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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住宅區物業服務合同(通用3篇)

別墅住宅區物業服務合同(通用3篇)

別墅住宅區物業服務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別墅住宅區物業服務合同(通用3篇)

甲方(委託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受託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註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根據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甲方通過招標選聘方式將 委託乙方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為保障本物業管理區域正常運行,為業主創造優美、整潔、安全、方便、舒適、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章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第一條 本物業項目(以下簡稱“本物業”)基本情況如下:

名稱: [地名核准名稱][暫定名] 。

類型: [住宅][辦公][商業][ ] 。

坐落位置:

規劃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中:住宅物業                 平方米;商業物業                 平方米;辦公物業                 平方米;其他物業                 平方米;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

項目規劃用地面積 平方米,總建築面 平方米,共計建築物 幢, 單元,住宅 套,商業 套。共有 個出入口,其中:人行出入口 個、地下車庫有 個出入口、預留緊急消防出入口 處。建築密度 ,綜合容積率 ,綠地率 等。項目規劃建設機動車停車位 個,其中地上停車位 個,地下停車位 個,地下停車位總建築面積平方米。該項目的共用設施設備主要有:如綠地、道路;化糞池、污水井、雨水井;門禁系統、安防監控系統;垃圾中轉站 個;加壓水泵 個、水箱 個;電梯 台、發電機 台,物業管理用房 平方米。

第三條 物業服務用房主要用於物業服務企業客服接待、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員值班備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

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位於1#樓首層。

第四條 定義

(一)本合同所稱“前期物業服務”是指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物業管理區域正式成立業主大會並確定物業管理方式且與乙方完成物業共用部分查驗交接之日止期間所提供的物業服務;

(二)本合同所稱“本物業管理區域”是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的乙方進行物業管理的區域;

(三)本合同所稱“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乙方以[包乾制]的形式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環境衞生、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公共綠化、消防等進行維護管理的服務,向業主收取的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費不包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業主生活垃圾處理費用及管理維護公共區域所產生的水電費;

(四)本合同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產權人、承租人或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員。

第二章 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2、監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對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有建議、督促的權利。

3、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及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和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4、有權審定物業服務公司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年度服務計劃、年度維修養護計劃、重大改造和維修工程方案等。

5、有權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管理失誤,經全體業主按相關法律規定表決通過,有權解除合同。

6、小區標識牌(包括公共場所、辦公場所標識牌)及環保設施由甲方提供製作圖樣並具體制作。小區消防設施、器材由甲方配置完善後交乙方管理。

7、承擔物業及公共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因施工質量問題導致的經濟、法律責任,並承擔全部的維修整改費用。

8、乙方參與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由甲方(建設單位)承擔。

9、甲方承諾業主超出本合同委託範圍的事項應自行處理和兑現。

(二)甲方的義務

1、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負責制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並將其作為房屋銷售或租賃合同的附件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

2、甲方在項目交付前 1 個月內向乙方提供物業辦公用房。

3、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後 30 日內按規定向乙方提供本物業所有的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1)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安裝、使用説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説明文件;

(4)各專業部門驗收材料;

(5)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歸屬清單(包括業主姓名、聯繫方式等);

(6)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4、委託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和本物業規劃設計要求,嚴格執行質量保修文件的承諾。

5、負責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和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各類投訴和建議。

6、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7、根據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業主應按照本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8、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自主開展各項物業服務活動。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授權,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物業管理制度。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解決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問題。

4、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可採取告知、勸阻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或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改正。

5、可以選聘專業性服務企業承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項目,但不得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服務一併委託給第三方。乙方與受託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約定。

6、乙方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承擔的管理服務責任僅以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範圍為限,對於私有產權區域範圍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或者因治安刑事案件、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對甲方和物業使用人造成意外傷害的,乙方不承擔保險、保管或者賠償等法律責任。

7、乙方工作人員由於工作失誤造成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8、非本合同約定範圍內,對於另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的項目,由此可能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由乙方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另行約定。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乙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履行本合同,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2、負責編制物業管理的年度管理計劃、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及預決算報告。

