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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車位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車位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車位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那麼對於車位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你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車位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歡迎參考閲讀。

車位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範文篇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 甲、乙方於20xx年10月3日簽署了編號為 的《新車買賣合同》(以下稱“原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出售寶馬進口汽車一輛,總價為 元(含車輛售價 元,上牌費、保險費、原廠防爆膜、行車記錄儀等費用),20xx年11月22日交齊全款,45天內安排上牌,交車時間20xx年11月22日。現乙方已按約支付完畢相應款項合計 元,但因甲方自身原因至今未交付車輛給乙方。現為妥善處理原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各方在互諒互讓、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基礎上,經協商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甲方須在20xx年1月29日前交付合格的車輛給乙方,並在交付車輛後45天內辦理完畢上牌手續。

二、如甲方未在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期限內交付車輛或辦妥上牌手續,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書面或手機短信通知均可)之日起2天內:(1)將所有乙方已經支付的款項 元一次性退還乙方;(2)自20xx年11月22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以 元為本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作為乙方損失賠償給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上述第(1)、(2)項約定的款項,每逾期一天,按汽車總價 元的千分之五為標準計算違約金給乙方,直至款項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

三、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與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原合同及本協議簽訂地點:

甲方: (蓋章) 乙方:

聯繫人: 手機號碼: 手機號碼:

年月日:

車位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範文篇二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就雙方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合同編號: )做出如下補充協議:

1、出賣人對該設備實行終身維修服務;質保期後設備發生故障需要出賣人技術人員到場解決時,在收到買受人故障的4小時內,派出合格的技術人員前往設備所在地進行維修和故障排除,買受人應為此支付合理費用(服務費、配件成本費用)。

2、驗貨地點:出賣人辦理運輸,在買受人指定地點驗貨。產品驗收過程中,買受人的簽字僅對產品的數量及完整外觀表示認可,並不代表對出賣人提供產品質量的認可;如在檢查過程中或之後發現出賣人提供的設備與合同的約定有不符之處,買受人有權向出賣人提出索賠。

3、在產品質量保修期內,出賣人派出維修技術人員支出的所有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食宿費、交通費),由出賣人承擔;超過產品質量保修期或者保修期內因買受人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買受人承擔相應費用。

4、出賣人在設備安裝交付使用前,所有相應風險(包括設備的滅失、損毀、事故致人傷亡)均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5、由出賣人負責裝車,設備到達買受人指定地點後買受人協助卸車,運輸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6、設備在交貨時出賣人應隨機提供詳細的安裝手冊、操作和維護手冊、使用和保養説明書、易損配件目錄等一切與該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有關的技術圖紙及產品合格證等文字資料。

7、付款方式: 合同簽字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買受人支付出賣人計 萬元人民幣;機械設備安裝調試合格並交付使用後 3個 工作日內,支付出賣人計 玖 萬元人民幣;剩餘價款 仟元,作為設備的質保金,在設備保質期屆滿後,如無質量問題,買受人向出賣人付清餘款。

車位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8、質量保證期,自設備調試驗收合格之日起個月或者設備工作時間1000小時,以先到為準。出賣人保證按照國家、行業相關安全和質量標準及廠家技術文件的要求,進行設備安裝、保養,確保設備在其使用壽命期內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各項技術指標,能夠正常運轉。在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合格之日起 2 年質量保證期內,出賣人負責對設備進行免費保修。在設備使用壽命期內出賣人應對由於設計、工藝及材料的缺陷而發生的影響正常安全運行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負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9、出賣人交付的設備如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缺少有關質量證明文件的,買受人有權拒收,並要求出賣人立即給予更換,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並賠償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10、違約責任補充:買受人在設備出現故障後,緊急情況下出賣人必須於接到電話(包含但不限於)通知後4個小時內派員到達買受人指定地點進行維修和故障排除,如出賣人派出的技術人員4小時內未到達買受人指定地點則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由此產生的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如該設備處於閒置狀態時出現故障,則出賣人技術維修人員可以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到達買受人指定地點進行維修和故障排除。

11、本協議(含附件1)生效後,即成為《產品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產品買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本協議中的補充條款與原《產品買賣合同》有衝突之處,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13、本協議壹式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買賣雙方各執壹份。

出賣人(蓋章): 買受人(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車位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範文篇三

甲方:(以下簡稱“賣方”)

乙方: (以下簡稱“買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就雙方於年 月 日 簽訂的《 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達成如下補充條款,以資雙方恪守。

一、雙方清楚明白乙方所購車輛在雙方簽訂《原合同》之前已登記在甲方名下,但甲方保證車輛行駛里程不超過 公里。

二、乙方按照《原合同》的規定向甲方付清車款、保險費以及其他費用。

三、乙方向甲方付清本補充協議第一條規定的車款、保險費和費用,並經雙方辦理車輛變更登記後,甲方將車輛交付乙方使用。

四、如果因乙方尚未取得小汽車增量指標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則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本補充協議第一條規定的車款、保險費和其他費用,並按照本補充協議辦理車輛保險後,由甲方將車輛交付乙方。當乙方取得小汽車增量指標或具備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後,甲、乙雙方到相關部門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

五、甲方通知乙方提取車輛,乙方不得以尚未取得小汽車增量指標或其他原因不能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為由拒絕提取車輛。乙方在提取車輛時自己或受乙方委託提取車輛的人必須具備車輛相應的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

六、乙方在提取車輛時以及提取車輛後至車輛變更登記辦理前,應當足額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不應當低於人民幣壹佰萬元)。機動車已經交付的,但沒有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所有權移轉,此時買受人尚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而出賣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險利益,都無法獲得賠償。

七、車輛毀損、滅失的風險以及機動車使用的相關責任,在車輛交付乙方前,由甲方承擔;車輛交付乙方後由乙方承擔。乙方取得車輛後,有權自主使用車輛,但車輛使用的責任和費用由乙方承擔,概與甲方無關。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相關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

八、因任何一方依法解除《原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或《原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因任何原因無效,造成甲方收回車輛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車輛使用期間的使用費,並賠償甲方損失(可按車輛折舊費計算。)

九、如果乙方未按照《原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的規定付清車款、保險費以及其他費用超過三十日的,甲方有權將車輛依法拍賣,所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不足,甲方有權繼續追償。

十、本補充協議與《原合同》互為補充,兩者相沖突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十一、本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十二、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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