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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精選13篇)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精選13篇)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 篇1

編號:NO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精選13篇)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買受人購買榮和·林溪府的下列 1 項房產:

(√)1、住宅: ,建築面積 m2,套內建築面積 m2, 單價 元/m2,總價 元;(價格按套內面積計算)

( )2、商鋪: 棟 號商鋪,建築面積 m2,套內建築面積 m2, 單價 元/m2,總價 元;(價格按套內面積計算)

( )3、車位: 地下室 號車位,建築面積 m2, 套內建築面積 m2, 單價 元/m2,總價 元;(價格按個計算)

合同總價款為 ¥ 元。

該房產單價和總價均為含增值税價,該房產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 5 %的税率計税並開具相對應税率的增值税發票。買受人為個人的,出賣人只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買受人為單位的,應在簽訂《合同》同時主動向出賣人書面提供一般納税人登記證明、單位名稱、税務登記證號、地址、電話、開户銀行和賬號方可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否則出賣人有權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

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前,出賣人已依法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依法應向房產買受人出示的全部規定,“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買受人對前述規定、文件等已仔細閲讀、充分理解並同意遵照執行。

現就合同中未盡事宜,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補充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付款方式:

買受人自願選擇以下第 項約定的付款方式,原簽約定金轉為合同價款。

(一)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選擇一次性付款的,應按《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二)分期付款:

1.首期付款:買受人須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同時交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已付定金抵作首期付款)。

2.第二期付款:買受人須於 年 月 日前繳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3.第三期付款:買受人須於 年 月 日前付清餘款,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買受人付清餘款後,方可辦理房產交接手續。

4.買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延或拒絕付款,買受人遲延或拒絕付款的,出賣人有權拒絕向買受人交付房產使用,買受人還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及逾期收房之風險。

5.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逾期在 30 日之內,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累計支付違約金。逾期在 60 日之內,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二向出賣人累計支付違約金。逾期在 90 日之內,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累計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90 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及補充協議。出賣人解除《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三)銀行按揭(商品房擔保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1.買受人在簽訂本補充協議時已充分了解個人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具備的條件及手續。

2、買受人須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同時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作為首期付款,計人民幣 元整(¥ ,已付定金抵作首期付款)。

3、其餘 %的房款,計人民幣 元整(¥ )由買受人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

4.出賣人負責聯繫提供貸款的銀行,買受人的按揭申請、貸款額度、貸款年限由銀行審批確定。買受人應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並交納首期款之次日起3日內到出賣人聯繫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提交符合銀行要求的全部資料及繳納相關費用;經銀行審批符合要求並同意發放貸款的,買受人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後3日內須到銀行指定的地點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及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的或不簽訂合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超過10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5.如銀行要求買受人提供其它個人相關資料或銀行批准的按揭金額低於買受人所申請的按揭金額的,買受人須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後10日內向銀行提交資料及向出賣人補齊首期款差額。逾期不交資料或不補齊款項,視為買受人違約,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0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6.如買受人的按揭申請不能通過銀行審批的,買受人應另行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並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後10日內到榮和?林溪府客户服務部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上述期限內,買受人未能選定新的付款方式並與出賣人簽訂協議的,視為買受人不履行合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7.買受人選擇公積金貸款方式辦理銀行按揭的,自簽訂《合同》取得合同備案證明之日起5日內(如該房產為現售房的,則自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買受人自行向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貸款銀行提交辦理公積金按揭貸款所需的全部資料並向出賣人提供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單和受理號碼。買受人簽訂《合同》取得合同備案證明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如該房產為現售房的,則自簽訂《合同》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自行與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公積金貸款銀行聯繫取得批准貸款手續(包括但不限於辦妥抵押登記手續、放款手續等)。在前述期限內,買受人未完成公積金貸款審批並通過審批的,買受人應在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出賣人通知之日起5日內與出賣人另行確定付款方式,並就新的付款方式重新簽訂合同;如在5日內買受人與出賣人未能就另行付款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又未獲得新的銀行按揭貸款來付清購房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8.買受人所獲公積金貸款實際金額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確定,如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金額低於買受人所申請的貸款金額的,差額部分買受人須在接到出賣人通知之第二日起5日內付清,或在接到出賣人通知之第二日起15日內與銀行就差額部分另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並完成向出賣人發放貸款。如買受人未按上述期限交清差額款或與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並完成發放貸款的,視為買受人違約,逾期超過5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9.出賣人負責聯繫提供貸款銀行,但對買受人的貸款申請是否能通過銀行審批以及銀行最終是否實際發放貸款並不承擔保證責任,買受人仍有義務自行聯繫貸款銀行,並在前述第4項至第8項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對應的銀行貸款手續辦理義務並足額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否則買受人按前述第4項至第8項約定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

10. 買受人必須配合貸款銀行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預購轉現房抵押(正式抵押),包括但不限於:在政府相關網站進行刷臉識別認證授權辦理抵押等。買受人應在貸款銀行或出賣人通知(包括但不限於電話、短信、郵政快件等)之日起3日內配合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預購轉現房抵押(正式抵押)。如買受人未在該期間內配合辦理,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按房產實際成交總價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11.買受人承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如買受人申請的銀行貸款仍未足額發放至出賣人銀行賬户的(出賣人原因導致除外),買受人應在出賣人通知之日起5日內與出賣人另行確定付款方式,並就新的付款方式重新簽訂合同;如在5日內買受人與出賣人未能就另行付款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又未獲得新的銀行按揭貸款來付清購房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12.買受人因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13.買受人因未依約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而導致出賣人承擔階段性還款擔保責任代買受人還貸(如直接扣劃出賣人保證金代償買受人應支付銀行按揭貸款本息等),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的保證代償行為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出賣人償還代償款項(包括本、息);否則,自出賣人代償行為發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應按出賣人代償款項總額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逾期還款的違約金,並承擔出賣人為追索前述代償款項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如因買受人拖欠銀行貸款本息導致銀行向出賣人提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要求的,出賣人亦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房產另行處理,買受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非住宅的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的,買受人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內完成撤銷“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告登記”的全部手續,向出賣人交回房產(如買受人已對房產進行裝修的,裝修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對買受人進行補償;如房屋內有傢俱或其他物品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通告後限期內搬離該房屋,若買受人怠於搬離的,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將視為遺棄物,出賣人有權強制將其搬離並自主處分上述物品,無需做出任何形式的賠償),否則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逾期交回房產的違約金,同時,出賣人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前述合同解除和手續的辦理事宜,買受人承擔出賣人為此支出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前述撤銷“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告登記”手續全部辦結後,出賣人在扣除其已支付的前述代償款項(包括銀行貸款本、息、違約金以及因銀行追索前述款項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以及買受人應承擔的前述違約金後,將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餘款無息退還(如買受人仍有銀行貸款未還清,出賣人有權將應退房款直接用於償還買受人尚欠銀行貸款本、息、違約金等,具體還款金額以銀行實際收款金額為準,餘款無息退還買受人)。

14.買受人所購房產在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前,該房產所有權屬歸出賣人所有。如因買受人原因致使該房產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查封、預查封、扣押、凍結、劃撥並因此損害到出賣人權益的,出賣人有權選擇解除本合同,將該房產收回另行處理,並要求買受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非住宅的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15.買受人保證其支付給出賣人的所有購房款為其合法所有,來源合法,不會被法院、檢察院、公安或任何有權機關追索。如因買受人已付購房款被有權機關追索、凍結或導致出賣人喪失佔有,出賣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該房產另行處理。由此造成的後果全部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全部損失。

