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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精選3篇)

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精選3篇)

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 篇1

一、為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管理有序、安全舒適、環境宜人、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項目實際,制訂本規約。

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精選3篇)

二、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將本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説明。物業第一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由第一買受人對本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其效力及於此後的物業買受人。

四、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業基本情況(應與買賣合同內容一致)

五、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

七、物業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八、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二)參與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

(三)監督前期物業服務機構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本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授權物業服務機構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對本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

(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補充、修改本規約的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權利;

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機構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二)按規定交存、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三)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五)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六)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七)參加業主大會並予以表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義務。

十、開發建設單位對於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

十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時,不應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也不應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遵守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十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確需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

十四、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簽定房屋裝修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因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

十六、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與物業服務機構協商確定合理的位置,並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七、遵守本物業區域車輛行駛和停放的規定。

十八、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飼養動物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十九、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

(二)擅自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禁止業主的其他行為。

二十、物業保修期滿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因維修養護不及時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一、各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的維修養護。因維修養護需要進入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機構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二、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三、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確實無法通知到的,物業服務機構可在公安部門、社區居委會和其他無利害關係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並做好善後工作

二十四、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提前公告,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五、利用依法歸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歸相關業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關業主共同約定。

第三部分物業服務費用

二十六、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業主委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二十七、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機構結清各項費用。

二十八、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交存、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資金餘額不足首次歸集數額的30%時,應當按規定續交。

第四部分附則

二十九、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違反本規約約定的,受侵害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十、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三十一、本規約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規約由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附件,自物業第一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承諾書見附件),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附件:承諾書

業主:

開發建設單位:

物業服務機構: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 篇2

一、為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管理有序、安全舒適、環境宜人、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項目實際,制訂本規約。

二、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將本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説明。 物業第一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由第一買受人對本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其效力及於此後的物業買受人。

四、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業基本情況(應與買賣合同內容一致)

五、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

七、物業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八、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二)參與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

(三)監督前期物業服務機構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本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授權物業服務機構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對本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

(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補充、修改本規約的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權利;

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機構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二)按規定交存、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三)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五)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六)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七)參加業主大會並予以表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義務。

十、開發建設單位對於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

十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時,不應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也不應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遵守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十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確需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

十四、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簽定房屋裝修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因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

十六、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與物業服務機構協商確定合理的位置,並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七、遵守本物業區域車輛行駛和停放的規定。

十八、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飼養動物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十九、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

(二)擅自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禁止業主的其他行為。

二十、物業保修期滿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因維修養護不及時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一、各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的維修養護。因維修養護需要進入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機構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二、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三、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確實無法通知到的,物業服務機構可在公安部門、社區居委會和其他無利害關係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並做好善後工作。

二十四、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提前公告,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五、利用依法歸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歸相關業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關業主共同約定。

第三部分 物業服務費用

二十六、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業主委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二十七、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機構結清各項費用。

二十八、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交存、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資金餘額不足首次歸集數額的30%時,應當按規定續交。

第四部分 附則

二十九、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違反本規約約定的,受侵害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十、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三十一、本規約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規約由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附件,自物業第一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承諾書見附件),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附件:承諾書

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 篇3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將自有產權、位於進賢縣勝利中路39號______層______號房、建築面積共__________㎡的物業,作為帝亞·世豪商業中心的組成部分委託乙方對該物業進行統一經營管理,達成一致意見並簽定本合同。

一、委託前提

1、甲方必須是帝亞·世豪商業中心(下稱“世豪商業中心”)某一商鋪的產權擁有人。

2、甲方簽署本合同時,必須親自到場,如不能前往,受委託人必須持有甲方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及相關資料。在委託期內,甲方不得自行將商鋪委託乙方以外的第三者或甲方自已對外租賃經營。如甲方私下利用業主權益或以世豪商業中心名義作經營業務,均屬違反合同行為,甲方將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

3、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已履行審慎義務,對合同風險充分防範。

二、產權管理

1、甲方對所購物業擁有自主產權,也擁有將該產權抵押、轉讓、贈送、繼承等合法權益,並不因委託乙方經營管理該物業而改變。

2、甲方產權所有的物業有關保險事宜由各產權人自行辦理並承擔費用。

3、甲方所擁有的物業產權在委託乙方經營管理期間,如發生變賣、轉讓、贈送、繼承等導致產權變更的法律事件時,除按照政府指定部門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書面通知乙方辦理變動手續,有關變動不得違反下列原則:

3. 1.保證該物業的買受人或受讓人、或受贈人、或繼承人繼續履行原業主所簽定的委託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至原合同期滿。

3. 2.保證該物業的買受人、受讓人、受贈人或繼承人完成產權變更前,承擔原業主與世豪商業中心的帳務和債務。上述保證原則須以甲方及物業買受人或受讓人、或受贈人、或繼承人共同簽署確認之文件,交乙方備案後方可辦理產權變動後之各項委託事務。

4、甲方在發生產權變更之法律事件而不向乙方申報,或甲方不能取得上述與買受人或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共同簽署確認變更產權之文件,以及乙方未收到買受人、受讓人或甲方之繼承人確認上述事項之文件,乙方有權拒絕接受其變更、請求。

三、委託內容

1、乙方全權代表甲方將其物業用於商業出租經營,乙方以固定回報方式向甲方支付委託經營利潤。

2、在委託乙方經營期間,甲方明白為配合經營需要,其自有物業的使用權會受到有別於一般住宅商品房的一定程度的限制與制約,具體規定見本合同的相關條款。

3、甲方委託乙方經營其物業後,乙方將代表甲方就世豪商業中心經營方式、策略、價格、物業保養維護等方面作出決定或調整。基於受託權限,在法律政策框架內,乙方旨在維護大部分業主共同利益任何作為 或不作為行為,均視為事前已徵得甲方授權與同意而無須再另行授權。

4、乙方在除第一年,第二年外,第三、四、五年的每年年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並向業主支付其應得的固定回報。

四、委託期限

甲方委託乙方經營管理物業的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五年。

五、業主權益

1、.固定回報利潤

甲方採用本合同委託乙方經營管理其物業,在委託期限內乙方按甲方物業購置價10%/年比例,作為對甲方的固定回報利潤。

2、支付回報方式

2. 1委託期內第一年,第二年的固定回報在業主購買物業支付部分首期款並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後給予支付,抵消相應首付款。

2. 2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的固定回報均在該年年底召開業主大會並予以發放。

六、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每年享有本合同委託方案條款所規定的固定回報利潤分配;

2、在委託期間內,甲方保證不因自己物業的抵押、轉讓、繼受而影響委託合同的執行和世豪商業中心的經營;

3、若甲方所擁有的物業產權在委託乙方經營管理期間發生抵押、查封等法律後果,均由甲方自負。

4、在委託期間內,甲方除利潤分配權益外,其他有關世豪商業中心經營、物業維護管理之決策與執行等均由乙方全權進行,甲方不得作任何干涉;

5、甲方因獲得收益而發生的政府税項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應服從乙方或乙方所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與收費;

7、甲方可採用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經營建議,但沒有決策權;

8、甲方應當恪守並認真履行合同及各項管理規定,如有違反,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執行本合同,並承擔乙方經濟損失,終止執行期間因甲方物業的存在而發生的有關費用仍須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對帝亞·世豪商業中心進行經營管理及物業管理,或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對帝亞·世豪商業中心進行經營管理和物業管理,擁有世豪商業中心內外的一切空間利用權,如做廣告、掛牌等;

2、負責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

3、協調各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係;

4、負責利潤分配方式的制定與實施;

5、保證世豪商業中心各項經營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倘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概由乙方承擔;

6、認真遵守履行合同各項權利與義務、如乙方單方面違約,甲方有權追究法律責任。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如需對本合同條文作出修改或變更,一方必須先將修改或變更意見書面通知對方,共同協商後方可作出變更。

2、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如受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物業無法正常使用,雙方可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蓄意違反合同,並經對方提出後仍不予改正的,對方可終止執行本合同,並有權對由此而拖欠的費用及造成的相關損失提出追討和索賠。

4、如雙方合作中發生原則性爭議,應儘量協商解決;無法達成協商意見,可向物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解決。

5、乙方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法人變動、重大經營變動、企業轉讓或兼併等情況,必須以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並轉達新的法定權益人是否繼續按本合同規定執行至合同期滿,或提出新的託管方案。

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江西廣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 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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