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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十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十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

出賣方: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十篇

買受方:

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買受人購買出賣人開發的“鑫苑名城” 單元 層 號商品房事宜,簽訂了編號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現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自願達成以下補充協議。本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未盡相關事宜的補充,同時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一、住宅建築工程裝飾及設施標準 (一)建築裝修裝飾

1、 客廳、卧室、書房、餐廳、儲藏間: 樓地面:現澆砼板面 牆面:水泥砂漿抹灰 頂棚:現澆砼板底 門:入户安裝鋼製門,户內門為預留門洞 窗:塑鋼窗

2、 廚房、衞生間: 樓地面:防水層上抹水泥砂漿 牆面:水泥砂漿 頂棚:現澆砼板底

3、 陽台 樓地面:現澆砼板面 牆面:同建築外牆

頂棚:現澆砼板底

欄杆:金屬欄杆

(二)安裝配套設施

1、強弱電:

户內設配電開關箱(電源線到配電開關箱上端);預埋普通照明、插座、開關、接線盒的穿線管,室內電線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室外樓梯燈聲光控開關; 電視、電話、網絡預埋管至多媒體箱(多媒體箱以外由用户自理,由用户自行申請開通);

可視對講系統(黑白可視);

電錶:一户一表。

2、給排水 客廳、卧室預留空調冷凝水孔洞及安裝主排水管;廚、衞預留給排水接口;廚房預留排煙主管道;

廚衞供水管安裝入户,上堵頭;

天然氣管道預埋入户,由用户自行申請開通;

水錶(以蒼溪縣自來水公司標準和要求為準);

電梯:國內品牌電梯。

(三)公共區域部分

1、 外牆部分:牆面:外牆面磚

2、門廳:單元入户門廳裝飾

3、消防疏散樓梯:疏散樓梯梯道地面為水泥砂漿壓光。

二、關於買賣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的補充約定買受人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

(一)、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採取一次性方式付款,該套商品房總價為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買受人須於買賣合同簽訂當日內付清總房款即人民幣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二)、按揭付款(含公積金付款):

1、買受人採取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的,應瞭解與申請住房貸款相關的全部事宜並確定符合辦理貸款的條件,亦願意無條件配合銀行等相關單位辦理貸款手續。

2、該套商品房總價為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1)、買賣合同簽訂當日內,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人民幣 元,計入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其餘購房款人民幣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由買受人向 申請 年按揭貸款。買受人應在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後五日內,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買受人應無條件配合銀行等相關單位辦理按揭手續。如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在五日內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從第十日起,買受人應按按揭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買受人逾期三十日仍未向銀行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則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並有權另行處理該房屋,同時買受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房款總扣除,剩餘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反之,如因出賣人原因未在五日內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從第十日起,出賣人應按按揭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如出賣人逾期三十日仍未向銀行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則買受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同時出賣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是否獲取銀行貸款及貸款比例和年限以銀行最後通知(或批覆)為準。

(1)、如銀行批准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買受人應在銀行的通知(或批覆)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應補繳的款項向出賣人付清。如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在七日內向出賣人繳清應補交的房款,從第八日起,買受人應按按揭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買受人逾期三十日仍未繳清應補交的購房款,則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並有權另行處理該房屋,同時買受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房款總扣除,剩餘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

(2)、如銀行不同意貸款給買受人,則買受人應在銀行的通知(或批覆)確定之日起的十日內,將按揭貸款額一次性向出賣人付清。如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在十日內付清按揭貸款額(即應付房款)的,從十一日起,買受人應按應付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買受人逾期30日仍未付清應付房款,則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並有權另行處理該房屋,同時買受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剩餘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

(3)、屬於按揭貸款客户的,雙方約定買賣合同的備案時限從貸款銀行正式審定並批准買受人符合貸款條件之日起30日內;如貸款銀行審定買受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買受人又不選擇其他付款方式履行付款義務的,出賣人不承擔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買賣合同備案的責任。因買受人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批准或買受人拒絕、延遲提交辦理貸款相關資料。以及其他不能歸因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買賣合同未能進行備案登記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4、若買受人未按與銀行的貸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導致出賣人作為買受人的擔保人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的,給出賣人造成損失及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的代理費用等)均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必須在出賣人發出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償清出賣人代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息、滯納金等),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賣人支付代還款項代墊期間的利息,以及代還金額 %的違約金。

如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仍不向出賣人清償債務並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同時買受人應按總房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三、免責條款