3、及時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大事項報告,每年至少一次公佈物業服務費、公共水電費及物業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報告;及時處理甲方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甲方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4、不得擅自佔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變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將業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於經營活動(經商品房買賣合同、本協議或業主管理規約授權允許乙方對共用部分進行運營管理的除外)。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制定施工方案,開工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施工過程中儘可能減少對業主的影響,並及時恢復原狀。

5、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檔案資料,及時記載有關變更信息,不得將業主信息用於物業管理活動之外的其他用途。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訂立書面約定,並負責監督。

7、實施電梯、電氣、製冷以及有限空間、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委託其他單位實施的,要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8、本合同終止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管理的設施、設備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三章 物業服務事項和質量標準

第七條 常規性物業服務事項包括:

1、房屋建築共用部位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等。

2、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樓內共用照明等設施設備,單元可視對講安防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等。

3、共用設施設備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包括室外共用照明、路燈照明、發電機房、配電房、加壓供水設備、污水處理系統、室外安防門禁、安防系統設施設備,室外消防設施設備,道路、室外給排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停車場地等。附屬配套建築和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非營業性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公益性文化設施、公用停車場等。

4、公用綠地、花木、建築小品等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5、公共環境衞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四害滅殺”。

6、行人與交通管理,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轎車等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採取必要措施,糾正妨礙大多數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正當權益的違章行為,確保小區道路暢通,秩序良好。

7、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包括安全防範、巡視、門崗值勤,配合和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本小區治安防範。

8、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户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9、不定期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休閒活動。

第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包括毗連部分:上下或左右毗連)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承擔,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時甲方、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阻撓維修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負責賠償。自用部分和自用設備是指入户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從水、電、氣户表起至户內的管線和自用陽台等。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修繕,也可委託他人或物業服務公司修繕,修繕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支付。

第九條 根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要求,小區內不得在窗和門外側安裝防盜窗枝網。不得在天面亂搭亂建有礙觀瞻或危及使用安全的雨蓬、樓梯、水池等構築物;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和情節輕重,乙方可採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責令恢復原樣、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法律訴訟等措施。

第十條 其他委託事項:

(一)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1、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裝修活動進行管理;

2、對房屋裝修項目內容進行登記備案並審批;

3、對受業主委託的房屋裝修企業和裝修隊伍的施工人員進出小區實行登記制度等方面的管理;

4、監督裝修責任人對房屋裝修建築垃圾進行定期清運,保障小區內整潔乾淨,實行監控管理,裝修垃圾清運費由業主承擔。

(二)物業資料的管理:

1、物業竣工總平面圖;

2、單體建築、結構、設備安裝竣工圖;

3、給水、排水、供電、通信等管網竣工圖;

4、有關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5、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説明文件;

6、有關房屋和公共設備設施、場地使用的物業管理記錄文件資料。

(三)有義務接受和幫助物業管理範圍內的緊急求援。為維護公眾、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情況,乙方因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當事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四)制止和糾正小區內的違法行為和違背社會公共道德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未計入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商場、酒店、辦公樓、學校、幼兒園等)的產權歸甲方所有,費用另行計算。

第十一條 其他特約服務

1、預約定期上門清掃室內衞生;

2、維修室內水電設備和家用電器;

3、代設計、種植保養園林綠化和盆景,出租時花盆栽;

4、住户委託的其他服務項目;

5、其他中介服務。

特約服務項目不屬於本合同所規定的公共物業管理服務範圍。乙方可提供服務,並另行收費。凡屬物價主管部門已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物價主管部門無規定的,乙方按市場價收取。

第十二條 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標準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指導意見》(見附件一)中的 一 級執行,考核按 一 級服務標準。

第四章 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本項目物業管理費用具體如下:

一、物業服務費

1、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

(1)產權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包含套內建築面積及公攤面積,下同)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包含電梯維保費,不含運行費)

[別墅]:                 元/月·平方米;

[寫字樓]:                 元/月·平方米;

[商業物業]:                 元/月·平方米;(包含電梯維保費,不含運行費)

[ 產權車位]:                 元/月·平方米;

[ (其他)物業]:                 元/月·平方米。

(2)人防無產權車位由受託經營方按照 元/月·個車位的標準交納(不因面積差異而調整)。

2、物業服務費調整方式

(1)如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等對物業費調整方式有相關規定的,物業服務費調整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無需另行約定調整方案及調整時間;

