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法典實施細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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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法典實施細則 篇1
勞動合同的問題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北京民法典實施細則,歡迎參考閲讀!
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佈部門: 北京市勞動局 發佈文號: 京勞協發[1995]118號 各區、縣勞動局,各局、總公司(企業集團)勞動處,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實施細則》
發佈部門: 北京市勞動局
發佈文號: 京勞協發[1995]118號
各區、縣勞動局,各局、總公司(企業集團)勞動處,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
1995年3月8日
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一條 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應制定實施方案,包括起草勞動合同書、實施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條 企業廠長(經理)應與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 精神病患者,經專科醫院確診無行為能力期間,以及出國人員在約定的期限內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員,暫緩簽訂勞動合同,維持原勞動關係。
第四條 勞動者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用人單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條 用人單位被兼併、合併、分立後,勞動者在原單位工作的時間,視作在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與現單位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第六條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及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上述人員初次參加工作並已簽訂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 用人單位出資培訓、進修(包括出國培訓、進修)和(接)收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它協議,只要未到期仍然有效。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於服務合同或其它協議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還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或《聘任協議書》,約定其崗位(工種)、工作數量、質量標準和勞動報酬等。勞動者因患病等原因長期脱離生產(工作)崗位的,應簽訂《專項協議書》,約定其在特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時中止執行。各項《協議書》是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條 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提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合同鑑證部門予以鑑證。
第十一條 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
2、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4、勞動者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的。
第十三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規定》發佈之日,勞動合同尚未解除的,勞動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勞動者要求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人單位應當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得依據《勞動法》第 三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關聯法規:
第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 二十六條、條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2、復員、轉業退伍軍人,退伍後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3、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關聯法規: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約定各種形式的抵押金;經濟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以及醫療期問題,按勞動部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企業工會組織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管理基礎較好,職工和企業有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條 自《規定》發佈之日起,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人事局《關於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京勞企發字[1990]327號)、《關於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的補充意見》(京勞企發字[1992]50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民法典實施細則 篇2
北京市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依據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促進就業經費管理辦法》(京勞就發[1998]70號)文件中有關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乙方經書面自請,自願選擇自謀職業。
第二條 從本協議書籤字之日起,甲方在15日內負責將乙方的人事檔案轉入乙方認可的市、區(縣)勞動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由乙方辦理個人委託存檔手續。
第三條 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不再保留失業人員身份。
第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人事檔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民法典實施細則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收購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繁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種子繁育收購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繁育基本情況
品種
面積
計劃數量
質 量 (%)
單 價
(元)
總價
(元)
純度
淨度
發芽率
容量
水分<=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第二條 質量要求:符合國家相應的收購標準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
第三條 繁育要求
1.甲方應就除草、防病等提供無償技術指導諮詢及有償提供原種,原種價格為________元/_______,合計:_______________元,價款 □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於交貨時抵扣收購款。
2.乙方應按甲方提出的技術要求及指導方法從事種子繁育,並確保種子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
第四條 交貨、運輸及驗收
1.交貨時間:乙方應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繁育收穫的全部種子交付甲方。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裝及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驗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收購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________%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提供的原種、技術指導培訓或提出的繁育要求存在差誤等問題的,或未按約定收購符合要求的種子的,應按照每畝________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交付的種子不符合約定質量的,甲方有權拒收並解除合同。
4.乙方故意不交付種子的,或擅自將種子或原種出售給他人的,應按照每畝________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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