16.由出賣人提供擔保,買受人辦理銀行貸款的,買受人必須無條件不可撤銷的委託出賣人代為辦理房產《不動產權證書》(以下簡稱不動產證)及抵押他項權證,並承擔代辦費用。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向出賣人提交委託書(包括:委託出賣人辦理不動產證、委託出賣人至銀行及房產等部門查詢該房產權利狀態信息)及辦理不動產證、抵押他項權證所需的各項材料(含產權登記機關認為買受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資料),並按辦證時政府或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繳費標準預交辦理房產不動產證、抵押他項權證所需費用(多退少補);買受人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出賣人提交契税發票原件。出賣人代辦不動產證前,如需買受人補充提交辦證材料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通知後5日內按出賣人通知補充提交辦證材料。如買受人不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及支付費用的,每逾期一日,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按實際成交總價款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逾期10日仍未提交有關辦證材料及支付費用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且買受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房產不動產證辦妥後,由出賣人直接轉交抵押銀行。

17.買受人承諾其作為房產購買人完全符合國家及桂林市關於購房條件的要求,能夠按照國家及桂林市政府部門的要求提供信息和資料,並保證所提供信息、資料的真實準確。在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合同》前,出賣人已向買受人詳盡告知了桂林市購房、車位的相關政策,買受人已清楚地知道桂林市對已購買過車位後再次購買同一小區車位的相關規定及限制。出賣人對買受人是否具備購房的資格沒有審查義務,如買受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作虛假陳述或向出賣人、桂林市房產交易所、桂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按揭銀行提供虛假材料購買房產,導致與出賣人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的,出賣人有權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收回該房產另行出售。同時,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的損失自行承擔,與出賣人無關。

第二條 房產交接

1、除出賣人另有通知外,買受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之日起10日內到出賣人本項目售樓部辦理房產驗收和交接手續。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及其他風險、責任自交接之日起由出賣人轉移到買受人。買受人在出賣人提供的《房屋交接單》上簽字同意接收房產或者領取房產鑰匙即為房產已經驗收和交接。由於本項目規模較大、户數較多,為避免同時辦理入住手續的業主過多,等候時間過長,出賣人會在《入夥通知書》或《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中建議買受人辦理入夥手續的具體時間,由此導致的交付時間延遲,不視為逾期,買受人對此無異議。本項目售樓部地址為桂林市琴潭道9號。

如買受人在向出賣人辦理交房手續前,還未將屬於買受人應當提交辦理房產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書》)的全部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辦證委託書、契税發票、身份證、户口本等)提交給出賣人,買受人同意出賣人不交付房產使用,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在此情形下,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出賣人通知交房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向出賣人提交前述完整資料後,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產使用。

2、該房產應於 年 月 日前竣工,並經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勘察五方驗收合格。為利於買受人提前使用房產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經上述五方驗收合格後,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買受人可在接到出賣人《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到出賣人本項目售樓部辦理房產驗收和交接手續,簽署《房屋交接單》。簽署《房屋交接單》或領取房產鑰匙後,即為房產交接完成。房產由買受人佔有使用,與房產有關的風險、責任及相關權利義務即轉移到買受人。該房產的保修期及物業管理費的繳交也從交接之日起算。

3、《合同》第十一條所述“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1)出賣人根據買受人在本《合同》所留通訊地址寄出交房通知或在《桂林日報》公告交房通知之日起10日內,買受人未按通知時間辦理驗收和交接手續的;

(2)在房產取得房產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的情況下,買受人拒不驗收房產或拒絕簽署《房產交接單》的;

(3)買受人未能按合同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的。買受人以該商品房抵押貸款或公積金貸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貸款銀行尚未將買受人的貸款發放給出賣人或分期付款未付清購房總價款的;買受人未按約定辦理完畢抵押他項權證的。

如出現上述情況,視為房產已經交接,與房產有關的風險、責任及相關權利義務自合同約定的交房之日起轉移到買受人且該房產的保修期自該日起計算。

4、買受人逾期辦理交房手續,或因買受人原因造成該房產未能按期交付的,買受人應按日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5、如發生《合同》第八條中所列特殊原因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賣人可據實順延交房日期,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因政府部門政策變化或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房產延期交付。

(2)因政府部門、市政能源部門進行與該房產所在項目相關聯的市政幹線工程或採取臨時措施而引起房產延期交付。

(3)因政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採取某項重要措施、調整規劃或遇到目前技術水平暫時無法解決的重大技術問題而導致開發建設週期延長。

(4)政府部門公佈的公共衞生事件或其他社會突發事件導致房產延期交付。

(5)任何其他非出賣方所能控制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情形。

6、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買受人以該商品房擔保貸款和公積金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在貸款銀行尚未將買受人的貸款發放給出賣人時,或買受人因違約應向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未全額支付的,出賣人有權延期交房(買受人的貸款發放後或因違約應向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全額支付後,買受人應按約定自行到出賣人處辦理房產交接手續,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交房時間);

(2)因供水、供電、管道燃氣、排污等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未能到位及完工的。

7、該房產在交付時水、電達到使用條件(含臨時水、電),因政府配套的市政管線施工延遲或項目周邊市政配套不齊全等原因造成該房產水、電無法達到正常使用條件的,出賣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承諾不因此拒絕接收該房產。

8、買受人已知該房產所在小區為分期建設分期交付使用,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相應的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買受人不得以基礎設施未完全建成拒絕收房。同時買受人已知該房產交付時及交付後小區其他工程可能仍處於施工過程中,且該施工可能會對房產的採光、噪音、通行、粉塵及買受人的使用產生影響,買受人對此無異議,買受人確認不因此而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責任,並保證對於小區後續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配套的座落地點及對買受人造成的影響等問題,在任何時間不向出賣人提出任何權利主張及索賠。買受人已清楚瞭解該房產所在整個項目的規劃審批情況,並對該房產目前的物理狀況、法律狀況、周邊環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認可。

9、該房產經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查五方單體驗收合格後,即達到本《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對房產存在部分瑕疵的情況由出賣人進行整改,但不視為質量不合格,整改期間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買受人不得以此拒絕收房和索賠。

10、房產按約交付時,買受人自行認為房產本身或者設備等存在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應在完成交付後要求出賣人按合同約定進行整改。買受人無合法理由拒絕交接的,視為出賣人按時交付。

11、整改工作完成後,買受人應當按照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通知中約定的驗收日期給予驗收。買受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拒絕驗收,否則,視通知(含通訊記錄、短信)送達之日為整改維修合格日。

12、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該房產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觀(含外牆、外門窗、公共通道護欄及其牆面等部分的顏色、形狀、規格和材料);不得封閉或隨意調整包括但不限於煙道、給排水管、各種室內管線或閥門;不得封閉管道井的檢查口。買受人或其他房產使用人在使用該房產時應自行負責安全,且不得侵犯相鄰住户權利。

13、買受人應當按法律規定的要求合理使用房產,買受人使用不當(含裝修原因)、擅自改動房產結構、設備位置及更換設施、設備或第三方責任造成房產質量問題,無論該房產是否在保修期內,出賣人對此不承擔保修責任,概由買受人自行負責維修。由此造成房產質量受損或出賣人及第三人損失的,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

