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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通用26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通用26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通用26篇)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定,現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已按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所在地__________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協議方式選聘)_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報_______________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管理企業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境秩序(清潔衞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銷售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按規定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按規定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接受受託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並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並按時繳納。

1、物業管理服務費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A、多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B、小高層住宅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C、高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D、商鋪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E、寫字樓_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維修專項資金______元/月㎡(建築面積),計_______元;

3、建築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________元/㎡(建築面積),計______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築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範圍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於保養範圍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由於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座落:_____區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建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 日

注:1、買受人為單位的、應由單位法定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印章;

2、詳細內容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2

出賣人:

買受人:

合同雙方於 年 月 日簽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編號: )。

買受人購買位於深圳市 房產 。原合同約定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現經深圳市地籍測繪大隊測繪的實際套內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依據原合同第十七條之約定:房屋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現雙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根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雙方同意按本協議第 條第 款規定予以解決。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根據原合同第十七條約定扣除房屋面積的0.6%誤差後據實結算房價:

1、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房價款 元(大寫: );

2、出賣人收取買受人房價款 元(大寫: )。

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大於3%:

1、買受人退房:

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款 元,並支付利息 元,利率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執行。

2、買受人不退房:

(1)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房價款共計 元;

(2)出賣人收取買受人房價款共計 元。

四、雙方按本條款的規定履行各自義務後,買受人不得依據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仲裁、訴訟等方式向出賣人主張其它任何權利。

五、本協議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號: )的附件,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出賣人: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3

合同編號:

甲方(出賣人):安徽凱勝臵業有限公司

乙方(買受人): 身份證號碼:

就《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未盡事宜,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買賣合同中涉及乙方付款的,買受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如期將應付房款足額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 支行(帳户名稱: ,帳號: );

2.乙方的按揭採取商業貸款方式的,最遲需在買賣合同簽訂後7日內,由乙方主動將辦理貸款手續的有效資料送交給貸款銀行;採取公積金或組合貸款方式的,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協助。乙方最遲需在買賣合同簽訂後 30 日內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同時將按揭款項支付至甲方指定帳户。乙方逾期的,按合同第七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若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額度與乙方首付款之和不足合同約定的房價款,應從銀行批准之日起,十日內向甲方補齊餘款,否則乙方須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4.因國家政策或銀行原因,要求乙方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乙方應及時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滿足按揭貸款要求。

5.如乙方逾期支付購房款,除乙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甲方有權相應推遲合同約定的買賣合同備案、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日期;逾期情況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收回房屋,並扣除合同總房款的15%作為違約金。

6.按揭付款的乙方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義務,甲方為乙方借款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期間,乙方未能按期還款的,造成甲方損失,乙方須全額按實賠償。其中貸款累計三個月未能按《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情況嚴重者,甲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並扣除合同總房款的15%作為違約金。

7.甲乙雙方聯繫以買賣合同註明的電話和通信地址為準,若一方需變更通信地址和通訊方式,應在更改後三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因一方原因造成無法送達和知會的,在投寄後的第五 日視為已送達,責任方承擔所有責任。

8.關於產權登記的補充約定

8.1.乙方辦理銀行按揭付款的,其產權證由甲方代辦代領,涉及產權登記等政府收取的有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甲方代收代繳。

8.2.辦妥產權證和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後,由甲方將有關證件轉交貸款銀行。

8.3.《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價總款不包括下列費用:

8.3.1.契税、印花税、工本費、交易手續費;

8.3.2.公共維修基金;

8.3.3.國家和政府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其他有關費用。

9.關於交房及物業管理的補充約定

9.1.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的同時,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的安徽凱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實施前期物業服務與管理並簽訂物業合同;

9.2.乙方承諾嚴格遵守《新加坡御苑臨時管理規約》;

9.3.乙方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後,乙方應按通知書中規定的時間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並從交房日的次月起始計交物業服務費。因乙方原因未按時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空臵時間由乙方全額計交物業服務費;

9.4.乙方裝修施工時,應嚴格遵守物業公司的管理規定,不得損壞或拆除分户牆、樓梯牆、户外牆面;不得破壞房屋原有結構;不得封裝陽台,不得安裝外臵防盜、遮陽、涼曬設施等;

9.5.乙方領房當日同物業公司共同對房屋設施和設備完好情況進行交接驗收,雙方現場簽字確認,今後若再發生損壞或者丟失的,甲方均不予認可。

9.6.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內門不設,只留門洞。

10.關於保修責任的補充約定

10.1.定購期房的用户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按甲方通知領房日期的次日起計算房屋保修期;

10.2.購買現房的用户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以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計算房屋保修期;

10.3.當甲乙雙方對質量問題的認定與維修意見產生爭議時,應以政府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認定的意見為準;

10.4.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維修或維修不及時的,責任由乙方自負;

10.5.因乙方在裝修房屋時造成的自身或相鄰住户滲漏等問題,由乙方自行解決,並承擔相應維修費用。

11.甲方所有對外宣傳廣告語、通知、對外承諾等均作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具備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2.關於違約的補充約定

本協議自簽訂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責任方應按合同總房款的15%賠償對方損失。

13.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出賣人與買受人各執一份。

出 賣 人(簽章): 買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4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簽訂的編號為 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及附件之未盡事宜,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訂立本補充條款如下:

第一條 商品房交付後,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誤差比值均在±3%(含3%)之內的,雙方據實結算房價款。

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誤差比值超過±3%(不含3%)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並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 %的違約金。(2)買受人不退房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超出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超過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二條 根據該合同及補充協議規定,若甲方應返還乙方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於收到房屋土地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返還面積差價款。甲方逾期返還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每逾期一日,違約金為差價總款的萬分之叁)。

第三條 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應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政府有關部門不可抗力證明後方可憑此免責。

第四條 甲方應當在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日內(即在 年 月 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完畢該商品房產權變更登記過户手續,且申領取得該商品房房地產權屬證件。 否則:(1)乙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甲方應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退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 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並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應自乙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該合同 及本補充協議。

第五條 甲方按照該合同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時,甲方應向乙方出示並提供《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測繪部門該商品房實測面積數據及該合同規定的其他法律文件,並經乙方簽字驗收確認該房屋達到該合同第十四條及所有附件規定標準後,雙方共同簽署房屋驗收交接單。否則,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規定或不能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乙方有權拒絕接受房屋,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詳見該合同第九條規定)。

第六條 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諾的合法性及真實性,並作為該契約附件組成部分:

1、該商品房建築、裝修、裝飾、空氣質量等標準符合國家、北京市及有關部門環保要求,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按照合同有關規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2、 智能化系統:

(1)門禁系統: 門禁感應器和感應卡,並具備小區聯網功能。

(2)綜合佈線系統: 綜合佈線產品,專用超五類線電纜入户,每户均設置雙口信息插座(主卧室、起居室各一個),總出口帶寬 M 、入户帶寬 M。

(3)樓宇可視系統: 樓宇可視對講系統。

(4)保安監控系統: 攝像機, 面分割器。

(5)停車場監控系統: 讀卡器和感應卡, 控制器。

6、房屋交付後若房屋的上述裝修、設備與附件規定的標準不符的,甲方應按照該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7、出賣人實際向買受人交付的房屋質量標準不低於樣板間裝飾設備質量標準。設備和裝修標準與樣板間不一致時,買受人所購 房屋之設備和裝修標準以樣板間裝修設備質量標準為準,但是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三有明確約定的裝修設備標準不同於樣板間裝修標準除外。

第七條 甲方保證乙方所購房地產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主張。否則,乙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甲方應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並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應自乙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

第八條 自乙方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辦理完畢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手續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已付房價款”、“應付房價款”即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規定的“總房價款”。

第九條 甲方根據《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負有通知義務時,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該書面通知均以手遞或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送達日期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簽人簽收日期為準。

第十條 本補充協議是該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甲、乙雙方在簽署該合同時同時簽署,同時登記,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與該合同內容相牴觸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爭議的解決同該合同第十九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之規定執行,或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本補充協議一式 肆 份,附訂於該合同之後。 第十三條 其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5

出賣方:

買受方:

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買受人購買出賣人開發的“鑫苑名城” 單元 層 號商品房事宜,簽訂了編號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現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自願達成以下補充協議。本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未盡相關事宜的補充,同時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一、住宅建築工程裝飾及設施標準 (一)建築裝修裝飾

1、 客廳、卧室、書房、餐廳、儲藏間: 樓地面:現澆砼板面 牆面:水泥砂漿抹灰 頂棚:現澆砼板底 門:入户安裝鋼製門,户內門為預留門洞 窗:塑鋼窗

2、 廚房、衞生間: 樓地面:防水層上抹水泥砂漿 牆面:水泥砂漿 頂棚:現澆砼板底

3、 陽台 樓地面:現澆砼板面 牆面:同建築外牆

頂棚:現澆砼板底

欄杆:金屬欄杆

(二)安裝配套設施

1、強弱電:

户內設配電開關箱(電源線到配電開關箱上端);預埋普通照明、插座、開關、接線盒的穿線管,室內電線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室外樓梯燈聲光控開關; 電視、電話、網絡預埋管至多媒體箱(多媒體箱以外由用户自理,由用户自行申請開通);

可視對講系統(黑白可視);

電錶:一户一表。

2、給排水 客廳、卧室預留空調冷凝水孔洞及安裝主排水管;廚、衞預留給排水接口;廚房預留排煙主管道;

廚衞供水管安裝入户,上堵頭;

天然氣管道預埋入户,由用户自行申請開通;

水錶(以蒼溪縣自來水公司標準和要求為準);

電梯:國內品牌電梯。

(三)公共區域部分

1、 外牆部分:牆面:外牆面磚

2、門廳:單元入户門廳裝飾

3、消防疏散樓梯:疏散樓梯梯道地面為水泥砂漿壓光。

二、關於買賣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的補充約定買受人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

(一)、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採取一次性方式付款,該套商品房總價為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買受人須於買賣合同簽訂當日內付清總房款即人民幣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二)、按揭付款(含公積金付款):

1、買受人採取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的,應瞭解與申請住房貸款相關的全部事宜並確定符合辦理貸款的條件,亦願意無條件配合銀行等相關單位辦理貸款手續。

2、該套商品房總價為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1)、買賣合同簽訂當日內,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人民幣 元,計入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其餘購房款人民幣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由買受人向 申請 年按揭貸款。買受人應在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後五日內,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買受人應無條件配合銀行等相關單位辦理按揭手續。如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在五日內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從第十日起,買受人應按按揭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買受人逾期三十日仍未向銀行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則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並有權另行處理該房屋,同時買受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房款總扣除,剩餘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反之,如因出賣人原因未在五日內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從第十日起,出賣人應按按揭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如出賣人逾期三十日仍未向銀行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則買受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同時出賣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是否獲取銀行貸款及貸款比例和年限以銀行最後通知(或批覆)為準。

(1)、如銀行批准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買受人應在銀行的通知(或批覆)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應補繳的款項向出賣人付清。如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在七日內向出賣人繳清應補交的房款,從第八日起,買受人應按按揭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買受人逾期三十日仍未繳清應補交的購房款,則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並有權另行處理該房屋,同時買受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房款總扣除,剩餘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

(2)、如銀行不同意貸款給買受人,則買受人應在銀行的通知(或批覆)確定之日起的十日內,將按揭貸款額一次性向出賣人付清。如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在十日內付清按揭貸款額(即應付房款)的,從十一日起,買受人應按應付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買受人逾期30日仍未付清應付房款,則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並有權另行處理該房屋,同時買受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剩餘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

(3)、屬於按揭貸款客户的,雙方約定買賣合同的備案時限從貸款銀行正式審定並批准買受人符合貸款條件之日起30日內;如貸款銀行審定買受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買受人又不選擇其他付款方式履行付款義務的,出賣人不承擔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買賣合同備案的責任。因買受人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批准或買受人拒絕、延遲提交辦理貸款相關資料。以及其他不能歸因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買賣合同未能進行備案登記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4、若買受人未按與銀行的貸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導致出賣人作為買受人的擔保人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的,給出賣人造成損失及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的代理費用等)均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必須在出賣人發出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償清出賣人代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息、滯納金等),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賣人支付代還款項代墊期間的利息,以及代還金額 %的違約金。

如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仍不向出賣人清償債務並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同時買受人應按總房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三、免責條款

1、出賣人免責條款:法定不可抗力因素。

2、買受人免責條款:法定不可抗力因素。

四、關於買賣合同第十一條交付條件的補充約定

房屋符合買賣合同規定的交付條件,買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瑕疵拒絕辦理接房手續,否則視為出賣人已按約定完成交房。對於房屋的瑕疵,出賣人應當於買受人通知之日起限期60日內負責整改並承擔相應整改費用。

五、關於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的補充約定

1、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辦理房屋交接手續,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出賣人不承擔逾期交付責任,視為出賣人已向買受人交付該房屋,該房屋的毀損滅失及保管等風險責任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不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質保期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計算,買受人至此時間開始承擔物業服務等費用。

2、如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買受人尚有應付款或違約金未付清的,出賣人有權拒絕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此時,房屋實際支付日期相應順延,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辦理交付手續。但該房屋的損毀、滅失風險及應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等因該房屋所發生的全部費用應自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在買受人付清應付款或違約金後,仍視為該房屋已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前交付。

六、關於買賣合同第二十條的補充約定

1、因買受人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出賣人延期交房的,則辦理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及分户房屋所有權證時間相應順延。

2、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權屬轉移登記及買受人商品房抵押貸款的他項權利登記時應無條件配合出賣人、貸款銀行辦理,上述委託為無償委託。

3、買受人須出具辦理上述事項的委託書並全力配合出賣人開展辦證工作。

4、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屆滿前,買受人須主動向出賣人提交相關資料,支付按政策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專項維修資金和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所需的各種税、費並提供全部代辦資料。否則,出賣人有權拒絕買受人提出的交付商品房的請求,同時不能及時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的後果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5、出賣人在買受人交清全部有效資料、税、費並辦理完畢商品房面積補差手續、商品房驗收交付手續後的 日內,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在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後的 個月內為買受人提供應由出賣人提供的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資料。

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在商品房交付時辦理上述委託手續和提供辦理產權證所需的費用,買受人除自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每日向出賣人交付100元作為違約金外,出賣人不承擔逾期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的責任。反之,如因出賣人原因導致未在商品房交付時辦理上述委託手續和提供辦理產權證所需的費用,出賣人除自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每日向買受人交付100元作為違約金外,買受人不承擔逾期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6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需協議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現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議,並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行房產測量規範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範、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餘價款     元,買受人以 方式向        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 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並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銀行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並與出賣人協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之日起7日內仍未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30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30日後,買受人應於逾期滿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餘款和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准為準。如銀行批准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銀行批准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三十日內(含三十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 銀行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行:

(1)買受人應於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7日內與前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公積金貸款成數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額度小於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並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15日內仍不能與上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的,應於前述15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餘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出通知後的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第二條第2款規定執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貸款銀行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銀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銀行)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餘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税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免責依據:

A.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規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於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發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後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户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築及設施,不屬於環境佈局範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以發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短信發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場補籤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並交接商品房鑰匙後,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後,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後,按照法規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説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築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於該等時間影響持續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築、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但其委託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託,並於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同時前往 ,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第七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後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於或高於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 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複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監護人身份證和户口薄複印件、購房收據、委託書、面積結算協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税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税務部門的規定為準)。否則,每逾期一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並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並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九條 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屬於保修範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覆和檢修,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助,對於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築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定並報物業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 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管理單位和委託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管理單位為河南常綠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主委員會成立後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b)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c)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3) 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於該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所在地相關法規規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主投票並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5)物業管理用房

開發商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其他

(一)、鑑於該項目自身屬性、規劃思路、開發模式等不同於一般社區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同時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域外,其他區域的所有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功能規劃、組團設置及佈局、環境設置及佈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佈局、樓宇佈局、道路設置及佈局等)、開發時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為準;對於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佔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樑。

(4)公共配套建築的交付指竣工並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並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主共享並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於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出賣人本着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議書,並根據協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並自覺遵守協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於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場示範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時已瞭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並瞭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瞭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於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税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和採暖費,依照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鑑於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並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後期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後,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區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範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小區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後,以產權登記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採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風險範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註銷、抵押登記註銷、預告登記註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後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併計算。

(十四)、乙方瞭解,項目的地面規劃將有可能根據規劃的調整而進行優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採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三日,(2)或公告見報三日後視為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繫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後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採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於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範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

(2)出賣人對規劃建設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説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佈局嚮導、裝修裝飾和傢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築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常綠·桃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十)、“常綠·桃花源”為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 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説明

為幫助客户慎重選購房屋,現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説明

1、3、4、37公交車站點,距離常綠·桃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3、小區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4、小區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5、小區東北角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20__年6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説明

1、本小區紅線內現規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户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1、2、3、5、20、21號樓設置商業,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內規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6、項目停車方式為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户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7、項目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項目整體開發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各樓棟分佈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信息,基於經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因規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信息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為準。

十四、 本補充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衝突,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商後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場POS機刷卡或以現金方式支付於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説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7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定,現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已按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所在地__________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協議方式選聘)_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報_______________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管理企業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境秩序(清潔衞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銷售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按規定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按規定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坑受受託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並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並按時繳納。

1、物業管理服務費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a、多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b、小高層住宅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c、高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d、商鋪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e、寫字樓_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維修專項資金______元/月㎡(建築面積),計_______元;

3、建築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________元/㎡(建築面積),計______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築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範圍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於保養範圍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由於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座落:_____區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卡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8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現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議,並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行房產測量規範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範、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餘價款     元,買受人以 方式向        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 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並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銀行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並與出賣人協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之日起7日內仍未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30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30日後,買受人應於逾期滿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餘款和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准為準。如銀行批准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銀行批准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三十日內(含三十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 銀行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行:

(1)買受人應於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7日內與前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公積金貸款成數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額度小於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並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15日內仍不能與上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的,應於前述15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餘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出通知後的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第二條第2款規定執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貸款銀行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銀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銀行)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餘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税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免責依據:

A.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規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於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發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後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户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築及設施,不屬於環境佈局範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以發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短信發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場補籤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並交接商品房鑰匙後,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後,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後,按照法規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説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築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於該等時間影響持續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築、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但其委託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託,並於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同時前往 ,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第七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後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於或高於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 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複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監護人身份證和户口薄複印件、購房收據、委託書、面積結算協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税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税務部門的最新規定為準)。否則,每逾期一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並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並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九條 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屬於保修範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覆和檢修,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助,對於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築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定並報物業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 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管理單位和委託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管理單位為河南常綠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主委員會成立後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b)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c)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3) 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於該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所在地相關法規規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主投票並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5)物業管理用房

開發商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其他

(一)、鑑於該項目自身屬性、規劃思路、開發模式等不同於一般社區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同時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域外,其他區域的所有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功能規劃、組團設置及佈局、環境設置及佈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佈局、樓宇佈局、道路設置及佈局等)、開發時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為準;對於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佔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樑。

(4)公共配套建築的交付指竣工並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並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主共享並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於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出賣人本着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議書,並根據協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並自覺遵守協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於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場示範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時已瞭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並瞭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瞭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於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税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和採暖費,依照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鑑於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並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後期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後,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區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範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小區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後,以產權登記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採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風險範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註銷、抵押登記註銷、預告登記註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後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併計算。

(十四)、乙方瞭解,項目的地面規劃將有可能根據規劃的調整而進行優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採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三日,(2)或公告見報三日後視為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繫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後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採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於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範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

(2)出賣人對規劃建設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説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佈局嚮導、裝修裝飾和傢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築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常綠·桃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十)、“常綠·桃花源”為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 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説明

為幫助客户慎重選購房屋,現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説明

1、3、4、37公交車站點,距離常綠·桃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3、小區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4、小區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5、小區東北角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20xx年6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説明

1、本小區紅線內現規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户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1、2、3、5、20、21號樓設置商業,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內規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6、項目停車方式為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户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7、項目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項目整體開發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各樓棟分佈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信息,基於經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因規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信息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為準。

十四、 本補充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衝突,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商後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場POS機刷卡或以現金方式支付於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説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9

經買賣雙方平等協商,同意接受以下條款作為本合同上述格式條款有關條文的補充條款:

一、承諾和保證(通用)

在簽署合同之前,賣方已向買方充分地解釋了合同及其附件的條款內容,買方充分地理解其含義,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賣方已在銷售現場向買方明示了法律規定應當公示的文件、證書、重要提示及購房指引,並且就商品房項目內部及周邊道路及規劃情況向買方進行充分説明,不存在遺漏情況,如項目周邊情況(包括不限於綠地、道路、公園、學校等)發生變化,均以政府規劃為準,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買方對項目內部及周邊規劃已有充分了解,該商品房可能受到道路、噪音、車輛燈光、粉塵、廢氣、高壓線、飛機航線、鐵路等周邊不利因素影響。另賣方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告知項目周邊所有信息,買方對以上內容知悉並認可。

二、購買人資格(通用)

買方承諾及保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限購、限貸的規定,保證其符合( )市購房條件,如買方違反前述承諾和保證,一切後果損失由買方承擔,且買方負責承擔因此給賣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賣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及補充協議。如果賣方不解除合同,買方無權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銷合同或向賣方提出任何主張,且無權以此理由拒絕履行本合同和補充協議。

三、對地址的補充約定(通用)

買方的聯繫地址為本合同首部所確定的買方的住所(址)。買方保證上述地址為買方能收到買方通知(指平信、掛號信、郵政速遞等)的確切地址,如有變更,買方應於變更後即時書面通知賣方,因告知地址不實或者因地址變更而未及時書面通知出賣方以致不能收到出賣方通知的,視為買方已經收到。如買方為兩人或者多人的,任何通知經由出賣方向買方其中一人發出即視為向買方全體發出。

四、對通知義務的補充約定(通用)

賣方按如下方式之一向買方履行通知義務:

1)、賣方當面通知買方的,買方簽收之日為通知到達時間;

2)、賣方按合同載明的地址向買方寄出特快專遞,寄出第三日為通知到達時間;

3)、賣方將通知公告於當地報紙的,公告刊出之日即為通知到達日。

五、對面積差異處理的補充約定(適用於按建築面積計價)

房屋交付僅以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差異處理,而不論套內建築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發生何種變化。

本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的,面積差異按下列方式處理:

(1)差異值在±1%以內(含本數),雙方互相不退不補。

(2)差異值在±1%以上(不含本數)至±3%以內(含本數),買賣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單位價格,實行多退少補。(扣除1%以內的誤差後)

(3)差異值在±3%以上(不含本數),買方不退房。當產證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建築面積3%時(不含本數),對於差異面積買方按原有單價95%計價對賣方進行補償;當產證建築面積小於合同約定建築面積3%時,對於差異面積賣方按合同單價105%計價對買方進行結算退還。(例:合同約定房屋建築面積100平米,單價5000元/平方米,當產證建築面積超過103平方米時,買

方按4750元單價對差異面積對賣方補償;當產證建築面積小於97平方米時,賣方按5250元單價對差異面積對買方結算退還)

買賣雙方應在面積差異確認且收到對方付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差額款支付給對方;因買方延遲確認面積差異或延遲補齊面積差異款及税費導致延遲辦理產權登記的,賣方不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責任。

六、支付購房款和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1、任何應付款項應以人民幣支付。若以票據或匯款的方式支付,則應當付至賣方指定的人民幣帳户,並僅在賣方能自由支配該已付全部款項時才視為賣方已經收到該款項。即任何以票據或匯款的方式支付者,以實際到達賣方人民幣帳户的人民幣金額為買方所支付的金額,以實際到達賣方人民幣帳户的時間為買方支付的時間;與支付有關的手續費(例如因電匯而產生的手續費)及外幣兑換差價等由買方承擔。

2、如買方尚未付清該房屋總房價款的,不得與除貸款銀行外的第三方訂立《抵押合同》。

3、逾期付款在90日以內(含90日),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該筆逾期款項萬分之四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4、逾期付款超過90日的,賣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

買方按本房地產總價的20%向賣方支付違約金,此款由賣方在買方已交購房款中扣除,多餘的購房款(不計利息)退還給買方;買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賣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應付款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5、因買方延期付款導致賣方根據合同約定解除買賣合同的,賣方可直接將房產賣予合格的第三方,買方不得異議。

6、賣方在收到買方全部購房款(包括購房的銀行按揭款等,並以實際到達賣方指定收款帳户日期為準)前有權不將本房地產交付給買方,並不予協助辦理房屋權屬證明,買方對此無異議。

七、辦理按揭的約定(通用)

買方選擇銀行按揭方式付款購買本房地產的,賣方僅為代買方聯繫按揭銀行或/和協助買方辦理銀行按揭業務,並不代辦按揭,且不負有保證買方成功辦理按揭的責任。

買方選擇賣方代為聯絡按揭銀行辦理按揭付款的,在收到銀行按揭放款意向書後八個工作日內,與按揭銀行簽署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買方逾期未來辦理的,逾期一日按成交價萬分之三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將該物業賣給他人,違約金在買方已交款項中扣留,剩餘款項退還給買方(不計利息)。

買方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所有相關的手續費、税費等由買方承擔。

買方應誠信履行與按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期足額償還每一期按揭款。因買方不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按揭款,銀行要求賣方承擔擔保責任的,在賣方代買方償還了該期銀行貸款額後,賣方有權向買方追償並要求買方承擔賣方代買方償還了該期銀行貸款額後次日起按同期貸款利率2倍計算的違約金及賣方因履行擔保責任所支付的全部額外費用。

八、對建築設計變更的補充約定(通用)

“建築設計變更”是指合同生效後,賣方對該建築結構、房型的改動而產生的變化。但不包括以下情形:(1)賣方為配合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而對買方所購房屋作出設計變更;(2)不影響該房屋的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經過規劃部門批准或經設計單位同意的變更。

本商品房項目的規劃、設計有變更的,賣方須在規劃、設計變更通過審批後15日內書面通知買方,買方不同意變更的,應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書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請,買方逾期未書面申請解除合同的,視為同意變更,合同繼續履行。買方不同意變更又不願意解除合同的,視為同意變更。

如上述變更是在如下情況發生,買方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拒收該商品房,賣方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1)合同簽訂後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等發生變化;

(2)按照政府部門的行政要求而變更的;

(3)賣方對商品房進行優化設計(如把非封閉陽台改為封閉陽台,窗户或門的開口方向、開口尺寸變化,立面設計、顏色、景觀變化等;)

(4)未影響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

(5)不需要政府審批的規劃設計變更;

九、小區平面圖的補充約定(適用於主合同要求附小區平面圖的)

1、買賣雙方約定,若賣方欲變更小區平面佈局,應事先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如買方對變更有異議的,應當在賣方向買方通訊地址發出書面通知後七日內(含第七日)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買方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則應視為買方已同意變更小區平面佈局,且放棄對賣方的任何索賠。

2、小區平面佈局圖僅作為本期建築物的平面佈局示意圖。賣方保留對尚未開發部分建築物平面圖佈局的修改權。該小區平面圖佈局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最終以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施工圖為準。

3、對於小區平面佈局,如有更改,在不影響小區綠化、採光、使用功能或考慮多數購房者的利益的前提下,賣方無需徵得買方同意,賣方保留對小區平面佈局的部分修改權及對修改的解釋權。

4、因政府規劃原因致使小區平面佈局發生變化,賣方無需徵得買方同意,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5、小區平面佈局圖中所示的小區會所、小區通往小區之外的出口、門等的位置、形態、面積等僅供參考,最終以建設完成後的實物為準,買方表示充分理解,如發生變動將不視為賣方違約。其中,小區通往小區之外的出口,如經政府規劃等有權部門批准,可以予以增加或調整,具體以有權部門的批准為準。

6、小區平面佈局圖以外的部分,以買方購買房屋和交付時的規劃及建設現狀為準,賣方不對總平面圖以外的政府、規劃、賣方或其他機構的建設做出承諾,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賣方原因的補充約定(通用)

1、異常天氣和異常地質災害,包括但不限於地震、塌方、火災、水災、颱風、暴雨、高温、發現文物遺址等;

2、因執行本合同簽署後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導致工程託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3、法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病導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4、政府行為(如戒嚴)或重大國事活動,國內、國際會議(如國際盛典、體育盛會)等影響導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5、發生任何不可抗拒的社會災難和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罷工、戰爭、封鎖、疫病、騷亂等;

6、施工中遇到的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不能及時解決;

7、由於非賣方原因的市政配套批准遲延而導致的延誤;

8、因本合同生效之日後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規劃變更、設計變更、建築設計變更導致的延誤;

9、因國家相關政策或主管政府部門變化,市政機構審批變更等;

10、其他賣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如遇上述情況賣方可據實予以交付房屋和辦理產權證而不承擔延期交付和延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十一、關於交付房屋的補充約定(通用)

1、買方應在《入夥通知書》中通知的入夥日期( )日內(驗收期限)驗收房產,如有異議,應在驗收期滿當日提出,逾期不提出,視為買方對本房產無異議,同意接收。

賣方通知買方入夥後,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或無正當理由拖延驗收時間的,本房地產的交付時間為買方《入夥通知書》中的入夥期限屆滿之日,買方自入夥屆滿之日起開始承擔相應的房屋風險責任;不論買方是否拒收《入夥通知書》,還是未在合同約定的入夥期限內對房地產進行驗收,或者以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以外的事由拒絕收樓,均視為賣方已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該房產交付給了買方。屆時,與該房產相關之一切風險責任均轉由買方承擔,且買方無權拒絕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專項維修資金等。

2、買方認為本房地產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交樓標準的,賣方根據該意見整改完畢,買方須在賣方通知驗收期限5日內到現場再次進行驗收,買方逾期未驗收的,則視為該房產已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給買方。整改完畢買賣雙方對整改結果仍有不同意見的,則以政府主管部門或專業檢測機構的檢測意見為準。

3、 除非該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情況外,在房屋通過政府部門竣工驗收的情況下,該房屋的裝修或者設備未完全達到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及其他非屬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均不影響該房屋的驗收交接,買方不能以此為由延遲收房或者拒絕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賣方的裝修和設備達不到約定標準及其他非屬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的,由賣方按合同的規定承擔修復的責任,賣方無須向買方支付補償和賠償。

