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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臨時公約(精選11篇)

業主臨時公約(精選11篇)

業主臨時公約 篇1

第一章 總 則

業主臨時公約(精選11篇)

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説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公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 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座落位置 ; 物業類型 ; 建築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户外牆面、屋面、 、 、 等;

2、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 、 、 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牆、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 、 、 等。

第七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 ;

2、 ;

3、 ;

4、 .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 ,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 ;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1、 ;

2、 .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説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業主臨時公約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説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公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 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户外牆面、屋面、______、______、______等;

2.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______、______、______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牆、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七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説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______)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業主臨時公約 篇3

為了加強住宅區管理,保持物業的完好、美觀,維護業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舒適、安全、清潔、優雅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浙江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業主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一、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該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授權及有關規定對住宅區的房屋、公共設施居住秩序等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二條 公約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享有本契約明的各項權利並應知曉對自己的行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雙方在遵守本公約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及___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二、管理公司的職責

第三條 住宅區內的公用部位、公用設備、公共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第四條 按約定進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並收取合理費用。

第五條 住宅區內公共區域環境清潔衞生。

第六條 住宅區內公共綠化的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對住宅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和非機動車輛)進行管理。機動車輛除消防、救護、警備、清潔、殯葬和特許的車輛外,其他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駛入住宅區。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等)實行定點停放。對停車場的停放車輛按物價局批文收取車位場地租用費。

第八條 安排管理員和保安人員對住宅區及消防設備設施進行日常巡視、做好住宅區內的治安消防工作,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第九條 對住宅區內的商業服務網點等配套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條 接受業主監督,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執行諸如裝修、外來人員等公眾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十三條 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户檔案等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 按規定向房屋業主、使用人和其他應交費用人收取有關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單列項目,專款專用。年度費用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接受有關部門和交費人監督。對逾期不交的管理費者,可發催款通知,對拒交或無理不交者,可訴諸法律。

三、業主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擁有對其名下物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條 業主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第十七條 業主可與其他業主共同使用樓宇和住宅區的公用部位,共用設施(包括樓梯、走廊通道、電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統等)。

第十八條 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各項管理活動,擁有監督和建議權。

第十九條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擁有法律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條 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規定。

第二十一條 委託物業公司管理該小區並遵守物業公司根據政府有關政策制定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物業損壞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物業公司報請區級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代為維修,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承擔並按規定分攤。

第二十四條 當業主自用部位發生火災、水管爆裂等可能嚴重危害業主本人和其他業主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的事件,或業主發出求救信號或啟動家庭救助報警系統時,物業公司有權在緊急聯繫無效前提下,進入私用部位進行必要的搶險、搶修。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業主在裝修和使用屋頂花園時,須按管理處裝修管理規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動公共設備,不得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使用時不得影響周邊其他業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六條 費用

1.按規定繳納物業公司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分擔維修基金。

2.使用本小區內有償使用的公用、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場地等,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3.委託物業公司對其自用設備、自用部位和毗鄰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應支付相應費用。以上費用應根據規定或雙方的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條 在本物業範圍內,業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損壞、變更房屋承重結構和外貌(外牆、外門窗、陽台、屋頂和底層等部位的顏色、形狀、規格)。

2.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功能、佈局等。

3.私自佔有或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公用設施或移裝、拆除、改造共用設備,改變其使用性質。

4.以任何形式封閉陽台,引入上、下水管線和龍頭,安裝防盜窗(欄杆)及室外衣架。

5.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頂或其它場所搭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光蓬、雨蓬及其它地上定著物。

6.踐踏草地、侵佔綠地、毀壞綠化、損壞園林建築設施。

7.隨意在公共部位堆放雜物、亂倒垃圾,將雜物投入排水管至使堵塞損壞及高空擲物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危險的行為。

8.在小區內任何地方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9.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傷害的寵物。

10.排出有毒、有害的廢氣或者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音。

11.飼養犬類的業户必須向政府部門申領養犬許可證,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注射,並前往管理處登記註冊。