14、出賣人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對買受人或其毗鄰業主履行保修義務時,買受人應予配合,否則因此導致的擴大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15、本項目(包括該房產)內的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買受人及該房產的實際使用人不得堵塞或佔用消防道路。否則,買受人應予糾正並賠償損失。

16、 本項目中的燃氣設施(如有)、電力設施、自來水設施和消防設施等配套按照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設計和施工,具體的位置及樣式等以實際交付時為準,買受人已知悉相關配套設施可能會位於該房產內或附近,出賣人無需事先通知買受人或取得買受人同意,買受人承諾不因上述配套的相關事宜向出賣人索賠或要求退房。

17、買受人不得在本項目(包括該房產)內私自向地下開挖私建。否則,買受人應予糾正並賠償損失。

18、根據需要,本項目規劃配套的機房、設備等,可能對買受人產生噪音、遮擋等影響,買受人對此沒有異議,買受人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19、 根據建築抗震結構安全和消防需要,該房產室內天棚局部可能有結構樑;沿牆可能有結構柱或剪力牆;房產頂部可能有明管;房產內可能有管道井;房產內可能有風機、風機管道、消防栓、燃氣管、燃氣閥等公用設施設備;該房產所在樓宇可能有正壓風井;周邊及建築屋面局部可能設有包括但不限於自動扶梯、室外箱式變壓器、電纜分支箱、燃氣調壓箱、進排風井、油煙淨化機組、有線電視設備箱、室外空調機、空中連廊及其他商業經營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等。前述情況最終以交房實際為準,買受人對此沒有異議,買受人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20、雙方同意,出賣人有權對該房產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觀(含外牆、外門窗、陽台欄板、公共通道護欄、空調隔板及其牆面等部分的顏色、形狀、規格和材料)等作出優化設計和改進,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收房、提出索賠或其他權利主張、解除《合同》。

21、商鋪裝修時嚴禁拆除或改動原煙管所設計的走向、大小,如需增加排煙口需經審批通過後方可另行開孔,若經發現私自將商鋪排煙管道進行改造(包括但不僅限於對煙管的拆除、改變大小、改變走向、私自開孔增加排煙等行為),物業公司有權停止商鋪一切施工行為,直至按原設計要求進行修復並通過驗收後方可再次進行施工。

22、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樓房外觀(包括未經物業服務公司和政府規劃部門同意擅自加裝防盜網、招牌、條幅、遮陽棚等),買受人如進行室內二次裝修裝飾必須經物業服務公司批准後方可施工且應遵守物業服務公司的裝修管理規定。

第三條 不動產權證辦理

1、買受人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履行納税義務,辦理房產備案、預告登記、產權登記手續所需繳納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由買受人承擔。進行產權登記時,產權登記套內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的,買受人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之第五條第1款向出賣人補交差價款外,因補交面積差價款所產生的税費(含契税)及其他產權登記須繳納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於3日內由買受人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繳納(按個銷售的車位或按套、按棟銷售的其它房產不適用該條款補交面積差價款之約定)。

2、如買受人購買的該房產為現售房的,即使該房產不動產證已辦證至買受人名下,但在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應付的全部購房款(包括銀行貸款)等其他合同款項前,且該房產未辦妥他項權證的,該房產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在該房產辦妥他項權證且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應付的全部購房款(包括銀行貸款)等其他合同款項後,該房產所有權轉移至買受人所有。

3、在該房產達到辦理不動產證條件的前提下,如買受人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在出賣人代辦該房產不動產證前,如買受人存在拖欠銀行貸款情形的,出賣人有權將代辦不動產證期限延期至買受人歸還其拖欠的全部銀行貸款本息之後(如貸款銀行已直接扣劃出賣人保證金代買受人還貸的,則延期至買受人全部歸還出賣人代償銀行貸款本息之後)且貸款銀行出具同意辦理該房產不動產證手續之日起360個工作日內,並不視為出賣人違約。

第四條 《合同》項下房產所在的土地使用權現已抵押給X,出賣人銷售房產已取得了抵押權人的同意。如因貸款銀行變更,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變更為其它銀行或金融機構時,在不影響合同效力及不損害買受人在合同中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出賣人不需再另行向買受人發送通知。

第五條 買受人所購房產應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其結構和用途。《合同》中明確房產用途為住宅、停車的,買受人不得用於商業經營;《合同》中明確不得用於餐飲業經營的商鋪不得用於餐飲業經營。

第六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1、出賣人經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包括但不限於總平規劃變更、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日照等指標變化等),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使用功能及房產質量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出賣人不需就此另行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同意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費用。

2、雙方約定:出賣人有權對裝修物、園藝、環藝、構築物、小品等進行修改、調整,不需通知買受人,亦不需買受人同意。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出賣人有權對房產的外立面進行修改、調整,不需通知買受人,亦不需買受人同意。

3、買受人同意,出現下列規劃、設計變更時出賣人無需通知買受人,買受人不以此為由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或其他責任:

(1)根據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生效之日後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應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如消防、建設主管部門等)的要求必須進行的更改;

(2)出賣人對該房產進行的優化設計(比如:窗户或門的開口尺寸及方向變化、飄窗變化、立面設計、顏色、景觀變化、空調機位變化、樓梯口位置及樓梯走向以及由於設計優化調整引起的面積、空間尺寸變化等);

(3)未影響該房產結構形式的規劃、設計變更的;

(4)不需要政府審批的規劃設計變更。

4、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商業區域內公共配套設施的變更,不視為出賣人違約。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接收該房產、提出退房或主張其他權益。

5、合同附件所示該房產所在區域的平面佈局(如有)為暫定。如為優化原因進行調整,且未降低政府部門批准的規劃指標,則出賣人可自主實施,不需提前徵得買受人同意。

6.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下列情形買受人同意出賣人不需要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空間面積;

(2)該商品房所在棟與相鄰棟正面間距減少的;

7、買受人確認,本項目紅線外並非出賣人規劃開發範圍,不屬於出賣人責任範圍,出賣人對本項目紅線外不負任何義務。因各種原因引起的本項目紅線外的調整、變化和影響均與出賣人無關,出賣人對本項目紅線外的規劃變動以及市政配套項目的建設進度不做任何承諾及承擔任何責任。

8、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房產套內使用功能和房產質量的情況下,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對項目未售部分的規劃和設計進行變更(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已經施工或未施工區域的總平規劃變更、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日照等指標變化等),出賣人無需另行徵得買受人同意,也無需另行通知買受人,且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要求退房或者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的責任、支付任何賠償。

9、已預售的房產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在不影響本商品房的質量和使用功能的情況下,出賣人可對原有規劃設計作出局部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出賣人亦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10、政府或法律要求的變更,屬於不可抗力,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和損失。

第七條 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如下:

1、本項目中的房產附帶露台或有屋頂天面的,買受人同意所購房產附帶露台或有屋頂天面的業主享有對所附帶露台或屋頂天面的使用權,買受人自願放棄對該露台及該房產對應屋頂天面的使用。如本合同項下房產附帶露台或有屋頂天面的,買受人在使用所購房產附帶的露台或屋頂天面時不得改動按規劃設計安裝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違規搭建各種建(構)築物,不得妨礙公共利益。

2、本項目中的房產圍蔽有底層花園園林的,買受人同意所購房產圍蔽有底層花園園林的業主享有對該花園園林的使用權,買受人自願放棄對該花園園林的使用。如本合同項下房產圍蔽有底層花園園林的,買受人在使用該花園園林時不得改動按規劃設計安裝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違規搭建各種建(構)築物,不得妨礙公共利益。