(2)如無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對物業費調整方式進行規定的,當社保基數、最低工資標準與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時相比上浮超過5 %時,因物業管理成本隨之上漲,乙方有權在政府指導價格及其最大上浮空間的範圍內對服務費收取標準直接進行調整,無需另行徵求業主意見或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但是乙方必須在做出調整前向物業管理政府部門報備並做好公示工作。。

(3)物業費調整前,乙方應將物業費調整方案在小區公告欄、各樓棟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並報物業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施行。

3、物業服務費包含的具體內容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法定税費;

(10)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保潔、園林景觀、路燈照明、電梯運行以及公共安防系統、停車場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性服務中所發生的水、電等“公共能耗費”, 不屬於物業服務費用的範圍。此外產權車位及人防車位的物業服務費不包含保管費,乙方僅負責車位所在公共區域的安保、保潔工作,保障車位處於良好狀態以便利車輛停放,對於因車輛停放過程中出現的剮蹭、碰撞以及車輛內部的財物失竊不承擔法律責任,由權利人向直接侵害方追償,乙方將提供必要的協助或信息。。

4、物業服務費的支付:物業管理服務實行先付費後服務原則。首期物業費由業主收房辦理入夥手續時一次性預交6個月物業服務費。6個月期滿後,物業服務費逐月繳納,業主應於每月1日-30日前繳納當月費用物業服務費。

二、車位停放費

車位停放費按物價局備案標準及參考當地物價局相關指導性文件執行 。

1、車位停放費收費標準

(1)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停車位,使用人應按照下列標準向乙方繳納車位停放費:

1)室外汽車車位停放費:

月票:小車                 元/月/輛,次票:小車過夜:                 元/次/輛,臨時:                 元/次/輛

2)室外電動自行車車位停放費:

月票:                 元/月/輛,次票:過夜:                 元/次/輛,臨時:                 元/次/輛

3)室外摩托車和自行車車位停放費:

①摩托車:                ,月票:                 元/月/輛次票:                過夜: 元/次/輛,臨時:                 元/次/輛

②自行車:                ,月票:                 元/月/輛次票:過夜:                 元/次/輛,臨時:                 元/次/輛

以上定價,最終以市場調節價為準。物業服務期間,利用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包括停車、廣告等),其收益的 %用於彌補物業管理成本不足, %用於給業主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2)停車場屬於開發商所有或開發商擁有經營管理權的,由開發商委託乙方代為經營管理,使用人應按照下列標準向乙方繳納車位停放費:

(1)室內汽車車位停放費:

月票:小車                 元/月/輛,次票:小車過夜:                 元/次/輛,臨時:                 元/次/輛,

(3)室內電動自行車車位停放費

月票:                 元/月/輛,                次票:過夜:                 元/次/輛,臨時:                 元/次/輛

停放在地下車庫的摩托車和自行車車位停放費的收取標準按室外標準執行。

2、車位停放費調整方式

如乙方對對車位停放費的收費標準作調整,必須提前30天在小區內公告,並報請物價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執行。

3、車位停放費包含具體內容

車位停放費針對車位使用人在未取得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情形下,臨時性或定期性地向車位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如開發商持有的人防車位)支付的車位使用費。收取車位停放費後,乙方僅負責車位所在公共區域的安保、保潔工作,保障車位處於良好狀態以便利車輛停放,對於因車輛停放過程中出現的剮蹭、碰撞以及車輛內部的財物失竊不承擔法律責任,由權利人向直接侵害方追償,乙方將提供必要的協助或信息。如使用人需對其停放的車輛進行保管的,可向乙方申請,如乙方同意提供保管服務的,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保管費並簽訂保管協議,保管費作為乙方的經營性收入,無需納入業主專項維修資金。

4、車位停放費的支付

(1)採取購買月票方式支付車位停放費的,使用人需於使用車位前向乙方支付車位按月停放費。車位使用人應於停放期限屆滿之日24:00前將車輛移出停車場,如使用人未即時將車輛移出停車場的,按照第(2)點按次停車辦理。

