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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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 篇1
一、為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管理有序、安全舒適、環境宜人、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項目實際,制訂本規約。
二、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將本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説明。 物業第一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由第一買受人對本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其效力及於此後的物業買受人。
四、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業基本情況(應與買賣合同內容一致)
五、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
七、物業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八、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二)參與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
(三)監督前期物業服務機構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本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授權物業服務機構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對本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
(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補充、修改本規約的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權利;
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機構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二)按規定交存、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三)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五)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六)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七)參加業主大會並予以表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義務。
十、開發建設單位對於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
十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時,不應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也不應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遵守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十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確需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
十四、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簽定房屋裝修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因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
十六、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與物業服務機構協商確定合理的位置,並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七、遵守本物業區域車輛行駛和停放的規定。
十八、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飼養動物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十九、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
(二)擅自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禁止業主的其他行為。
二十、物業保修期滿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因維修養護不及時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一、各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的維修養護。因維修養護需要進入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機構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二、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三、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確實無法通知到的,物業服務機構可在公安部門、社區居委會和其他無利害關係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並做好善後工作。
二十四、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提前公告,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五、利用依法歸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歸相關業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關業主共同約定。
第三部分 物業服務費用
二十六、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業主委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二十七、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機構結清各項費用。
二十八、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交存、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資金餘額不足首次歸集數額的30%時,應當按規定續交。
第四部分 附則
二十九、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違反本規約約定的,受侵害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十、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三十一、本規約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規約由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附件,自物業第一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承諾書見附件),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附件:承諾書
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 篇2
一、為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管理有序、安全舒適、環境宜人、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項目實際,制訂本規約。
二、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將本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説明。物業第一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由第一買受人對本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其效力及於此後的物業買受人。
四、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業基本情況(應與買賣合同內容一致)
五、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
七、物業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八、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二)參與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
(三)監督前期物業服務機構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本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授權物業服務機構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對本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
(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補充、修改本規約的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權利;
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機構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二)按規定交存、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三)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五)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六)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七)參加業主大會並予以表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義務。
十、開發建設單位對於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
十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時,不應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也不應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遵守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十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確需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
十四、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簽定房屋裝修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因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
十六、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與物業服務機構協商確定合理的位置,並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七、遵守本物業區域車輛行駛和停放的規定。
十八、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飼養動物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十九、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
(二)擅自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禁止業主的其他行為。
二十、物業保修期滿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因維修養護不及時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一、各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的維修養護。因維修養護需要進入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機構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二、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三、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確實無法通知到的,物業服務機構可在公安部門、社區居委會和其他無利害關係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並做好善後工作。
二十四、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提前公告,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五、利用依法歸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歸相關業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關業主共同約定。
第三部分物業服務費用
二十六、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業主委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二十七、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機構結清各項費用。
二十八、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交存、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資金餘額不足首次歸集數額的30%時,應當按規定續交。
第四部分附則
二十九、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違反本規約約定的,受侵害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十、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三十一、本規約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規約由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附件,自物業第一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承諾書見附件),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附件:承諾書
業主:
開發建設單位:
物業服務機構: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臨時物業管理規約合同 篇3
甲方:安徽省外經集團 (開發建設單位)
乙方:安徽浩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管理單位)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德盛廣場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德盛廣場
物業類型:商業綜合體
座落位置:花津南路與緯六路交叉口
建築面積:約26萬平米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標準
第二條 物業早期介入階段(即從20xx年10月1日起至項目整體交付完畢業主委員會成立止)
1、從物業管理和使用者的角度,為項目的規劃設計提供合理化建議;
2、應甲方要求,參與本物業銷售合同的評審,從物業管理的角度,提出相關修改意見,方便日後管理及控制投資成本的優化建議;
3、從開發商和物業管理的角度,參與水電設備、暖通設備等共用設施設備方案的評審,分析其選料、選型的合理性,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4、向甲方提供項目所需的各類標識系統,以符合項目交付的需要;
5、應甲方要求參與其他相關物業配套設施的評審,並提供相關合理化建議。
第三條 物業施工階段
1、根據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及時提供工程整改意見;
2、每月不定期巡視施工現場,並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和工程質量及整改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形成每月巡查報告;