3、買受人同意購買本規劃區內 2-1號樓、2-2號樓、2-5號樓、2-6號樓、2-8號樓、2-9號樓、2-10號樓、2-12號樓、2-15號樓及3-1~75號樓的業主單獨享有對該樓棟一層架空層停車位的使用權,買受人自願放棄對該架空層停車位的使用。如買受人為本規劃區內 2-1號樓、2-2號樓、2-5號樓、2-6號樓、2-8號樓、2-9號樓、2-10號樓、2-12號樓、2-15號樓及3-1~75號樓的業主,對該樓棟一層架空層的使用範圍為所購房產垂直投影所對應的一層架空層停車位面積,且在使用所購房產對應的一層架空層停車位時不得改動按規劃設計安裝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違規搭建各種建(構)築物,不得妨礙公共利益,並承擔就此發生的費用及維修維護責任,自行承擔因使用所可能產生的風險,自行承擔前述使用部位建築應繳納的一切費用。

4、本項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地面露天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人防車位、架空層停車位(以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設計圖為準)屬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通過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處置。如本項目有大商業、酒店、住宅或寫字樓的,雙方特別明確,大商業、酒店、住宅及寫字樓、會所等配套的地上、地下車位(庫),買受人不享有任何權益。如買受人需使用歸出賣人所有的地上、地下車位(庫),以有償方式取得相應使用權,並支付相應費用。但如因出賣人將車位(庫)已提供給他人使用,導致無法提供給買受人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5、買受人同意本項目本棟樓的電梯、屋頂及外牆廣告使用權歸出賣人所有,本項目的小區命名權、單棟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可在該房產所在樓棟的屋面或外牆設立項目標誌、企業標識以及有關企業和項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廣告標識,買受人對此無任何異議。

6、買受人在使用房產的過程中,無論是自用還是轉租他人進行使用,應保證該房產不用於從事當地政府禁止、限制經營或不予許可經營的行業或項目。

7、買受人應在該等第三人購買、實際佔有、使用該房產前通知其關於本補充協議的相關約定,並確保其遵守相關的約定;否則,買受人不得將該房產轉讓、出租或以其它使用方式予第三人。若第三人未能遵守約定的,則由買受人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8、合同約定的該房產樓棟、樓層編號及房號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可能變更,最終均以產權登記部門核定為準。如有變更,不影響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履行。

9、合同約定的該房產層高非淨高,該房產具體層高以實際交付時為準。如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只要實際層高不違反國家及地方的強制性規定,買受人同意按照實際層高收房,不向出賣人提出索賠或退房要求。

10、因國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工作程序原因或其他非出賣人原因(如發生債權債務糾紛或產權糾紛等),造成產權登記機關不能如期接收出賣人所報送的資料、或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辦理產權登記相關手續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11、雙方約定:出賣人有權決定取消修建本項目規劃的全部或部分機械停車位及地上停車位,如出賣人取消修建本項目規劃的全部或部分機械停車位、地上停車位的,由出賣人決定規劃機械停車位、地上停車位的變更用途及施工事宜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買受人或取得買受人同意,買受人同意不向出賣人主張違約等相關責任。

12、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在户內預留地熱設備安裝的位置距離房屋地面有一定高差高度,由買受人自行安裝地熱設備或自行回填裝修。

13、買受人授權物業服務公司管理並同意:為營造安全、舒適的小區環境,提升小區品質,本小區實行人車分流管理,本小區園林區域、架空層內及其他區域原規劃地面車位(含非機動車位)及除本小區商鋪前、小區環路外其他區域禁止任何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駛入(服務中心專用服務車輛及消防、救護、執行任務之警務車輛除外)。

14、小區內泳池由出賣人投資建成,使用權及其他權益歸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對泳池進行封閉經營管理,同意封閉的方式不限於用砌體砌塊、鋁合金玻璃構件及隔柵、鐵藝圍欄等,範圍也不限於部分綠地、通道等,買受人對此無異議,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15、小區內幼兒園(如有)由出賣人投資建成,產權及其他權益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自主引進教育機構對外招生。具體投入使用及招生時間存在不確定性,招生對象也不限於本項目業主子女,有關招生就讀條件等參照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政策、以引進的教育機構通知為準。買受人對此無異議,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16、因建築結構不同,每個單元的入户大堂、電梯廳及架空層可能存在面積、佈局和裝修效果差別,公共區域以交付時的現狀為準。

17、本項目部分户型因外立面及設計風格不同,相同户型會有局部細節差異,最終以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

18、雙方約定: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及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版本調整、限制價格、限制備案、限制購買、限制貸款)等因素不構成影響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前述因素也不構成本合同情勢變更的理由,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

19、因地域日照原因,買受人所購房產日照率可能不足三小時,買受人在購房前已知悉並無異議,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第八條 未列入公攤的房產(場地),包括但不限於榮和?林溪府小區內的商業中心、商業街、會所、綜合樓、寫字樓、人防車位、地面規劃停車位、工具間、幼兒園、球場、泳池等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通過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處置。

第九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桂林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關於調整桂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等國家或地區有關法律法規,買受人應當按照所購買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1.買受人交存數額

該商品房交納標準為:

按建築面積 電梯房:70 元/平方米,非電梯房:50 元/平方米。

維修資金使用後,當買受人分户帳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額的30%時,應當及時續交。

2.交存方式

買受人應當自簽署《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合同》原件和業主身份證原件直接到專户管理銀行所屬營業網點進行交存。

3.交存時間

該商品房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簽署《合同》之日起30日內繳存完畢,且將繳存收據交到營銷中心3樓客服部,該份資料原件用於《合同》登記備案使用。

4.違約責任

若因買受人不按規定或逾期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原因導致《合同》無法辦理登記備案、逾期辦理登記備案、無法辦理按揭貸款等相關流程的,由此產生的責任和一切後果由買受人承擔。同時出賣人有權暫不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及暫不辦理產權登記備案手續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買受人自《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起,承擔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該房產的保修期及物業管理費的繳交也從《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日起計算。

第十條 買受人援引本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條款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在解除權成就之日起30日內行使,並向出賣人發送書面解除通知書,解除通知書應明確援引的具體相關條款並按出賣人要求提供充分明確的證據,否則其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將不被出賣人所認可。

出賣人、買受人根據《合同》或本補充協議的約定解除合同的,雙方應在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後10天內,到產權登記機關撤銷《合同》的備案登記和預告登記。同時因購買該房產使買受人或任何第三人佔用該房產所在地户口指標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合同解除通知送達或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後10天內,自行辦理户口遷出手續,恢復該房產相應的户口指標。買受人逾期辦理備案登記和預告登記撤銷手續的,逾期辦理户口遷出手續的,應按房款總額向出賣人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出賣人因此應向買受人退還房款或其他費用的,應在《合同》備案登記和預告登記撤銷完成及户口遷出手續完成後60日內退還(可扣除買受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及其他應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 通知方式及效力

1.出賣人的通訊地址為:桂林市琴潭道9號桂林榮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客户服務部。買受人通訊地址以《合同》中所留地址為準。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的,應在變更之第二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通訊聯絡方式失效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變更方承擔。如買受人為多人時,出賣人向其中任何一人進行聯繫或發出任一種方式的通知,即視為向該房產全體買受人發出通知。