4、買方逾期收房的,逾期收房超過30日的,則從31日起,每逾期一天向賣方支付總房款的萬分之一違約金,逾期超過180日的,賣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買方承擔,同時買方向賣方承擔總房款10%的違約金。買方逾期收房或因買方原因賣方拒絕交房的,自交房通知書規定的交付屆滿日起,開始計算商品房的保修期,與商品房有關的風險和費用轉由買方承擔,因此造成賣方損失和給賣方造成的其他費用,也由買方承擔。

5、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內,不論因何種原因買方未辦理完畢房屋的交接手續的,視為買方對賣方贈送的該房屋裝修已驗收並且對質量無異議(如有贈送)。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或設計、施工、驗收規範許可範圍內的瑕疵(如不影響房屋結構的粉刷層裂縫等),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6、在買賣雙方所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屆滿時,買方仍未付清該房屋的總價款的,賣方有權選擇拒絕向買方交房。在此情況下,買方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而賣方並不因此向買方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7、如賣方已按合同規定提交交房所需材料,但買方仍無理拒絕接受該房屋的,則視為賣方已完成房屋交付義務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買方原因致使賣方未能按時交付該房產,賣方可將商品房鑰匙放於物業管理機構,視為賣方依預售合同辦理交付,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買方自行向物業管理機構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8、買方因質量問題要求退房的,須持有( )市具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

具的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的書面鑑定意見,且在該書面意見簽發15日內向賣方提出,否則視為買方放棄該權利。買方因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解除本合同的,賣方在收到買方書面通知的 90 日內退還買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不計利息),並按本房地產買方已付購房款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賣方不再另行補償買方其他損失。

十二、對逾期交付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交付期限屆滿時未達交付條件、標準的,買方同意給予賣方叁個月的交付寬限期,寬限期內買方不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在交付寬限期滿後因賣方原因仍然無法交付房產的,賣方按月向買方支付已收本房地產價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延期交付超過一年的,買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賣方應在收到買方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退還買方已付的購房款(不計利息),並按本房地產買方已付購房款的百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賣方不再另行補償買方其他損失。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交付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按月向買方支付已收本房地產價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無論買方是否解約,賣方因交房遲延所付違約金總額不超過買方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五。

十三、對税費的補充約定(通用)

因本商品房買賣產生的有關税費,由雙方按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各自承擔。由買方承擔的有關税費,按現行標準由賣方代為(預)收取的,按辦件時當時相關規定繳納;最終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十四、對產權證辦理和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 (通用)

1、買賣雙方同意該商品房的產權登記按如下方式辦理:

1)、買方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買方自行向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賣方負責在買方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助。

2)、買方選擇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買方應委託貸款機構或其指定的律師事務所等代為辦理,賣方負責在買方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助。

買方委託賣方辦理《房地產證》的,賣方應及時通知並積極配合買方辦理《房地產證》。買方應在賣方發出辦理房地產證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配合賣方、按揭銀行(按揭付款時)填寫相關資料,並及時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資料、證件,繳納相關費用。買賣雙方同意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間即房產證取得的時間。

2、買方未按約定交清購房款、公共維修基金以及辦理產權所需的所有税費,賣方有權拒絕交付房產和辦理房產證,逾期交付房屋或逾期辦證產生的責任由買方承擔。

3、因買方延期提交資料、延期繳納費用或按揭銀行、產權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地產證》不能按約定期限辦出的,賣方不承擔責任。

4、因買方違規搭建、改建影響辦理《房地產證》的,買方承擔因此造成的所有後果,賣方不承擔延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5、因政府及主管部門原因及工作程序,造成不能如期接收賣方所報送資料或賣方按期遞交報建、辦證等資料,政府不能按期批覆造成賣方不能按約定時間辦理產權證的,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6、如因賣方原因導致辦理產權證遲延,賣方因此承擔的違約金或賠償金總額不超過買方已付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一。

7、賣方及買方雙方同意:對於房屋遲延交付、房屋初始登記遲延、房屋權屬轉移登記遲延的違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同時適用,買方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不適用疊加。

十五、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補充約定(通用)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買方承擔物業管理費用。若買方未按約定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或/和不領取該房屋鑰匙的,視為賣方已將該房屋交付給買方,買方自該日起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十六、對裝修的補充約定(通用)

因買方自行裝修導致房屋質量問題或房屋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買方自行承擔責任;買方因裝修導致相鄰房屋質量問題或房屋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買方承擔賠償責任,給賣方造成損失的,由買方承擔賠償責任。

石材、木材等天然必然存在的花紋、顏色差異,以及因其物理或化學特性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吸附、滲透、沉澱、化學反應導致的外觀變化,賣方不承擔責任。

石材、木材、地磚、瓷磚、牆面磚等外覆材料,在保修期間因屬於保修範圍的損壞而需要更換時,由於不同批號產品固有的花紋、顏色差別的原因,導致更換的部分與原有部分之間存在外觀差異,賣方不承擔補償、賠償責任。

本合同附件所列的主要裝修標準,包括以同等品質或更高品質的材料、設備代替的情形,買方不得以房屋、裝飾設備、裝修不符合約定拒絕接收房屋,賣方不承擔逾期交樓的責任。

因買方違規裝修、搭建、改建、施工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由買方承擔。

十七、對保修的補充約定(通用)

玻璃為易碎品,不屬於保修範圍。

賣方完成保修工作後,買方應自賣方通知送達之日起5日內在賣方人員的陪同下對維修部分進行驗收。買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或拒絕驗收,否則,通知驗收日視為驗收合格日;若驗收時買賣雙方對維修結果仍有不同意見,則以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檢測意見為準,但買方確有證據證明賣方未完成保修義務的除外。

下列情況出賣方不承擔保修責任:

(1) 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以及非房屋質量原因所造成的損失;

(2) 因買方使用不當、擅自變更房屋結構或第三方帶來的質量問題;

(3) 買方驗收後自行添置、改動設施設備;

(4) 發生需維修事項後,買方無正當理由不及時提供必要配合,導致賣方整改行為無法

及時實施和完成,經賣方書面催告後,買方在要求的日期仍不配合的;

(5) 買方未按時收樓導致保修期期滿。

十八、對解除合同及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1、買賣雙方協商或根據合同約定、法律約定解除合同的,賣方有權經法定或合同約定程序處理後將該商品房另行出售。

2、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本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的:

買方有義務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內協助賣方辦理解除合同備案手續(或預告登記,下同),買方逾期協助解除合同備案手續的,每逾期一日,按本房地產總價款的千分之一向賣方支付違約金,直至解除合同備案日止。賣方應在雙方履行完畢上述義務,該商品房返還賣方後且解除合同備案日後30日內,按合同及其附件相關條款,扣除相關款項後將餘款返還買方。

如該商品房已交付,買方還應自合同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將商品房恢復原狀返還賣方。買方逾期騰房的,每逾期一天按每天人民幣1000元標準向賣方支付房屋使用費。如買方對本房地產已進行裝修的,買方可拆除並恢復原狀,不拆除的,賣方不予補償或退還,買方因裝修或拆除裝修造成該商品房損壞的,應予以賠償。

買方自收房日至合同解除日期間,按每日人民幣300元標準支付房屋使用費。

3、若出現法定或合同約定買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現,買方行使本合同解除權的期限為30日,買方逾期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視為買方放棄該項權利。

十九、對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和樣板房的補充約定(通用)

1、 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附件和補充條款為準。

2、賣方通過報紙、電視、廣播、户外路牌、樓書、海報、網絡等媒體發佈廣告、宣傳資料、樓盤模型、售樓書或其他文字載體中所有的圖片、資料數據、説明等,未列入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中的,對賣方沒有約束力。買方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內容和信息解釋任何事項,或據以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3、 賣方銷售廣告、模型和宣傳資料中對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説明、示範等僅供買方參考之用,不作為合同內容,雙方不受其約束。

4、 預售(現售)時向買方提供的樣板房/樣板區/示範單位僅作裝潢佈置及房型參考示意使用,不作為本合同中出賣方向買方交付的房屋的標準。買方承諾不基於樣板房/樣板區/示範單位向賣方主張權利,有關商品房的結構、空間、功能系統、裝修、配置標準等以買賣雙方在本合同的約定為準。

二十、對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充約定(選擇適用----- 主要適用於住宅)

本小區內未計入買方所購房屋面積和分攤面積的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空間或其他公共設施,包括游泳池、體育場館(如有)、商業中心、學校、幼兒園、會所、酒店(如有)、菜市場、醫院(如有)、各種商業服務用房、地下車庫、地上車位(佔用公共道路、公共綠地的除外)、居委會或公安機關辦公用房(如有)、金融網點用房及附屬場地等的所有權、收益權屬於賣方所有,相關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相關買方和經營人確定。按政府、市政部門或相關行業部門要求,應向其(或可向其)移交的配套設施或附屬房屋、場地,賣方將按規定進行移交。

小區會所的所有權、經營權屬於賣方,會所採用收費經營方式,在為本小區服務的同時可對外經營,會所的經營服務方式、服務功能、開業時間、方式等由賣方自主決定,與房屋的交付時間不必同步。

買賣雙方確認:通過出售、給予使用等協議處分的規劃車位,權屬和相關權利的處分按相關協議執行,未通過出售、給予使用等協議處分的車位,所有權歸賣方所有。

買賣雙方確認:賣方對人防建築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賣方可將人防建築用來設置停車位或其他合法用途,買方不持任何異議。

二十一、對外立面、樓頂、露台、地下室的補充約定(通用)

賣方對本項目紅線內樓宇外立面、屋頂享有無償使用的權利,買方對此無異議。小區及小區內樓棟、單元、道路的命名權歸賣方所有。

購買附帶露台、地下室商品房的買方對其商品房附帶的露台、地下室享有獨立的使用權。但買方應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及物業管理公司的統一規定,不得改變其露台、地下室的外觀、形狀、結構和用途,不得在露台內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私自開挖地下室。買方違反上述義務的,應立即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並承擔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責任。

買方購買的商品房附帶露台、地下室等附帶使用空間在房屋交付後產生的維修、維護責任及使用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已佈置的公共管線、通風口、燃氣箱等公共設施,買方不持異議並不得損壞或影響其維修。

買方享有使用權的所購商品房附帶露台、地下室等附帶使用空間的大小、形狀、面積等以交付現狀為準,買方不得持有異議,該商品房價款不因此進行任何調整,賣方不因此向買方承擔任何責任。露台、地下室等附帶使用空間的面積包含露台中設置的附屬建築物、建築物以及配套設施所佔面積。

二十二、對公共設備與設施的補充約定(通用)賣方保留以下權益:凡依據( )市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技術規則的規定不分攤面積之建築物、空間、構築物等的所有權均歸屬於賣方,包括但不限於規劃內的停車場等。

買方對賣方設置在室內、花園、露台、地下室、閣樓、設備間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建築(包括不限於物業用房、配電房/間、室外消防栓、空調外機、井蓋、通風井、車庫入口、垃圾站、消防出入口、燃氣箱等設施及建築等)和管道的配置、置放位置予以接受,買方不得以此向賣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賠和權利要求。買方不得改變、損壞或影響房屋建築結構和配套設施、公共設備和設施、管道等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如因公共設備、共有設施維護或相鄰業主維修物業需進入或使用買方房屋、花園或露台的,買方應予以配合並讓維修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鄰業主進入及佔用維修,否則,因買方原因延遲維修而導致損害加重的,買方應賠償所有損失。維修單位和人員在維修完畢後應負責恢復原狀。

項目相關市政配套設施(包括但不限於供氣、供電、供水設施等)由於周邊市政配套不完善,導致本房地產交付時不能使用的,賣方不構成違約,且買方承諾放棄就上述交付事項追究賣方任何責任(包括違約責任)的權利。賣方提供過渡性供氣、供電、供水措施的,視為房屋已達到交付條件。

二十三、對分期建設的補充約定(存在分期建設情況的)項目若屬於分期建設的,則關於其中公共配套設施部分,如項目需整體完成後才能驗收的,則買方不得以該部分未經驗收或未取得相應的驗收文件為由而拒絕接受商品房。

共有部位是指建築面積已分攤到購房人已購房產之中的建築部位,其他公用設施設備指住宅小區或單棟住宅內共有的上、下水道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天線、照明、鍋爐、消防設施、溝渠、池、井。除此以外公共設施和附屬配套項目歸賣方所有。在本項目未全部售完之前,賣方有權在共有部位,公共場地設置廣告和進行其他宣傳活動。

二十四、 對境外客户的補充約定(通用):

1、 如買方為境外主體,則應遵照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 )市政府規章、決定等依法進行公證獲得購房資格行使購房權利,買方可以應賣方的申請將公證所需資料書面通知買方,並予以協助;如因買方的原因沒有通過公證的,導致買方未能獲得購房資格的,由買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買方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受託人除持有上述證明文件外還須持有經公證 後的買方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本人的身份證明。上述文件、證明均應提供原件。

二十五、補充協議的效力(通用)

本合同附件、補充條款若與本合同的約定不一致的,均以合同附件和補充條款為準。買方不得援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補充條款之外的資料內容進行解釋事項或提出主張。

買賣雙方同意,賣方僱傭的任何人員(包括銷售人員)出具或簽署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應在賣方加蓋公章予以書面授權和確認的情況下對賣方有約束力。本合同及其附件、補充條款等構成買賣雙方關於本合同項下事宜的全部意思表示,取代此前雙方達成的任何書面、口頭共識以及任何形式的單方的書面或口頭承諾等意思表示。

二十六、其他約定(通用)

買方為兩人或多人時,其中一人辦理如下事宜即視為其他買方授權該名人士辦理相關事宜:辦理與本合同有關的財務事宜,包括不限於領取票據、更換票據、繳納房款和税費、退款、退費、轉款等相關手續;領取與本合同有關的各類文件,包括不限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房地產證》,辦理該房產的交接手續,賣方向其一人履行視為向全部買方履行了義務。

該商品房定價已綜合考慮了房屋朝向景觀、使用價值、配套設施、周邊環境等因素,如出現在本次銷售過程中售價或小區其後各期開盤的價格波動,均屬市場變化的正常商業行為,出賣方無需就此向買方承擔任何責任。

買方已經特別注意到上述補充條款的內容,並對該等補充條款無任何異議。

賣方: 買方:

法定代表人簽署: 買方本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託的 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

代理人簽署: 法定代理人簽署:

賣方蓋章: 買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籤於: 籤於: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0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

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現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議,並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行房產測量規範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範、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

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即________年____月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餘價款 元,買受人以 方式向 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 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並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並與出賣人協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之日起____日內仍未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____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____日後,買受人應於逾期滿____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餘款和違約金(每逾期____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及年限以最終批准為準。如批准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批准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____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____日內(含____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 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行:

(1)買受人應於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____日內與前述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公積金貸款成數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額度小於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並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____日內仍不能與上述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的,應於前述____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餘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出通知後的____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

第二條第2款規定執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貸款),貸款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餘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税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

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免責依據:

A.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規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於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發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後____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日內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户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

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築及設施,不屬於環境佈局範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以發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短信發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場補籤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並交接商品房鑰匙後,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後,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後,按照法規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説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築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於該等時間影響持續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

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築、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

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但其委託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託,並於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同時前往 ,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第七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

