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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管理辦法(通用3篇)

公司印章管理辦法(通用3篇)

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篇1

印章管理辦法

公司印章管理辦法(通用3篇)

第一條  目的

規範公司印章管理,降低公司經營風險,保障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

(二)本辦法所稱印章包含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其他銀行開户預留印鑑和其他對公印章。

第三條  印章製作

公司依法註冊後,應按當地政府及部門規定的款式及尺寸申請刻制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合同專用章等各種對公印章。

第四條  印章保管

(一)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管理部統一管理。

(二)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銀行其他預留印鑑由財務負責人保管。

(三)印章保管人休假、出差,應委託專人保管印章。

(四)印章保管人調動、離職,應辦理印章移交手續。

(五)各種對公印章原則上不得帶出公司,若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申請人出示借據,標明借用時間及用途,並經部門負責人及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帶出。

(六)若因保管不善導致對公印章遺失,應立即向部門及公司負責人彙報,並依法公告作廢。

第五條  用章審批

(一)使用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前,應由申請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由總經理予以審批。

(二)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銀行其他預留印鑑的使用由財務負責人負責審批,並同時知會總經理。

第六條  印章使用

(一)未經公司董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為任何具有擔保、抵押性質的文件加蓋任何印章。

(二)公司公章主要用於客户對賬、往來公函、對政府主管部門報送的文件、報表、證件辦理及其他法定要求。

(三)合同專用章僅用於對外簽署的各種合同或協議;除非客户明確要求應加蓋公章,否則所有合同均應加蓋合同專用章。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銀行預留印鑑、銀行票據蓋章、收款單據蓋章及其他法定要求。

(五)法人代表印章原則上只能用於銀行預留印鑑及其他法定要求。

(六)發票專用章僅用於公司依法對外開具的各種發票及發票清單。

(七)使用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法人代表印章時,應由蓋章人及時、規範填寫相應的《印章使用登記表》。

(八)《印章使用登記表》應作為重要會計檔案裝訂,規範保管。

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篇2

印章管理辦法

為保證A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法人章、投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項目部印章(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印章”)以及各分子公司公章、子公司(含三級子公司)合同專用章、分子公司項目部印章、法人制、財務專用章(以下簡稱“分子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規範性與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在總結現行用印慣例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除上述提到的印章之外各地區(子)公司不得自行刻制任何印章(含部門印章)。

下文中的地區公司:指單獨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由目標責任人經營管理的子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審批及登記制度]

未經審批程序並進行使用登記,一律不得使用印章。

違反審批以及登記制度而使用股份公司及各地區公司印章所出具的書面文件,將對未經審批或登記擅自使用印章者個人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條[審批]

股份公司公章的使用應當由申請蓋章的部門報其主管的副總裁(地區公司應當報送董事長)批准,證券法務部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文件涉及的金額、訴訟、工程結算等重大事項)有權請示證券法務部主管副總裁核准。合同章的使用根據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進行審批。

子公司印章的使用應當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經地區公司董事長最終批准;地區公司按月將使用記錄報證券法務部備案。

分公司印章的使用應該由使用人申請,原區域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

地區公司使用股份公司印章,先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批准後方可用印,但證券部法務部認為有必要經過主管副總裁的審批,經主管副總裁審批後方可用印。

第三條[登記備案]

股份公司印章使用一律執行登記制度,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公章使用登記表》、《合同章使用登記表》、《公章帶出審批記錄》中註明用印事由、數量、是否使用法人章、申請人、批准人、經手人、用印時間等相關事項。

地區公司印章的使用應當按照《地區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進行使用登記,印章管理人員應按月將使用登記表交至證券法務部備案。

第四條[印章管理部門]

股份公司印章由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保管,並根據本辦法進行使用管理,包括審核、登記、備案等,A股份公司總經理直接負責監管證券法務部印章管理。

地區公司印章應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指定人員來管理,並根據本辦法進行審核、登記、備案;印章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地區公司董事長及證券法務部的不定期檢查。

分公司印章負責人為所屬地區公司董事長,印章由所屬地區公司董事長指定管理人負責保管並安排登記、使用。

所有印章在刻制後三日將印模(印鑑)提交證券法務部存檔備案。

《公章使用審批表》、《公章使用登記表》、《地區子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分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合同章使用登記表》、《公章帶出審批記錄》由證券法務部制定,各相關部分進行實時登記,並保存其上的原始用印紀錄。

第二章股份公司印章

第五條[公章使用審批特別程序]

使用和加蓋股份公司公章除了根據本辦法第二條進行審批並提交《公章使用審批表》及附所蓋章文件關鍵頁掃描件由證券法務部備案外,對於下列事項還需要提供相關文件:

1、[工程投標]各區域公司為承攬工程而進行初次投標,在加蓋公章之前應當在股份公司市場營銷中心辦理備案登記,並OA系統審批後前往證券法務部進行投標蓋章、封標。

在投標過程中,出具各種關於工程質量、進度、安全以及有關合作條件(如付款方式)方面的承諾函件,應當經由地區公司董事長簽字確認。

2、 [工程施工過程文件]各地區公司針對在施工程存在的情況和問題,與建設單位或者總包方達成的商務洽商文件、補充協議,涉及工程價款、工程量變更、結算方式,在加蓋股份公司印章之前應當經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在前述文件中籤字確認。

各地區公司對於在施工程的工程進度、施工質量、售後服務等關係及公司利益事項做出書面承諾,如果需要加蓋公章,應當經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在該文件上簽字確認(必要時應當上報證券法務部主管副總裁審批)。

各地區公司對於在施工程需要與總包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消防安全管理協議、環境保護協議等相關協議或與安裝隊(安裝公司)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果需要加蓋公章,應當經由股份公司工程質量安全部備案登記,並通過OA系統審批後前往證券法務部進行蓋章。

各地區公司對於供應商、安裝隊(安裝公司)的付款方式、產品質量等做出書面承諾,參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3、 [工程結算文件]各地區公司與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方辦理工程結算應當加蓋股份公司公章,該結算文件應當事先經過地區公司內部審核(必要時由審計監察部參與審查),並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在結算文件上簽字。

各地區公司與安裝隊(安裝公司)辦理勞務結算,需要加蓋公章的,應當依照公司其它相關制度進行審核通過並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在結算單上簽字確認。

4、 [合同文件公章]股份公司職能部門或者各地區公司對外簽訂各種合同需要加蓋公章的,應當事先按照《合同管理制度》進行評審,並由主管副總裁或地區公司董事長在該合同文件中籤字署名。

5、[職能部門發文]

股份公司各職能部門以股份公司名義進行內部發文應當按照總裁辦公室的規定進行相關的審批流程,並持有該審批文件。

第六條[股份公司公章借出]

1、[借出審批和登記制度]股份公司印章原則上不得借出。重要且緊急情況下借出應當辦理借出手續,應當通過《公章帶出審批紀錄》表由借出人所在部門的主管副總裁及證券法務部的主管副總裁簽字批准,並在表中進行登記。攜帶公章外出,至少要兩人以上同行。

2、[實時聯繫與及時歸還]

印章借出人應當在證券法務部留下聯繫方式(手機號碼),保持實時聯繫,便於證券法務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印章使用。

印章借出人應當確保印章安全,並按照本辦法使用。

印章借出人應當按照約定歸還股份公司印章,並在《公章帶出審批紀錄》署名紀錄具體歸還時間(精確到分鐘)、印章用途以及加蓋份數。

印章出借人在未經主管副總裁和證券法務部允許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加蓋任何文件、資料等;如印章出借人未遵守上述規定,由此引發的後果全部由出借人承擔。

第七條[合同章使用制度]

1、[合同章使用審批]

根據《合同管理制度》進行相關審批並經由關負責人在OA流程簽字通過評審的合同方可加蓋股份公司合同章。

2、[合同章使用登記和備案]

加蓋公司合同章應當由證券法務部對合同進行編號,並且由業務經手人在《合同章使用登記表》中進行蓋章登記以及合同原件歸還登記。

證券法務部應當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對加蓋了合同章的合同催促歸還並備案。

各地區公司對加蓋合同章的生效合同(文件)必須在5日內將原件交回證券法務部備案。

第八條[法人章審批具體程序]

在簽署各類合同以及對外出具書面文件時,根據情況審慎使用法人章。公司法人章使用審批與登記制度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和第七條辦理。

第九條[投標專用章使用管理辦法]

公司經營區域逐步拓展,為提高工作效率,股份公司決定授權外埠經營的地區公司持有和使用“A公司投標專用章”。

地區公司刻制投標專用章之前應當由地區董事長向股份公司市場營銷中心、證券法務部提交書面申請,經過股份公司市場營銷中心主管副總裁和證券法務部主管副總裁準批准後方可刻制、使用,必要時由股份公司出具授權文件,授權該投標專用章使用權限和法律效力。

地區公司董事長作為各自投標專用章的管理人和責任人,可以授權下屬工作人員代為實際保管,負責使用及登記等事項。

地區公司為承攬工程而進行投標,在加蓋投標專用章之前應當在股份公司市場營銷中心辦理備案登記,並經地區公司董事長批准。

地區公司使用投標專用章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十條[股份公司項目部印章管理]