2.一方按對方所留的通訊地址郵寄通知的,通知寄出10日後,視為已送達對方,郵件收據、郵戳等郵寄憑證可作為相應的證據。

3.出賣人在發送變更地址、交房等通知時可採取在報紙上發佈公告的方式,出賣人在《桂林日報》上發佈公告、通知10日後,視為已向買受人送達通知。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後,如因國家、省、市出台新的規定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税率調整、新增税費、銀行貸款政策調整等)導致買受人購房成本增加或同類房產市場價格下降或銀行貸款無法辦理的,該等風險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出賣人提出變更購房款、解除合同或賠償損失等任何請求,出賣人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因違約造成守約方損失,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違約方應另行向守約方賠償超出違約金部分的損失。

第十四條 出賣人、買受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無論簽約雙方是否口頭或書面確認,僅以《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其他雙方正式簽署的書面協議約定為準。出賣人通過報紙、電視、廣播、户外路牌、海報、宣傳品及網絡等媒體或其他方式發佈的廣告(包括但不限於樓書、沙盤、模型、宣傳資料以及展示樣板間)僅供參考、僅為要約邀請,不是出賣人的要約或承諾,不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均不作為雙方確定權利義務的依據。其中涉及的資料、圖示、數據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及交付時實際情況為準。出賣人無需就該等變化通知買受人,亦無需就此對買受人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沙盤模型及廣告宣傳資料中如有展示本項目紅線內或紅線外的廣場、綠化、景觀、道路等公共設施的,旨在協助提供相關信息,僅為示意,不是出賣人對此作出的任何保證或承諾。如出現與實際狀況不一致的情形,最終以實際情況為準,且出賣人不對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本補充協議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確定,不存在出賣人單方提供格式條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不真實意思表示,買受人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張本補充協議無效、部分無效或要求撤銷,並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責任。

第十七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出賣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補充協議一式叁份,出賣人持貳份,買受人持壹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補充協議與《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出賣人: 買受人:

授權代表: 委託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 篇2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以下簡稱合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現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議,並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行房產測量規範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

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範、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

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即________年____月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元(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的首付款元(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其餘價款元,買受人以方式向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並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

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並與出賣人協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之日起____日內仍未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____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____日後,買受人應於逾期滿____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餘款和違約金(每逾期____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及年限以最終批准為準。

如批准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批准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____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____日內(含____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行:

(1)買受人應於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____日內與前述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

公積金貸款成數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為準。

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額度小於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

買受人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並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____日內仍不能與上述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的,應於前述____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餘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出通知後的____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

第二條第2款規定執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

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貸款),貸款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餘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税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

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

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免責依據:

A.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規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於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發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後____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

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日內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户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若變更無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

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築及設施,不屬於環境佈局範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

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

以發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短信發送之日或登報之日。

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場補籤交付通知書。

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並交接商品房鑰匙後,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

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

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

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後,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後,按照法規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説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築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於該等時間影響持續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築、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

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但其委託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託,並於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同時前往,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第七條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

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

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後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於或高於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複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監護人身份證和户口薄複印件、購房收據、委託書、面積結算協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税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税務部門的規定為準)。

否則,每逾期____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並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並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九條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屬於保修範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覆和檢修,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定如實進行補償。

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助,對於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

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築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定並報物業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管理單位和委託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管理單位為河南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主委員會成立後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b)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c)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3)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管____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於該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____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四)物業管____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____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所在地相關法規規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主投票並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5)物業管理用房

開發商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其他

(一)、鑑於該項目自身屬性、規劃思路、開發模式等不同於一般社區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同時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域外,____區域的所有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功能規劃、組團設置及佈局、環境設置及佈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佈局、樓宇佈局、道路設置及佈局等)、開發時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為準;對於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佔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樑。

(4)公共配套建築的交付指竣工並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

出賣人對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並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主共享並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於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出賣人本着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議書,並根據協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並自覺遵守協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於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

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場示範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時已瞭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並瞭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主專有。

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

買受人已瞭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於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

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税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和採暖費,依照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

鑑於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

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並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後期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後,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區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範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小區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後,以產權登記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

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採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風險範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註銷、抵押登記註銷、預告登記註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後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

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併計算。

(十四)、乙方瞭解,項目的地面規劃將有可能根據規劃的調整而進行優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採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

(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____日,

(2)或公告見報____日後視為送達。

因一方提供的聯繫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後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採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

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於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範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

(2)出賣人對規劃建設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説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佈局嚮導、裝修裝飾和傢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築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十)、花源為出賣人商標。

(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説明

為幫助客户慎重選購房屋,現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説明

1、

3、

4、37公交車站點,距離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

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3、小區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4、小區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5、小區東北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________年____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

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説明

1、本小區紅線內現規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户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4、20、21號樓設置商業,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5、小區內規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6、小區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項目停車方式為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户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十四、本補充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衝突,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商後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場機刷卡或以現金方式支付於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説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相同。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 篇3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第一條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為________.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分攤的土地使用面積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土地面積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户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簽定________日內將購房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並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乙方同意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簽定本合同後三十日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到北京市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户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合同終止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終止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並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價款的萬分之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合同終止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甲方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退還給乙方。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定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大寫數字)種方式解決糾紛。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各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 篇4

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其開發建設的房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自願、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商品房買賣相關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1.出賣人以【出讓】【劃撥】【_____】方式取得坐落於  市  【區/縣/市】 【鄉/鎮/街道辦事處】 【路/街/巷】_______________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塊所在區縣代碼為 。該地塊【不動產權證書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平方米,地類用途為_____。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佔用的土地用途為【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其他】,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項目核准名稱為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容積率為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

第二條 銷售依據

該商品房已取得現售備案證明,現售備案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備案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商品房基本情況

1.房屋坐落:該商品房為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______路______號_______(項目)第  【幢】______【座】_____單元  層 號房,【房屋代碼:】該商品房所在樓層的起始層為  ,終止層為 ,層高為 米。

該商品房的平面圖見附件一。

2. 建築主體:該商品房所在建築物的建築總層數為 層,其中地上  層,地下層;主體結構為【鋼結構】【鋼/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其他結構】;【有】【無】電梯。

3.房屋居室:該商品房為【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五居室】【 】,有室廳廚衞____【 】;該商品房有____個陽台,其中____個陽台為封閉式,____個陽台為非封閉式(陽台是否封閉以規劃設計文件為準)。

4. 實測面積:該商品房的房產測繪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測繪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其實測建築面積共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分攤共有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該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見附件二。

5. 户型結構:該商品房的户型結構為【平層】【錯層】【複式樓】【躍層】。

6. 房屋類型:該商品房的規劃用途(房屋類型)為【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倉儲】【車庫】【車位】【其他: 】。

第四條 抵押情況

與該商品房有關的抵押情況為【已抵押】【未抵押】。

抵押類型:【該商品房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記日期:__________,債務履行期限:____________,

抵押登記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租賃情況

該商品房的租賃情況為【已出租】【未出租】。

出賣人已將該商品房出租,【買受人為該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租賃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賣人與買受人經協商一致,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至租賃期限屆滿期間的房屋收益歸【出賣人】【買受人】所有。

出賣人提供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見附件三。

第六條 房屋權利狀況承諾

1.出賣人對該商品房享有合法權利;

2.該商品房沒有出售給除本合同買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該商品房沒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