1、出賣人免責條款:法定不可抗力因素。

2、買受人免責條款:法定不可抗力因素。

四、關於買賣合同第十一條交付條件的補充約定

房屋符合買賣合同規定的交付條件,買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瑕疵拒絕辦理接房手續,否則視為出賣人已按約定完成交房。對於房屋的瑕疵,出賣人應當於買受人通知之日起限期60日內負責整改並承擔相應整改費用。

五、關於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的補充約定

1、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辦理房屋交接手續,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出賣人不承擔逾期交付責任,視為出賣人已向買受人交付該房屋,該房屋的毀損滅失及保管等風險責任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不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質保期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計算,買受人至此時間開始承擔物業服務等費用。

2、如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買受人尚有應付款或違約金未付清的,出賣人有權拒絕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此時,房屋實際支付日期相應順延,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辦理交付手續。但該房屋的損毀、滅失風險及應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等因該房屋所發生的全部費用應自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在買受人付清應付款或違約金後,仍視為該房屋已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前交付。

六、關於買賣合同第二十條的補充約定

1、因買受人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出賣人延期交房的,則辦理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及分户房屋所有權證時間相應順延。

2、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權屬轉移登記及買受人商品房抵押貸款的他項權利登記時應無條件配合出賣人、貸款銀行辦理,上述委託為無償委託。

3、買受人須出具辦理上述事項的委託書並全力配合出賣人開展辦證工作。

4、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屆滿前,買受人須主動向出賣人提交相關資料,支付按政策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專項維修資金和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所需的各種税、費並提供全部代辦資料。否則,出賣人有權拒絕買受人提出的交付商品房的請求,同時不能及時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的後果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5、出賣人在買受人交清全部有效資料、税、費並辦理完畢商品房面積補差手續、商品房驗收交付手續後的 日內,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在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後的 個月內為買受人提供應由出賣人提供的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資料。

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在商品房交付時辦理上述委託手續和提供辦理產權證所需的費用,買受人除自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每日向出賣人交付100元作為違約金外,出賣人不承擔逾期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的責任。反之,如因出賣人原因導致未在商品房交付時辦理上述委託手續和提供辦理產權證所需的費用,出賣人除自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每日向買受人交付100元作為違約金外,買受人不承擔逾期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2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定,現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已按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所在地__________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協議方式選聘)_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報_______________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管理企業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境秩序(清潔衞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銷售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按規定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按規定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接受受託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並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並按時繳納。

1、物業管理服務費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A、多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B、小高層住宅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C、高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D、商鋪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E、寫字樓_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維修專項資金______元/月㎡(建築面積),計_______元;

3、建築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________元/㎡(建築面積),計______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築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範圍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於保養範圍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由於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座落:_____區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建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 日

注:1、買受人為單位的、應由單位法定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印章;

2、詳細內容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3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簽訂的編號為 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及附件之未盡事宜,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訂立本補充條款如下:

第一條 商品房交付後,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誤差比值均在±3%(含3%)之內的,雙方據實結算房價款。

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誤差比值超過±3%(不含3%)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並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 %的違約金。(2)買受人不退房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超出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超過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二條 根據該合同及補充協議規定,若甲方應返還乙方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於收到房屋土地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返還面積差價款。甲方逾期返還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每逾期一日,違約金為差價總款的萬分之叁)。

第三條 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應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政府有關部門不可抗力證明後方可憑此免責。

第四條 甲方應當在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日內(即在 年 月 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完畢該商品房產權變更登記過户手續,且申領取得該商品房房地產權屬證件。 否則:(1)乙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甲方應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退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 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並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應自乙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該合同 及本補充協議。

第五條 甲方按照該合同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時,甲方應向乙方出示並提供《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測繪部門該商品房實測面積數據及該合同規定的其他法律文件,並經乙方簽字驗收確認該房屋達到該合同第十四條及所有附件規定標準後,雙方共同簽署房屋驗收交接單。否則,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規定或不能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乙方有權拒絕接受房屋,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詳見該合同第九條規定)。

第六條 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諾的合法性及真實性,並作為該契約附件組成部分:

1、該商品房建築、裝修、裝飾、空氣質量等標準符合國家、北京市及有關部門環保要求,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按照合同有關規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2、 智能化系統:

(1)門禁系統: 門禁感應器和感應卡,並具備小區聯網功能。

(2)綜合佈線系統: 綜合佈線產品,專用超五類線電纜入户,每户均設置雙口信息插座(主卧室、起居室各一個),總出口帶寬 M 、入户帶寬 M。

(3)樓宇可視系統: 樓宇可視對講系統。

(4)保安監控系統: 攝像機, 面分割器。

(5)停車場監控系統: 讀卡器和感應卡, 控制器。

6、房屋交付後若房屋的上述裝修、設備與附件規定的標準不符的,甲方應按照該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7、出賣人實際向買受人交付的房屋質量標準不低於樣板間裝飾設備質量標準。設備和裝修標準與樣板間不一致時,買受人所購 房屋之設備和裝修標準以樣板間裝修設備質量標準為準,但是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三有明確約定的裝修設備標準不同於樣板間裝修標準除外。

第七條 甲方保證乙方所購房地產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主張。否則,乙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甲方應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並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應自乙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

第八條 自乙方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辦理完畢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手續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已付房價款”、“應付房價款”即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規定的“總房價款”。

第九條 甲方根據《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負有通知義務時,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該書面通知均以手遞或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送達日期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簽人簽收日期為準。

第十條 本補充協議是該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甲、乙雙方在簽署該合同時同時簽署,同時登記,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與該合同內容相牴觸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爭議的解決同該合同第十九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之規定執行,或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本補充協議一式 肆 份,附訂於該合同之後。 第十三條 其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4

合同編號:

甲方(出賣人):安徽凱勝臵業有限公司

乙方(買受人): 身份證號碼:

就《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未盡事宜,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買賣合同中涉及乙方付款的,買受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如期將應付房款足額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 支行(帳户名稱: ,帳號: );

2.乙方的按揭採取商業貸款方式的,最遲需在買賣合同簽訂後7日內,由乙方主動將辦理貸款手續的有效資料送交給貸款銀行;採取公積金或組合貸款方式的,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協助。乙方最遲需在買賣合同簽訂後 30 日內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同時將按揭款項支付至甲方指定帳户。乙方逾期的,按合同第七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若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額度與乙方首付款之和不足合同約定的房價款,應從銀行批准之日起,十日內向甲方補齊餘款,否則乙方須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4.因國家政策或銀行原因,要求乙方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乙方應及時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滿足按揭貸款要求。

5.如乙方逾期支付購房款,除乙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甲方有權相應推遲合同約定的買賣合同備案、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日期;逾期情況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收回房屋,並扣除合同總房款的15%作為違約金。

6.按揭付款的乙方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義務,甲方為乙方借款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期間,乙方未能按期還款的,造成甲方損失,乙方須全額按實賠償。其中貸款累計三個月未能按《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情況嚴重者,甲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並扣除合同總房款的15%作為違約金。

7.甲乙雙方聯繫以買賣合同註明的電話和通信地址為準,若一方需變更通信地址和通訊方式,應在更改後三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因一方原因造成無法送達和知會的,在投寄後的第五 日視為已送達,責任方承擔所有責任。

8.關於產權登記的補充約定

8.1.乙方辦理銀行按揭付款的,其產權證由甲方代辦代領,涉及產權登記等政府收取的有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甲方代收代繳。

8.2.辦妥產權證和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後,由甲方將有關證件轉交貸款銀行。

8.3.《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價總款不包括下列費用:

8.3.1.契税、印花税、工本費、交易手續費;

8.3.2.公共維修基金;

8.3.3.國家和政府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其他有關費用。

9.關於交房及物業管理的補充約定

9.1.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的同時,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的安徽凱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實施前期物業服務與管理並簽訂物業合同;

9.2.乙方承諾嚴格遵守《新加坡御苑臨時管理規約》;

9.3.乙方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後,乙方應按通知書中規定的時間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並從交房日的次月起始計交物業服務費。因乙方原因未按時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空臵時間由乙方全額計交物業服務費;

9.4.乙方裝修施工時,應嚴格遵守物業公司的管理規定,不得損壞或拆除分户牆、樓梯牆、户外牆面;不得破壞房屋原有結構;不得封裝陽台,不得安裝外臵防盜、遮陽、涼曬設施等;

9.5.乙方領房當日同物業公司共同對房屋設施和設備完好情況進行交接驗收,雙方現場簽字確認,今後若再發生損壞或者丟失的,甲方均不予認可。

9.6.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內門不設,只留門洞。

10.關於保修責任的補充約定

10.1.定購期房的用户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按甲方通知領房日期的次日起計算房屋保修期;

10.2.購買現房的用户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以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計算房屋保修期;

10.3.當甲乙雙方對質量問題的認定與維修意見產生爭議時,應以政府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認定的意見為準;