股份公司各區域公司因業務需要,可以刻制工程項目部印章;在刻制項目部印章之前必需由項目經理、項目部負責人、地區公司工程總監、董事長、證券法務部、股份公司工程總監批准後方可自行刻制。

項目所在地區公司必須在印章刻制完成後二日內到證券法務部備案並選定印章保管人員。

項目部印章使用必須要進行登記,每月末將印章使用登記記錄由保管人員向證券法務部備案。

項目部印章僅限於工程現場往來文件收發、資料報驗使用,在加蓋項目部印章之前應當徵得項目負責任、地區公司工程總監的批准、同意。

所刻制的項目部印章待項目通過四方驗收且上報完成竣工資料、結算資料後交回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

刻制項目印章必須刻制有“A公司x項目部印章僅限文件收發、資料報驗使用”。

第三章分子公司印章管理

第十一條[一般規定]

分公司刻制印章應當經過股份公司批准,分公司的印章(公章、合同章、負責人名章、財務章)由所屬地區公司董事長指定專人統一保管。

分公司所屬地區公司董事長是印章的責任人,印章管理人員須於每月末將當月用印登記記錄報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備案。

分公司印章使用首先由所屬地區公司經營副總、總經理審批,之後上報至地區公司董事長處審批,通過後方可用印。

第十二條[子公司印章管理]

1、[刻制審批]

依法註冊的子公司,可以刻制子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但必須在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審批。

2、[印模備案]

子公司應當在其印章刻制後3日內將印模1份提交證券法務部備案。

3、[使用審批和登記]

子公司印章的使用,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審批後,報地區公司董事長審批。對於文件所述內容涉及的金額較大(工程合同20__萬元以上)或地區公司認為有必要經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及各副總裁審核,應當在蓋章前三日內上報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及各副總裁核准。未經核准而加蓋子公司印章的責任由印章管理人員、印章使用人員及地區公司董事長共同負責(地區公司董事長負主要責任)。

子公司印章的使用應當按照《子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進行使用登記,將所有加蓋子公司公章的文件之關鍵內容頁掃描件存檔,以便證券法務部或股份其他部門使用及監督檢查。

4、[子公司公章使用審查]

證券法務部對於子公司提交的使用子公司印章記錄以及文件掃描件負有審查義務和權利,對於違反本辦法而加蓋印章的文件應當向主管副總裁以及總裁、董事長如實彙報。

第十三條[子公司項目部印章使用管理]

子公司因業務需要,可以刻制工程項目部印章;在刻制項目部印章之前必需由項目經理、項目部負責人、工程總監、地區公司董事長批准後方可自行刻制。刻制後應當將項目部印章印鑑提交證券法務部備案。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負責該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為項目部印章的管理人和責任人。

項目部印章僅限於工程現場往來文件、資料報驗使用,在加蓋項目部印章之前應當徵得項目負責任、地區工程總監、地區公司董事長批准、同意。

刻制項目印章必須刻制有“A公司x項目部印章僅限文件收發、資料報驗使用”。

項目部使用項目部印章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空白文件禁止用印]

嚴禁在空白的書面文件、合同上使用任何印章。

第十五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於X年X月X日起施行。

本辦法生效前涉及股份公司印章管理辦法之規定、慣例、做法與此衝突的,在本辦法施行之後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處罰制度]

各地區公司、子公司、各職能部門必須按照本辦法嚴格執行;因未按照本辦法的執行且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股份公司將給予責任人、使用人相應的經濟處罰;情況嚴重着將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偽造、假冒公司任何印章,每發現一次處罰地區公司目標責任人五萬元。

第十七條[辦法解釋權與修改權]

本辦法解釋權與修改議案提請權屬於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

公章使用審批表

編號:

使用單位(部門):申請人:

文件涉及內容概要:

批准人及批准日期:

特殊事項審批::

備註:

1、“文件涉及內容概要”欄中應當註明項目名稱(如有)及文件用途。

2、批准人必須是地區公司董事長或者股份公司副總裁、總裁、董事長。

3、“特殊事項審批”適用於涉及金額較大事項(如投標項目額度超過3000萬等)。

地區(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

編號:

使用部門:申請人:

文件涉及內容概要:

部門負責人審批:日期

地區公司董事長批示:日期

備註:

地區公司(子)公司應先由部門負責人審批,應在批准欄簽字;之後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批示;

分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

編號:

使用部門:申請人:

文件涉及內容概要:

所屬部門負責人審核:日期

地區公司董事長審核:日期

備註:

用章部分負責人應先審核,應在批准欄籤;之字後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審核;