如該商品房權利狀況與上述情況不符,導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網籤備案或【 # 】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

成損失的,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

第七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一)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2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不含裝飾裝修)價款:

1.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不含裝飾裝修)單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元,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按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不含裝飾裝修)為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元,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按【套】【基本單元】計算,該商品房(不含裝飾裝修)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 按照計算,該商品房(不含裝飾裝修)總價款為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該商品房【有】【無】裝飾裝修,裝修工程價款為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該商品房(含裝飾裝修)全部價款合計為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八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簽訂本合同前,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該定金於【本合同簽訂】【交付首付款】【_______】時【抵作商品房價款】【返還買受人】。

(二)買受人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

2.分期付款。買受人應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期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首期房價款)(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應當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首付加貸款方式付款:【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商業和公積金組合貸款】【________】。買受人應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佔該商品房全部價款的_____%。

餘款(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向________________(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餘款(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向________________(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

買受人應當於年月日前向貸款機構提交貸款申請材料,辦理貸款審批手續。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雙方約定全部房價款存入以下資金監管賬户:賬户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體約定見附件四。

買受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逾期付款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__*1__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30_日之內,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五___的違約金。

(2)逾期超過30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1)項中的期限相同)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按照累計應付款的_10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

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該比率不低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所稱逾期應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條及附件四約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

第十條 商品房交付條件

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1 3 、項所列條件(備註:第1、第2項必須且只能選一項,其他項可多選):

1.該商品房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3.該商品房已取得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實測繪);

4.滿足第十一條第(一)款中出賣人承諾的基礎設施設備達到的條件;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使用説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十一條 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

(一)基礎設施設備

1.供水、排水:交付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齊全,並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連接,實現一户一表。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衞生標準,

2.供電:交付時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並正式供電,實現一户一表。

由於該商品房為標準廠房,無法納入城市供電網絡的一户一表,但出賣方將實際為買受人安裝一户一表並正式供電;

3燃氣:交付時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並與城市燃氣管網連接,保證燃氣供應,實現一户一表。

該商品房為標準廠房,不敷設燃氣;

4.電話通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户;

5..有線電視: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户;

6寬帶網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户。

以上第1、2由出賣人負責辦理開通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第3、4、5、6項需要買受人自行辦理開通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

如果在約定期限內基礎設施設備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種方式處理:

(1)以上設施中第1、2項在約定交付日未達到交付條件的,出賣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的約定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第3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元的違約金;第4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

元的違約金;第5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元的違約金;第6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元的違約金。出賣人採取措施保證相關設施於約定交付日後日之內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2)如買受人需開通以上基礎設施設備中第3、4、5、6項,由買受人自行向相關部門申請敷設開通。

(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為準)

1.小區內綠地率:年月日達到;

2.小區內非市政道路:年月日達到;

3.規劃的車位、車庫:年月日達到;

4.物業服務用房:年月日達到;

5.醫療衞生機構:年月日達到;

6.幼兒園:年月日達到;

7.學校:年月日達到;

以上設施未達到上述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小區內綠地率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由出賣人負責建設直至達到建設規劃驗收條件。

2.小區內非市政道路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由出賣人負責建設直至達到建設規劃驗收條件。

3.規劃的車位、車庫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由出賣人負責建設直至達到建設規劃驗收條件。

4.物業服務用房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由出賣人負責建設直至達到建設規劃驗收條件。

5.其他設施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由出賣人負責建設直至達到建設規劃驗收條件。

第十二條 交付時間和手續

(一)出賣人應當在 * 年 * 月 * 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二)該商品房達到第十條、第十一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後,出賣人應當在交付日期屆滿前*10日(不少於10日)將查驗房屋的時間、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材料的通知書面送達買受人。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書的,以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屆滿之日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以該商品房所在地為辦理交付手續的地點。

買受人在辦理該商品房交接手續前,仍有到期應支付房款或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各期房款、税費、面積補差款、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付違約金等)沒有付清的(存在銀行貸款的,全部銀行貸款金額應劃入出賣人指定賬户),出賣人有權延期交房。。

交付該商品房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滿足第十條約定的證明文件。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不能滿足第十條約定條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出賣人承擔,並按照第十三條處理。

(三)查驗房屋

1.辦理交付手續前,買受人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税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

2.買受人查驗的該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的,由出賣人按照有關工程和產品質量規範、標準自查驗次日起__*90__日內負責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後再行交付。

(1)屋面、牆面、地面滲漏或開裂等;

(2)管道堵塞;

(3)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4)燈具、電器等電氣設備不能正常使用;

3.查驗該商品房後,雙方應當簽署商品房交接單。由於買受人原因導致該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三條 逾期交付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照第十二條約定的時間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內(該期限應當不多於第九條第1(1)項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五 的違約金(該違約金比率應當不低於第九條第1(1)項中的比率)。

(2)逾期超過*30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1)項中的期限相同)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2%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五(該比率應當不低於本條第1(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五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第十四條 商品房質量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合格,並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

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買受人全部損

失】的賠償金。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承諾整改直至達到國家及行業合格標準。買受人同意不因此而拒絕收房,出賣人不因此承擔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二)其他質量問題

該商品房質量應當符合有關工程質量規範、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發現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質量問題的,雙方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及時更換、修理;如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經過更換、修理,仍然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承諾整改直至達到國家及行業合格標準,由此導致交房延誤的,由出賣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三)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

該商品房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裝修、裝飾所用材料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及雙方約定的標準。

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1、3方式處理(可多選):

1.及時更換、修理;

2.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3.買受人應及時通知出賣人,出賣人經確認屬實後,應及時通知承建單位整改使之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買受人同意不因此而拒絕收房,出賣人不因此承擔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具體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見附件五。

(三)民用建築節能措施

該商品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未達到標準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相應標準要求補做節能措施,並承擔全部費用;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買受人同意不因此而拒絕收房,出賣人不因此承擔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保修責任

(一)商品房實行保修制度。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雙方應當簽訂補充協議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具體內容見附件六。

(二)下列情形,出賣人不承擔保修責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2.因買受人不當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3. 因買受人入駐後使用荷載超出設計荷載、自行添置、改動的設施、設備 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三)在保修期內,買受人要求維修的書面通知送達出賣人*10日內,出賣人既不履行保修義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章 合同網籤備案與不動產登記

第十六條 現售合同網籤備案

(一)買賣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協商一致後,出賣人應當登錄房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房屋網籤備案系統辦理商品房現售合同網籤備案,並將本合同網籤備案情況告知買受人。

(二)有關現售合同網籤備案的其他約定如下:_____見附件九:補充協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

(一)雙方同意共同向房產管理部門和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該商品房交易手續和不動產登記。

(二)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______*商品房交付使用後760個工作日內______(約定時間或約定條件)內取得該商品房的不動產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3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自買受人應當完成房屋交易手續和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續和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 的違約金。

2.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賣人自買受人應當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止,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買受人已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並於買受人實際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___#___日內向買受人支付;

3._出賣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逾期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退房,並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賠償損失。

(三)因買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該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續和不動產登記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物業管理

第十八條 前期物業管理

(一)出賣人依法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為 * 。

(二)物業服務時間從 * 年 * 月 * 本合同簽訂之日到業主大會成立並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止。

(三)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收費計費方式為【包乾制】【酬金制】【   】。物業服務費為【___*1.20___元/月?平方米(建築面積)】【______元/月/?套】;商品房在交付前的物業費由出賣人承擔,商品房交付後的物業費由買受人承擔。