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後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於或高於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 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複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監護人身份證和户口薄複印件、購房收據、委託書、面積結算協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税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税務部門的規定為準)。否則,每逾期____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並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並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九條 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屬於保修範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覆和檢修,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助,對於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築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定並報物業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 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管理單位和委託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管理單位為河南XX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主委員會成立後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b)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c)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3) 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管____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於該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____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四)物業管____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____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所在地相關法規規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主投票並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5)物業管理用房

開發商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其他

(一)、鑑於該項目自身屬性、規劃思路、開發模式等不同於一般社區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同時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域外,____區域的所有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功能規劃、組團設置及佈局、環境設置及佈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佈局、樓宇佈局、道路設置及佈局等)、開發時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為準;對於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佔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樑。

(4)公共配套建築的交付指竣工並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並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主共享並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於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出賣人本着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議書,並根據協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並自覺遵守協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於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

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場示範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時已瞭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並瞭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瞭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於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税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和採暖費,依照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鑑於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並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後期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後,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區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範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小區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後,以產權登記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

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採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十

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

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

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風險範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註銷、抵押登記註銷、預告登記註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後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併計算。

(十

四)、乙方瞭解,項目的地面規劃將有可能根據規劃的調整而進行優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

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

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採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

(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____日,

(2)或公告見報____日後視為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繫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後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

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採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

八)、關於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範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準。

(2)出賣人對規劃建設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説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佈局嚮導、裝修裝飾和傢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築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

九)、在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

十)、花源為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 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説明

為幫助客户慎重選購房屋,現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説明

1、

3、

4、37公交車站點,距離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3、小區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4、小區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5、小區東北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________年____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説明

1、本小區紅線內現規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户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

1、

2、

3、

5、20、21號樓設置商業,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內規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6、項目停車方式為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户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7、項目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項目整體開發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各樓棟分佈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信息,基於經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因規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信息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為準。

十四、 本補充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衝突,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商後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場機刷卡或以現金方式支付於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説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1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定,現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已按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所在地__________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協議方式選聘)_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報_______________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管理企業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境秩序(清潔衞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銷售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按規定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按規定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接受受託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並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並按時繳納。

1、物業管理服務費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a、多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b、小高層住宅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c、高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d、商鋪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e、寫字樓_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維修專項資金______元/月㎡(建築面積),計_______元;

3、建築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________元/㎡(建築面積),計______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築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範圍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於保養範圍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由於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座落:_____區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建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2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已於___年_月_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

此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的補充協議。

此協議是甲乙雙方自願、平等、公平、公正等原則下達成的。

此協議是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中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補充。

此協議對雙方權利義務的補充約定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中關於雙方權利義務如有衝突,以此協議的約定為準。

甲乙雙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補充約定如下: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中約定的首付款 萬元是由甲方替乙方墊付。

甲方替乙方墊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中約定的首付款對乙方永遠享有債權,可以隨時向乙方主張債權。

二、甲方替乙方向其他的有管部門墊付的所有相關費用對乙方永遠享有債權,可以隨時向乙方主張債權。

三、乙方購買本協議約定的商品房向貸款銀行(________)貸款,甲方負有保證義務。

四、甲方替代乙方向貸款銀行償還其保證的貸款至三年後,甲方有權隨時收回此協議約定商品房的產權,待欠貸款銀行的貸款還完後,甲方有權收回抵押在貸款銀行的此協議約定商品房的產權證書等產權資料。

五、甲方替代乙方向貸款銀行償還其保證的貸款至三年後,乙方如及時向甲方支付甲方替乙方墊付的此協議前述第“一”項約定的首付款 萬元、甲方替代乙方向貸款銀行償還的貸款、甲方替乙方向其他的有管部門墊付的所有相關費用、按上漲的商品房當時市場價以每平方米為單位補足的房屋差價款,且乙方繼續把貸款銀行的貸款還完等之後,甲方可以協助乙方辦理產權過户手續,乙方才有權享有此協議約定商品房的產權。

六、此協議不能任意更改、添加,雙方如遇見其他未盡事宜,可以隨時協商補充。

七、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用於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謹慎保存,不得挪作他用,待雙方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乙方應把此協議及時交回給甲方。

出賣方(甲方): 購買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買賣訂立如下補充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買賣的標的及價款:甲方向乙方出售位於 商業用房,建築面積 ㎡,每平方米 元,共計 (人民幣) 元整。(比價格包含辦理房產手續時,乙方應承擔的各項税、費和公共維修基金)

二、雙方責任與權利 1、甲方須具備該房屋所有相關法律認可文件。

2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的產權過户,由此所產生相關税費、公共維修基金全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 日內辦理完畢過户手續,將合法齊全的房產證交於乙方。

4、乙方提供過户所用的各種身份證明及法律認可文件。

三、違約條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條款執行既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遇雙方發生糾紛,先行通過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四、其他事宜 本補充協議與原購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與原購房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4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買受人購買榮和·林溪府的下列 1 項房產:

(√)1、住宅: ,建築面積 m2,套內建築面積 m2, 單價 元/m2,總價 元;(價格按套內面積計算)

( )2、商鋪: 棟 號商鋪,建築面積 m2,套內建築面積 m2, 單價 元/m2,總價 元;(價格按套內面積計算)

( )3、車位: 地下室 號車位,建築面積 m2, 套內建築面積 m2, 單價 元/m2,總價 元;(價格按個計算)

合同總價款為 ¥ 元。

該房產單價和總價均為含增值税價,該房產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 5 %的税率計税並開具相對應税率的增值税發票。買受人為個人的,出賣人只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買受人為單位的,應在簽訂《合同》同時主動向出賣人書面提供一般納税人登記證明、單位名稱、税務登記證號、地址、電話、開户銀行和賬號方可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否則出賣人有權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

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前,出賣人已依法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依法應向房產買受人出示的全部規定,“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買受人對前述規定、文件等已仔細閲讀、充分理解並同意遵照執行。

現就合同中未盡事宜,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補充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付款方式:

買受人自願選擇以下第 項約定的付款方式,原簽約定金轉為合同價款。

(一)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選擇一次性付款的,應按《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二)分期付款:

1.首期付款:買受人須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同時交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已付定金抵作首期付款)。

2.第二期付款:買受人須於 年 月 日前繳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3.第三期付款:買受人須於 年 月 日前付清餘款,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買受人付清餘款後,方可辦理房產交接手續。

4.買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延或拒絕付款,買受人遲延或拒絕付款的,出賣人有權拒絕向買受人交付房產使用,買受人還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及逾期收房之風險。

5.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逾期在 30 日之內,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累計支付違約金。逾期在 60 日之內,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二向出賣人累計支付違約金。逾期在 90 日之內,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累計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90 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及補充協議。出賣人解除《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三)銀行按揭(商品房擔保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1.買受人在簽訂本補充協議時已充分了解個人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具備的條件及手續。

2、買受人須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同時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作為首期付款,計人民幣 元整(¥ ,已付定金抵作首期付款)。

3、其餘 %的房款,計人民幣 元整(¥ )由買受人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

4.出賣人負責聯繫提供貸款的銀行,買受人的按揭申請、貸款額度、貸款年限由銀行審批確定。買受人應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並交納首期款之次日起3日內到出賣人聯繫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提交符合銀行要求的全部資料及繳納相關費用;經銀行審批符合要求並同意發放貸款的,買受人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後3日內須到銀行指定的地點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及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的或不簽訂合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超過10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5.如銀行要求買受人提供其它個人相關資料或銀行批准的按揭金額低於買受人所申請的按揭金額的,買受人須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後10日內向銀行提交資料及向出賣人補齊首期款差額。逾期不交資料或不補齊款項,視為買受人違約,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0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6.如買受人的按揭申請不能通過銀行審批的,買受人應另行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並在接到出賣人或銀行通知後10日內到榮和?林溪府客户服務部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上述期限內,買受人未能選定新的付款方式並與出賣人簽訂協議的,視為買受人不履行合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7.買受人選擇公積金貸款方式辦理銀行按揭的,自簽訂《合同》取得合同備案證明之日起5日內(如該房產為現售房的,則自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買受人自行向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貸款銀行提交辦理公積金按揭貸款所需的全部資料並向出賣人提供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單和受理號碼。買受人簽訂《合同》取得合同備案證明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如該房產為現售房的,則自簽訂《合同》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自行與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公積金貸款銀行聯繫取得批准貸款手續(包括但不限於辦妥抵押登記手續、放款手續等)。在前述期限內,買受人未完成公積金貸款審批並通過審批的,買受人應在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出賣人通知之日起5日內與出賣人另行確定付款方式,並就新的付款方式重新簽訂合同;如在5日內買受人與出賣人未能就另行付款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又未獲得新的銀行按揭貸款來付清購房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8.買受人所獲公積金貸款實際金額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確定,如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金額低於買受人所申請的貸款金額的,差額部分買受人須在接到出賣人通知之第二日起5日內付清,或在接到出賣人通知之第二日起15日內與銀行就差額部分另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並完成向出賣人發放貸款。如買受人未按上述期限交清差額款或與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並完成發放貸款的,視為買受人違約,逾期超過5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9.出賣人負責聯繫提供貸款銀行,但對買受人的貸款申請是否能通過銀行審批以及銀行最終是否實際發放貸款並不承擔保證責任,買受人仍有義務自行聯繫貸款銀行,並在前述第4項至第8項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對應的銀行貸款手續辦理義務並足額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否則買受人按前述第4項至第8項約定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

10. 買受人必須配合貸款銀行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預購轉現房抵押(正式抵押),包括但不限於:在政府相關網站進行刷臉識別認證授權辦理抵押等。買受人應在貸款銀行或出賣人通知(包括但不限於電話、短信、郵政快件等)之日起3日內配合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預購轉現房抵押(正式抵押)。如買受人未在該期間內配合辦理,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按房產實際成交總價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11.買受人承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如買受人申請的銀行貸款仍未足額發放至出賣人銀行賬户的(出賣人原因導致除外),買受人應在出賣人通知之日起5日內與出賣人另行確定付款方式,並就新的付款方式重新簽訂合同;如在5日內買受人與出賣人未能就另行付款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又未獲得新的銀行按揭貸款來付清購房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12.買受人因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13.買受人因未依約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而導致出賣人承擔階段性還款擔保責任代買受人還貸(如直接扣劃出賣人保證金代償買受人應支付銀行按揭貸款本息等),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的保證代償行為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出賣人償還代償款項(包括本、息);否則,自出賣人代償行為發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應按出賣人代償款項總額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逾期還款的違約金,並承擔出賣人為追索前述代償款項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如因買受人拖欠銀行貸款本息導致銀行向出賣人提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要求的,出賣人亦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房產另行處理,買受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非住宅的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的,買受人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內完成撤銷“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告登記”的全部手續,向出賣人交回房產(如買受人已對房產進行裝修的,裝修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對買受人進行補償;如房屋內有傢俱或其他物品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通告後限期內搬離該房屋,若買受人怠於搬離的,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將視為遺棄物,出賣人有權強制將其搬離並自主處分上述物品,無需做出任何形式的賠償),否則每逾期一日,買受人按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逾期交回房產的違約金,同時,出賣人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前述合同解除和手續的辦理事宜,買受人承擔出賣人為此支出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前述撤銷“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告登記”手續全部辦結後,出賣人在扣除其已支付的前述代償款項(包括銀行貸款本、息、違約金以及因銀行追索前述款項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以及買受人應承擔的前述違約金後,將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餘款無息退還(如買受人仍有銀行貸款未還清,出賣人有權將應退房款直接用於償還買受人尚欠銀行貸款本、息、違約金等,具體還款金額以銀行實際收款金額為準,餘款無息退還買受人)。

14.買受人所購房產在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前,該房產所有權屬歸出賣人所有。如因買受人原因致使該房產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查封、預查封、扣押、凍結、劃撥並因此損害到出賣人權益的,出賣人有權選擇解除本合同,將該房產收回另行處理,並要求買受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非住宅的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15.買受人保證其支付給出賣人的所有購房款為其合法所有,來源合法,不會被法院、檢察院、公安或任何有權機關追索。如因買受人已付購房款被有權機關追索、凍結或導致出賣人喪失佔有,出賣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該房產另行處理。由此造成的後果全部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全部損失。

16.由出賣人提供擔保,買受人辦理銀行貸款的,買受人必須無條件不可撤銷的委託出賣人代為辦理房產《不動產權證書》(以下簡稱不動產證)及抵押他項權證,並承擔代辦費用。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向出賣人提交委託書(包括:委託出賣人辦理不動產證、委託出賣人至銀行及房產等部門查詢該房產權利狀態信息)及辦理不動產證、抵押他項權證所需的各項材料(含產權登記機關認為買受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資料),並按辦證時政府或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繳費標準預交辦理房產不動產證、抵押他項權證所需費用(多退少補);買受人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出賣人提交契税發票原件。出賣人代辦不動產證前,如需買受人補充提交辦證材料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通知後5日內按出賣人通知補充提交辦證材料。如買受人不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及支付費用的,每逾期一日,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按實際成交總價款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逾期10日仍未提交有關辦證材料及支付費用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且買受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20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房產不動產證辦妥後,由出賣人直接轉交抵押銀行。

17.買受人承諾其作為房產購買人完全符合國家及桂林市關於購房條件的要求,能夠按照國家及桂林市政府部門的要求提供信息和資料,並保證所提供信息、資料的真實準確。在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合同》前,出賣人已向買受人詳盡告知了桂林市購房、車位的相關政策,買受人已清楚地知道桂林市對已購買過車位後再次購買同一小區車位的相關規定及限制。出賣人對買受人是否具備購房的資格沒有審查義務,如買受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作虛假陳述或向出賣人、桂林市房產交易所、桂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按揭銀行提供虛假材料購買房產,導致與出賣人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的,出賣人有權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收回該房產另行出售。同時,買受人按合同總價款的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的損失自行承擔,與出賣人無關。

第二條 房產交接

1、除出賣人另有通知外,買受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之日起10日內到出賣人本項目售樓部辦理房產驗收和交接手續。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及其他風險、責任自交接之日起由出賣人轉移到買受人。買受人在出賣人提供的《房屋交接單》上簽字同意接收房產或者領取房產鑰匙即為房產已經驗收和交接。由於本項目規模較大、户數較多,為避免同時辦理入住手續的業主過多,等候時間過長,出賣人會在《入夥通知書》或《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中建議買受人辦理入夥手續的具體時間,由此導致的交付時間延遲,不視為逾期,買受人對此無異議。本項目售樓部地址為桂林市琴潭道9號。

如買受人在向出賣人辦理交房手續前,還未將屬於買受人應當提交辦理房產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書》)的全部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辦證委託書、契税發票、身份證、户口本等)提交給出賣人,買受人同意出賣人不交付房產使用,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在此情形下,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出賣人通知交房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向出賣人提交前述完整資料後,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產使用。

2、該房產應於 年 月 日前竣工,並經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勘察五方驗收合格。為利於買受人提前使用房產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經上述五方驗收合格後,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買受人可在接到出賣人《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到出賣人本項目售樓部辦理房產驗收和交接手續,簽署《房屋交接單》。簽署《房屋交接單》或領取房產鑰匙後,即為房產交接完成。房產由買受人佔有使用,與房產有關的風險、責任及相關權利義務即轉移到買受人。該房產的保修期及物業管理費的繳交也從交接之日起算。