(2)按次停車的,使用人需於每日24:00前向乙方支付車位停放費;超過當日24:00(即次日00:00),按兩次停放的標準收取車位停放費;超過次日24:00(即第三日00:00),按三次停放的標準收取車位停放費;以此類推。

(3)按次停車的,使用人停車期限不得超過 30 日,停車超過30日且經15日公示期限後仍未有人認領的,乙方有權按照“殭屍車”處理,其中如車主在公示期內認領的,車主應在停車場門禁處或服務中心指點的其他地點進行書面登記並足額支付實際佔用期間的車位停放費;如在公示期內無人認領的,服務中心經在社區公告欄再次書面公示15日後,有權直接或者委託第三方(包含但不限於專業拖車公司)將涉事車輛轉移至其他場地,由此產生拖車費用及在新場地的停車費用由使用人自行承擔;此外,如因車輛轉移導致車輛毀損的,由此導致的損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擔,與服務中心無關。非機動車不作為“殭屍車”處理,直接視為“無主物”或“遺棄物”,由廣大業主委託服務中心視情況酌情處置。

三、裝修垃圾清運費

裝修垃圾不屬於日常垃圾清運的範圍,乙方需委託第三方進行統一清理。業主進行裝修的,應按以下標準另行向乙方支付裝修垃圾清運費:

1、一般裝修垃圾清運費:由業主在辦理裝修申請手續時按其物業的建築面積(包含套內建築面積及公攤面積,下同)向乙方支付,具體如下:

(1)住宅:                 元/平方米。

(2)商鋪、辦公:按                 元/平方米計收。

2、涉及拆除非承重牆體及構築件的裝修垃圾清運費:由業主在辦理裝修申請手續時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300元/户計收;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按330元/户計收;建築面積在100-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400元/户計收;建築面積在1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按450元/户計收;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按550元/户計收;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按600元/户計收。

四、公共地方佔用費

公共地方佔用費是業主或其它使用人額外使用、佔用本小區內公共區域時(含地上或地下公共區域)應支付的有關費用,如停車費、廣告費、場地費等,由業主或其它使用人在實際使用或佔用時向乙方支付,公共地方佔用費用於補充物業管理費用之不足,具體收費標準由乙方結合小區實際情況、佔用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其中,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小區規劃屬於公共停車場的(不含架空層停車位),公共停車位的車輛停放費收入除去乙方的正常管理服務成本以後,經營收益 %給乙方用於彌補物業管理成本的不足, 給業主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五、特約服務費

特約服務費是乙方為滿足個別業主特別需要而提供相關特別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如上門維修、家政服務等,除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有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及實行明碼標價外,其他服務收費由雙方自願協商確定。

六、熱水供應費

如小區內配置有太陽能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使用熱水所產生的費用按實際使用量由業主據實負擔,太陽能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大修、更新、改造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代收的費用

一、水電費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由乙方負責代收供水、公共水電(公攤)等相關費用。乙方接受委託代收相關費用的,可以向業主方收取合理的水電週轉金,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乙方可以通過從業主指定賬户中扣收款項等方式直接扣收水電費。

二、水電公攤費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使用的水、電等費用由業主按户分攤,乙方負責代收。水電分攤費是為小區的公共利益而發生的水費和電費,如公共照明、園林景觀、綠化、消防、二次供水、電梯運行等用水用電及前述公共用水中所發生的損耗等所需的費用,逐月核算,住宅按實際發生的公攤費用由業主所所有或使用的物業的建築面積(包含套內建築面積及公攤面積,下同)進行分攤,由業主在在繳納當期水電費用時一併繳納,如採取委託乙方從銀行賬户中扣收等繳納方式的,乙方在扣收業主當期水電費的同時直接一併扣收水電公攤費用。

三、水電週轉金

住宅業主在辦理入夥手續時,一次性繳納 300 元/户水電費週轉金;商鋪業主或使用人從事除餐飲業以外的經營時,一次性繳納 1000 元/户水電費週轉金;商鋪業主或使用人從事餐飲業的經營時,一次性繳納 20__ 元/户水電費週轉金。(水電週轉金是用於事先向供電、供水部門支付總水費、水電公攤費用,再向各用户收取實際用水和水電公攤費用過程中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前期週轉資金)。