12.隨意停放車輛,佔用小區內的道路、場地等。

13.違反法律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及毒品。

14.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物業公司有權進行勸阻、制止,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觸犯其他法律的,由物業公司提請有關職能部門追究其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責任,未成年人有上述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之間應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當相鄰業主有正常維修的時候,應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九條 裝修時,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公司、違規、違章裝修的必須及時糾正,恢復原狀,造成他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臨時公約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説明。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説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三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臨時公約 篇5

為落實本物業的售後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區域內公共環境和秩序,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制訂本公約,由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遵守。

第一章總則

一、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座落位置:

總建築面積: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

土地用途:

二、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規、政策和本公約規定,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妥善處理相鄰關係,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和本公約制定的管理細則及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公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第二章物業使用和維修

三、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不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佔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

(例如: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陽台外和窗外不弔掛和晾曬物品,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四、愛護公共環境,不侵佔公共綠地和損壞物業區域內綠地、園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不在公共部位亂塗亂畫和隨便張貼。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

五、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質;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並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進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業主飼養寵物,應遵守《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峯時間;___________。

七、機動車在住宅區內行駛時速應低於5公里;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_______________。

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夜間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物業區域的共用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例如:留出適當數量的訪客車位後,按順序登記分配/輪換分配/以抽籤的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九、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應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行入户維修,如因該等維修而損壞業主利益,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十、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十一、業主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並遵守有關規定和制度。

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牆、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以及相鄰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因裝飾裝修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十二、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十三、業主應按規定或約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委託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並按時交納水、電、燃氣等能源費用和供暖等費用。

十四、業主如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進行其他特約性服務,應支付相關費用。

十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續籌。

十六、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其他相關事項

十七、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要求新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公約,並於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轉讓物業,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十八、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十九、業主應自覺遵守本公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對業主違反公約的行為,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可督促其改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提起訴訟;違反相關法規政策的,報告有關部門。

二十一、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附則

二十二、本公約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二十三、本公約自物業買受人簽署買賣合同書面承諾遵守公約之日生效。

二十四、公約制定人對本公約負有解釋義務。在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對本公約進行修改;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重新審議制定業主公約。

二十五、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公約生效時,本公約自然終止。

業主臨時公約制定人:

年月日

業主臨時公約 篇6

第一章 總 則

一、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

總建築面積: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_________;

土地用途:_________。

二、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規、政策和本公約規定,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妥善處理相鄰關係,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和本公約制定的管理細則及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公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第二章 物業使用和維修

三、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不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佔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例如: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陽台外和窗外不弔掛和晾曬物品,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四、愛護公共環境,不侵佔公共綠地和損壞物業區域內綠地、園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不在公共部位亂塗亂畫和隨便張貼。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

五、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質;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並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進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業主飼養寵物,應遵守《_________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峯時間;_________。

七、機動車在住宅區內行駛時速應低於5公里;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_________。

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夜間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_________。

本物業區域的共用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為:_________。(例如:留出適當數量的訪客車位後,按順序登記分配輪換分配以抽籤的方式分配;_________。)

八、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九、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應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行入户維修,如因該等維修而損壞業主利益,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十、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十一、業主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並遵守有關規定和制度。

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牆、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以及相鄰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因裝飾裝修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十二、其他條款

_________。

第三章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十三、業主應按規定或約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委託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並按時交納水、電、燃氣等能源費用和供暖等費用。

十四、業主如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進行其他特約性服務,應支付相關費用。

十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續籌。

十六、其他條款

_________。

第四章 其他相關事項

十七、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要求新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公約,並於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轉讓物業,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十八、其他條款

_________。

第五章 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十九、業主應自覺遵守本公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對業主違反公約的行為,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可督促其改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提起訴訟;違反相關法規政策的,報告有關部門。

二十一、其他條款

_________。

第六章 附 則

二十二、本公約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二十三、本公約自物業買受人簽署買賣合同書面承諾遵守公約之日生效。

二十四、公約制定人對本公約負有解釋義務。在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對本公約進行修改;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重新審議制定業主公約。

二十五、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公約生效時,本公約自然終止。

業主臨時公約制定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業主臨時公約 篇7

為了加強住宅區管理,保持物業的完好、美觀,維護業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舒適、安全、清潔、優雅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浙江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業主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一、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該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授權及有關規定對住宅區的房屋、公共設施居住秩序等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二條 公約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享有本契約明的各項權利並應知曉對自己的行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雙方在遵守本公約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及___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二、管理公司的職責

