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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處辦法(通用3篇)

青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處辦法(通用3篇)

青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處辦法 篇1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青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處辦法(通用3篇)

第二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是指企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人體健康或造成公私財產損失,與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因賠償責任或賠償金額發生的糾紛(以下簡稱損害賠償糾紛)。

第四條因損害賠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依本辦法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以下通稱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請求處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受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跨地區的損害賠償糾紛,由污染源所在地或污染結果發生地的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也可由相關地區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條環境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的請求後,應在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説明理由。

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對已受理的請求,發現不屬自已管轄時,應移交有權管轄的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同一賠償糾紛,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受理。

第七條當事人提出請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請求的應是與損害賠償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於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和管轄範圍。第八條提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請求的時效期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九條當事人對自己的請求,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第十條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賠償糾紛,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依照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調解處理。

第十一條處理賠償糾紛,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現場勘察、收集證據的基礎上,查明污染損害事實,分清污染損害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公民應當支持和協助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對賠償糾紛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或由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技術部門依法出具的監測數據和鑑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污染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或喪失的正常收益;污染造成人體傷害所開支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以及造成死亡所支付的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賽及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污染損害責任的區分及免除

(一)損害由受害人自身行為引起的,責任自負;

(二)損害由第三者引起的,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

(三)損害由受害人和致害人共同引起的,受害人和致害人按責任大小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

(四)損害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致害者共同造成的,應根據各致害者責任大小確定賠償責任;

(五)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致害人免予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賠償糾紛的處理,自受理之日起,應當在三個月內處理完畢,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一個月。

第十六條賠償糾紛的處理,適用調解原則,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應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並由當事人簽名,調查處理人員署名,加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印章。

第十八條調解協議書送達後,當事人雙方應自覺履行。

第十九條經調解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應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因處理損害賠償糾紛所必須的監測、採樣、技術鑑定等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第二十一條上級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賠償糾紛實施監督管理,必要時可參與賠償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青海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青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處辦法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做什麼事情對甲方造成什麼傷害。

現雙方就乙方的人身損害賠償事宜,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本着人道主義和和諧社會等原則,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共計補償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該筆費用是雙方協商確定的甲方補償給乙方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費用。

二、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乙方再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單位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得訴訟、不得干擾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等,並不得做出任何有損或影響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單位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項後,應向甲方出具收到該款項的收條。

五、本協議的簽訂並不直接或間接的表示甲方認可對乙方此損害負有過錯或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青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處辦法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乙方於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發生的人身損害相關事實(乙方頭部兩處傷口,一個3釐米,一個4釐米,目前縫了十針)進行確認,並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就賠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___________

一、 甲方自願承擔乙方因上述人身損害已發生的醫療費用_______元。

二、 乙方在頭部傷口縫合後,對於繼續治療頭部疤痕以及植髮的費用,甲方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三、 上述兩項費用憑醫院有效票據結算為準,如乙方弄虛作假,甲方有權追回乙方虛報的費用。

四、 乙方收取上訴兩項費用後,本協議中乙方人身損害賠償事宜即處理終結,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關人員、單位主張任何權利。

五、 雙方約定,凡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___________

將爭議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七、 本合同自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八、 本合同-式兩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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