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為小區公用設施、設備、場地和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及更新改造所籌集的資金。物業維修資金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該項資金由開發商代收並存入房產局資金管理中心並由房產部門代為監管。

1、首期物業維修基金收費標準:

(1)未配置電梯的物業,按建築面積計算,交存標準:每平方米                 元;

(2)已配置電梯的物業,按建築面積計算,交存標準:每平方米                 元。

2、支付方式

首期物業維修資金由業主在支付首期購房款時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包含套內建築面積及公攤面積,下同)交納,開發商代為收取。首期支付的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時,由全體業主另行補充繳納。

3、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按如下辦法:

(1)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確需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乙方應將維修方案、使用方案向物業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的業主公示不少於5日,然後按規定向南寧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撥付費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按相關規定辦理。

(2)業主轉讓物業時,已交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予退還。

(3)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使用時,按《南寧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交存。

(4)如《南寧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物業管理資金的使用規定與本條不符的,按照《南寧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上述所列其它費用均是維持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正常運行的基礎,全體業主或使用人須按時繳納。業主確認交房後不得以未入住等任何理由拒絕或逾期繳納。如有未能如期繳納管理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應當按照應繳費用的千分之三加收延期繳納違約金。

第十六條 其他費用

前期開辦費 在該項目第一期物業交付使用前三個月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前期開辦費 元。前期開辦費用於購買必要的各種辦公用具、工程維修及清潔綠化用具、員工服裝、入夥相關資料印刷、交通工具及其它必要的物品。

第十七條 因甲方責任而造成的物業空置併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由甲方承擔全部空置物業的物業管理費,空置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按照空置物業的建築面積(包含套內建築面積及公攤面積,下同)並結合本合同關於各種物業類別的各項物業管理費用標準的百分之百計算並向乙方繳納。甲方未售物業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用於經營。

第十八條 各項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盈餘或者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擔。乙方不得以虧損為由擅自增加費用、降低服務標準或減少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 保險: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在保修期滿後由乙方代為辦理。

2、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的家庭財產、人身安全、車輛等的保險由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自行辦理。

第五章 前期物業服務介入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前期介入為甲方需要乙方進駐該項目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驗收且全部交付使用當月止。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介入甲方責任。

1、為乙方前期物業介入提供合適地點、面積及必須設備作為服務中心前期介入辦公室;

2、在售樓中心安排合適位置給乙方作為物業諮詢台,並作適當佈置;

3、對物業前期介入實施監督檢查;

4、負責處理非物業管理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5、入夥現場佈置及宣傳。

第二十二條 前期物業介入乙方責任:參與該物業前期工程建設、工程驗收;招聘,培訓前期物業管理員工。

1、向甲方報告工程改善項目,列出遺漏工程供甲方跟進;

2、完善各類配套設施的建議;

3、對各種設施、設備的選型提供專業性建議;

4、小區環境佈置景觀設計的建議;

5、根據小區物業情況,成立專業小組,進駐小區進行稽核及接管準備工作;

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該物業的各項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實施細則;

7、做好與甲方銷售部門的銜接工作,就物業管理推廣、策劃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8、負責在售樓處回答業主對物業管理方面的來訪和提問,並做好跟進工作;

9、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政府部門(房產局、物價局、工商局、税務局、派出所、街道辦)溝通與協調;

10、與物業管理相關部門(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寬帶、環衞、學校、銀行)接洽與合作;

11、編寫業主入夥指南,制定電腦化管理程序;

12、物業竣工驗收的參與;

13、組織物業的接管驗收。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本物業的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燃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乙方因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而造成甲方的財產損失的,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對物業服務質量發生爭議的,雙方可共同委託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就乙方的物業服務質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進行評估;如乙方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的,應當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內容和物業服務標準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如雙方不能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可通過友好協商或者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區、街道、鄉(鎮)以及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的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對超出標準的部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擅自提高部分有權拒絕繳納;已經收取的,乙方應返還擅自提高部分的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臨時管理規約》和本物業的相關管理規定,特別是欠繳物業服務費,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並有權要求甲方補交併從逾期之日起按應交物業服務費3‰的標準交納違約金。逾期未改正的,乙方有權採取訴訟手段處理,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所導致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屬於以下情況的,可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一)由於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自身責任導致乙方的服務無法達到合同要求的。