第三條 住宅區內的公用部位、公用設備、公共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第四條 按約定進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並收取合理費用。

第五條 住宅區內公共區域環境清潔衞生。

第六條 住宅區內公共綠化的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對住宅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和非機動車輛)進行管理。機動車輛除消防、救護、警備、清潔、殯葬和特許的車輛外,其他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駛入住宅區。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等)實行定點停放。對停車場的停放車輛按物價局批文收取車位場地租用費。

第八條 安排管理員和保安人員對住宅區及消防設備設施進行日常巡視、做好住宅區內的治安消防工作,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第九條 對住宅區內的商業服務網點等配套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條 接受業主監督,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執行諸如裝修、外來人員等公眾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十三條 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户檔案等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 按規定向房屋業主、使用人和其他應交費用人收取有關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單列項目,專款專用。年度費用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接受有關部門和交費人監督。對逾期不交的管理費者,可發催款通知,對拒交或無理不交者,可訴諸法律。

三、業主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擁有對其名下物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條 業主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第十七條 業主可與其他業主共同使用樓宇和住宅區的公用部位,共用設施(包括樓梯、走廊通道、電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統等)。

第十八條 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各項管理活動,擁有監督和建議權。

第十九條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擁有法律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條 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規定。

第二十一條 委託物業公司管理該小區並遵守物業公司根據政府有關政策制定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物業損壞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物業公司報請區級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代為維修,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承擔並按規定分攤。

第二十四條 當業主自用部位發生火災、水管爆裂等可能嚴重危害業主本人和其他業主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的事件,或業主發出求救信號或啟動家庭救助報警系統時,物業公司有權在緊急聯繫無效前提下,進入私用部位進行必要的搶險、搶修。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業主在裝修和使用屋頂花園時,須按管理處裝修管理規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動公共設備,不得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使用時不得影響周邊其他業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六條 費用

1.按規定繳納物業公司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分擔維修基金。

2.使用本小區內有償使用的公用、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場地等,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3.委託物業公司對其自用設備、自用部位和毗鄰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應支付相應費用。以上費用應根據規定或雙方的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條 在本物業範圍內,業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損壞、變更房屋承重結構和外貌(外牆、外門窗、陽台、屋頂和底層等部位的顏色、形狀、規格)。

2.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功能、佈局等。

3.私自佔有或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公用設施或移裝、拆除、改造共用設備,改變其使用性質。

4.以任何形式封閉陽台,引入上、下水管線和龍頭,安裝防盜窗(欄杆)及室外衣架。

5.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頂或其它場所搭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光蓬、雨蓬及其它地上定著物。

6.踐踏草地、侵佔綠地、毀壞綠化、損壞園林建築設施。

7.隨意在公共部位堆放雜物、亂倒垃圾,將雜物投入排水管至使堵塞損壞及高空擲物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危險的行為。

8.在小區內任何地方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9.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傷害的寵物。

10.排出有毒、有害的廢氣或者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音。

11.飼養犬類的業户必須向政府部門申領養犬許可證,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注射,並前往管理處登記註冊。

12.隨意停放車輛,佔用小區內的道路、場地等。

13.違反法律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及毒品。

14.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物業公司有權進行勸阻、制止,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觸犯其他法律的,由物業公司提請有關職能部門追究其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責任,未成年人有上述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之間應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當相鄰業主有正常維修的時候,應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九條 裝修時,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公司、違規、違章裝修的必須及時糾正,恢復原狀,造成他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包括搬家垃圾)應用袋裝好,按指定時放到指定地點。

四、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本業主公約或有關政策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處有權制止,並報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上述所處罰如有異議,可向有關部門申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因瀆職或失職,故意刁難住户、徇私舞弊、亂收費、亂罰款、工作失誤給住户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五、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公約在本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通過業主代表大會重新修訂,屆時本公約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公約可依據有關法律、政策修訂或補充,也可由住宅區20%以上業主提出,小區業主投票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公約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對業主及其同住人產生相同約束力,業主對其同住人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日

