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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案例(通用3篇)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通用3篇)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篇1

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通用3篇)

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__)遼0105民初2902號

原告邢旭。

委託代理人鄭潔,系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

經營者孫彤。

委託代理人羅樹賢,系瀋陽正興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冉宇。

原告邢旭與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以下簡稱“合紅星服務部”)、第三人冉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__年4月19日受理後,依法由本院審判員關然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於20__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旭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經營者孫彤及其委託代理人羅樹賢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冉宇經本院依法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辦理退車手續,判令被告退還購車款98,000元、保險費1,949元、購買真皮座椅費用1,6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略,詳見起訴狀。

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答辯稱,不同意返車輛,按照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履行。20__年3月6日雙方簽訂協議,起訴日期是3月28日,按照協議已經超過約定的時間,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退還購車款,訴訟費有原告承擔。

第三人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20__年3月6日,原告邢旭(乙方)在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甲方)購買了遼A凌派牌黑色車輛一台(車架號:LHGGJ565XE2135211、發動機號:2156707)。約定價款為98000元整,雙方簽訂了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協議書對車輛型號、價款及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在備註處,被告合紅星服務部填寫了“甲方保證此車無重大事故無水淹”。當日,原告向被告交納了購車款98,000元,車輛由第三人冉宇過户至原告邢旭名下。原告以被告隱瞞了車輛發生重大事故的事實為由,要求被告退還車款未果,故於20__年4月19日訴至我院。

另查,20__年12月29日,第三人冉宇因雪天發生側滑,導致其駕駛的遼A車輛撞到路兩旁的大樹致使車輛發生損壞,後第三人冉宇自行到汽車修理廠更換了兩側前車門、安全氣囊、擋風玻璃等部件,總計花費修車費用25000餘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機動車交易協議書、交易明細表、機動車所有權證書、車輛行駛證、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錄音資料在卷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車輛買賣協議的簽訂主體是原告與被告合紅星服務部,被告合紅星服務部作為經營車輛買賣的個體工商户,對車輛情況的認知有專業的經驗,在銷售二手車輛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的履行告知義務。原告購買的車輛發生事故後更換過安全氣囊、前車門等重要部件,屬於重大事故,事故後果會直接影響到原告購買行為的意思表示,被告應該將車輛事故的真實情況如實地告知給原告。現被告隱瞞車輛事故損害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原告對車輛真實情況的認知,被告隱瞞車輛事故信息系欺詐行為,其與原告訂立的車輛買賣協議系可撤銷的買賣合同,合同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退還購車費用98,000元、返還購買車輛的訴訟請求,正當合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被告抗辯車輛事故不屬於重大事故的意見,因雙方對重大事故沒有明確定義,按照日常生活法則根據車輛原值,對比車輛實際損失,本院認為車輛上述事故已經實際構成了重大事故,故本院對被告抗辯稱不屬於重大事故的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保險費1949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主張的保險費並非強制性交納,系原告自主選擇購買的,且其實際享有了保險帶來的保險利益,故保險費用應由其自行與保險公司協商退還,對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保險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其購買真皮座椅費用16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購買車輛後自行更換真皮座椅,系其自主行為,且該車輛原告已經實際使用近三個月,結合原告實際享有了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利益,本院對原告主張真皮座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三人冉宇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舉證、質證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自本判決確定的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邢旭購車款98,000元。

二、原告邢旭在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返還購車款同時將遼A凌派牌黑色車輛退還給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車架號:LHGGJ565XE2135211、發動機號:2156707),同時,原告邢旭配合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辦理車輛更名過户手續,過户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5元(原告已交付),由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諮詢服務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關然

20__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寧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篇2

張某某與趙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__年5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經邵某介紹相識。20__年7月13日,通過證人邵某,原告給付被告現金40000元及首飾四件作為訂婚的彩禮。後原告又向被告送了兩箱酒、兩條煙、兩盒茶葉、幾袋糖。後原、被告未能登記結婚,被告也未將上述彩禮退還。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當庭將首飾四件退還原告。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被告應當予以退還。證人邵某是原、被告雙方的介紹人,給付彩禮的過程證人也實際參與,且證人與原、被告雙方均無利害關係,其證言可信度較高,並且證人陳述的情況也符合本地的風俗習慣,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予以採信。證人高某的證言與證人邵某的證言,並不矛盾,也印證了原告存在訂婚給付彩禮的事實,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亦予以確認。法院認為,證人邵某出庭作證只證明原告給付被告現金40000元,該40000元被告應當予以退還原告。原告主張後來又給付被告20__元用於購買衣服,但沒有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因此其要求退還該20__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將首飾退還原告,原告也已經接受,因此原告主張的首飾錢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還。原告要求退還購買物品的價款3000元,沒有提供購買物品的發票,所購物品價值不能確定,因此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被告趙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原告張某某彩禮款40000元,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原告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予被告彩禮,但原告與被告之後未能登記結婚。關於此種情況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作了明確規定,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法院應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彩禮雖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後果與普通的贈與卻大相徑庭。被告關於原告給予其彩禮的行為為贈與行為的抗辯,法院不應支持。

本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醫療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雙方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經協商,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_________年齡:_____性別: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住院號:______________

疾病診斷:__________________

治療結果: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醫療事故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賠償數額

1、醫療費:______________元;

2、誤工費:_______________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_____________元;

4、陪護費:___________元;

5、殘疾生活補助費:____________元;

6、殘疾用具費:_____________元;

7、喪葬費:_____________元;

8、被撫養人生活費:__________元;

9、交通費:__________元;

10、住宿費:____________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_______________元;

12、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___________元(不超過2人)

合計:____________元

五、賠償款給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

1、出院處理:

2、如為死亡患者,屍體處理:

3、其他事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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