(四)買受人同意由出賣人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並承接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賣人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接查驗的備案情況書面告知買受人。

(五)出賣人應在銷售現場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買受人已詳細閲讀並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按第_1___種方式處理:(備註:第1、第2項必須且只能選一項):

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作為合同附件(附件七)。

2.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由出賣人另行提供給買受人。

(六)業主大會設立前適用該章約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一)買受人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以下部位歸業主共有:

1.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2.該商品房所在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建築區劃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

3.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三)雙方對其他配套設施約定如下:

1.規劃的車位、車庫:本項目根據規劃設計共有個停車位,其中地上停車位個,地下停車位個。;

第二十條 税費

雙方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相應部門繳納因該商品房買賣發生的税費。

出賣人不代收買受人因購買商品房應繳納的契税,買受人應按規定自行到税務部門申報繳納契税。

第二十一條 銷售和使用承諾

1.出賣人承諾不採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2.出賣人承諾按照規劃用途進行建設和出售,不擅自改變該商品房使用性質。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3.出賣人承諾對商品房的銷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規劃屬於買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處分。

4.出賣人承諾已將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告知買受人。具體內容見附件八。

5.買受人使用該商品房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用途、建築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

6. 出賣人已在銷售現場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買受人已詳細閲讀並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買受人承諾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二條 送達

出賣人和買受人保證在本合同中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均真實有效。任何根據本合同發出的文件,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以【郵政快遞】【郵寄掛號信】【其他】【   】方式送達對方。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的,應在變更之日起 10日內書面通知對方。變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送達不能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買受人信息保護

出賣人對買受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執行公務的需要,未經買受人書面同意,出賣人及其銷售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披露買受人信息,或將買受人信息用於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通過消費者協會等相關機構調解;或按照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五條 補充協議

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見附件九)。

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的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二十六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份,其中出賣人份,買受人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簽字或蓋章): 買受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時間:年月日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 篇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據有關規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區(縣)_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年,自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_______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核,准予上市銷售,北京市商品房外銷銷售許可證號為京房市外證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房屋用途為______。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_____________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房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上述面積已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測繪。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築平方米____幣____元,價款合計為(大寫)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小寫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乙方同意____年__月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同意在____年__月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並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乙方同意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契約後三十日內,持本契約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户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

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税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

第七條本契約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金額的萬分之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約終止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並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_______利率計算。

第八條本契約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契約約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本契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本契約的附件和雙方簽定的補充協議,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契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雙方凡因履行本契約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大寫數字)方式解決糾紛。

(一)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

甲主(簽字):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地址:地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代理人:代理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 篇6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

根據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於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處,坐東向西,為一間上下兩層。

2、該房屋建築面積為32.45㎡。

第二條房屋權屬情況

1、該房屋現登記的所有權人為___________,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

2、該房屋抵押情況為:

(1)該房屋未設定抵押;

(2)該房屋已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為:抵押登記日期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他項權利證號為:___________。

3、房屋租賃情況為:

(1)甲方未將該房屋出租。

(2)甲方已將該房屋出租,___________為該房屋承租人,甲方保證承租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三條房屋價款及付款方式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為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

2、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於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一次性將房屋總價款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房屋產權保證及具體情況的承諾

1、甲方應當保證出售的房屋權屬真實,並符合國家及本市縣房屋交易的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處)理,並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全面負責賠償。

2、甲方應當保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付完成,對已納入的各項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保持良好的狀況。

3、該房屋交付之日前所產生的供暖費、水費、電費、等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之日以後(含交付日)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該房屋交付之日之前房屋租賃所得收益歸甲方所有,交付之後房屋租賃所得收益歸乙方所有。

5、甲方保證為辦理該房產的交易過户手續提供必需的人證、物證。

第五條房屋的交付

甲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該房屋交付時,應當同時履行下列手續:

1、甲、乙雙方共同對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並交接相關物品;

2、甲乙雙方在房屋附屬設施、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上簽字;

3、移交該房屋房門鑰匙。

4、移交現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其他一切附屬證件於乙方。

第六條税、費相關約定

1、房屋買賣雙方税費各自承擔。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政策須繳納新的税費的,依照新政策規定。

3、權屬轉移登記

乙方若要求甲方配合辦理過户,甲方應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配合乙方完成過户。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房屋交付乙方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逾期超過15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若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乙方已付款,並按照乙方全部已付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乙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自交付期限期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付款責任

乙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逾期超過15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若甲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則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計算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七的違約金。

3、逾期過户責任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約定配合乙方辦理過户的,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出售方(甲方):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 篇7

甲方______合同編號:

乙方______簽訂地點:

一、成交房屋:簽訂時間:年月日

二、甲方須向乙方提交購房計劃平方米。

三、房屋交付日期:年月日。

四、雙方協商房屋單價一次包定。

五、代收煤氣管道費每户元,電視天線費元。

六、預購付款結算辦法。

1.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交納購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2.自簽訂合同後,甲方應在10日內預付第一次購房價款。工程主體完工後預付第二次購房價款。工程竣工移交時結清購房價款。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滯納金。

七、乙方如因計劃、設計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通知甲方,雙方協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日內返還預收房款,不計利息。

八、本合同自雙方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後正式生效。至乙方給甲方鑰匙之日起失效。

九、從交付房屋鑰匙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發現因施工質量影響生產、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內負責維修。

十、產權歸屬:

十一、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十三、本合同正本貳份,副本份。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 篇8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出售的《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劃撥】方式取得_________區市(縣)_________地塊土地使用權,並依法進行了土地使用權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為: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土地用途為:_________。

甲方經批准,在該地塊上投資建造《_________》【暫定名】【現定名】商品房,主體建築物的建築結構為_________結構;建築物地上層數為_________層,地下層數為_________層。

乙方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現房產權登記備案號為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_______路_______幢(號)______層______室(以下簡稱該房屋),政府批准的規劃用途為_________

該商品房陽台是【封閉式】,是【非封閉式】。

據甲方暫測該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攤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建築層高為_________米。

該房屋建築設計及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2;該房屋建築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見本合同附件3;該房屋相關情況説明(抵押關係、資料關係、相鄰關係及小區平面佈局)見本合同附件4;該房屋《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使用公約》或有關承諾書見本合同附件5。

第三條 乙方購買該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單價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暫測的房屋建築面積,乙方購買該房屋的總房價款暫定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購買該房屋的總房價款(含附件3中裝修、設備價格)是指該房屋和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的總價格。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除該房屋建築面積的暫測與實測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變動。

第五條 在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建築面積以青島市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認定的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為準,如甲方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時,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按下列約定處理:

1.按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單價計算多退少補;

2.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_________%(包括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過部分的房價款;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_________%(包括+-_________%),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上述解除權時,必須在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之時或之前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第六條 簽訂本合同時,該房屋建設工程(形象進度)已建設到_________。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時間如期、足額將房款交付於甲方的預售款監管帳户(預收款監管機構:_________、帳户名稱_________、帳號:_________)。預收款按政府規定監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附件 中約定明確。

第七條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付款,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未付款額的萬分之______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逾期超過______天后,甲方有權選擇下列第______種方案追究乙方責任。

