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買賣合同 >

顧大濤與李營春車輛買賣合同協議糾紛

顧大濤與李營春車輛買賣合同協議糾紛

上訴人顧大濤因與被上訴人李營春車輛買賣合同協議糾紛一案,不服西華縣人民法院(XX)西民初字第6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顧大濤委託代理人劉強、被上訴人李營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顧大濤與李營春車輛買賣合同協議糾紛

原審法院查明:XX年4月1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車輛買賣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顧大濤。乙方,李營春。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豫p-73618號低速自卸貨車轉讓給乙方所有。一、車價款五萬五千元整,於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一次付清。二、甲方在收到全部車款後負責將該車過户給乙方,過户費用由甲方負擔。並將該車及隨車全部手續交付給乙方。三、甲方負責該車在過户前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違章等事宜的處理,過户後所發生的由乙方負責。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五、本協議雙方簽字後即生效。生效後雙方均不得反悔、違約,否則,違約方按車價款的20%承擔違約責任。協議簽訂後,李營春交給顧大濤購車款55000元,顧大濤出具了收到條但未按照協議書履行過户義務,並且拖欠有XX年1月至簽訂協議書期間的交通規費。XX年5月19日,李營春向西華縣交通規費徵稽所繳納XX年1月1日至XX年5月31日期間的規費3664元。辦理過户手續時,支付過户費用27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經協商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未按照約定履行車輛過户和負擔過户前所負擔的債務,是造成此糾紛的原因,應付全部責任。被告應按照約定負擔車輛過户前的交通規費和過户費用,並支付車輛價款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章罰款2500元,因未提供證據,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由此判決:1、顧大濤支付李營春車輛過户費用270元,支付車輛過户前欠繳的交通規費3664元。2、顧大濤賠償李營春違約金11000元。案件受理費460元,由顧大濤負擔。

顧大濤不服原判上訴稱:合同簽訂後,上訴人已將車輛交付給被上訴人,並將200元過户費用同時交付給被上訴人。因此,交通規費不應計算至XX年5月31日,應當計算至XX年4月16日。上訴人沒有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李營春辯稱:原判正確,請求維持。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審理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顧大濤違反與李營春簽訂的合同第二、三、五條,原判依照有效的合同條款作出判決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0元,由上訴人顧大濤負擔。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maimai/n8dlrg.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