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墅區物業管理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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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區物業管理合同 篇1
甲方: 房地產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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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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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乙方對仁達家園社區提供專業化、一體化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坐落位置: 市縣 區 路 總用地面積: 平方米
建築面積:
其中住宅 平方米,商業建築面積 平方米,文化活動室 平方米,社區健康服務中心 平方米,居委會 平方米,社區管理用房 平方米: 總户數: 共 户
電梯數量: 部
車位數量: 個
綠化率: %
物業類型:
以上各項指標如有變更,甲方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書面告知乙方。
第二條:乙方管理服務事項
(一)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包括樓蓋、屋頂、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及上下水管體、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等。
(二)本物業規劃內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秩序的管理,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生化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停車場。
(三)本物業規劃內共有的附屬配套服務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本物業配套會所。
(四)本物業公共園藝景觀(綠地、花木、水景、建築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及公共環境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築物共用部位。
(五)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六)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和便民服務工作。
13、
14、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2、監督甲方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3、遵守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
4、依據本協議向甲方交納物業管理費用;
5、裝飾裝修房屋時,遵守《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6、不得佔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甲方,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7、轉讓房屋時,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讓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
8、對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等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採光、維修、通行、衞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10、
11、
第三條、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
本物業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均參照投標書與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DB32/T538-20__)。
☆ (需按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逐項細化)
第四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
一、乙方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週期: ;
二、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
三、非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
四、因乙方原因空臵房屋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
五、乙方出租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乙方交納;
六、乙方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之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七、每次交納費用的時間: ;
八、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按政府有關規定調整。
第五條、其他有償服務費用
其他有償服務費用除政府物價部門有相關規定以外的,由甲乙雙方協商。
第六條、保險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由甲方代行辦理,保險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各自所佔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二、乙方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乙方自行辦理;
三、
第七條、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一、根據 規定,本物業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維修基金。乙方在購房時已向 交納維修基金 元。
二、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政府有關規定。
第八條、廣告牌設臵及權益
一、
第九條、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及本物業各項配套設施的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辦法。
一、
二、
第十條、其它約定事項
一、
二、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乙方違反協議,使甲方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甲方違反協議,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費用,退還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違反協議,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併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交納違約金,或 ;
五、
第十二條、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甲方因採取緊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財產損失的,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雙方按
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協議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五條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無效的,可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協議正本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在簽訂本協議前,甲方已將協議樣本送金壇市建設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別墅區物業管理合同 篇2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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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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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乙方對仁達家園社區提供專業化、一體化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坐落位置:市縣區路總用地面積:平方米
建築面積:
其中住宅平方米,商業建築面積平方米,文化活動室平方米,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平方米,居委會平方米,社區管理用房平方米:總户數:共户
電梯數量:部
車位數量:個
綠化率:%
物業類型:
以上各項指標如有變更,甲方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書面告知乙方。
第二條:乙方管理服務事項
(一)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包括樓蓋、屋頂、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及上下水管體、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等。
(二)本物業規劃內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秩序的管理,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生化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停車場。
(三)本物業規劃內共有的附屬配套服務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本物業配套會所。
(四)本物業公共園藝景觀(綠地、花木、水景、建築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及公共環境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築物共用部位。
(五)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六)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和便民服務工作。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2、監督甲方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3、遵守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
4、依據本協議向甲方交納物業管理費用;
5、裝飾裝修房屋時,遵守《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6、不得佔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甲方,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7、轉讓房屋時,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讓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
8、對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等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採光、維修、通行、衞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
本物業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均參照投標書與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DB32/T538-)。
☆(需按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逐項細化)
第四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
一、乙方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週期:;
二、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元;
三、非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元;
四、因乙方原因空臵房屋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元;
五、乙方出租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乙方交納;
六、乙方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之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七、每次交納費用的時間:;
八、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按政府有關規定調整。
第五條、其他有償服務費用
其他有償服務費用除政府物價部門有相關規定以外的,由甲乙雙方協商。
第六條、保險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由甲方代行辦理,保險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各自所佔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二、乙方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乙方自行辦理;
三、.
