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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使用税徵收協議(通用3篇)

車船使用税徵收協議(通用3篇)

車船使用税徵收協議 篇1

税委〔_______〕號

車船使用税徵收協議(通用3篇)

甲方(委託單位):_______ 乙方(受託單位):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納税人識別號:_______

為加強税收徵收管理,保障國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徵税款工作,甲、乙雙方經協商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如下委託代徵税款協議。

一、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託乙方代徵税款。

二、本協議規定,由乙方代徵以下税款

1.代徵税種:___________________

2.代徵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

3.計税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

4.代徵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關於委託代徵税款的規定,按照本協議規定的税種、範圍、標準、期限代徵税款,並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徵手續費。乙方收取代徵手續費的標準為已完成代徵税款的_______。

2.乙方應於_______終了後_______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代徵税款情況,並解繳已代徵的税款(或直接將税款繳入國庫)。

3.乙方在代徵過程中遇納税人拒絕納税時,應在24小時內報告甲方,由甲方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税人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不得對納税人進行處罰。

4.乙方應當按照税務機關的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有關憑證。

5.代徵税款時,應向納税人開據甲方提供的完税憑證。

四、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1.甲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關於委託代徵税款的規定。有責任對乙方的代徵工作進行指導,並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徵手續費。甲方支付代徵手續費的標準為已完成代徵税款的_______。

2.甲方應依法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徵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證。

3.因國家税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並要求終止或修改協議的責任。

4.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徵税款的情況。

五、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或者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有權依法提起税務行政複議或訴訟。

2.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或者有關法律規定要求乙方履行義務,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單方面終止協議。

3.因乙方責任,造成税款損失的,乙方應全額賠償;造成納税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償。

4.對乙方的税收違法行為,甲方有權依法處罰,不受本協議限制。

六、出現下列情況,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協議

1.乙方在代徵過程中遇納税人拒絕納税,乙方已經報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協議的;

2.雙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協議的情形。

協議中止期滿後,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雙方協商繼續履行協議或者終止協議。

七、出現下列情況,協議終止

1.協議期滿;

2.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發生重大變化,需要終止協議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銷主體資格的;

4.甲方依法撤銷主體資格的;

5.乙方有弄虛作假、故意不履行義務、嚴重違反税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出現其他嚴重違反協議的行為;

6.雙方商定的其他終止協議的情形。

終止協議的,乙方應向甲方結清代徵税款、繳銷票證並辦理終止委託代徵税款手續。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雙方主管部門各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簽定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協議簽定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車船使用税徵收協議 篇2

轉讓方(甲方): 承讓方(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了明確轉讓方與承讓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特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2條本合同僅轉讓林地使用權,林地所有權不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有關設施均不在林地使用權出租範圍內。

第3條承讓方對在承讓林地使用權年限內培養的林木享有所有權,承讓方有權在林地上套種其他的作物,其合法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承讓林地的範圍和年限

第4條承讓林地位於 ,地塊編號為 。其位置與四至界限見附件:林地地理位置圖與林地規劃設計圖。

第5條轉讓林地總面積 畝,《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號為 ,並以該複印件為附件。

第6條林地使用權轉讓年限為 年,自辦理完該林地的山林權屬變更登記之日起計算。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續簽《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優先權,雙方可另訂合同順預延貳拾年。

第三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7條甲方應當將林地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在 年 月 日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同時有權監督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8條甲方所轉讓的林地應當是甲方與林地所有權原擁有者簽訂的林地使用權轉讓一級合同中,經原林地所有權人同意,准許由甲方統一轉讓的林地。甲方保證原林地使用權人對所轉讓的零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具備政府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林地四至界限清楚,沒有林地權糾紛。如發生糾紛或變故,由甲方負責處理解決,所需費用以及照成的乙方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甲方

第9條在合同存續期間內,甲方在義務協助乙方制止他人擅自進入林地放火,採礦,挖土,放牧等有損林木的行為,對開荒毀林、偷盜林木等事件要及時排除;如因上述事件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向有關單位、個人追索賠償。

第10條在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由甲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領取林地使用權證。辦理登記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11條甲方承讓的林地內如果有墳地,乙方進行造林施工時,墳地周圍5米內不種樹。合同簽訂後,如乙方需開挖新墳,須徵得當地林業站、村委會、公司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毀林開坆。

第12條甲方錢包乙方在經營林地期間道路順暢,如出現路權問題或交通阻礙,甲方有責任及時妥善調解處理。

第四章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第13條合同簽訂並由甲方辦理好一切相關手續後,乙方按期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權轉讓金,年林地轉讓金為每畝年 元,( 元)人民幣。在林地使用權轉讓年限中,轉讓金維持不變。