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篇3

一、總則

1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印章的定義

本管理辦法所指的印章是指,在公司發佈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本上,因工作需要以公司名義證明其法律效力、權威作用或為了標識、提示而使用的印章,一般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海關報關章等。

3責任部門

31法務部是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門,負責印章的刻制、銷燬、封存、保管(商務部、財務部負責保管的印章除外)、用章審批及統籌管理工作。

32商務部是公司公章、法人簽名章、合同專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門。

33財務部是公司財務專用章、法人人名章、發票專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門。

二、印章的刻制

刻制印章由需求部門發起《公司印章刻制銷燬封存審批單》流程,經印章需求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及兩個部門的分管副總裁審核批准後,由法務部負責印章的刻制及政府主管部門的備案工作。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刻制完畢當日交相應責任部門進行保管,交章人與印章保管人辦理交接手續。

2責任部門應指定印章保管人,印章應嚴密上鎖,嚴禁私自交他人代為保管印章。

3印章丟失或被盜應立即上報部門負責人,並同時知會法務部。

4法務部負責留存公司歷史及現存印章的彩色圖樣,並對公司印章所屬公司、印章準確名稱、數量、刻制日期、保管人進行詳細記錄,做好公司內部備案工作。

四、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1除公司另有規定的,外借或使用印章的,應由需求人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寫明使用事由、簽章所屬公司、簽章類型、簽章文件名稱、份數、使用形式,並上傳簽章文件作為流程的附件。

2使用印章的,《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級以及法務部審批;外借印章的,《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級、隔級上級以及法務部審批。

分管副總裁對負責部門審批權限有特別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

3《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審批人員應在流程到達本人節點後半日內完成審批,審批通過後,印章保管人應在半日內與需求人聯繫,並根據溝通情況安排蓋章或印章使用及外借。

4外借印章的,需求人應在流程上寫明印章外借的期限,並應當日返還。

如特殊情況無法當日返還的,應在申請時説明原因。

5印章保管人應嚴格控制印章的外借期限,如在審批的外借期限內未及時歸還的,印章保管人需與需求人隔級上級進行確認,並在流程上進行備註説明。

6印章保管人應在《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審批通過後,方能外借公章或安排印章的使用。

7印章保管人應根據《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發起的時間及事項緊急性、重要性妥善協調安排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8用印質量

用印位置適宜、端正清晰,不得模糊不清;文件是兩頁以上的,除有特殊情況外,需加蓋騎縫章;若文件內容有修改,則需在修改處加蓋印章。

9印章保管人應對印章使用、外借需求人、使用事由、簽章所屬公司、簽章類型、簽章文件名稱、份數、使用形式、外借日期及返還日期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妥善保管記錄。

10印章保管人不得私自外借、蓋章,不得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外借、蓋章,除經需求人隔級上級、印章保管人的隔級上級及法務部共同書面同意的,嚴禁在空白紙張及未批准文件、資料、證明上使用各類印章。

五、特殊情況下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日常工作中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1下述日常工作中使用印章的,在得到部門負責人的長期授權後,不需發起《公司簽章

使用審批單》流程即可到印章保管人處蓋章,外借印章的,仍需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審批通過後方可外借印章。

財務部:

提交給商務局、版權局、國税、地税、財政局、統計局的各種報表;

辦理退税;

辦理工資卡;

12人力資源部:

員工的入離職通知;

人事證明,包括:工資、在職情況、婚姻情況等;

新生畢業的接收函等;

員工職稱評定;

申購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等的相關文件;

員工因私使用印章的,包括:辦理銀行卡、購房貸款等。

2合同及投標文件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21合同及投標文件用章

簽署合同(包括銷售合同和非銷售合同)或投標文件需要使用印章的,不需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待合同審批流程非銷售合同審批流程或標書審批流程審批完成後,需求人即可到印章保管人處蓋章。

22合同及投標文件外借印章

簽署合同或投標需要外借印章的,需求人需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並關聯已審批通過的合同審批流程非銷售合同審批流程或標書審批流程,流程審批通過後方可外借印章。

3公司明確規定可以不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就可以使用印章的其他情形。

六、印章的銷燬封存

根據公司機構的撤銷、變更或因使用時間過長受到磨損需要銷燬或封存的印章,需由印章保管人發起《公司印章刻制銷燬封存審批單》流程,由印章責任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及兩個部門的分管副總裁審批後,印章保管人將需銷燬或封存的印章移交給法務部,由法務部負責到政府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或將回收的印章證明或廢止的印章進行封存。

七、附則

1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2本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制訂、監督執行並負責解釋。

3本管理辦法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標籤: 印章 通用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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