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_________%,甲方有權在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剩餘房款退還給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不足賠償的,甲方有權追索。甲方如行使上述解除合同權的,應當自合同約定之乙方應交付房款期限屆滿止的 3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沒有通知或逾期通知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八條 簽訂本合同後,甲方不得擅自變更該房屋的建築設計(見附件2),確需變更的應當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並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在獲得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內與乙方簽訂本合同變更協議。

甲方未徵得乙方同意擅自變更該房屋的建築設計,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的_________%違約金。

第九條 甲方不得擅自變更已經與乙方約定的小區平面佈局(見附件4),確需變更的應當徵得乙方書面同意。

甲方未徵得乙方同意變更小區的平面佈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如不能恢復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的____%違約金

第十條 甲方應當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將取得的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以及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甲方可據實予以延期:

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發生時採取了適當救護措施,並在_______日內書面告知乙方的;

第十一條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條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日萬分之_____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最後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____天,乙方有權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案追究甲方責任:

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該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後,甲方應在交付之日前______天通知乙方辦理交付該房屋的手續。乙方應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_____天內,會同甲方對該房屋進行驗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標誌為_________。

在驗收交接時,甲方應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的證明文件,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説明書》。同時,甲方應當根據乙方要求提供實測面積的有關資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乙方有權拒絕接收該房屋,由此所產生的延期交房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由於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乙方未按期接收房屋,從甲方通知的乙方應當接收房屋之日起承擔該房屋的物業管理費,並承擔該房屋毀損滅失的全部風險;如果由此導致甲方承擔其他連帶責任,甲方除按照承擔連帶責任的實際損失進行追討外,另可以按日追究乙方合同總價款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甲方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甲方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如因甲方的責任,乙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項處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房價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甲方在產權登記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成就的,應當向乙方發出辦理產權登記的書面通知,自乙方接受通知之日起_____日內,若乙方不履行其在辦理產權登記中所應履行的義務,導致產權登記遲延辦理或無法辦理,則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轉移至乙方。如乙方未按約定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的,甲方應當發出書面催告書一次。乙方接收催告書後,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的,則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日第二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至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甲方保證在向乙方交付該房屋時該房屋沒有甲方設定的抵押權,也不存在其它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房屋交付後出現與甲方保證不相一致的情況,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賠償乙方。

第十六條 甲方交付的該房屋系驗收合格的房屋。如該房屋的裝修、設備標準達不到本合同附件3約定的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實際的裝修、設備與約定的裝修、設備差價_________倍給予補償。如主體結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3約定的標準,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時甲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賠償乙方。雙方商定對標準的認定產生爭議時,應當共同委託本市(或者國內)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並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鑑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一方向另一方發出共同檢測的書面意見後______日內,另一方不作答覆的,視為同意對方可以單獨委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並同意該機構做出的書面鑑定意見。

第十七條 該房屋交付後,房屋權屬證明辦妥前,乙方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方式委託本市有資質的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時甲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賠償乙方。

第十八條 乙方行使本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權利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的書面通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全部退還乙方,並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_________%,在退還房價款時一併支付給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所稱已支付的房價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過貸款方式支付的房價款。

第十九條 自該房屋驗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對該房屋負責保修。保修範圍和保修期由甲乙雙方參照國務院頒佈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之規定,在本合同附件5中約定。

第二十條 甲方已選聘_________物業公司對該房屋進行前期物業管理,並與其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見附件五)。因該房屋規劃用途為_________用房,甲乙雙方已簽訂了《_________使用公約》(見附件5)。

第二十一條 乙方購買的房屋及其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自該房屋的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甲方與_________訂的編號為 _________的__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本合同甲方的)與該房屋相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轉移給乙方。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乙方享有的權益(房屋期權),乙方可以依法轉讓、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權利時,甲方應予協助。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回覆及其他任何聯繫,必須採用用書面形式,且首先採用直接送達方式送達,直接送達不能、或者另一方在省外、國外的可採用掛號郵寄的方式,送達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條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後的地址。如以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則於另一方簽收時視為已送達;如以掛號郵寄的方式,在投郵後(以寄出的郵戳為準)第______日將被視為已送達另一方;若郵件被退回的,可以使用我國法律所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

第二十四條 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税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的補充條款、附件及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補充條款、補充協議與正文條款不相一致的,以補充條款、補充協議為準。本合同的正文、補充條款、附件以及補充協議中的填空部分,手寫體與鉛印或者固定格式(如圖章條款)不相一致的,以手寫體為準。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變更協議進行約定。

第二十六條 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清楚明白,並願按本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要求索賠。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由甲方負責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本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若甲方逾期不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登記備案後,如發生協議解除本合同的事實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雙方持解除合同的書面文件到_______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註銷本合同登記備案的手續。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選定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不選定的劃除)

1.向_________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_________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

日期: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日期: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 篇9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於____________號樓______房間私有樓房住宅一處,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朝私______號______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使用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條 此房屋實際售價____________元整(¥______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室內所有固定裝修、固定配套設備。

第三條 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複印件:

身份證、户口薄;

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託出賣的證明;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户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條 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

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經批准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

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第五條 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複印件:

身份證、户口簿;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户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取暖費、物業費、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等)由甲方負責。分擔日期以辦完過户手續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為準。具體金額以物業公司的數據為準。

第七條 税費分擔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房地產交易部門的規定繳納各項税費。

第八條定金

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見證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作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條付款方式

首付款 :乙方提交材料時將首付款______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餘款 :過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過户完成首付款和餘款當日兑現

第十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扣除見證人代理費後將餘款退還甲方;如甲方違約則見證人扣除代理費後將餘款退還乙方,同時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幣____________元違約金。

第十一條 交房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備註:室內留下的固定裝修及傢俱電器包括:(根據傢俱清單)。此清單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傢俱清單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與印刷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十七條 此合同與出售委託合同、承購委託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三方籤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附帶傢俱(見傢俱清單)

甲方(籤):__________乙方(籤):__________見證人(籤):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 篇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 根據《民法典》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 篇11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_,建築層數地上__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台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 )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_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

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5、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 )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_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頁,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_____份,買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時間: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 篇12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1、出賣人以【出讓】【轉讓】【劃撥】方式取得座落於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號】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稱】【暫定名】為: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情況

該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區_________縣_________路、道、街。

設計用途_________;建築結構_________;建築層數為_________層。

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圖見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見附件二。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3)其餘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3、貸款方式付款。買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購房總價款的_________%,其餘價款可以向_________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款支付。

第五條 房產交付

1、房產實物狀況、權利狀況,符合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的,不得交付。

2、出賣人須於_________前,將該房產及相關證明交付買受人。如遇不可抗力,雙方約定處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關證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條 產權轉移登記及其他相關設施登記

1、協議訂立後,買賣雙方應在30日內,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按照有關規定,其他相關設施應辦理登記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其他相關設施登記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內的,買受人有權向出賣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買受人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應支付買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出賣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出賣人應退還買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出賣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的實際損失超過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時,出賣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處理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 _________日內的,出賣人有權追究買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買受人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出賣人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買受人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買受人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買受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買受人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一)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_________(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二)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三)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四)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五)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六)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買賣商品房補充協議書 篇13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姓名: 國籍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律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_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_______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建築層數地上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台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幣)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_____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_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______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內告知買受人的;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_____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__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_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政黨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___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此之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頁,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___份,買受人____份,____份,____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____________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章) (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籤於安徽省合肥市 籤於安徽省合肥市

附件:

房屋平面圖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

建築構成説明

登記機關簽章

經辦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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