第14條林地使用權轉讓金支付辦法為:

1、合同簽訂後,按規劃面積每畝預付定金 元,甲方轉讓的林地為無林荒地, 年 月份在裁植工序完成後按實際栽植面積扣還定金後一次性付清當年轉讓金,以後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一次性付清當年轉讓金。簽訂合同當年不計轉讓金,轉讓金計算從種植當年起。如至 年 月底乙方未進行造林,甲方不再歸還乙方定金,同時有權將乙方規劃的林地轉讓給第三方,甲方除將定金歸還乙方外另加罰雙倍定金給乙方。

2、甲方轉讓的林地為有林地需要砍伐清理的,由甲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並按本合同第7條規定時間前採伐晚班交付林地給乙方;也可以另行協議將林木作價賣給乙方,由乙方自行採伐清理。

第15條 乙方將在使用林地時只能用於營造工業原料林,為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和綜合經濟效益,亦准許進行林單間套種或立體開發,亦准許修建一些和營林項目相配套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第16條 本合同規定的林地使用權期滿後,乙方應當及時歸還承讓的林地。林地上附屬的生產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雙方協商後可由甲方作價處理。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17條 本合同規定的林地使用權屆滿時,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林地,須在期滿前180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簽訂續期合同、並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如使用權年限屆滿終止時,雙方無意續簽合同,乙方應歸還青山,保證租用林地內的採伐跡地全部更新造林,更新費用以該轉讓地最後一個輪伐期的育林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雙方各承擔50%。交還林地時由乙方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18條 如何一方由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19條 遭不可抗的一方,應在72小時之內,將事件以信件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20天,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20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已轉讓林地被徵用,甲方有義務和責任協助乙方辦理該林地各項補償手續,以儘快取得徵用補償金,其中屬乙方投入的林地上固定設施補償及林地補償和青苗補償歸乙方所有;屬於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償費鬼甲方所有,並同時辦理該林地的解除或變更手續。

第21條 “不可抗力”指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後後果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凍害、洪水、颱風、爆炸、戰爭。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22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當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通知應在20天內糾正該違約行為。如20天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另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

第23條 如果甲方是違約不能按期交付林地給乙方使用或中途變故造成乙方施工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

第24條 如果乙方完成造林後不能按時支付轉讓金,從滯納之日起,每月應加繳納所欠轉讓金的0.1%的滯納金。

第25條 在頒發林地使用權證後,突發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在2年內能在該林地內安排營林項目,經雙方協商,可相應推延本合同規定的期限。雙方協商不一致的,甲方有權收回該林地使用權。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26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27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28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生效。不受機構撤銷並和人事變動影響。

第29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第30條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按照《廣東省外商投資造林管理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規定,按照面積向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報批。

第31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約定後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車船使用税徵收協議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1:

住 址: 聯繫方式2:

鋼瓶規格: 入户類型: 入户數量:

需交押金: 元 (大寫金額 萬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需要使用乙方液化氣石油氣鋼瓶有關事宜簽訂本協議,內容如下:

入户須知:

1、歡迎您成為上林縣三鼎能源有限公司燃氣用户,請您務必仔細閲讀並理解本協議各項條款,經 簽字確認後,將被視為您對本協議全部內容的認可,並同意接受協議各項條款。

2、用户辦理入、退户手續只能在我公司或指定門店辦理。入户時須配合我公司工作人

員對開户人信息進行登記,留公司備檔;退户時需提供:(1)開户人身份證:(2)鋼瓶使用協議:(3)本公司專用鋼瓶。

3、鋼瓶產權屬上林縣三鼎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用户租用上林縣三鼎能源有限公司專用鋼瓶,擁有鋼瓶的使用權。我公司提供的鋼瓶必須有鋼瓶編碼、統一電話、及字樣。

4、用户不得攜三鼎鋼瓶到非三鼎燃氣公司以外氣站購氣、充裝。用户返還的空瓶,必須與最近一次換氣所標明的鋼瓶類型、鋼瓶編碼相符。否則上林縣三鼎能源有限公司及供應點有權不給予換氣或者辦理退户。

5、為了保障用户的用氣安全、質量、重量,用户應在乙方下屬直銷或特許經營門店換氣,或撥打乙方全縣統一客服電話:。

6、甲方確認入户後即視為接受上述條款,自願將自有產權鋼瓶轉移至上林縣三鼎能源有限公司。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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