(二)因維修養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三)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四)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於搶劫、破壞、爆炸、火災、盜竊等),但因乙方故意或違反本合同義務而直接導致的情況除外。

(五)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重大且無法修補的瑕疵所致的一切損害、業主共有及專用部分的任何受損,但因乙方故意或違反本合同義務而直接導致的情況除外。

(六)乙方曾向甲方或業主書面建議改善自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進管理措施,而甲方或業主未採納所致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高空拋物、違章裝修、未及時維修或提供維修便利等)。

(七)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或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

(八)乙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非乙方管理原因出現業主聚眾維權造成損失的。

(九)其它非乙方原因所導致的物業服務缺陷。

第七章 其它約定事項

第三十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或者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區、街道、鄉(鎮)以及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的方式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本物業所在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或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一條 甲方和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有義務維護建築物外立面的整體統一,未經開發建設單位和乙方同意,禁止在本物業交付使用後的裝飾裝修過程中違規安裝、搭建構築物。包含但不限於下列禁止行為:

(一)未經批准隨意封閉陽台、露台、添加防盜網(含鋼材料製作的金屬防盜欄杆及密閉防盜網件等)及任何構築物。

(二)將空調外機位安裝在非設計位置。

(三)空調外機管線零亂、外露,影響美觀。

(四)未經批准在公共平台、露台、面頂上搭建房屋、陽光棚,擅自改動、破壞、毀損公共設施設備、公共管道管網或改變其公共使用功能。

(五)未經批准在外立面、窗户上安裝外置雨棚。

(六)未經批准在玻璃窗户、外立面上張貼、安裝廣告燈箱、顯示屏、招牌、橫幅。

(七)未經批准安裝不統一材質、顏色、尺寸、風格的隱形紗窗、防護欄、門窗等。

上述7項內容,一方面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須遵守開發建設單位、乙方的相關規定,否則引發的投訴、糾紛和違約責任,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甲方或業主委員會沒有將續聘或解聘乙方的書面意見通知乙方,且沒有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與乙方交接,或者因非乙方原因無法向合法的業主委員會移交時,乙方繼續管理的,視為此合同的自動延續,如乙方不願繼續服務則有權通過公證後退出。

第三十三條 在本合同終止後30天內,雙方辦理帳務的結算及相關的移交手續,包括:

(一)已預收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各項應收費用據實結算,原則上以預收的和應收(欠交)部分費用先行衝抵,不足部分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1、實收費用大於應收費用的,乙方將預收餘額部分交由甲方。

2、預收費用小於應收費用的,乙方對欠費户有追索權。乙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追繳,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和新接管物業公司有義務協助乙方追繳欠費部分。

(二)乙方移交全部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賬冊給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

(三)乙方移交業主共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給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

(四)移交賬目的認定以經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文書為準。

第三十四條 通知方式與效力

1、除當面遞送簽收相關書面函件之外,甲、乙雙方以及乙方與業主方(包括物業使用人)主要採取書面通知的方式進行聯絡或催告。任何一方改變本合同所留通訊地址的,應在變更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一方怠於履行通知義務致使通訊聯絡方式失效,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怠於履行通知義務的一方承擔。

2、甲、乙雙方以及乙方與業主方(包括物業使用人)按所留的地址郵寄通知或其他函件的,若採取掛號信、特快專遞方式(中國郵政EMS)發送,郵件收據、郵戳等郵寄憑證均可視為對方已接到書面通知的證據,郵戳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3、甲、乙雙方均可在甲方所在地省內發行的報刊進行公告通知,一方公告後視為另一方已經收到通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合同的,除雙方簽訂補充合同外,責任方須按本合同及其補充合同的有關條款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各執壹份,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印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條 合 同 附 件

1、《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指導意見》

(以下無正文,下頁為簽章頁)

(本頁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簽章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話: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開户行:                                     開户行:                               市中越路支行

簽訂地址:                                   簽訂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別墅住宅區物業服務合同 篇2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_業主委員會  代表人:業主委員會主任_聯繫電話:

受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企業名稱:_公司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

根據《民法典》、《_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伴海山莊物業服務事項達成共識並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第1條本合同當事人  