3、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及現狀,跟進各施工項目過程(如土建、機電安裝、智能化系統、景觀等),進一步提供相關改進建議;
4、根據工程施工進度情況,向甲方及時提供樓宇材質保護建議,減少因施工對材質造成的損傷;
5、應甲方要求,參與隱蔽工程驗收、機電設備安裝調試,從方便日後使用管理及降低維保成本較低出發,提供相關改良意見
第四條 物業驗收階段
1、組建物業管理處;
2、招聘員工;進行物業管理業務知識和實務操作技能培訓;
3、確定物業管理和服務所達到的標準,制定前期物業管理各類方案;
4、協助甲方編制業主手冊;
5、協助甲方做好工程掃尾階段的成品保護措施;
6、參與甲方工程管理人員以及銷售人員組成的聯合質量檢查小組,對物業單體工程、綜合工程及共用設施設備逐項進行初、複驗,並監督施工單位的整改情況;
7、做好物業的接管驗收工作;
第五條 物業交付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3、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5、道路交通、泊位管理;
6、公共秩序維護事項的協助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章 服務費用
第六條 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用壹拾萬元,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簽訂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前期服務開辦費。
第七條 甲方向乙方全額支付物業交付後的空置房費用、第一屆業主大會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結算)、物業管理服務收繳率差額部分費用(按每期應收物管費總額第一年為20%,第二年為15%向乙方補齊)差額部分費用補齊時間:在乙方預收年度物管費前一個月,由乙方向甲方預收、
第八條 甲方承擔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發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問題的維護費用,並承擔保修內由於設施設備質量問題產生的損失費用。(可向施工單位質保金中收取)
第九條 物業服務費用(不包括私家財產和報關費)具體標準如下:
1、非住宅(包括商鋪)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不包括政府規定的人行道門前三包的費用);
2、小區公共能耗費按實按月按户向小區全體業主和使用户平均分攤交納,控制放分攤能耗由開發建築單位承擔。
第十條 業主應於開發公司發出入住通知書之日起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因業主的原因不能按時入住或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並按規定或約定綜合服務費標準第一年按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
第二年全額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甲方全額交納;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交費約定,業主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由乙方按12個月向業主預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期的前15日履行交納義務。業主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乙方可從逾期之日起按應繳費用的每月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
第十二條 若開發商與業主在銷售合同中未確定由誰承擔物業管理費用的,則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按本條約定收取物管費。
第十三條 業主拒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可申請禁止該業主轉讓、出租或抵押物業。
第十四條 停車場收費及經營收入分配採取以下方式:
1、停車場收費標準 :按物價審核部門核准的價格收取費用,如前期甲方因招商採取的一系列優惠免費行為,由甲方補貼乙方。
2、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的所有的物業公共部分,共用設備設施(外立面的廣告)統一由乙方經營。
第十五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 乙方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付。
第十七條 乙方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如下:
1、裝修垃圾清運費按國家規定執行;
2、其他有償服務項目的收取標準另行約定。
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盈餘或虧損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第四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十八條 甲方應做好以下工作
1、銷售前制定《德盛廣場業主臨時管理條約》,並作為銷售合同附件與買受人簽訂合約。物業銷售同事,協助乙方與業主簽訂《德盛廣場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共同遵守《德盛廣場業主臨時管理條約》和《德盛廣場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2、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工作計劃,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管理制度;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3、應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協助乙方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4、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並與小區交付前及時向乙方移交;
5、按政府規定提供物業管理用房,並進行裝修及配備乙方日常辦公所需的相關設備(如辦公電腦、打印機、傳真複印機、辦公桌椅、空調、辦公文件櫃等)。
6、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各項費用;
7、公共能耗部分因目前無法估算,暫不約定,今後在補充協議上約定。
8、小區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由甲方一次性向環衞部門支付;
9、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用時,甲方應協助乙方開展催繳工作,如因為產品瑕疵、不符合交付條件等因素而導致業主不繳的費用的由甲方承擔;
10、按照國家優秀住宅示範小區標準,製作、安裝各類識別系統(內容由乙方提供); 第十九條 乙方應做好以下工作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本住宅區物業管理方案;
2、受甲方委託對小區交付後的物業進行日常管理;
3、勸阻、制止損害本住宅區公共設施或妨礙物業管理的行為,並對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4、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書面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書面告知有關限制條件,並負責監督;
5、每12個月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提供專項維修資金收支使用情況;
6、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 乙方應於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會所屬甲方所有。會所委託乙方經營管理的,乙方將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會所活動場所收費標準,並上牆公佈(另定合同)。
第五章 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二十二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對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1、 物業單體的共用部位(屋頂、牆體、樓道)
2、 道路市政設施;
3、 環境綠化設施;
4、 其他公共配套設施;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確認查驗過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以下問題:
1、 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遺留問題的;
2、 因材料質量問題未達到材料使用年限的;
3、 共用設施設備未能達到正常使用壽命的;
4、 保修期內進行更新和關鍵部件維修更新的。
甲方應承擔解決以上問題的責任,解決辦法如下;
1、 承擔維修責任和費用;
2、 委託乙方維修,承擔費用;
3、 及時更新設施設備或相關部件,重新承擔維保期。
第二十四條 對於本合同簽訂後承接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甲乙雙方應按照前條規定進行查驗並簽訂由甲乙雙方和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單位、設備安裝單位的三方協議。 第二十五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 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 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 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説明文件;
4、 有關物業銷售方面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甲方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乙方應配合甲方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乙方根據規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務時,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八條 乙方可採取規勸、制止、舉報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第三十條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甲方的同意。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一條 乙方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就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裝修管理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並事先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二條 在小區交付前三個月甲方按規定依法無償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包括裝修及必須的辦公設備)、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基本辦公用具及裝修,產權歸全體業主),並提供安保人員及管理值班人員宿舍、食堂用房及相應的設施設備(設備清單由乙方另行提供,由甲乙雙方確定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三條 協助乙方與施工單位或安裝、供應單位共同訂立三方維保合同。
第三十四條 乙方提供標識系統清單由甲方負責製作及安裝;同時提供承諾的配套活動場所,並按正常使用狀態配置設備。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七章 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六條 根據“蕪湖市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本物業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維修資金。物業買受人在購房時,按規定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物業買受人代收代繳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蕪湖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管理。
第三十八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在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批准,經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之前,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因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需要維修的費用,仍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 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需經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按業主佔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續籌。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約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務無法達到本合同第二條至第七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的,由甲方賠償由此給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一條 除前條規定情況外,乙方的管理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第二條至第七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甲方應書面要求乙方整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乙方有權利按服務費3‰·月的標準要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交納;乙方已經收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
第四十三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十條的約定,拒絕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乙方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十四條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 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的;
2、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3、 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 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 乙方已履行物業管理前期服務協議的約定義務,造成業主生命及財產損失的。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時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內,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期滿前2個月,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甲、乙雙方應就延長本合同期限達成協議。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及時完整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移交給甲方或新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第四十八條 甲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本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即為對接受本合同內容的承諾。
第四十九條 業主可與物業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第1、2中方式處理:
1、 向蕪湖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經甲、乙雙方蓋章、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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