積極做好調委會工作人員的調整和充實工作,使調解隊伍的力量日趨壯大。同時,我們按照“三懂一會”(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會做羣眾工作)的目標要求,對全區3830名調解人員進行分層次、多形式的培訓。對全體調解人員,由鎮鄉為主進行每年一度的普遍輪訓。由區普法辦為全區調解人員提供內容較完整的學法材料。三年來共普訓了7600餘人次。二是區委黨校重點培訓。由區司法局會同區綜治委,主要做好培訓班的學員管理、課目確定和教員挑選工作。培訓內容主要是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本現狀、治安形勢與任務、調委會性質任務及民間糾紛調解實務、民間糾紛處理一般原則與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三是以會代訓。主要是召開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會,交流工作經驗。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隨後進行考試,對合格人員進行註冊,並實行持證上崗,佩證調解,使調解隊伍綜合素質不斷優化。

¶þ¡¢不斷強化防範機制,努力構築“大調解”工作格局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農業、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我區的農村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斷提高,但隨之而來的是人民內部矛盾也發生了深刻變化,各種矛盾糾紛呈現出複雜性、多發性、羣體化和深層次等特點,特別是一些涉及法律問題、幹羣關係和百姓利益的社會矛盾糾紛已成為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重點和難點問題。

針對人民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必須未雨綢繆,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 1994年,我區創建了全省第一家司法所——古林鎮司法所,並經過3年的努力,於1996年在全區實現了“鎮鎮建所”;為強化基層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能力,1999年,在高橋鎮和東錢湖鎮開展建立以司法所為依託的調解中心試點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向全區推開。到2000年8月底,全區各鄉鎮全部建立了調解中心。調解中心的建立,較好地解決了新形勢下日益突出的各類社會矛盾,成功地構築了“大調解”工作格局,實現了傳統的調解方式的新轉變。在調解形式上,也從過去的“村頭、炕頭、田頭”調解,發展為在司法所普遍建立人民調解庭,進行開庭式調解,運用調解中心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機制,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了進一步的擴展,並逐步向法制化、規範化方向發展。

目前,全區24個鄉鎮已全部建立了調解中心,有工作人員259人。2001年以來,全區各調解中心共受理各類糾紛1662件,調處成功的有1634件,制止羣體性械鬥糾紛20件,涉及人數679人,制止羣體性上訪事件113件,涉及2858人次。

調解中心的建立,較好地解決了新形勢下日益突出的各類社會矛盾,解決了許多“村裏管不了,法院管不着,部門管不好”的棘手問題,找到了一種依法運用人民調解手段來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有效途徑和工作機制。去年,區委政法委和區綜治辦下發了《鄞縣鄉鎮調解中心工作規範》,使調解中心的運作程序更加規範,制度更加健全。事實證明,由於調解中心調處大量的複雜矛盾和糾紛,強化了超前預防功能,使種種不安定因素明顯下降,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和維護基層的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同時,我們繼續探索新時期化解矛盾糾紛、強化調解中心職能的新路子,對建立調解中心與公安“110”聯動聯調網絡作了積極有益的嘗試。2000年11月,我們在高橋鎮成功建立了調解中心與公安“110”緊密型聯動聯調的工作機制。在試點工作中我們主要抓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確定聯動聯調工作模式,明確在一個調解中心的前提下,由派出所選派一名熟悉治安業務的骨幹專職到調解中心辦公,建立分工負責,各司其職,配套聯動的工作機制;二是界定糾紛移交的範圍,明確了對“110”接警後的3類案件可以移送給調解中心調處:第一類是純屬民間糾紛的案件。第二類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不夠治安處罰而可以作調解處理的。第三類是雖然違法行為可由公安機關給以治安處罰,但對引發糾紛的原因,如宅基地糾紛等應當移送調解中心調處;三是嚴格糾紛移交程序。明確凡公安派出所在移送調解中心的案件,承辦民警或接警民警應做好相關筆錄,填寫案件移送單並經派出所領導簽字同意後,隨相關材料一併移送,經調解中心主任批准後由調解中心受理。