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日

業主臨時公約 篇8

為了加強住宅區管理,保持物業的完好、美觀,維護業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舒適、安全、清潔、優雅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浙江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業主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一、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該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授權及有關規定對住宅區的房屋、公共設施居住秩序等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二條 公約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享有本契約明的各項權利並應知曉對自己的行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雙方在遵守本公約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及___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二、管理公司的職責

第三條 住宅區內的公用部位、公用設備、公共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第四條 按約定進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並收取合理費用。

第五條 住宅區內公共區域環境清潔衞生。

第六條 住宅區內公共綠化的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對住宅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和非機動車輛)進行管理。機動車輛除消防、救護、警備、清潔、殯葬和特許的車輛外,其他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駛入住宅區。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等)實行定點停放。對停車場的停放車輛按物價局批文收取車位場地租用費。

第八條 安排管理員和保安人員對住宅區及消防設備設施進行日常巡視、做好住宅區內的治安消防工作,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第九條 對住宅區內的商業服務網點等配套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條 接受業主監督,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執行諸如裝修、外來人員等公眾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十三條 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户檔案等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 按規定向房屋業主、使用人和其他應交費用人收取有關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單列項目,專款專用。年度費用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接受有關部門和交費人監督。對逾期不交的管理費者,可發催款通知,對拒交或無理不交者,可訴諸法律。

三、業主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擁有對其名下物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條 業主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第十七條 業主可與其他業主共同使用樓宇和住宅區的公用部位,共用設施(包括樓梯、走廊通道、電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統等)。

第十八條 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各項管理活動,擁有監督和建議權。

第十九條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擁有法律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條 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規定。

第二十一條 委託物業公司管理該小區並遵守物業公司根據政府有關政策制定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物業損壞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物業公司報請區級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代為維修,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承擔並按規定分攤。

第二十四條 當業主自用部位發生火災、水管爆裂等可能嚴重危害業主本人和其他業主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的事件,或業主發出求救信號或啟動家庭救助報警系統時,物業公司有權在緊急聯繫無效前提下,進入私用部位進行必要的搶險、搶修。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業主在裝修和使用屋頂花園時,須按管理處裝修管理規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動公共設備,不得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使用時不得影響周邊其他業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六條 費用

1.按規定繳納物業公司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分擔維修基金。

2.使用本小區內有償使用的公用、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場地等,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3.委託物業公司對其自用設備、自用部位和毗鄰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應支付相應費用。以上費用應根據規定或雙方的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條 在本物業範圍內,業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損壞、變更房屋承重結構和外貌(外牆、外門窗、陽台、屋頂和底層等部位的顏色、形狀、規格)。

2.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功能、佈局等。

3.私自佔有或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公用設施或移裝、拆除、改造共用設備,改變其使用性質。

4.以任何形式封閉陽台,引入上、下水管線和龍頭,安裝防盜窗(欄杆)及室外衣架。

5.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頂或其它場所搭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光蓬、雨蓬及其它地上定著物。

6.踐踏草地、侵佔綠地、毀壞綠化、損壞園林建築設施。

7.隨意在公共部位堆放雜物、亂倒垃圾,將雜物投入排水管至使堵塞損壞及高空擲物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危險的行為。

8.在小區內任何地方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9.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傷害的寵物。

10.排出有毒、有害的廢氣或者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音。

11.飼養犬類的業户必須向政府部門申領養犬許可證,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注射,並前往管理處登記註冊。

12.隨意停放車輛,佔用小區內的道路、場地等。

13.違反法律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及毒品。

14.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物業公司有權進行勸阻、制止,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觸犯其他法律的,由物業公司提請有關職能部門追究其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責任,未成年人有上述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之間應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當相鄰業主有正常維修的時候,應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九條 裝修時,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公司、違規、違章裝修的必須及時糾正,恢復原狀,造成他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包括搬家垃圾)應用袋裝好,按指定時放到指定地點。