3、《合同》第十一條所述“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1)出賣人根據買受人在本《合同》所留通訊地址寄出交房通知或在《桂林日報》公告交房通知之日起10日內,買受人未按通知時間辦理驗收和交接手續的;

(2)在房產取得房產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的情況下,買受人拒不驗收房產或拒絕簽署《房產交接單》的;

(3)買受人未能按合同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的。買受人以該商品房抵押貸款或公積金貸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貸款銀行尚未將買受人的貸款發放給出賣人或分期付款未付清購房總價款的;買受人未按約定辦理完畢抵押他項權證的。

如出現上述情況,視為房產已經交接,與房產有關的風險、責任及相關權利義務自合同約定的交房之日起轉移到買受人且該房產的保修期自該日起計算。

4、買受人逾期辦理交房手續,或因買受人原因造成該房產未能按期交付的,買受人應按日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5、如發生《合同》第八條中所列特殊原因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賣人可據實順延交房日期,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因政府部門政策變化或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房產延期交付。

(2)因政府部門、市政能源部門進行與該房產所在項目相關聯的市政幹線工程或採取臨時措施而引起房產延期交付。

(3)因政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採取某項重要措施、調整規劃或遇到目前技術水平暫時無法解決的重大技術問題而導致開發建設週期延長。

(4)政府部門公佈的公共衞生事件或其他社會突發事件導致房產延期交付。

(5)任何其他非出賣方所能控制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情形。

6、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買受人以該商品房擔保貸款和公積金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在貸款銀行尚未將買受人的貸款發放給出賣人時,或買受人因違約應向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未全額支付的,出賣人有權延期交房(買受人的貸款發放後或因違約應向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全額支付後,買受人應按約定自行到出賣人處辦理房產交接手續,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交房時間);

(2)因供水、供電、管道燃氣、排污等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未能到位及完工的。

7、該房產在交付時水、電達到使用條件(含臨時水、電),因政府配套的市政管線施工延遲或項目周邊市政配套不齊全等原因造成該房產水、電無法達到正常使用條件的,出賣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承諾不因此拒絕接收該房產。

8、買受人已知該房產所在小區為分期建設分期交付使用,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相應的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買受人不得以基礎設施未完全建成拒絕收房。同時買受人已知該房產交付時及交付後小區其他工程可能仍處於施工過程中,且該施工可能會對房產的採光、噪音、通行、粉塵及買受人的使用產生影響,買受人對此無異議,買受人確認不因此而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責任,並保證對於小區後續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配套的座落地點及對買受人造成的影響等問題,在任何時間不向出賣人提出任何權利主張及索賠。買受人已清楚瞭解該房產所在整個項目的規劃審批情況,並對該房產目前的物理狀況、法律狀況、周邊環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認可。

9、該房產經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查五方單體驗收合格後,即達到本《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對房產存在部分瑕疵的情況由出賣人進行整改,但不視為質量不合格,整改期間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買受人不得以此拒絕收房和索賠。

10、房產按約交付時,買受人自行認為房產本身或者設備等存在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應在完成交付後要求出賣人按合同約定進行整改。買受人無合法理由拒絕交接的,視為出賣人按時交付。

11、整改工作完成後,買受人應當按照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通知中約定的驗收日期給予驗收。買受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拒絕驗收,否則,視通知(含通訊記錄、短信)送達之日為整改維修合格日。

12、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該房產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觀(含外牆、外門窗、公共通道護欄及其牆面等部分的顏色、形狀、規格和材料);不得封閉或隨意調整包括但不限於煙道、給排水管、各種室內管線或閥門;不得封閉管道井的檢查口。買受人或其他房產使用人在使用該房產時應自行負責安全,且不得侵犯相鄰住户權利。

13、買受人應當按法律規定的要求合理使用房產,買受人使用不當(含裝修原因)、擅自改動房產結構、設備位置及更換設施、設備或第三方責任造成房產質量問題,無論該房產是否在保修期內,出賣人對此不承擔保修責任,概由買受人自行負責維修。由此造成房產質量受損或出賣人及第三人損失的,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

14、出賣人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對買受人或其毗鄰業主履行保修義務時,買受人應予配合,否則因此導致的擴大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15、本項目(包括該房產)內的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買受人及該房產的實際使用人不得堵塞或佔用消防道路。否則,買受人應予糾正並賠償損失。

16、 本項目中的燃氣設施(如有)、電力設施、自來水設施和消防設施等配套按照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設計和施工,具體的位置及樣式等以實際交付時為準,買受人已知悉相關配套設施可能會位於該房產內或附近,出賣人無需事先通知買受人或取得買受人同意,買受人承諾不因上述配套的相關事宜向出賣人索賠或要求退房。

17、買受人不得在本項目(包括該房產)內私自向地下開挖私建。否則,買受人應予糾正並賠償損失。

18、根據需要,本項目規劃配套的機房、設備等,可能對買受人產生噪音、遮擋等影響,買受人對此沒有異議,買受人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19、 根據建築抗震結構安全和消防需要,該房產室內天棚局部可能有結構樑;沿牆可能有結構柱或剪力牆;房產頂部可能有明管;房產內可能有管道井;房產內可能有風機、風機管道、消防栓、燃氣管、燃氣閥等公用設施設備;該房產所在樓宇可能有正壓風井;周邊及建築屋面局部可能設有包括但不限於自動扶梯、室外箱式變壓器、電纜分支箱、燃氣調壓箱、進排風井、油煙淨化機組、有線電視設備箱、室外空調機、空中連廊及其他商業經營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等。前述情況最終以交房實際為準,買受人對此沒有異議,買受人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20、雙方同意,出賣人有權對該房產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觀(含外牆、外門窗、陽台欄板、公共通道護欄、空調隔板及其牆面等部分的顏色、形狀、規格和材料)等作出優化設計和改進,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收房、提出索賠或其他權利主張、解除《合同》。

21、商鋪裝修時嚴禁拆除或改動原煙管所設計的走向、大小,如需增加排煙口需經審批通過後方可另行開孔,若經發現私自將商鋪排煙管道進行改造(包括但不僅限於對煙管的拆除、改變大小、改變走向、私自開孔增加排煙等行為),物業公司有權停止商鋪一切施工行為,直至按原設計要求進行修復並通過驗收後方可再次進行施工。

22、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樓房外觀(包括未經物業服務公司和政府規劃部門同意擅自加裝防盜網、招牌、條幅、遮陽棚等),買受人如進行室內二次裝修裝飾必須經物業服務公司批准後方可施工且應遵守物業服務公司的裝修管理規定。

第三條 不動產權證辦理

1、買受人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履行納税義務,辦理房產備案、預告登記、產權登記手續所需繳納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由買受人承擔。進行產權登記時,產權登記套內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的,買受人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之第五條第1款向出賣人補交差價款外,因補交面積差價款所產生的税費(含契税)及其他產權登記須繳納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於3日內由買受人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繳納(按個銷售的車位或按套、按棟銷售的其它房產不適用該條款補交面積差價款之約定)。

2、如買受人購買的該房產為現售房的,即使該房產不動產證已辦證至買受人名下,但在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應付的全部購房款(包括銀行貸款)等其他合同款項前,且該房產未辦妥他項權證的,該房產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在該房產辦妥他項權證且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應付的全部購房款(包括銀行貸款)等其他合同款項後,該房產所有權轉移至買受人所有。

3、在該房產達到辦理不動產證條件的前提下,如買受人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在出賣人代辦該房產不動產證前,如買受人存在拖欠銀行貸款情形的,出賣人有權將代辦不動產證期限延期至買受人歸還其拖欠的全部銀行貸款本息之後(如貸款銀行已直接扣劃出賣人保證金代買受人還貸的,則延期至買受人全部歸還出賣人代償銀行貸款本息之後)且貸款銀行出具同意辦理該房產不動產證手續之日起360個工作日內,並不視為出賣人違約。

第四條 《合同》項下房產所在的土地使用權現已抵押給X,出賣人銷售房產已取得了抵押權人的同意。如因貸款銀行變更,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變更為其它銀行或金融機構時,在不影響合同效力及不損害買受人在合同中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出賣人不需再另行向買受人發送通知。

第五條 買受人所購房產應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其結構和用途。《合同》中明確房產用途為住宅、停車的,買受人不得用於商業經營;《合同》中明確不得用於餐飲業經營的商鋪不得用於餐飲業經營。

第六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1、出賣人經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包括但不限於總平規劃變更、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日照等指標變化等),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使用功能及房產質量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出賣人不需就此另行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同意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費用。

2、雙方約定:出賣人有權對裝修物、園藝、環藝、構築物、小品等進行修改、調整,不需通知買受人,亦不需買受人同意。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出賣人有權對房產的外立面進行修改、調整,不需通知買受人,亦不需買受人同意。

3、買受人同意,出現下列規劃、設計變更時出賣人無需通知買受人,買受人不以此為由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或其他責任:

(1)根據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生效之日後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應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如消防、建設主管部門等)的要求必須進行的更改;

(2)出賣人對該房產進行的優化設計(比如:窗户或門的開口尺寸及方向變化、飄窗變化、立面設計、顏色、景觀變化、空調機位變化、樓梯口位置及樓梯走向以及由於設計優化調整引起的面積、空間尺寸變化等);

(3)未影響該房產結構形式的規劃、設計變更的;

(4)不需要政府審批的規劃設計變更。

4、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商業區域內公共配套設施的變更,不視為出賣人違約。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接收該房產、提出退房或主張其他權益。

5、合同附件所示該房產所在區域的平面佈局(如有)為暫定。如為優化原因進行調整,且未降低政府部門批准的規劃指標,則出賣人可自主實施,不需提前徵得買受人同意。

6.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下列情形買受人同意出賣人不需要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空間面積;

(2)該商品房所在棟與相鄰棟正面間距減少的;

7、買受人確認,本項目紅線外並非出賣人規劃開發範圍,不屬於出賣人責任範圍,出賣人對本項目紅線外不負任何義務。因各種原因引起的本項目紅線外的調整、變化和影響均與出賣人無關,出賣人對本項目紅線外的規劃變動以及市政配套項目的建設進度不做任何承諾及承擔任何責任。

8、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房產套內使用功能和房產質量的情況下,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對項目未售部分的規劃和設計進行變更(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已經施工或未施工區域的總平規劃變更、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日照等指標變化等),出賣人無需另行徵得買受人同意,也無需另行通知買受人,且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要求退房或者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的責任、支付任何賠償。

9、已預售的房產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在不影響本商品房的質量和使用功能的情況下,出賣人可對原有規劃設計作出局部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出賣人亦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10、政府或法律要求的變更,屬於不可抗力,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和損失。

第七條 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如下:

1、本項目中的房產附帶露台或有屋頂天面的,買受人同意所購房產附帶露台或有屋頂天面的業主享有對所附帶露台或屋頂天面的使用權,買受人自願放棄對該露台及該房產對應屋頂天面的使用。如本合同項下房產附帶露台或有屋頂天面的,買受人在使用所購房產附帶的露台或屋頂天面時不得改動按規劃設計安裝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違規搭建各種建(構)築物,不得妨礙公共利益。

2、本項目中的房產圍蔽有底層花園園林的,買受人同意所購房產圍蔽有底層花園園林的業主享有對該花園園林的使用權,買受人自願放棄對該花園園林的使用。如本合同項下房產圍蔽有底層花園園林的,買受人在使用該花園園林時不得改動按規劃設計安裝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違規搭建各種建(構)築物,不得妨礙公共利益。

3、買受人同意購買本規劃區內 2-1號樓、2-2號樓、2-5號樓、2-6號樓、2-8號樓、2-9號樓、2-10號樓、2-12號樓、2-15號樓及3-1~75號樓的業主單獨享有對該樓棟一層架空層停車位的使用權,買受人自願放棄對該架空層停車位的使用。如買受人為本規劃區內 2-1號樓、2-2號樓、2-5號樓、2-6號樓、2-8號樓、2-9號樓、2-10號樓、2-12號樓、2-15號樓及3-1~75號樓的業主,對該樓棟一層架空層的使用範圍為所購房產垂直投影所對應的一層架空層停車位面積,且在使用所購房產對應的一層架空層停車位時不得改動按規劃設計安裝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違規搭建各種建(構)築物,不得妨礙公共利益,並承擔就此發生的費用及維修維護責任,自行承擔因使用所可能產生的風險,自行承擔前述使用部位建築應繳納的一切費用。

4、本項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地面露天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人防車位、架空層停車位(以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設計圖為準)屬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通過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處置。如本項目有大商業、酒店、住宅或寫字樓的,雙方特別明確,大商業、酒店、住宅及寫字樓、會所等配套的地上、地下車位(庫),買受人不享有任何權益。如買受人需使用歸出賣人所有的地上、地下車位(庫),以有償方式取得相應使用權,並支付相應費用。但如因出賣人將車位(庫)已提供給他人使用,導致無法提供給買受人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5、買受人同意本項目本棟樓的電梯、屋頂及外牆廣告使用權歸出賣人所有,本項目的小區命名權、單棟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可在該房產所在樓棟的屋面或外牆設立項目標誌、企業標識以及有關企業和項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廣告標識,買受人對此無任何異議。

6、買受人在使用房產的過程中,無論是自用還是轉租他人進行使用,應保證該房產不用於從事當地政府禁止、限制經營或不予許可經營的行業或項目。

7、買受人應在該等第三人購買、實際佔有、使用該房產前通知其關於本補充協議的相關約定,並確保其遵守相關的約定;否則,買受人不得將該房產轉讓、出租或以其它使用方式予第三人。若第三人未能遵守約定的,則由買受人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8、合同約定的該房產樓棟、樓層編號及房號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可能變更,最終均以產權登記部門核定為準。如有變更,不影響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履行。

9、合同約定的該房產層高非淨高,該房產具體層高以實際交付時為準。如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只要實際層高不違反國家及地方的強制性規定,買受人同意按照實際層高收房,不向出賣人提出索賠或退房要求。

10、因國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工作程序原因或其他非出賣人原因(如發生債權債務糾紛或產權糾紛等),造成產權登記機關不能如期接收出賣人所報送的資料、或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辦理產權登記相關手續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11、雙方約定:出賣人有權決定取消修建本項目規劃的全部或部分機械停車位及地上停車位,如出賣人取消修建本項目規劃的全部或部分機械停車位、地上停車位的,由出賣人決定規劃機械停車位、地上停車位的變更用途及施工事宜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買受人或取得買受人同意,買受人同意不向出賣人主張違約等相關責任。

12、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在户內預留地熱設備安裝的位置距離房屋地面有一定高差高度,由買受人自行安裝地熱設備或自行回填裝修。

13、買受人授權物業服務公司管理並同意:為營造安全、舒適的小區環境,提升小區品質,本小區實行人車分流管理,本小區園林區域、架空層內及其他區域原規劃地面車位(含非機動車位)及除本小區商鋪前、小區環路外其他區域禁止任何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駛入(服務中心專用服務車輛及消防、救護、執行任務之警務車輛除外)。