在成功試點的基礎上,我們於2001年4月在東錢湖、邱隘、下應、古林、高橋、石矸、姜山、鍾公廟8個環寧波市區的重點鄉鎮正式建立了調解中心與公安“110”緊密型的聯動聯調網絡,針對各鄉鎮的實際情況,確定派出所民警固定坐班制和輪流值班制等不同方式,逐步完善聯動聯調工作機制。2001年底,我們在全區範圍內全面推廣了這一做法,及時有力地調處了各類糾紛,受到了羣眾的好評和上級的肯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突發性事件處置的工作力度,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積極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消滅在基層,我們按照區委、區府的要求,並在借鑑公安、信訪等部門對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預案的基礎上,草擬了對突發性事件(糾紛)處置工作預案,並將此項工作的試點放在了基礎較好的鹹祥鎮,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區範圍逐步推開。自2001年5月開展以來,已收到了較好的實際效果,30餘件突發性事件按照預案操作,得到了妥善地處置,充分發揮了司法所、調解中心在化解矛盾中的一線作用和公安機關在調解中心的後盾作用。

Èý¡¢不斷強化激勵機制,積極推行人民調解員等級制

近年來,我區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已有了良好的基礎,“大調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通過及時有效地調解民間糾紛,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發揮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為了更好地激發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建立長效激勵機制,2001年3月,我局在寧波市司法局的指導和幫助下,在古林鎮開展了人民調解員等級制度試點工作。試點工作經過了調查摸底、制定方案,宣傳發動、調查登記,培訓考核、個人申報,等級評審、授予等級四個階段。通過市、區、鎮三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共同努力,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據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實績、資歷等情況,經考核後分別授予四級調解員1名,三級5名(其中特邀1名),二級26名(其中特邀9名),一級81名(其中特邀7名),並統一進行了授證授牌儀式。

試點成功後,我區出台了《寧波市鄞州區人民調解員等級制度實施辦法》,很快在全區範圍內普遍推行和全面實施人民調解員等級制。到2001年11月底,全區24個鎮鄉已全面完成人民調解員等級制度評定工作。目前,全區共評出等級人民調解員1226名,其中一級調解員630名,二級調解員480名,三級調解員100名,四級調解員16名。人民調解員等級制度已經在實施中初顯成效。首先是基層調委會建設得到了加強。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人民調解新機制,其二是基層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積極性明顯提高。此制度在激勵人民調解員努力創造工作業績,規範工作制度,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工作實效上發揮了較好的作用。其三是調解的質量有了明顯的提高。根據糾紛的難度選派不同等級資格的人民調解員調處,工作效率和效果有了質的飛躍。其四是調解工作和對調解組織的管理進一步規範。使人民調解員不僅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而且加強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我們建立健全了聯絡制度和指導例會制度,其效果受到了基層人民調解員的肯定,也得到了省司法廳肯定和支持。

此外,我們通過積極探索提高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新途徑、新辦法,着力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率,增強人民調解的公信度。在日常工作中,我們通過不斷規範調解程序和制度,認真貫徹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廳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的意見》精神,進一步總結、深化人民調解員等級制度、調解協議司法審查制度以及對有關調解協議通過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等有效做法。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管理和業務指導, 2002年6月,我局與區人民法院聯合發文,結合我區實際對人民調解工作有關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從而逐步實現了人民調解工作與民事訴訟程序的有效銜接,提高了民間糾紛的調解質量。今後,我們將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這一系列制度,建立科學長效的人民調解員激勵機制,具體規範實施過程中“指導制”、“備案制”、“審核制”、“公證制”等重要制度的操作程序,使人民調解工作成為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更好地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作用,以期通過幾年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進一步形成適應新時期的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使“大調解”的格局成為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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