第七條、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一、根據規定,本物業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維修基金。乙方在購房時已向交納維修基金元。
二、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政府有關規定。
第八條、廣告牌設臵及權益
一、.
第九條、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及本物業各項配套設施的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辦法。
一、.
二、.
第十條、其它約定事項
一、.
二、.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乙方違反協議,使甲方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甲方違反協議,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費用,退還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違反協議,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併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交納違約金,或;
五、.
第十二條、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甲方因採取緊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財產損失的,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雙方按
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協議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五條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無效的,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協議正本連同附件共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在簽訂本協議前,甲方已將協議樣本送金壇市建設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別墅區物業管理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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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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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乙方對仁達家園社區提供專業化、一體化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以上各項指標如有變更,甲方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書面告知乙方。
第二條:乙方管理服務事項
(一)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包括樓蓋、屋頂、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及上下水管體、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等。
(二)本物業規劃內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秩序的管理,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生化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停車場。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2、監督甲方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3、遵守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
4、依據本協議向甲方交納物業管理費用;
5、裝飾裝修房屋時,遵守《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6、不得佔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甲方,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7、轉讓房屋時,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讓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
8、對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等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採光、維修、通行、衞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
本物業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均參照投標書與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DB32/T538-20__)。
第四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
第五條、其他有償服務費用
其他有償服務費用除政府物價部門有相關規定以外的,由甲乙雙方協商。
第六條、保險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由甲方代行辦理,保險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各自所佔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二、乙方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乙方自行辦理;
三、
第七條、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一、根據規定,本物業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維修基金。乙方在購房時已向?交納維修基金?元。
二、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政府有關規定。
第八條、廣告牌設臵及權益
第九條、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及本物業各項配套設施的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辦法。
第十條、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乙方違反協議,使甲方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甲方違反協議,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費用,退還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甲方因採取緊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財產損失的,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雙方按
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協議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五條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無效的,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協議正本連同附件共?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在簽訂本協議前,甲方已將協議樣本送金壇市建設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別墅區物業管理合同 篇4
受委託人/公司: 電話:
為加強莊園裝修管理,保證裝修質量及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特制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如下:
管理公司:
一、負責莊園樓內的裝修管理。
二、保證裝修期間正常水電供應。
三、協助業主定期對室內裝修進行質量、安全的檢查。
四、合理收費,嚴禁向施工隊吃、拿、卡、要、亂罰款。
五、投訴電話:
裝修負責人/裝飾公司:
一、 開工之日起,採取必要防火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自備滅火器,確保户內的安全,並接受管理分公司檢查和指導。
二、 破壞建築結構,不擅自拆改水、電、暖氣、電信等各種住宅配套設施。
三、 廚房、廁所等部位需要改造時,嚴格按施工規範操作,避免造成漏水、滲水等質量問題。
四、 裝修、裝飾住宅時,不得影響建築物整體外觀及周邊環境,不得影響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裝修、裝飾住宅時,所產生的廢料、雜物渣土等垃圾應自行及時清運,不得倒入垃圾桶,不得堵塞排水道。