14、小區內泳池由出賣人投資建成,使用權及其他權益歸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對泳池進行封閉經營管理,同意封閉的方式不限於用砌體砌塊、鋁合金玻璃構件及隔柵、鐵藝圍欄等,範圍也不限於部分綠地、通道等,買受人對此無異議,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15、小區內幼兒園(如有)由出賣人投資建成,產權及其他權益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自主引進教育機構對外招生。具體投入使用及招生時間存在不確定性,招生對象也不限於本項目業主子女,有關招生就讀條件等參照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政策、以引進的教育機構通知為準。買受人對此無異議,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16、因建築結構不同,每個單元的入户大堂、電梯廳及架空層可能存在面積、佈局和裝修效果差別,公共區域以交付時的現狀為準。

17、本項目部分户型因外立面及設計風格不同,相同户型會有局部細節差異,最終以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

18、雙方約定: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及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版本調整、限制價格、限制備案、限制購買、限制貸款)等因素不構成影響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前述因素也不構成本合同情勢變更的理由,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

19、因地域日照原因,買受人所購房產日照率可能不足三小時,買受人在購房前已知悉並無異議,承諾不因此向出賣人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第八條 未列入公攤的房產(場地),包括但不限於榮和?林溪府小區內的商業中心、商業街、會所、綜合樓、寫字樓、人防車位、地面規劃停車位、工具間、幼兒園、球場、泳池等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可通過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處置。

第九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桂林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關於調整桂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等國家或地區有關法律法規,買受人應當按照所購買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1.買受人交存數額

該商品房交納標準為:

按建築面積 電梯房:70 元/平方米,非電梯房:50 元/平方米。

維修資金使用後,當買受人分户帳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額的30%時,應當及時續交。

2.交存方式

買受人應當自簽署《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合同》原件和業主身份證原件直接到專户管理銀行所屬營業網點進行交存。

3.交存時間

該商品房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簽署《合同》之日起30日內繳存完畢,且將繳存收據交到營銷中心3樓客服部,該份資料原件用於《合同》登記備案使用。

4.違約責任

若因買受人不按規定或逾期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原因導致《合同》無法辦理登記備案、逾期辦理登記備案、無法辦理按揭貸款等相關流程的,由此產生的責任和一切後果由買受人承擔。同時出賣人有權暫不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及暫不辦理產權登記備案手續且不視為出賣人違約。買受人自《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起,承擔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該房產的保修期及物業管理費的繳交也從《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日起計算。

第十條 買受人援引本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條款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在解除權成就之日起30日內行使,並向出賣人發送書面解除通知書,解除通知書應明確援引的具體相關條款並按出賣人要求提供充分明確的證據,否則其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將不被出賣人所認可。

出賣人、買受人根據《合同》或本補充協議的約定解除合同的,雙方應在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後10天內,到產權登記機關撤銷《合同》的備案登記和預告登記。同時因購買該房產使買受人或任何第三人佔用該房產所在地户口指標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合同解除通知送達或簽訂解除合同的協議後10天內,自行辦理户口遷出手續,恢復該房產相應的户口指標。買受人逾期辦理備案登記和預告登記撤銷手續的,逾期辦理户口遷出手續的,應按房款總額向出賣人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出賣人因此應向買受人退還房款或其他費用的,應在《合同》備案登記和預告登記撤銷完成及户口遷出手續完成後60日內退還(可扣除買受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及其他應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 通知方式及效力

1.出賣人的通訊地址為:桂林市琴潭道9號桂林榮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客户服務部。買受人通訊地址以《合同》中所留地址為準。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的,應在變更之第二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通訊聯絡方式失效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變更方承擔。如買受人為多人時,出賣人向其中任何一人進行聯繫或發出任一種方式的通知,即視為向該房產全體買受人發出通知。

2.一方按對方所留的通訊地址郵寄通知的,通知寄出10日後,視為已送達對方,郵件收據、郵戳等郵寄憑證可作為相應的證據。

3.出賣人在發送變更地址、交房等通知時可採取在報紙上發佈公告的方式,出賣人在《桂林日報》上發佈公告、通知10日後,視為已向買受人送達通知。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後,如因國家、省、市出台新的規定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税率調整、新增税費、銀行貸款政策調整等)導致買受人購房成本增加或同類房產市場價格下降或銀行貸款無法辦理的,該等風險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出賣人提出變更購房款、解除合同或賠償損失等任何請求,出賣人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因違約造成守約方損失,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違約方應另行向守約方賠償超出違約金部分的損失。

第十四條 出賣人、買受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無論簽約雙方是否口頭或書面確認,僅以《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其他雙方正式簽署的書面協議約定為準。出賣人通過報紙、電視、廣播、户外路牌、海報、宣傳品及網絡等媒體或其他方式發佈的廣告(包括但不限於樓書、沙盤、模型、宣傳資料以及展示樣板間)僅供參考、僅為要約邀請,不是出賣人的要約或承諾,不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均不作為雙方確定權利義務的依據。其中涉及的資料、圖示、數據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及交付時實際情況為準。出賣人無需就該等變化通知買受人,亦無需就此對買受人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沙盤模型及廣告宣傳資料中如有展示本項目紅線內或紅線外的廣場、綠化、景觀、道路等公共設施的,旨在協助提供相關信息,僅為示意,不是出賣人對此作出的任何保證或承諾。如出現與實際狀況不一致的情形,最終以實際情況為準,且出賣人不對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本補充協議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確定,不存在出賣人單方提供格式條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不真實意思表示,買受人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張本補充協議無效、部分無效或要求撤銷,並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責任。

第十七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出賣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補充協議一式叁份,出賣人持貳份,買受人持壹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補充協議與《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出賣人:桂林榮和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買受人:

授權代表: 委託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5

出賣人(簡稱甲方):利川焱森投資有限公司

買受人(簡稱乙方):

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商品房買賣事宜,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代收代繳費用

1、工本費、辦證相關費用 1000 元/户(多退少補)。

2、銀行按揭貸款費用相關單位和部門確定項目及標準據實代收代繳。

3、公共維修基金:51元/m2。

4、契税:按國家規定辦理。

上述費用、基金和税款如遇國家政策調整發生變化時,則按國家規定項目及標準收取。乙方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接前,按實際房款及產權登記面積核定一次性繳清上述税費。

二、物業管理

1、利川市信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甲方委託,為本小區提供前期物業管理及服務,受託期限至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止。乙方承諾:在 利川市信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託期間,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及其他物業管理規範,享受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不得以拒絕接受物業管理或不享受物業服務管理為由而拒絕承擔支付物業管理費用。

2、該商品房交接時,由乙方與利川市信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並自交接通知確定的截止日的次日起,按產權登記面積,按年預收物管費。

3、前期物管服務暫定收費標準:電梯商住房1.2元/m2/月。

4、承認並自覺遵守甲方制定《業主臨時公約》。

三、銀行按揭約定

1、乙方應按規定、約定或者按揭銀行的要求,及時提交按揭所需的一切資料。因乙方怠於提供的資料而導致銀行不予批貸的,視為乙方所申請的按揭貸款額屬逾期付款,並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規定處理。

2、乙方應在簽約之日起7日內將按揭貸款所需完整資料(含相關申請、協議等)送交甲方轉交銀行,並在接到甲方通知起3日內到甲方指定銀行簽署相關文件。否則,視為乙方所申請的按揭貸款額屬逾期付款,並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規定處理。

3、乙方對所提交的按揭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因乙方提供的資料和個人資信條件不合格而導致銀行不予批貸的,由乙方按如下約定付款:自銀行不批貸之日起7日內付齊總房款的50%,餘款在甲方通知確定的交付房屋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按約付清各期款項,視為乙方違約,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規定處理。

4、銀行批貸額低於乙方申請額的,由乙方在7日內補齊差額。如不及時付清,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規定處理。

5、如乙方在銀行按揭貸款到達甲方帳上後,無論是基於何種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經甲方同意的,乙方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約定給付違約金外,甲方只退還乙方實際給付的首付款和已到帳的按揭貸款,因按揭貸款所產生的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因按揭貸款所產生的貸款利息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費用均由 - 2 -

乙方自行承擔,具體項目和標準按銀行和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房屋交接

1、甲方的辦公地點設在 。如在約定的交接房屋的期限屆滿後,乙方沒有接到甲方前來交接房屋的通知,而乙方在期限屆滿後的三個月之內不主動前來甲方辦公地點主張房屋交接權利的,在交接房屋期限屆滿的三個月以後的任何時候,乙方均無權以逾期交房為由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繳清房款和其他應付費用或按揭尚未完成審批的,甲方將不予交付所購房屋。

五、通知的送達

甲方利用報紙、利川電視台等公眾媒體針對本合同事項進行公告的,視同書面告知。乙方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填寫的乙方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等均為正確有效,如乙方的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等發生變更的,乙方應在變更後10日內以掛號信等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則,由此引起本合同項下的通知無法送達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相關權屬的特別約定

1、本物業區的一號樓、二號樓的地下層(負一樓)及接待轉換中心的地下層的停車場等所有範圍均不屬於公用部分,由甲方享有所有權、所有權、收益權和處方權。接待轉換中心的地下層的停車場由甲方統一出租,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2、甲方因城建、小區建設及物業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須在乙方之庭院內及樓宇周圍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設電力、電訊、給排水管線及配電箱、窨井(蓋)及其他有關裝臵時,乙方不能干預和妨礙,並在今後維護、修理時予以配合。

3、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車位由雙方另行協商有償使用。

七、關於合同的解除

合同簽訂後的 年內,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在經得甲方同意並給甲方支付不低於合同總價款10%的違約金後,可以解除合同,退還房屋,甲方在扣除違約金後,將餘款無息退還與乙方。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及所有合同附件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雙方應當遵照執行。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協議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甲方註冊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守約方為實現權利產生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公告費、旅差費、鑑定費、執行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

九、其他

本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牴觸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沒有約定的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執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6

合同編號:

買方:

賣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標的及價款序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大寫)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元)備註合計人民幣第二條價格約定

1、本合同總價款為含税價(增值税),履行期間合同總價款不變。

2、本合同總價款含合同

第二條技術資料、附件、包裝、倉儲、運輸、安裝、易損配件、技術指導的所有含税費用。

3、本合同總價款還包含賣方應當提供的售後服務費用。

第三條質量保證

1、賣方所提供的貨物質量應滿足本合同附件《技術協議書》的要求;若無《技術協議書》,則以最新國家標準及行業規範為準。

2、賣方應保證貨物是全新、未使用過的原裝合格正品,並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

由於設計、製造或材料原因所發生的缺陷或故障,賣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買方全部損失。

3、賣方承諾質保期為本合同產品自買方對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滿【二】年(產品實行國家“三包”,或國家、行業、賣方企業標準規定質保期以及賣方承諾的質保期長於【二年】的,按“三包”規定、相關標準或賣方承諾的質保期執行)。

對於經修理或更換的產品,質保期相應延長。

第四條包裝要求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賣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

該包裝應適應於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鏽和防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交貨地點。

由於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2、每一包裝單元內應附詳細的裝箱單和質量合格憑證。

第五條交貨和驗收

1、賣方交貨時間為。

賣方交貨地點為。

賣方負責免費將貨物運至交貨地點。

賣方應在發貨前日通知買方到貨時間。

賣方提供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或發貨前未通知買方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由此引起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2、貨物的到貨驗收包括:型號、規格、數量、外觀質量、貨物包裝是否完好。

賣方應將所提供貨物的裝箱清單、用户手冊、原廠保修卡、隨機資料及配件、隨機工具等交付給買方;賣方不能完整交付貨物及本款規定的單證和工具的,視為未按合同約定交貨,賣方負責補齊,因此導致逾期交付的,由賣方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3、買方應當在到貨後對貨物進行外觀、數量驗收;貨物需要進行安裝調試的,買方應在貨物安裝調試完畢後的個工作日內進行質量驗收。

驗收合格的,由買方簽署驗收單。

第六條貨款支付

1、賣方向買方開具發票,買方對質量驗收合格後日內支付合同全部價款。

2、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內買方向賣方支付。

第七條售後服務

1、賣方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包”規定以及技術協議約定的“服務承諾”提供服務。

2、質保期內若有質量問題,賣方負責上門免費維修。

賣方應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或響應,並在48小時內無償解決(修理或更換完畢),否則,每延誤一天,賣方承擔合同總價款1%的違約金。

超過十天仍未解決,買方可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或另找第三方修理,因此造成的風險及全部損失由賣方承擔,買方也有權要求退貨,由賣方承擔退貨部分的總金額30%的違約金。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如賣方未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的,每逾期1天,賣方向買方交付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如賣方逾期交貨超過十天,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按照本合同總價的3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2、如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30%的違約金,買方有權解除合同或同意由賣方在限期內負責免費更換或修復至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限期內不能更換或修復完成的,按延期交貨處理。

3、如賣方交付的貨物的生產廠家、品牌、規格型號、顏色、尺寸等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視為質量不合格,買方有權按本條第二款處理。

4、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使用該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專利權、版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的索賠要求,一旦出現侵權,賣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買方全部損失。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供需雙方各執份。

3、本合同有效期為。

買方(蓋章):賣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7

一、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提供的平面圖非常簡單,既無尺寸也無比例,一旦發生爭議,購房人明顯處於劣勢地位。對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在房屋平面圖中標明長、寬等基本數據,並儘可能要求開發商同時提供電器、供水、照明以及其他線路和裝修的平面圖。

這既是購房人的一個基本知情權,也是今後解決爭議的主要依據。

二、附件二:關於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的約定

對於購房人而言,此約定的關鍵是要把裝修標準具體化。要避免採用諸如“高級面磚”、“高級外牆塗料”、“高級木地板”之類的模糊性名稱。

專家提醒,應當儘量寫清裝飾材料和設備的商品品牌及其質量標準。

三、附件三:有關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構成説明

這裏購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凡不是為所購房屋所在的樓宇單獨服務的建築設施,均不應計入該構成面積。雙方應約定,賣出人違背該分攤原則的,應退還不應計入分攤面積部分的相應價款,並按該價款的10%支付違約金。

四、附件四:雙方自由約定的補充協議

有些開發商事先擬好了補充協議,對此,購房人要仔細閲讀、審查,防止有的開發商利用補充協議擅自變更主合同的條款而單方加重購房人的義務。

購房人還要充分利用該補充協議把自己關注和擔心的一些事項在補充協議中詳細約定。

例如,在前期物業管理中,由於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此階段的物業管理公司是由開發商自行組建或單方面選聘的,為了保證前期物業管理的質量及合適的收費標準,購房人應當與開發商就前期物業管理的期限、收費標準和服務範圍與標準等事項做出具體約定。

五、附件五:關於計價方式與付款的約定

目前許多購房人採取向銀行按揭貸款的辦法支付房款。

一般來説,因為開發商與銀行事先都簽訂了合作協議,因而絕大多數的購房人都能如期取得貸款。但這並不排除由於種種原因,銀行沒有批准購房人貸款的情況出現。一旦這種情況出現,購房人將有巨大的付款壓力,難以繼續履行購房合同,面臨違約風險。

有鑑於此,建議購房人在附件五中,除了約定好付款方式及期限外,還要明確約定:“如果購房人的貸款申請未獲銀行批准,則購房人有權與出賣人協商,採取購買人可承受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或者選擇退房。購買人因此退房時,出賣人應將購買人已付房款全額返還給購買人。”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籤於: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8

?編號:穗房合字________號

-------------------------------------------------------------------------------- 合同細則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 聯繫電話: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國籍(身份證)(護照)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國籍: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電話: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_____________。

【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使用權證書】號為_________,土地出讓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地塊規劃用途為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年__月__日__至年__月__日__止。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所購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經____規劃部門批准,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該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幢】【座】____【單元】【層】[自然層__] 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屬____結構,層高為____米,建築層數:地上__層,地下____層。

該商品房陽台屬【封閉式】的____個,【非封閉式】的___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

買受人在簽訂本買賣合同時,應與出賣人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該商品房屋屬預售,按【套】【整層】出售,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方米_______元,總金額為( 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建設費用計入套內建築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

2、該商品房屋屬預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 幣)每平方米___元,總金額( 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3、該商品房屋屬現房,按【套】【整層】【整幢】出售,總金額為( 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計價面積與實測計價面積有差異的,以實測計價面積為準。商品房交付後,實測計價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進行處理: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不作任何補償;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數)至3%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按實測計價面積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據實結算;

3)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本數)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 實測計價面積大於合同約定計價面積時,面積誤差比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計價面積小於合同約定計價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實測計價面積-合同約定計價面積)/合同約定計價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2、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應當按時如期將房價款支付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指定的售房款銀行監控賬號上(已竣工項目買受人可將房價款直接支付給出賣人)。

監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監控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1)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  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2)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  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3)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  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4)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  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5)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  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日以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日後,出賣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日後,買受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該商品房預售後,出賣人不得擅自變更該商品房項目的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出賣人應書面徵得買受人同意。不同意變更的買受人可要求終止買賣合同。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提出終止合同申請的30天內退回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為期,以退期日同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  

4、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後__日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3、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內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廣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一份,買受人一份,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一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雙方簽訂後30天內向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登記手續後生效。

出賣  20__年2月25日晚上12時,隨着中國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參加春運安全保衞工作的民警從..