第2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  座落位置:  佔地面積:  建築面積:  

第3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

本物業的全體業主、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委託管理事項  

第4條本物業小區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5條本物業小區共用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第6條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7條附屬配套建築和設施及構築物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及設施、配電房等。

第8條公共綠地、公共場所內的花木、公共場所內的建築小品的養護與管理。

庭院內的綠地、花木可以應業主要求給予適當管理。

第9條公共環境衞生管理。

包括:公共場所、場地的清掃保潔及垃圾的收集。

第10條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小區公共秩序。

第11條進一步完善物業檔案管理。

第12條按照《維修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做好小區維修基金利息及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13條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可以委託乙方實施,但委託方要承擔一切費用。

第14條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決議及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委託管理期限  

第15條委託管理期限為二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章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16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代表和維護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監督業主、使用人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4.檢查監督乙方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議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維修財務預算及決算;  

6.查閲本小區物業檔案資料(與物業公司內部管理有關的資料除外);  

7.向業主籌集或續籌維修資金,審定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8.監督公共建築、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及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二)甲方義務

1.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將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乙方;

2.保證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小區物業管理制度,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3.協助乙方開展物業管理工作,完成和實現物業管理各項管理目標;

4.當業主、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時,協助乙方催交;

5.協助乙方搞好社區文化和社區服務工作。

第17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有關約定製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並實施管理;

2.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編制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及預決算報告;

3.編制共用設施設備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價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5.負責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6.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規定及《伴海山莊管理規約》的行為;  

7.有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工程的權力;但不得將物業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人;  

8.當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時,與其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9.依法向業主、使用人追繳欠交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二)乙方的義務

1.履行本物業服務合同並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的監督;

3.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4.對本物業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擅自佔用或改變使用功能。

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經甲方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5.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定時向業主公佈維修基金及其利息使用管理情況;  

6.向業主、使用人提供優良生活工作環境,搞好社區文化和社區服務;  

7.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並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8.定期對房屋設施設備狀況進行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和險情;  

9.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向甲方移交相關資料和設施設備。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  

第18條依據國家、山東省和日照市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

具體內容如下:

(一)房屋及共用設備管理

1.小區園區、房屋幢號、户號有明顯標誌,設有引導方向平面圖、指路牌和引導牌。

2.物業管理人員按要求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3.進一步完善房屋檔案資料,包括按幢、户立檔,設備圖紙、檔案資料齊全,設備台帳記錄清晰,便於查閲。

(二)共用設施管理

1.小區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好,並按原設計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設施設備齊全,運行正常。

3.保持道路暢通。

4.污水排放暢通,溝道無積水。

5.危險部位標誌明顯。

(三)綠化及養護管理  綠化有專人養護和管理,對綠地、花木等定期澆水、施肥、除蟲、修剪、清除枯葉。

(四)環境衞生管理

1.小區內環衞設施完善,設有果皮箱、垃圾箱等保潔設施。

2.道路、公共綠地、公用場地,保持清潔。

3.雪後及時掃淨小區內道路積雪;雨後及時清理污水。

4.公共場所發現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現象及時制止或處理。

5.發現小區內有亂搭亂建的現象及時勸阻。

(五)社區秩序維護

1.小區內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嚴禁脱崗。

2.值班人員統一着裝,熟悉轄區情況,工作規範,責任到人,相片公示,有值班巡邏記錄,各項管理措施落實。

3.進一步完善小區內的監控工作,監控設備完好,監控畫面儘量保持清晰;無特殊情況監控資料7天有效。

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或更新,需要動用維修基金的按照以上相關條款執行。

(六)消防

1.消防系統標誌明顯,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

2.配備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七)公共文體娛樂場所原則上僅對小區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開放。

第六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19條物業管理服務費

(一)依照日照市物價局的批覆,住宅房屋,乙方按業主房產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二)業主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20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費用,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21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甲方義務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

第22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按合同約定標準管理物業,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23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

第24條乙方不按規定和甲方審定的計劃使用維修基金,或將維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權制止。

第八章附則  

第25條本合同期滿前二個月甲乙雙方應就續簽合同事宜進行協商。

第26條雙方可以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

但是補充協議須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並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7條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報請物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時雙方同意:

(一)由日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9條其他約定:

1.加強對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2.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燃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或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失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表人: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別墅住宅區物業服務合同 篇3

第一條 當事人

委託方

名稱: 業主大會

服務方

名稱:

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編號: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

物業名稱:

物業用途:

座落:

四至:

佔地面積:

總建築面積:

委託管理的物業範圍及構成細目見附件一。

第三條 服務內容

3.1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户檔案與竣工驗收材料等。

3.2 房屋建築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樓蓋、屋頂、外牆面、承重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

3.3 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

3,4 共用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糞池、泵房、自行車棚。

3,5 公共區域的綠化養護與管理。

3.6 公共環境衞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衞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

3.7 維護公共秩序,包括門崗服務、物業區域內巡查。

3.8 維持物業區域內車輛行駛秩序,對車輛停放進行管理。

3.9消防管理服務,包括公共區域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

3.10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3.11其他委託事項 。

第四條 服務質量

服務質量按以下執行:

第五條 服務費用

5.1 物業服務費由服務方按元/平方米.月向業主(或交費義務人)按年(季、月)收取。(按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房屋建築面積包括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5.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按照服務方與保險公司簽定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年保險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服務方收費時,應將保險單和保險費發票公示。

第六條 服務支出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維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支出。

第七條 停車費用

停車費用由服務方按下列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車位:

2.車庫車位(租用): 其中,物業管理服務費為:

車庫車位(已出售):

第八條 其他費用

服務方對業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的費用另行收取,服務方制定的對業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的收費價格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九條 委託方權利義務

9.1審定服務方制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

9.2 檢查監督服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

9.3 按照法規政策的規定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

9.4 委託方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服務方移交或組織移交以下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説明文件;

(4)各專業部門驗收資料;

(5)房屋和配套設施的產權歸屬資料;

(6)物業管理所必須的其它資料。

第十條 管理用房

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服務方提供 平方米建築面積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位置: 。

管理用房按以下方式使用:

(1)服務方無償使用;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

委託方的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具有以下權利義務:

1在業主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代表業主大會行使基於本合同擁有的權利,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按照法規政策的規定必須由業主大會決議的除外)

2監督和協助服務方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3組織物業的交接驗收;

4督促全體業主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物業管理規章制度;

5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如實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 服務方權利義務

1根據委託方的授權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在本物業區域內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2有權要求委託方、業主委員會、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配合服務方的管理服務行為;

3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

4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有權根據情節輕重,採取勸阻、制止、 等措施;

5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物業的整體管理委託給第三方;

6每年度向委託方報告物業管理服務實施情況;

7本合同終止時,應移交物業管理權,撤出本物業,協助委託方作好物業服務的交接和善後工作,移交或配合委託方移交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專項維修資金及帳目。

第十三條 合同期限

委託管理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條 合同解除

本合同期滿,委託方決定不委託服務方的,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服務方;服務方決定不再接受委託的,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委託方。

本合同期滿,委託方沒有將續聘或解聘服務方的意見通知服務方,且沒有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服務方繼續管理的,視為此合同自動延續。

本合同終止後,在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本物業項目之前,服務方應當應委託方的要求暫時(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繼續為委託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委託方業主(或交費義務人)也應繼續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因委託方違約導致服務方不能提供約定服務的,服務方有權要求委託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且嚴重違約的,服務方有權解除合同。造成服務方經濟損失的,委託方應給予服務方經濟賠償。

服務方未能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委託方有權要求服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嚴重違約的,委託方經業主大會持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的業主通過後有權解除合同。造成委託方經濟損失的,服務方應給予委託方經濟賠償。

服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委託方有權要求服務方清退;造成委託方經濟損失的,服務方應給予委託方經濟賠償。

業主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服務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繳費用萬分之 加收違約金。

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由於解除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服務方在合同終止後,不移交物業管理權,不撤出本物業和移交管理用房及有關檔案資料等,每逾期一日應向委託方支付委託期限內平均物業管理年度費用_________‰的違約金,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服務方可以直接按照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十七條 其他

雙方約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根據委託方委託管理事項,辦理接管驗收手續。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_________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 起生效。

委託方簽章 服務方簽章

代表人:(業主委員會)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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