四、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本業主公約或有關政策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處有權制止,並報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上述所處罰如有異議,可向有關部門申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因瀆職或失職,故意刁難住户、徇私舞弊、亂收費、亂罰款、工作失誤給住户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五、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公約在本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通過業主代表大會重新修訂,屆時本公約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公約可依據有關法律、政策修訂或補充,也可由住宅區20%以上業主提出,小區業主投票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公約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對業主及其同住人產生相同約束力,業主對其同住人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業主:(蓋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業主臨時公約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説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公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 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 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____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户外牆面、屋面、______、______、______等;

2.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______、______、______等;

3.由物業管____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牆、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七條 在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

;

;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____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____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____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____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説明情況,在

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______)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____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於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採取包乾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三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於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於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公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____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公約。

第三十六條 本臨時公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七條 本臨時公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

附件

1.承諾書

本人為______________(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閲讀_______(建設單位)制定的“______________業主臨時公約”(以下稱“本臨時公約”);

二、同意遵守並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公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公約的相應責任,並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公約承諾書並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業主臨時公約(示範)》使用説明

(1)本示範僅供建設單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參考使用。

(2)建設單位可對本示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本示範

第三條、

第三十七條所稱業主是指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買受人,其他條款所稱業主是指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建設單位和房屋買受人

業主臨時公約合同範本精選

業主臨時公約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説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公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 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户外牆面、屋面、______、______、______等;

2.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______、______、______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牆、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七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説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______)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於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採取包乾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三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於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於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公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公約。

第三十六條 本臨時公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七條 本臨時公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

附件

1.承諾書

本人為______________(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閲讀_______(建設單位)制定的“______________業主臨時公約”(以下稱“本臨時公約”);

二、同意遵守並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公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公約的相應責任,並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公約承諾書並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業主臨時公約(示範文本)》使用説明

(1)本示範文本僅供建設單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參考使用。

(2)建設單位可對本示範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本示範文本第三條、第三十七條所稱業主是指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買受人,其他條款所稱業主是指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建設單位和房屋買受人

業主臨時公約 篇11

為加強_________(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的業主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效力

本公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對物業管____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三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

總建築面積: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_________;

土地用途:_________。

第四條 管理方式

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通過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

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____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五條 共有部分所有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户外牆面、屋面、_________等;

2、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____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牆、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六條 專有部分所有權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七條 相鄰業主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物業用途

1、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

2、不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佔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具體如下:

(1)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

(2)陽台外和窗外不弔掛和晾曬物品;

(3)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3、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九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依法經營

按照以下條款進行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該幢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並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3、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管____區域內的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並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4、_________。

第十條 裝飾裝修

1、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自用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2、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3、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4、本物業管____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5、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共用設施的使用管理

1、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2、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3、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____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4、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公共秩序維護

1、愛護公共環境,不侵佔公共綠地和損壞物業區域內綠地、園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

2、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

3、不在公共部位亂塗亂畫和隨便張貼;

4、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

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_________;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動物的飼養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條 機動車管理

1、機動車在住宅區內行駛時速應低於5公里;

2、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

3、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

4、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

5、夜間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6、本物業區域的共用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為以下第_________種。

(1)留出適當數量的訪客車位後,按順序登記分配;

(2)輪換分配;

(3)以抽籤的方式分配。

第十六條 選聘與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1、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須經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2、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物業服務合同效力不隨物業所有權的變化而喪失。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1、業主應按規定或約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委託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並按時交納水、電、燃氣等能源費用和供暖等費用。

2、業主如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進行其他特約性服務,應支付相關費用。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續籌。

4、其他條款_________。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工作經費

1、本物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費中,並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籌集和管理。

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和管理使用按照業主大會依法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並對使用情況定期公告和接受業主質詢。

第十九條 保險

本物業管____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權屬份額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其費用進入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由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代行辦理相關手續;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二十條 物業的轉讓

1、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要求新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公約,並於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2、業主轉讓物業,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二十一條 條違約責任

1、因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物業交付他人使用的,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3、違反本公約的,由業主委員會督促改正,也可由相關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定義

1、本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2、本公約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整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外牆面、門廳、樓梯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房屋等。

3、本公約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____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三條 公約通過

本公約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公約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約的決定均是本公約的組成部分;本公約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本公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二十五條 公約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公約,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公約保存與執有

本公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_________區____縣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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