和諧企業的心得體會 和諧社會需要和諧企業,和諧企業離不開和諧社會,作為基礎產業的電力企業,在實現...

百姓關注 反腐倡廉 八榮八恥 和諧社會 企業管理 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章)    (簽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登記部門:          登記時間:__年__月__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9

甲方:(出賣人)

乙方:(買受人)

甲、乙雙方在平等的和自願的基礎上,在充分的協商後,就乙方購買甲方的奶牛達成以下的買賣合同的條款。

一、甲方出售出奶母牛頭,經甲乙雙方協商合確定每頭奶牛單價為 。

二、乙方願意以協商確定的每頭奶牛單價為 價格,購買甲方奶牛 頭。

三、付款方式:乙方在訂立合同時,首付大寫元 (小寫元) ,作為定金。剩餘款項,在時間內,分 次付清,每次付款金額為大寫元 ,

四、乙方在沒有付清所有奶牛款前,奶牛有甲方餵養,奶牛的出奶款和新出生的小牛犢歸甲方所有,簽訂合同後到付清奶牛款前奶牛死亡歸乙方。

五、當奶牛款付清後,頭立即交付給乙方,有乙方餵養。

六、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件,則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雙方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已充分閲讀,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願意簽訂並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約定。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20

合同雙方當事人: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_______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建築層數地上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台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整。

3、按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在_____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__________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_____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______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不超過____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__________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______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_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第十五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___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至二十四條及附件部分略。

賣方: 買房:

時間:時間;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21

合同編號:_______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22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於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文件號】為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 【幢】【座】 【單元】【層】 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建築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該商品房陽台是【封閉式】【非封閉式】。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2. 。

第八條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 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交接。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第十四條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出賣人:

買受人:

年月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23

賣 方: 身份證/護照號碼: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護照號碼:

聯繫地址:

買 方: 身份證/護照號碼: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護照號碼:

聯繫地址:

經 紀 方:

聯繫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三方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買賣之房屋(以下簡稱該物業)地址為: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以房產證面積為準)。如該物業房產證尚在辦理過程中,此次轉讓須到開發商處辦理更名或待賣方房產證辦理完畢後再辦理過户手續。

第二條 賣方持有該物業之權屬證明:【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書號】【備案證明號】: ;房屋所有權人為: ;房屋共有權證號: ;房屋共有人: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同時賣方保證對該物業享有完整處分權,出售該物業並沒侵犯第三人的權利,賣方保證對該物業享有完整的處分權,保證該房產沒有被司法機關查封,保證本合同所載有關物業之情況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否則賣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由於賣方的原因,造成該物業不能辦理交易過户手續或與第三人產生糾紛的,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條 該物業按套銷售,買賣雙方同意該物業成交價為人民幣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元),如該物業已安裝管道煤氣、有線電視等設施,則成交價包含該物業之水電初裝費、煤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收樓費、已支付的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該物業有關付款方式詳見《附件》。

第四條 買方應按照附件約定的付款方式按時將樓款支付給賣方,同時買方確認已查閲該物業的權屬證明文件,對權屬證明文件所載內容無異議,並已實地察看該物業,故對該物業的座向、面積、樓齡、樓層、間隔、質量、裝修、抵押、產權等情況均予以認可。

第五條 若買方需辦理該物業按揭貸款,須於簽訂本合同七個工作日內備齊所有貸款材料,若因買方有過逾期還貸不良記錄等買方的原因,致使該物業不能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或委託貸款金額不足支付賣方購房款,則買方於經紀方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須以現金形式補足給賣方,並承擔應向經紀方支付的按揭服務費;如由此導致交易時間延誤,由買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賣方應在辦理交易過户手續前將有關該物業的產權糾紛、債務、税項、租賃以及解除抵押等事項處理完畢,並保證辦理交易過户完成時買方無須對上述事項負責;賣方在簽署本合同後須將該物業之權屬證明原件、不動產發票、契税完税證明等相關資料原件交由經紀方保管直至交易完成當日。

第七條 賣方交付該物業予買方使用權之日期為 。賣方在交付該物業前必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之欠費(如水電費、煤氣費、管理費、電話費、網絡費、有線電視費等)。賣方協助買方辦妥收樓入住手續視為房屋轉移佔

第八條 本次交易所產生税費按照【買賣雙方按相關部門規定各付各税】【按相關部門規定產生的全部税費由買方負責】【按相關部門規定產生的全部税費由賣方負責】。如在簽約後發生法規變更或產生新税費,買賣雙方仍按本合同約定負責承擔。

第九條 該物業以現狀售予買方,買方已檢查並同意以現狀購入該物業。該物業之現狀:

1、【空房保留固定裝修】【不帶傢俬家電】【帶傢俬家電(詳見傢俬家電清單編號: )】【毛坯房】。

2、【不帶租約】【帶租約,買方連現有之租約一起購入該物業,賣方須協助買方與租户簽訂新的租約】。

第十條 經紀方就該物業為買賣雙方提供中介服務,且已促成買賣雙方簽訂了本合同,買賣雙方同意,賣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經紀方支付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 元)作為諮詢及中介服務費;買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經紀方支付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 元)作為諮詢及中介服務費;買方或賣方逾期支付諮詢及中介服務費的,經紀方有權暫停協助雙方辦理過户手續,每逾期一天,按應付費用的1%向經紀方支付違約金,如買方或賣方違約,導致交易不能進行或者交易取消的,經紀方無需退還諮詢及中介服務費,違約方須賠償另一方已支付的諮詢及中介服務費,若賣方或買方任何一方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則違約一方須即時按成交價的3%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經紀方。

第十一條 賣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將該物業售予買方,或者因違約而無法將該物業售予買方的,應向買方支付該物業成交價的10%作為違約金;賣方逾期交付該物業,或者未能按時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每逾期一天,按該物業成交價的千分之一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逾期30天,買方有權不再購買該物業,賣方應退回全部已收款項並向買方支付該物業成交價的10%作為違約金。

第十二條 買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買入該物業,或者因違約而無法買入該物業的,應向賣方支付該物業成交價的10%作違約金。買方未能按時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每逾期一天,按該物業成交價的千分之一向賣方支付違約金。逾期30天,賣方有權不再出售該物業,買方應向賣方支付該物業成交價的10%作為違約金。

第十三條 經紀方有關本合同的通知、文件、資料,按照買賣雙方上列地址、電話號碼/傳真/郵件等方式之一聯繫各方三天後,即視為送達各方。如果通訊方式等有變更,應在變更後3日內書面通知經紀方和另一方,否則送達不到的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本合同將取代任何過往賣方、買方、經紀方三方在協商中的聲稱、理解、要約、承諾及協議(《佣金確認書》除外)。合同標的物的瑕疵問題及能否實現合同標的物的產權轉移買賣雙方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無論本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如賣方、買方或經紀方任何兩方或三方發生爭議且無法協商解決的,應向該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各份內容必須一致,賣方一份,買方一份,經紀方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三方簽署(蓋章)之日生效。

第十七條 備註(如本備註條款與本合同上述條款有衝突的,以本備註條款為準):

買賣雙方須知:閣下凡向我司繳付款項,我司將根據款項內容開具蓋有“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收據或發票。如有員工私自向閣下收取任何款項或開具白條收據,請閣下拒絕接受,否則我司對此不予認可,視為雙方私下行為,我司不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買賣雙方簽署本合同後即視為各方完全認可上述所有規定。

賣 方: 經 紀 方: 買 方:

賣方代理人: 經 辦 人: 買方代理人:

籤 約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籤 約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籤 約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24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編碼: ___________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 聯繫電話:___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國籍(身份證)(護照)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國籍: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電話: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_____________。【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使用權證書】號為_________,土地出讓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地塊規劃用途為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至年____月____日__止。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____市國土房管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所購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經____規劃部門批准,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該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幢】【座】____【單元】【層】自然層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屬____結構,層高為____米,建築層數:地上__層,地下____層。  該商品房陽台屬【封閉式】的____個,【非封閉式】的___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  買受人在簽訂本買賣合同時,應與出賣人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該商品房屋屬預售,按【套】【整層】出售,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方米_______元,總金額為( 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建設費用計入套內建築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

2、該商品房屋屬預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 幣)每平方米___元,總金額( 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3、該商品房屋屬現房,按【套】【整層】【整幢】出售,總金額為( 幣)__億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計價面積與實測計價面積有差異的,以實測計價面積為準。商品房交付後,實測計價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進行處理: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不作任何補償;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數)至3%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按實測計價面積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據實結算;

3)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本數)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 實測計價面積大於合同約定計價面積時,面積誤差比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計價面積小於合同約定計價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實測計價面積-合同約定計價面積)合同約定計價面積215;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2、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應當按時如期將房價款支付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指定的售房款銀行監控賬號上(已竣工項目買受人可將房價款直接支付給出賣人)  監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監控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 幣)______億__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2)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 幣)______億__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3)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 幣)______億__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4)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 幣)______億__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5)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計( 幣)______億__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日以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日後,出賣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  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日後,買受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該商品房預售後,出賣人不得擅自變更該商品房項目的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出賣人應書面徵得買受人同意。不同意變更的買受人可要求終止買賣合同。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提出終止合同申請的30天內退回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為期,以退期日同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

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後____日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3、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內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一份,買受人一份,____市房地產交易所一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雙方簽訂後30天內向____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登記手續後生效。

企業管理 人(簽章) ________買受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登記部門:________登記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25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_________市房地產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銷售模式説明

本項目商業類產品施行分期銷售。

本協議不表明甲乙雙方對_________商業類產品進行認購或者進行類似性質的活動,而僅是甲、乙雙方約定,待_________商業類產品正式發售後,乙方有按優先權順序依次享有優先挑選、認購、購買產品的權利。

二、標的物

1.產品:_________商業產品

2.物業地址:_________。

三、優先權確認

姓名/公司名稱: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_________

公司註冊號/法人代碼:_________

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

乙方有意購買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所指明的物業產品類型,本協議確認的優先權號碼為_________。

_________居住類產品正式發售後,乙方按優先權順序依次享有優先挑選、認購、購買本種類產品的權利。

四、優先權保證金

1.為了確保在項目正式開盤銷售時,乙方能夠按照所擁有的優先權享有相應的優先挑選及購買產品的權利,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願意以每套產品_________元金額向甲方支付優先權保證金。

乙方意向購買的產品數量為_________套,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2.甲、乙雙方正式簽訂《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本協議優先權保證金自動充抵部分乙方所購產品首期款。

首期款不足部分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乙方需另行補齊。

五、優先權終止及失效

1.甲方在正式簽訂《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三個工作日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選房,並辦理相關購房手續。

2.乙方與甲方正式簽訂《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乙方有權放棄優先權。

3.在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選房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若乙方尚未與甲方正式簽署《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則視為乙方自願放棄本協議約定的優先權。

4.自甲方接到乙方書面告知其自願放棄優先權之日起,甲方開始為乙方辦理免息退還優先權保證認金的手續,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乙方按本協議支付的優先權保證認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同時,本協議自動終止。

六、其他

本協議共三頁,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26

一、填寫範本合同,一定要認真閲讀範本説明,按照説明要求的格式、圖例填寫;

二、合同內容填寫指導內容: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原則上該當事人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

①具有合法的營業資格和資質;

②是項目的所有人,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持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③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或者住所;

④電話、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的情況真實、可靠;

⑤一定要填寫全稱,不得使用間寫內容,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填寫。

在填寫該出賣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區別開發商和投資商或者發展商:在投資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按照契約關係可以把參與房地產開發的法人企業區別為開發商、投資商、代理商或者聯建方,但是隻有符合出賣人條件的當事人才能在本條出賣人一覽中署名;

2、代理商即使具備包銷資格,也不能作為出賣人在本覽中署名,只能在代理機構一欄中署名;關於包銷問題涉及開發商和包銷商之間的,對於商品房買受人不具備任何約束力。

3、代理商必須具備代理資格和資質;曾經有代理商在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沒有辦理異地執業手續和備案,鄭州市房管局為此停止了該代理機構的所有代理業務,還連累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甚至因此處罰房地產開發企業。我們姑且不問鄭州市房管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但是這樣做客觀上影響了開發企業的形象和銷售。

買受人: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如果是法人,應當按照法人單位的稱謂填寫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聯繫方式。另應當填寫委託代理人的情況。無論是買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代理人,均應當填寫詳細的資料,地址和郵政編碼應當填寫,不得空缺。代理人和自然人買受人應當填寫真實的住址,身份證與實際住址不一致,應當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填寫實際住址。提供實際住址的責任在於買受人和代理人,該當事人和代理人提供上述住址時,應當讓其親自填寫,不能有銷售人員代位填寫。如果由銷售人員代位填寫時,應當讓代理人和買受人提供手寫的關於其實際住址的資料留在銷售檔案中。

自然人應當詳細填寫該自然人的情況;如果屬於未成年人購房,應當堅持要求其填寫監護人,由於格式版本沒有提供監護人的內容,可以要求監護人在共有人一覽中署名。需要説明的事,買受人一欄中可以填寫該未成年人,但是在合同後面簽字頁的簽字行為不能由該未成年人親自簽訂,該簽字行為是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表示,未成年人不能親自行使。所以,未成年人購房必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並由法定監護人代理。

如何確認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①該未成年人與法定監護人的户口證明;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察看其父母離婚的協議或者判決書,該協議或者判決書有關於未成年人監護的內容;