10.4.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維修或維修不及時的,責任由乙方自負;

10.5.因乙方在裝修房屋時造成的自身或相鄰住户滲漏等問題,由乙方自行解決,並承擔相應維修費用。

11.甲方所有對外宣傳廣告語、通知、對外承諾等均作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具備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2.關於違約的補充約定

本協議自簽訂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責任方應按合同總房款的15%賠償對方損失。

13.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出賣人與買受人各執一份。

出 賣 人(簽章): 買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5

出賣人:

買受人:

合同雙方於 年 月 日簽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編號: )。

買受人購買位於深圳市 房產 。原合同約定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現經深圳市地籍測繪大隊測繪的實際套內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依據原合同第十七條之約定:房屋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現雙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根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雙方同意按本協議第 條第 款規定予以解決。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根據原合同第十七條約定扣除房屋面積的0.6%誤差後據實結算房價:

1、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房價款 元(大寫: );

2、出賣人收取買受人房價款 元(大寫: )。

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大於3%:

1、買受人退房:

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款 元,並支付利息 元,利率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執行。

2、買受人不退房:

(1)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房價款共計 元;

(2)出賣人收取買受人房價款共計 元。

四、雙方按本條款的規定履行各自義務後,買受人不得依據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仲裁、訴訟等方式向出賣人主張其它任何權利。

五、本協議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號: )的附件,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出賣人: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6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一、本協議是備案號為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補充協議。

買賣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作為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

二、甲方在簽訂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乙方已看到並理解上述文本,且無異議。

三、對合同第五條補充協議:

1、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視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單價基礎上引起的房屋總價款的變化。

2、雙方選擇按套計價的,對出現的面積差異互不找補。

四、對合同第六條補充協議:

(一)乙方選擇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給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優惠,即實際總房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須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總房款的______%,即___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2、乙方須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總房款的______%,即___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3、乙方須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總房款的______%,即___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4、乙方須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總房款的______%,即___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二)

1、乙方選擇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給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優惠,即實際總房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元),乙方須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幣 元(含定金)並簽署購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餘房價款,計人民幣 拾 萬 佰 拾 元整,由乙方在購房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向銀行申請 成年按揭貸款。乙方委託按揭銀行將取得的按揭貸款全部一次性轉付甲方指定的帳户。乙方已明確知道按揭銀行規定的申請按前述金額貸款所需的條件和應當提交的資料,並保證自己符合該條件和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所有資料;否則,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銀行的按揭貸款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2、乙方向銀行申請按揭年限及成數以銀行最後批覆為準。

3、應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銀行的借款提供保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保證期內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①、合同簽訂後,如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簽訂《個人住房按揭(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按揭貸款合同)時,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房價款的10%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應在與甲方簽訂購房合同當日內按貸款銀行的規定備齊按揭的(甲方在與乙方簽訂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關資料,並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完銀行按揭手續,因按揭貸款而產生的公證費、保險費、手續費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則,視為乙方違約,每逾期一天則按乙方申請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③、甲方保證期內,乙方未能按按揭貸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償還每期貸款本息,導致銀行從甲方在其開立的帳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息、罰款和復息等),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一週內歸還甲方代還款項(以銀行扣款憑證為準),並從甲方代還之日起至乙方還款日止,近代還金額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同時甲方還有權向乙方收取代還金額5%的違約金。乙方應當在30內歸還甲方被扣劃的保證金和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向乙方收取總房價款10%的違約金。

④、在甲方保證期內,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銀行從甲方開立的帳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息、罰款和復息等),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一週內歸還甲方代還款項(以銀行扣款憑證為準),並向甲方支付代還金額10%的違約金;若銀行解除與乙方的抵押貸款協議,並要求甲方承擔加帶清償責任的,甲方有權直接或會同銀行依法處置乙方所抵押房產,所得款項除支付處理抵押房產的費用、甲方代還的所有款項及向甲方支付代還款項10%的違約金外,若有盈餘歸還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直至清償為止。乙方採用公積金抵押貸款方式或公積金與銀行組合抵押貸款方式購房的,參照上述約定執行。

五、對合同第九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第九條中累計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納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對合同第十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所指的規劃、設計變更不包括甲方根據合同訂立後國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的規劃、設計變更。

七、對合同第十一條補充約定:

1、在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除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房價款外,甲方應以合同記載的聯絡方式通知乙方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後一天主動到甲方銷售中心現場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乙方委託其他人到場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須向甲方出示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交將公證書留存於甲方。乙方如果購買的是現房,則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自行向甲方領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據的聯絡方式如有錯誤由乙方負責)

2、乙方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商品房即交付於乙方;乙方未在本條第一款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的,視為甲方已經按期交付。

3、房屋一經現場交付,則視為乙方驗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質保期內出現瑕疵或為質保範圍內的問題,乙方應具體詳細地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則,視為乙方無異議。甲方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提供保修服務。

4、本條所稱房屋交接單是指《房屋驗收表》,本條所稱拒絕交接是指拒絕收付使用。

5、對乙方提出超出質保範圍內的質量問題,乙方應以具體、詳細的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爭議,由乙方委託成都市相關質檢部門進行檢測,該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注:房屋交接驗收按合同約定交接驗收標準進行。

6、附件二配置標準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統,在房屋產付後陸續開通。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7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需協議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現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議,並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行房產測量規範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範、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餘價款     元,買受人以 方式向        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 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並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銀行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並與出賣人協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之日起7日內仍未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30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30日後,買受人應於逾期滿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餘款和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准為準。如銀行批准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銀行批准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三十日內(含三十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 銀行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行:

(1)買受人應於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7日內與前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公積金貸款成數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額度小於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並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15日內仍不能與上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的,應於前述15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餘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出通知後的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第二條第2款規定執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貸款銀行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銀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銀行)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餘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税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免責依據:

A.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規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於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發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後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户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築及設施,不屬於環境佈局範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以發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短信發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場補籤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並交接商品房鑰匙後,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後,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後,按照法規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説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築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於該等時間影響持續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築、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但其委託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託,並於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同時前往 ,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第七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後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於或高於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 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複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監護人身份證和户口薄複印件、購房收據、委託書、面積結算協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税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税務部門的規定為準)。否則,每逾期一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並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並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九條 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屬於保修範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覆和檢修,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助,對於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築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定並報物業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 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管理單位和委託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管理單位為河南常綠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主委員會成立後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b)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c)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3) 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於該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所在地相關法規規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主投票並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5)物業管理用房

開發商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其他

(一)、鑑於該項目自身屬性、規劃思路、開發模式等不同於一般社區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同時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域外,其他區域的所有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功能規劃、組團設置及佈局、環境設置及佈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佈局、樓宇佈局、道路設置及佈局等)、開發時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為準;對於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佔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樑。

(4)公共配套建築的交付指竣工並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並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主共享並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於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出賣人本着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議書,並根據協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並自覺遵守協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於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場示範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時已瞭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並瞭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瞭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於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税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和採暖費,依照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鑑於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並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後期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後,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區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範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小區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後,以產權登記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採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風險範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註銷、抵押登記註銷、預告登記註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後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併計算。

(十四)、乙方瞭解,項目的地面規劃將有可能根據規劃的調整而進行優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採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三日,(2)或公告見報三日後視為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繫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後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採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於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範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

(2)出賣人對規劃建設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説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佈局嚮導、裝修裝飾和傢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築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常綠·桃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十)、“常綠·桃花源”為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 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説明

為幫助客户慎重選購房屋,現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説明

1、3、4、37公交車站點,距離常綠·桃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3、小區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4、小區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5、小區東北角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20__年6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説明

1、本小區紅線內現規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户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1、2、3、5、20、21號樓設置商業,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內規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6、項目停車方式為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户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7、項目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項目整體開發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各樓棟分佈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信息,基於經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因規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信息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為準。

十四、 本補充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衝突,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商後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場POS機刷卡或以現金方式支付於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説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8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已於___年_月_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

此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的補充協議。

此協議是甲乙雙方自願、平等、公平、公正等原則下達成的。

此協議是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中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補充。

此協議對雙方權利義務的補充約定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中關於雙方權利義務如有衝突,以此協議的約定為準。

甲乙雙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補充約定如下: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中約定的首付款 萬元是由甲方替乙方墊付。

甲方替乙方墊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中約定的首付款對乙方永遠享有債權,可以隨時向乙方主張債權。

二、甲方替乙方向其他的有管部門墊付的所有相關費用對乙方永遠享有債權,可以隨時向乙方主張債權。

三、乙方購買本協議約定的商品房向貸款銀行(________)貸款,甲方負有保證義務。

四、甲方替代乙方向貸款銀行償還其保證的貸款至三年後,甲方有權隨時收回此協議約定商品房的產權,待欠貸款銀行的貸款還完後,甲方有權收回抵押在貸款銀行的此協議約定商品房的產權證書等產權資料。

