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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合同終止引發糾紛

孕期合同終止引發糾紛

一女工在懷孕期間合同到期解除,由此引發與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

孕期合同終止引發糾紛

據瞭解,類似個案在一些企業裏時有發生。如何依法保護女職工在“三期”中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個亟待關注和解決的課題。

近日,布吉鎮秀峯工業城某公司的一員工向記者投訴説,她在懷孕期間被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解僱,員工稱,她在合同期內向公司出具了身孕證明,但公司仍然和她解除了勞動合同。她向勞動部門投訴,公司卻説對員工有身孕一事並不知情。她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隨後還起訴到法院,公司又説是員工自己不願履行勞動合同。事實經過到底如何呢?

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女工與公司發生經濟補償糾紛

記者見到當事人劉娟時,她已經有九個多月的身孕了,行動不是很方便。劉娟介紹説,她在公司工作了將近XX年,一直擔任生產主管一職。XX年 6月1日,公司和她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到XX年8月31日止。XX年8月1日,經布吉人民醫院診斷,劉娟已經懷孕11周,並存在漏胎問題。為保住胎兒,醫生建議她至少卧牀休息七天。當日,劉娟便拿着醫院臨檢報告單和醫生診斷書,到公司要求請假七天,以保住胎兒。公司告訴劉娟,因為她是生產主管,請七天假太長了,希望她能只休息三天,算帶薪休假。

之後這段時間,劉娟只休息了幾天,堅持正常上班。8月28日,公司向劉娟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函》,通知劉娟到XX年8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8月31日,劉娟堅持上完了合同期內的最後一天班。

9月3日,公司通知劉娟去公司領取工資。因自己是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解僱,劉娟要求公司做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公司一負責人告訴劉娟説公司還沒有處理這種事情的先例。於是,劉娟沒有領取工資,到勞動部門投訴。9月4日,勞動部門派人到公司瞭解情況,並進行協調。公司否認了劉娟出示過明確的懷孕診斷證明書,要劉娟再去醫院開一張詳細的診斷證明書。劉娟於是又去深圳市布吉人民醫院開了一張診斷證明書,公司便轉口説劉娟是在解除合同後才通知他們懷孕的。

這次協調沒有結果

9月9日下午,當劉娟正在準備材料申請仲裁時,公司派人送來了《終止勞動合同函》。函上説,XX年5月1日至8月31日的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小孩出生哺乳期結束。即日起可以回公司上班。函上署的日期是XX年9月4日,公司要求劉娟在函上籤上收到的日期也是9月4日。“明明是9月9日才收到通知書,卻要籤9月4日的日期。”劉娟當時怎麼也不肯籤這個日期。9月10日,劉娟回到公司發現他的職位已經被其他人取代,公司仍然要求她籤9月4日的日期,她沒有籤,並向深圳市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根據公司的規定,曠工三天可以辭退,要我籤9月4日我擔心會因而被開除。”劉娟事後向記者解釋説。

劉娟還給記者看了一份公司關於女工懷孕這個問題進行討論的會議記錄,記錄上説女工懷孕獲得補償在公司還沒有先例。

“遇到這種事,很多女工都不敢站出來,忍氣吞聲。可我不想。”劉娟説。

勞動仲裁認為應視為勞動合同終止,並酌情裁決公司支付女工補償金

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確認劉娟於1995年3月28日受聘於該公司,擔任主管一職。XX年6月1日,雙方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至XX年8月31日止。XX年8月28日,公司向劉娟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函》,通知劉娟到XX年8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自XX年9月3日,該公司通知劉娟領取了XX年8月份工資,但劉娟未來領取。XX年9月4日,經深圳市布吉人民醫院診斷劉娟已經懷孕11 周。當日劉娟向公司出具《門診疾病證明書》,該公司在收到由劉娟提交的《門診疾病證明書》後,致函劉娟,公司於XX年8月28日向劉娟出具《終止勞動合同函》即日作廢,與劉娟的勞動合同延續至劉娟的哺乳期結束。但劉娟自收到該函後,未回公司上班,並表示不回公司上班了。

因此,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訴人劉娟與該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是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合法簽定的,屬於有效合同,該合同期滿時,劉娟在懷孕期間,應順延並繼續履行,但由於劉娟已經表示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該情形應視為雙方所籤勞動合同終止,該公司可以不支付劉娟的經濟補償金。裁決書同時認為,考慮到劉娟已經懷孕的事實,且該公司在劉娟懷孕前未為劉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故酌情裁決,由該公司支付劉娟懷孕期間有關檢查費和生產醫療費用3000元,產假、哺乳期間工資10000元。此外,公司還應支付劉娟XX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的工資,補交XX年9月至XX年8 月未交的社會保險差額中由公司負責的部分。

對此裁決劉娟不服,她認為早在XX年8月1日,她就在深圳市布吉人民醫院診斷出已經懷孕11周,醫生建議休息七天,她於當日拿着診斷證明到公司要求請假,公司沒有準假,而是藉故把她開除了。劉娟認為公司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於是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開庭審理中,該公司辯稱,勞動仲裁認為,公司與劉娟因簽定勞動合同而建立起來的勞動關係因“合同期滿“而終止,公司與劉娟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也因勞動關係的終止而消失。深圳市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方面認定以上事實,一方面又酌情裁決被告支付原告分娩期的有關檢查費用和生產醫療費用,這在認定事實和處理結果上存在明顯的矛盾。既然公司與劉娟之間已不存在任何關係,就應依法裁決,而不應“酌情施捨”。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原告劉娟與該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合法簽定的,該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期滿時,劉娟在懷孕期間,應順延並繼續履行,但由於劉娟已經表示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該情形應視為雙方所籤勞動合同終止,該公司可以不支付劉娟的經濟補償金。故劉娟的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判決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工資4285.9元。

在採訪過程中,一公司負責人向記者透露,他們處理事情和看問題,總是要朝着對公司利益有利的方向,因此總會尋找勞動法中對公司最有利的條文來處理問題。事實上,記者瞭解到,許多女職員本身的工作業績都是不錯的,像劉女士在公司裏做了XX年的主管,在自己的崗位上付出了辛勤的勞動。但一旦懷孕,就會遇到很多困難。新東方律師事務所的嚴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這類勞動爭議案件幾乎都要走完仲裁、一審和二審的程序。嚴律師分析説一些企業之所以這樣做,原因一是“三期”女工正處於身體的非常時期,仲裁、訴訟這一漫長過程,會對她們的心理、生理造成巨大壓力,而許多用人單位也正是抓住“三期”女職工的這一特點。二是這些企業也確實感到很“委屈”,女工懷孕後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沒法正常工作,儘管女性懷孕、生產也是社會生產的一部分,但是企業是一個贏利主體,本應由社會承擔的生育責任卻讓企業來承擔了,讓他們覺得不公平。嚴律師認為,政府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考慮建立一個婦女生育基金,由政府、而不是由個別企業或女性個人來承擔生育責任

有識之士建議建立婦女生育基金

記者瞭解到,孕期女職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在一些外企和民營企業裏時有發生。我市某律師因發表了一篇法律如何保護處於“三期”女職工的律師手記,便接連有當事人電話諮詢或找上門來,要求代理她們進行仲裁和訴訟。記者採訪得知,不少公司對女職員的結婚、生育等有着十分嚴格的管理制度。某公司的行政主管就告訴記者,在他們公司裏,只要女職員請了婚假,公司在合同到期後均不會與她們再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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