五、 對其他業主和公共設施設備(建築、電氣、給排水、採暖、空調、消防、電梯、門禁系統、監控系統等)造成損壞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額度按受損失的設施或零部件的市場價及安裝價格的和來考慮),設施恢復期限及賠償期限從事發之日起計三日內結束,事故第一責任人為裝修負責人,如業主和裝修負責人有約定的,按約定的責任人執行。因設施設備被損壞而且影響其它業主的正常生活及給物業管理造成的不良影響而帶來損失的賠償問題由物業公司、業主、裝修負責人三方來協商解決。
六、 室內空調機和安裝要做到樓上樓下保持橫平豎直。需要重新打洞的,請先到管理公司部協商,並由管理公司確定位置,空調支架必須採用不鏽鋼或噴塑支架,
委託人:
一、 按規定對住宅進行裝修,並事先對裝飾公司進行全面評價。
二、 對受委託方的行為負有連帶責任。
以上各項雙方認真遵守,如有違反,請按物業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授委託人/公司(簽章) 通達別墅莊園物業管理公司
年 月 日
別墅區物業管理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匯東凱旋城 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1、 物業名稱 ;
(項目總平面圖見附件一,項目基本概況見附件二)。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質量
第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如下:
1、物業共用部位(樓蓋、屋頂、樑、柱、內外牆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線、通風系統、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備設施、電梯系統、安防系統等)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3、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5、車輛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7、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務包括以下事項:
1、代管房屋;
2、代找保姆、鐘點工等家政服務;
3、預約定期上門清掃室內衞生;
4、土木工程設計、裝飾維修;
5、維修室內水電設備和家用電器;
6、代設計、種植保養園林綠化和盆景,出租時花盆栽;
7、住户委託的其他服務項目;
8、其他中介服務。
以上服務項目不屬於本合同所規定的公共物業管理服務範圍。乙方可提供服
務,並另行收費。凡屬物價主管部門已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物價主管部門無規定的,乙方按市場價收取。
第四條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一級標準 。
第五條 單個業主可委託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六條 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物業服務費(其中含包物業公司對電梯的日常維護費(日常檢查及小修)、專業維保商的維保費、電梯的年檢費。電梯電費按實際發生額由全體業主進行分攤);
2、代收業主自用水費及公用水、電分攤費用;
3、收取公共停車費、收取停車場物業服務費和受產權人委託收取的車位租金;
4、其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雙方約定的費用。
第三章 服務費用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以下第 1 種方式:
1、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1)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帶電梯): 1.6元/月·平方米;
(2)辦公樓物業服務費(帶電梯): 5.00元/月·平方米;
(3)商業物業服務費(無電梯): 8.00元/月·平方米;
(5)倉儲物業服務費(有電梯): 5.00 元/月·平方米;
以上費用根據雙方的約定,以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標準交納;住宅轉為商業、辦公用途的物業管理費,均按商業、辦公的物業服務標準收取。
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法定税費;
(10)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11)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
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盈餘或虧損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2、酬金制
物業服務資金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預先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由物業服務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構成。
物業服務支出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於本合同約定的支出。物業服務支出年度結算後結餘部分,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物業服務支出年度結算後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七條 公用水電費等屬公共能耗費用的,均按實際發生額按户/建築面積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物業交付使用之日起由業主進行分攤。
第八條 甲方於項目交付前一個月一次向乙方劃拔前期開辦費(金額由雙方協商約定),並根據雙方約定負責配置物業管理服務所需物資裝備。
第九條 業主應於《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向乙方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條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全額交納。甲方承諾業主免交的應繳費用,應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交費約定,業主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物業服務費用按 季 (年/季/月)交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 每季5日前 履行交納義務。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用實行酬金制方式計費的,乙方應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 2 次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對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有爭議的,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方式解決:
1、 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
2、 協商或調解無效的,可向南寧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停車場權屬類別,停車場收費分別採取以下方式收取:
1、停車場屬於甲方所有、委託乙方管理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優先使用權,車位使用費由甲方根據市場情況自主定價,並在收費前一個月進行公示。
2、停車場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由業主購置的,車位使用人應按車庫車位0.8元/月·平方米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
第十三條 乙方應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只收取車位使用服務費,乙方不承擔保管責任和車輛損壞、丟失的責任。
第十五條 收取的車位使用費用於彌補前期物業服務費的不足。
第十六條 以上停車收費標準按物價主管部門最終核定的收費標準為準。
第十七條 若乙方對停車服務費的收費標準作調整,必須提前30天在小區內公告。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會所、地下停車場產權屬 甲方 所有。會所、地下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另行商議。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如果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場、會所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備設施統一委託乙方經營,經營所得收益用於乙方彌補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的不足。
第二十條 自用水費按業主或使用人實際發生額由乙方代收;公用水、電費及自用、公用水電損耗,按當月實際發生公用水、電費和自用、公用水電損耗實行據實按户分攤由乙方代為收取;收取服務費時同時收取。業主在辦理入夥手續時,一次性繳納 200 元/户水電週轉金。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貳 份及行政主管部門執 壹 份,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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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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