五、甲方替代乙方向貸款銀行償還其保證的貸款至三年後,乙方如及時向甲方支付甲方替乙方墊付的此協議前述第“一”項約定的首付款 萬元、甲方替代乙方向貸款銀行償還的貸款、甲方替乙方向其他的有管部門墊付的所有相關費用、按上漲的商品房當時市場價以每平方米為單位補足的房屋差價款,且乙方繼續把貸款銀行的貸款還完等之後,甲方可以協助乙方辦理產權過户手續,乙方才有權享有此協議約定商品房的產權。

六、此協議不能任意更改、添加,雙方如遇見其他未盡事宜,可以隨時協商補充。

七、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用於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謹慎保存,不得挪作他用,待雙方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乙方應把此協議及時交回給甲方。

出賣方(甲方): 購買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9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買賣訂立如下補充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買賣的標的及價款:甲方向乙方出售位於 商業用房,建築面積 ㎡,每平方米 元,共計 (人民幣) 元整。(比價格包含辦理房產手續時,乙方應承擔的各項税、費和公共維修基金)

二、雙方責任與權利 1、甲方須具備該房屋所有相關法律認可文件。

2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的產權過户,由此所產生相關税費、公共維修基金全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 日內辦理完畢過户手續,將合法齊全的房產證交於乙方。

4、乙方提供過户所用的各種身份證明及法律認可文件。

三、違約條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條款執行既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遇雙方發生糾紛,先行通過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四、其他事宜 本補充協議與原購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與原購房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0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現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議,並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均由買受人承擔。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行房產測量規範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範、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 %的首付款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其餘價款元,買受人以 方式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並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銀行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並與出賣人協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之日起7日內仍未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30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30日後,買受人應於逾期滿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餘款和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准為準。如銀行批准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銀行批准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三十日內(含三十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 銀行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行:

(1)買受人應於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7日內與前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公積金貸款成數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額度小於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並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15日內仍不能與上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的,應於前述15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餘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出通知後的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第二條第2款規定執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貸款銀行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銀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銀行)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餘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税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免責依據:

A.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規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於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發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後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户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築及設施,不屬於環境佈局範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以發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短信發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場補籤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並交接商品房鑰匙後,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後,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後,按照法規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説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築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於該等時間影響持續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築、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但其委託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託,並於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同時前往 ,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第七條、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後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於或高於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複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監護人身份證和户口薄複印件、購房收據、委託書、面積結算協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税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税務部門的最新規定為準)。否則,每逾期一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並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並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九條、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屬於保修範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覆和檢修,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助,對於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築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定並報物業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第十一條、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管理單位和委託期限:本項目的物業管理單位為河南常綠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主委員會成立後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b)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c)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f)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g)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3)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乾制。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於該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所在地相關法規規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主投票並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5)物業管理用房:開發商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其他

(一)、鑑於該項目自身屬性、規劃思路、開發模式等不同於一般社區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同時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域外,其他區域的所有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功能規劃、組團設置及佈局、環境設置及佈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佈局、樓宇佈局、道路設置及佈局等)、開發時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為準;對於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佔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樑。

(4)公共配套建築的交付指竣工並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並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主共享並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於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出賣人本着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議書,並根據協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並自覺遵守協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於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場示範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時已瞭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並瞭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瞭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於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税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和採暖費,依照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鑑於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並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後期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則。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後,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區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範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小區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後,以產權登記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採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風險範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註銷、抵押登記註銷、預告登記註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後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併計算。

(十四)、乙方瞭解,項目的地面規劃將有可能根據規劃的調整而進行優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採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三日,(2)或公告見報三日後視為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繫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後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採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於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範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

(2)出賣人對規劃建設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説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佈局嚮導、裝修裝飾和傢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築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常綠·桃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十)、"常綠·桃花源"為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第十三條、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説明:為幫助客户慎重選購房屋,現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説明

1、3、4、37公交車站點,距離常綠·桃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2、小區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3、小區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4、小區東北角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5、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20xx年6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説明

1、本小區紅線內現規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户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1、2、3、5、20、21號樓設置商業,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內規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6、項目停車方式為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户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7、項目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項目整體開發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各樓棟分佈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信息,基於經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因規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信息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為準。

第十四條、本補充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衝突,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五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商後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第十六條、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場POS機刷卡或以現金方式支付於出賣人。

第十七條、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説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其全部內容。

第十八條、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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