③未成年人與其父母為在一起居住生活時,由指定監護人承擔法定監護人的責任。這種指定監護可能是生父母授權,也可能是法院或者未成年人保護機關的指定;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後,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可以承擔監護人的責任,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的兄姊擔任,這種情況下應當由公證機關或者民政機關的證明。

自然人購房,如果本人不能親自辦理購房事宜,應當要求辦理該等事務的當事人提供委託手續,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委託可以是特別委託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處理一切事項。關鍵是如何審查這類委託手續的真實內容,如何區別是一攬子委託還是單項委託,這就比較麻煩。不要説不是法律專業的銷售人員,就是律師有時候也不能準確辨別其委託的性質。尤其是有的委託書僅僅寫明“委託某某代為辦理購房事宜”,就很難判斷是單項委託者這是一攬子委託。嚴格審查委託權限的內容應當包括合同簽訂、履行中款項支付、辦理銀行按揭手續、辦理房屋接收以及與此有關的合同撤銷、變更、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和主張等事項。同時應當預留委託人(購房者)和受託人的全部身份和委託文件,納入購房合同檔案。

應當注意:有些事項無法通過委託行為實施,比如貸款銀行要求貸款當事人親自簽訂貸款合同或者保證合同的,這類合同不能由委託人代理。未成年人除其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之外,其他當事人不能作為委託人出現,道理很簡單,由於其無民事行為能力,當然也就不可能產生合法有效的委託行為。

對於委託書的審查會涉及另一個更加專業的問題即具名代理和匿名代理的問題。在民法典上有兩種委託代理關係。一般而論,受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委託事項應當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的代理行為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所以民法典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我們稱這種代理行為為具名代理。如果代理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而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情況如何處理?民法典在第402條有如下規定:受託人以自己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天成公司與某購房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實際是合法有效的,檢察機關的處理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注意以下內容:

1、屬於分期規劃,尤其是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手續的規劃,不要納入本條填寫內容。因此該條第二款的“地塊”面積應當與土地使用權證記載宗地出讓面積一致。

“規劃用途”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的記載為準。如果土地使用證上的記載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記載不完全一致,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記載為準。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因此城市規劃法相對於土地管理法來説屬於特別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規劃用途按照下列用途進行規劃:住宅、商業、旅遊、娛樂用地;教、科、文、衞、體育用地;工業用地;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關於土地使用年限規定:應當按照土地使用證上記載的年限(年月日填寫)沒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尚未取得使用證時,在填寫時一定要注意按照有關批准文家內容填寫。比如沒有土地證,只有土地出讓合同,在填寫時就應當注意從簽訂出讓合同到區的土地證這一段期間的時間問題。

2、關於“商品房”的概念:雖然有關商品房的司法解釋可以涵蓋幾乎所有的開發商出售的房屋建築,但是我們建議對於本條第三款的內容,還是應當給予必要的區別。把商品房定位在“商品住宅”比較合適,對於不屬於商品住宅的其他商品房屋,應當分別給予明確,分別填寫:比如:綜合辦公、物流商業鋪面、工業廠房等。

3、建議在本條空白部位補充填寫以下內容:該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具體的修建性規劃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具體規劃文件執行。本條關於土地使用權規劃用途的約定與本合同第三條商品房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第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條:如果出售商品房的審批機關,不是鄭州市房管局,應當填寫清楚其他審批機關。

第三條:本條填寫內容注意以下幾點:

1、户型設計比較複雜的商品房,應當在補充內容填寫清楚:比如,有躍層的房屋應當分別填寫清楚,有沉降設計的部分,也要填寫清楚;屬於內置樓梯的複式結構要與面積結合起來填寫;有飄窗結構或者頂層有老虎窗結構的房屋,應當給予註明是否計算面積,以及如何計算面積;如果有連廊結構的房屋也應當註明是否計算面積以及面積計算辦法;

2、對於層高內容應當給予解釋或者説明:所謂層高應當是指商品房主體結構層高,並非所有買受人購買的面積層高全部為某一個數據,特殊面積應當説明,包括坡屋面結構,飄窗結構、沉降結構部分的房屋面積所對應的層高不屬於一個數據的,應當分別註明。

3、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應當按照設計説明部分要求填寫:一般情況下的商品房屋結構形式有土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框混結構、全部框架結構、鋼結構、混合結構。現代建築結構形式變化多樣,但是按照設計圖紙填寫,一般不會出錯。

4、本條關於商品房的用途的填寫,與第一條中土地使用權的規劃用途不完全一致。但是在該條關於商品房的用途應當根據具體出售的房屋實際用途填寫,在規劃為住宅的土地使用權範圍內,仍然有個別樓棟或者個別面積屬於商業鋪面或者其他服務行業用房。

第四條 關於計價方式和價款:

按照商品房銷售的規定,建築面積是計算價款比較符合現實的辦法。按套銷售或者按照套內面積計算,目前都存在困難。不管是管理機關或者我們的測量規範,都存在不太可行的問題。因此按照建築面積計算價格是必然選擇,實踐證明,按照其他銷售辦法銷售的結果,仍然不能排除消費者的心理誤區。

如果計價面積中的單價有不一致的地方,應當分別填寫單價和總價之間的關係。計價方式中的價格內涵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1)房地產單價成本核算問題內容,這個問題比較敏感,涉及成本組成,分攤面積和社區配套、共建面積等內容;由於房地產成本核算標準沒有統一的標準,更沒有統一執行要求,現行價格政策是備案制度,而不是審批制度,開發企業執行自己的成本核算制度,這樣開發商在核算過程為了抬高價格可能把所有社區投資成本都納入成本中並且在價格備案機關留下書面核算文件,而在銷售過程中不可能把諸如國小、幼兒園、中學、會所、社區醫療服務等公建面積分攤銷售,這樣一旦政策變化,會產生對房地產企業毀滅性的後果

(2)市政配套機關或者壟斷性公司收費問題既然其集資費用、暖氣集資費等;

(3)涉及向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交納的税金等。

(4)國家和體方人民政府不斷出台的物業政策以及法律風險問題;比如公共(公建)物業管理規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頒佈後,對小區物業以及開發商的利益極其重要。因此,房地產企業必須在價格政策、面積分攤、產權約定等方面未雨綢鉚,在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排除任何產權不明確的內容。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1、一般情況下,我們主張選擇按照本條第2款執行。但是按照第2款執行仍然存在不明晰的地方:主要是因面積增建絕對值超過3%以上部分的面積所產生的契税、維修基金、燃氣集資費、暖氣集資費等與面積有關的税費承擔的問題。示範文本僅僅提供了房價款處理的方式,沒有提供與面積差異有關的税費處理的方式。因此,為了不發生爭議或者發生爭議後減少交易費用,應當明確補充規定關於這部分費税承擔問題:“因面積差異產生的契税、維修基金、暖氣集資費、燃氣集資費(如果有)等據實由買受人承擔,多退少補”。

2、如果選擇自行約定,那麼約定的內容可以如下填寫:

①面積誤差絕對值在1%以內(含1%)的部分,雙方不在辦理結算即多不退,少不補;

②面積誤差絕對值在1%以上至3%的部分(含3%,其中1%以內部分扣除),雙方同意據實計算即多退少補;

③面積誤差絕對值在3%以上至5%以內的部分(含5%),屬於面積短少,出賣人退還該部分房款並按照兩倍於該部分短少房款承擔該約定違約金支付責任。屬於面積增加的,產權歸買受人,該部分房款出賣人承擔。

前述情況下,雙方約定均不主張退房,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④面積誤差絕對值在5%以上的(不含5%),買受人有權提出退房。買受人提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在30日內退還所有已付房款並自付款之日起承擔該資金同期商業銀行存款利息,同時承擔全部購房款5%的違約金;買受人不退房的,面積誤差絕對值在5%以內(含5%)的部分按照本條前述規定處理後,超過5%的部分,雙方協商處理並簽訂補充協議。協商不成按照本款退房處理。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其他方式】本條其他付款方式是指銀行按揭付款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本付款方式的步驟如下:

1)本合同簽訂生效後7日內,買受人支付首付款計人民幣:(例如)123456元;其他應付款人民幣 123456 元 ,出賣人提供銀行按揭付款協助條件,賣受人向按揭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借款支付。

2)買受人必須在支付完首付款的同時,提交個人住房抵押借款銀行要求其提交的全部個人法律文件,出賣人給予協助。需要出賣人提交的法律文件,出賣人按時提交(需要買受人提交的個人資料見附件內容)

3)非出賣人原因,買受人自完成首付款之日起不能在30日內辦理完畢個人住房抵押借款手續並將借款匯入出賣人帳户的,視為買受人付款違約,按照本合同第七條逾期付款約定處理。

4)買受人按照逾期付款承擔責任後,買受人可以與出賣人協商變更付款方式,出賣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合同約定,約定具體付款方式。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增加: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買受人付款逾期或者付款的時間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後的,出賣人有權順延交付日期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購房款。

付款預期的違約金,應當能夠達到懲罰違約的目的。因此,違約金的約定不能太低,逾期在60日內(含60日)的,按日計算的違約金應當保留在日萬分之三(3)之上;

逾期超過60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照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款在扣除違約金後10日內退還買受人)(這裏的違約金的比例與前述第一款違約金的累進結果有直接的邏輯關係)

出賣人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經出賣人同意的,合同繼續履行。買受人承擔的違約金應當按照應付款部分的日萬分之四(4)計算。

本條約定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解除合同的通知:買受人逾期付款,出賣人通知買受人解除合同,雙方關係終止,這是徹底終止雙方關係的辦法。這種法律關係比較簡單,但是必須通知買受人並且最好是書面通知。如果買受人已經產生了部分付款,存在一個核算問題。扣除違約金後,剩餘房款存在退還問題,但是示範文本沒有約定退還內容,因此需要在合同約定。如果買受人根本沒有交付房款,這種情況下,對於出賣人是沒有任何擔保的,應當儘快解除合同,防止損失擴大。

(2)出賣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問題:示範文本沒有約定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只約定解除合同內容以及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內容。因此,出賣人能否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回答是肯定的。問題是出賣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標準如何確定。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在示範合同中有約定,但是出賣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金沒有約定。

(3)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間問題:民法典和相關法律沒有規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間。民法典第 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高法解釋)意見中的第十五條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因此,具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一方,在規定時間內不行使解除權,超出規定時間就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第八條 交付期限:

(一)關於交付條件:

5.該商品房經五方質量責任主體(出賣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聯合驗收並簽署了工程合格意見的,本條約定不應理解為包含有任何取得備案或者取得合格證之類的意思表示。

(二)關於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延期交付:

1、遭遇不可抗力

2、遭遇重大市政工程施工,影響本合同約定工程施工的,出賣人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告之買受人,並在此後每經過三十日,告之該事實解除或者延續的情況;

3、持續大雨、大雪、低温天氣影響工程施工的。

(三)關於本條第一款中“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鑑於對於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的竣工驗收是一項十分專業的工作,而且驗收所依據的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是龐雜的。出賣人在提請買受人接受房屋時不能一一列舉所有的驗收規範和規定。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不做修訂,但應當注意違約金之間的邏輯關係)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增加:買受人接到規劃、設計變更書面通知或者買受人逾期接到設計、規劃變更通知或者房屋交付期限到來時買受人獲得了設計、規劃變更的事實時,買受人均有權決定退房。買受人提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書面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將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買受人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月息5‰支付資金利息。買受人決定不退房的,雙方應當自知道規劃、設計變更事實之日起30日內,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雙方未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協商過程,任何一方均未向對方提出繼續協商的書面要求的,視同雙方同意按照退房處理。

第十一條 交接

填寫:視同出賣人已經履行了房屋交付的合同義務,買受人自出賣人通知接房之日起承擔物業管理費用並對於房屋維護不及時產生的侵權責任、無因管理責任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

買受人應當在交付之前付清購房款而未完成支付義務的,出賣人將推遲交付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出賣人推遲交付不構成任何違約,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 (出賣人對出賣房屋的瑕疵擔保責任)

增加:

發生本條前款產權糾紛或者債權債務糾紛的,出賣人應當儘快與有關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導致買受人在本合同約定辦理產權登記需出賣人履行產權登記備案的期間結束後的180個日曆天內或者按照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買受人無法從本質上獲得產權登記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條欠款約定的“不能辦理產權登記”包括本款約定的期間不能和本質上不能的情況。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增加:雙方同意對本條第一款所謂“規定期限內”定義如下:①規定期限是指180個日曆天;②該期限的起始日為雙方約定的出賣人履行備案日期結束日。

我們將本條約定的“規定期間”變成了雙方約定期間,是否有效?這點確實容易引起爭議。事實上這種約定有其不合理或者廣義上的不合法之處。因為按照建設部頒佈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20__年8月15日修訂)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無論初始登記或者轉移登記,上述部門規章的規定都是自事實(合同簽訂或者房屋竣工)發生之日起9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我們約定180天,而且將該180天的起始日期前增加了出賣人的產權登記備案時間,確實不妥。但是我們也找到了客觀依據和法律依據。

《高法解釋》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前述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排除雙方當事人特殊約定的效力,也不否定合同約定的內容。

在實踐中下列情況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賣人)的過錯,造成買受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的情況:

(1)沒有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尚未解除抵押;

(2)變更城市規劃或者擅自修改房屋規劃設計沒有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3)沒有辦理房屋竣工手續或者辦理竣工的手續不全;

(4)房屋抵押或者被法院或者行政機關依法限制出賣的;

(5)預售商品房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超越預售範圍銷售商品房的;

(6)商品房銷售合同沒有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7)沒有委託測量並將測量結果按照正常途徑報發證單位的;

(8)建設施工手續不全的;

(9)出賣人是開發企業的開發手續和開發資質不符合要求;

(10)商品房買受人沒有交納維修基金,開發企業沒有代收上繳的。

(11)出賣人在房屋竣工後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備案。

出現上述情況屬於開發企業的責任和過錯,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注意:違約金的約定和違約金本質意義。

事實上本條關於產權登記備案的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僅僅着眼於在規定時間內買受人沒有取的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書,並沒有約定在規定期間之外不可預見的時間內或者在根本上就無法取得產權證書的情況。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怎麼辦?為此司法解釋顯然注意到合同的不足,通過解釋給予補充。這就是第十九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為此,司法解釋把最後的解決方式放在了合同解除上。因為在所有的補救辦法無效的情況只有使合同歸於消滅,才能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在實踐中,按照房地產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買受人作為產權登記申請人,應當在提出申請時提供以下文件:

(1)產權登記申請人的身份文件;

(2)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和審批表;

(3)商品房交易審批表;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築許可證;

(6)施工許可證;

(7)房屋竣工驗收證書和其他與房屋竣工驗收有關的消防、環保部門的驗收文件;

(8)商品房買賣合同;

(9)預售(現售)許可證;

(10)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證明書;

(11)辦理產權登記備案表;

上述登記文件中,除第(1)(2)(3)(8)以及契税完税憑證應當由買受人提供外,其他登記資料均應當由開發企業提交,開發企業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上述資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按照本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買受人因此在上述辦證時間結束後的一年內仍然不能提供登記所需文件,應當按照本條解釋承擔合同解除的責任。出賣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屬於違約責任,應承擔買受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或者按照雙方約定承擔責任。如果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原因是由於出賣人存在本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情況,出賣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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